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山达丰焦化有限公司)
唐山达丰焦化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76031422—1
法定代表人:张继国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二村南丰碱路高速路西侧
唐山达丰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110万吨/年焦化项目未经环保部门环评审批,于2007年9月擅自开工建设;未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验收,于2008年12月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09年12月7日《关于唐山达丰焦化有限公司焦化项目违法建设情况的报告》及2009年12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七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三同时”验收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部于2009年12月3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0年1月25日进行了陈述申辩,并表示放弃听证要求。你公司在陈述意见中承认违法行为,接受罚款处罚,但请求暂缓停止生产,理由如下:一是焦炉炉体将因停产受到严重损坏,导致无法恢复使用;二是公司副产品焦炉煤气主要供应惠达陶瓷厂生产和为黄各庄镇居民小区供暖,如果停产将影响惠达陶瓷厂的正常生产和黄各庄镇居民正常生活。我部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经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唐山市环境保护局核实,我部对你公司提出的停产将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部2009年12月31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2009〕84号)及《送达回执》、你公司2010年1月26日《关于环保部“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的陈述》(达丰呈字〔2010〕第1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0年1月26日《情况报告》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110万吨/年焦化项目停止生产;
(二)罚款十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二)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鉴于你公司110万吨/年焦化项目停止生产将影响群众利益,故将“责令停止生产”的处罚缓期至2010年3月31日执行。在此期间,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并主动接受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如果该项目的环保设施验收合格,我部将解除“责令停止生产”的处罚,依法允许你公司110万吨/年焦化项目投入生产。如果超过2010年3月31日你公司仍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我部将依法立即执行“责令停止生产”的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年二月八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山达丰焦化有限公司)
唐山达丰焦化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76031422—1
法定代表人:张继国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二村南丰碱路高速路西侧
唐山达丰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110万吨/年焦化项目未经环保部门环评审批,于2007年9月擅自开工建设;未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验收,于2008年12月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09年12月7日《关于唐山达丰焦化有限公司焦化项目违法建设情况的报告》及2009年12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七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三同时”验收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部于2009年12月3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0年1月25日进行了陈述申辩,并表示放弃听证要求。你公司在陈述意见中承认违法行为,接受罚款处罚,但请求暂缓停止生产,理由如下:一是焦炉炉体将因停产受到严重损坏,导致无法恢复使用;二是公司副产品焦炉煤气主要供应惠达陶瓷厂生产和为黄各庄镇居民小区供暖,如果停产将影响惠达陶瓷厂的正常生产和黄各庄镇居民正常生活。我部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经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唐山市环境保护局核实,我部对你公司提出的停产将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部2009年12月31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2009〕84号)及《送达回执》、你公司2010年1月26日《关于环保部“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的陈述》(达丰呈字〔2010〕第1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0年1月26日《情况报告》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110万吨/年焦化项目停止生产;
(二)罚款十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二)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鉴于你公司110万吨/年焦化项目停止生产将影响群众利益,故将“责令停止生产”的处罚缓期至2010年3月31日执行。在此期间,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并主动接受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如果该项目的环保设施验收合格,我部将解除“责令停止生产”的处罚,依法允许你公司110万吨/年焦化项目投入生产。如果超过2010年3月31日你公司仍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我部将依法立即执行“责令停止生产”的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