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1

中国成都人才市场管委办党委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更好地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针对人才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日趋频繁、流动党员离散性和难于集中的特点,根据党章、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结合中国成都人才市场管委办党委(以下简称管委办党委)和所管理的流动党员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成都人才市场管委办党委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用于督促流动党员履行义务、保障流动党员权利、坚定流动党员信念、提升流动党员党性意识、提高党组织凝聚力等。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管委办党委管理服务流动党员工作。

第二章 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与党员管理

第三条 流动党员是指人事档案托管在管委办,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户籍关系在成都市外或落户在管委办,其党员组织关系挂靠在管委办党委的党员。

第四条 党员与我管委办签订人事代理合同(或成都人才有限责任公司派遣合同)后,可按管委办党委规定程序将组织关系转入,编入流动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第五条 管委办党委各支部的党员应遵照组织原则,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逾期不交的按《党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组织关系在管委办党委的党员满足“人事档案转出我中心、工作单位已建立党组织、居住地街道社区可接受其组织关系”中

的任何一条,其组织关系须转到以上相应党组织。

第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由党员主动向党委提出申请,提前一个月递交相关材料,参加预备党员转正大会,经上级党委批准,转为正式党员。

第三章 党的组织建设与组织生活

第八条 党员所在工作单位有3名及以上正式党员,原则上应通过单位所在地街道(社区)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九条 组织关系转到管委办党委的党员,由党委组建流动党支部进行管理,流动党支部隶属于管委办党委。

第十条 流动党支部成员在七人及以上,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一名;流动党支部成员在七人以下,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一名。

第十一条 流动党支部书记负责主持流动党支部各项工作的开展,流动党支部委员分工负责流动党支部的各项工作,管委办党委定期和不定期对支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 流动党支部应独立开展党的活动,过组织生活,支部每年开展活动或过组织生活不少于四次,每次开展活动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管委办党委上报活动开展情况,年终(每年12月20日以前)上报全年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党委及支部开展的组织活动,流动党员原则上必须参加,若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的须提交相关单位(部门)证明。

第四章 党员外出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党员外出前必须向党委及支部报告,说明外出的理由、时间、地点等。党员外出回来后,须书面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工作、学习等情况。

第十五条 短期外出和长期外出期间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可到管委办党委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外出所在地党组织,接受外出所在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

第十六条 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党组织查验,如实向管委办党委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编入流动党支部进行日常管理,正常参加党组织生活。

第五章 党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因私事出国(境)的流动党员须在出国(境)前填写《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报管委办党委备案。

第十八条 因私事出国(境)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要热爱祖国,关心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有针对性地进行加强时事政策、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学习,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第十九条 流动党员在国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任何活动,增强自觉维护祖国声誉、民族气节和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自觉性,同时要牢记党员义务,按期交纳党费,每半年(每年的5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前)向管委办党委提交一次思想汇报,确保不与党组织失去联系。

第二十条 流动党员回国后需及时向管委办党委汇报,编入流动党支部进行日常管理,正常参加党组织生活。

第六章 党费交纳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党费按党委现行党费收缴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流动党员交纳党费渠道:一是到管委办现场交纳;二是通过“流动党员之家”网上交纳。

第二十三条 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交纳党费的出国(境)流动党员,应及时向管委办党委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网上交纳党费成功后可到管委办领取缴费凭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流动党员联系方式、居住地址、工作单位等信息发生变更时,须及时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管委办党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 管委办党委和党员所在支部有义务保护流动党员个人信息不外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管委办流动党员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国成都人才市场管委办党委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中国成都人才市场管委办党委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更好地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针对人才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日趋频繁、流动党员离散性和难于集中的特点,根据党章、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结合中国成都人才市场管委办党委(以下简称管委办党委)和所管理的流动党员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成都人才市场管委办党委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用于督促流动党员履行义务、保障流动党员权利、坚定流动党员信念、提升流动党员党性意识、提高党组织凝聚力等。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管委办党委管理服务流动党员工作。

第二章 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与党员管理

第三条 流动党员是指人事档案托管在管委办,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户籍关系在成都市外或落户在管委办,其党员组织关系挂靠在管委办党委的党员。

第四条 党员与我管委办签订人事代理合同(或成都人才有限责任公司派遣合同)后,可按管委办党委规定程序将组织关系转入,编入流动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第五条 管委办党委各支部的党员应遵照组织原则,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逾期不交的按《党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组织关系在管委办党委的党员满足“人事档案转出我中心、工作单位已建立党组织、居住地街道社区可接受其组织关系”中

的任何一条,其组织关系须转到以上相应党组织。

第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由党员主动向党委提出申请,提前一个月递交相关材料,参加预备党员转正大会,经上级党委批准,转为正式党员。

第三章 党的组织建设与组织生活

第八条 党员所在工作单位有3名及以上正式党员,原则上应通过单位所在地街道(社区)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九条 组织关系转到管委办党委的党员,由党委组建流动党支部进行管理,流动党支部隶属于管委办党委。

第十条 流动党支部成员在七人及以上,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一名;流动党支部成员在七人以下,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一名。

第十一条 流动党支部书记负责主持流动党支部各项工作的开展,流动党支部委员分工负责流动党支部的各项工作,管委办党委定期和不定期对支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 流动党支部应独立开展党的活动,过组织生活,支部每年开展活动或过组织生活不少于四次,每次开展活动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管委办党委上报活动开展情况,年终(每年12月20日以前)上报全年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党委及支部开展的组织活动,流动党员原则上必须参加,若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的须提交相关单位(部门)证明。

第四章 党员外出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党员外出前必须向党委及支部报告,说明外出的理由、时间、地点等。党员外出回来后,须书面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工作、学习等情况。

第十五条 短期外出和长期外出期间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可到管委办党委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外出所在地党组织,接受外出所在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

第十六条 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党组织查验,如实向管委办党委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编入流动党支部进行日常管理,正常参加党组织生活。

第五章 党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因私事出国(境)的流动党员须在出国(境)前填写《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报管委办党委备案。

第十八条 因私事出国(境)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要热爱祖国,关心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有针对性地进行加强时事政策、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学习,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第十九条 流动党员在国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任何活动,增强自觉维护祖国声誉、民族气节和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自觉性,同时要牢记党员义务,按期交纳党费,每半年(每年的5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前)向管委办党委提交一次思想汇报,确保不与党组织失去联系。

第二十条 流动党员回国后需及时向管委办党委汇报,编入流动党支部进行日常管理,正常参加党组织生活。

第六章 党费交纳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党费按党委现行党费收缴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流动党员交纳党费渠道:一是到管委办现场交纳;二是通过“流动党员之家”网上交纳。

第二十三条 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交纳党费的出国(境)流动党员,应及时向管委办党委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网上交纳党费成功后可到管委办领取缴费凭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流动党员联系方式、居住地址、工作单位等信息发生变更时,须及时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管委办党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 管委办党委和党员所在支部有义务保护流动党员个人信息不外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管委办流动党员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国成都人才市场管委办党委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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