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综合办工作无差错考核奖惩办法
(2011年12月20日)
第一条 为确保党政综合办开展的“工作无差错,服务创优质”,业务建设活动取得成效,激励办公室全体干部职工工作争创一流的积极性,按照《党政综合办关于开展工作“无差错活动”的实施方案》、《“两区”办公室工作差错界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综合办全体干部职工。 “无差错”的考核奖惩在管委会领导下,由 办公室业务建设领导小组结合年度考核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作差错”按《“两区”办公 室工作差错界定》规定标准进行界定。
本办法所指的“工作量”是指全体干部职工在职责范围 内完成办文、办事、办会及领导交办事项的工作数量。
第五条 考核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以精神鼓励为主。惩罚以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和行政问责现结合。
第六条 为保证“无差错”考核奖惩的有效运行,党 政综合办全体干部职工要认真填写《党政综合办工作差错登记表》,以备核查。
第七条 干部职工本年度一般差错占工作量的4‰(含
4‰)以下,无严重差错和事故,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的,授予党政综合办“无差错”先进个人称号。
工作人员本年度一般差错占工作量的3‰(含3‰)以下,无严重差错和事故,无违法乱纪行为的,授予本年度党政综合办工作“无差错”先进个人称号。
第八条 工作人员一般差错超过工作量4‰以上的,取 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九条 瞒报一般差错、严重差错和事故的,对直接 责任人作出通报批评的问责处理,并取消直接责任人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条 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参与本年 度党政综合办工作“无差错”先进个人的评选,取消本人参与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无差错”考核结果作为本年度党政办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个人对“无差错”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业务建设领导小组书面申请复核,办公室业务建设领导小组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办公室业务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
复核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党政综合办工作无差错考核奖惩办法
(2011年12月20日)
第一条 为确保党政综合办开展的“工作无差错,服务创优质”,业务建设活动取得成效,激励办公室全体干部职工工作争创一流的积极性,按照《党政综合办关于开展工作“无差错活动”的实施方案》、《“两区”办公室工作差错界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综合办全体干部职工。 “无差错”的考核奖惩在管委会领导下,由 办公室业务建设领导小组结合年度考核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作差错”按《“两区”办公 室工作差错界定》规定标准进行界定。
本办法所指的“工作量”是指全体干部职工在职责范围 内完成办文、办事、办会及领导交办事项的工作数量。
第五条 考核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以精神鼓励为主。惩罚以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和行政问责现结合。
第六条 为保证“无差错”考核奖惩的有效运行,党 政综合办全体干部职工要认真填写《党政综合办工作差错登记表》,以备核查。
第七条 干部职工本年度一般差错占工作量的4‰(含
4‰)以下,无严重差错和事故,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的,授予党政综合办“无差错”先进个人称号。
工作人员本年度一般差错占工作量的3‰(含3‰)以下,无严重差错和事故,无违法乱纪行为的,授予本年度党政综合办工作“无差错”先进个人称号。
第八条 工作人员一般差错超过工作量4‰以上的,取 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九条 瞒报一般差错、严重差错和事故的,对直接 责任人作出通报批评的问责处理,并取消直接责任人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条 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参与本年 度党政综合办工作“无差错”先进个人的评选,取消本人参与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无差错”考核结果作为本年度党政办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个人对“无差错”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业务建设领导小组书面申请复核,办公室业务建设领导小组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办公室业务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
复核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