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法医类 类别 序 号 1 2 3 收费项目 早期尸表检验 晚期尸表检验 早期尸体解剖 单位 具 具 具 收费标准 (元) 500-600 1000-1200 2300-2800 备 注 死亡后 24 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 死亡后 24 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高度腐败尸体加收 50%。 死亡后 24 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 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 分析。 死亡后 24 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 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 分析。
(一) 法 医 病 理 鉴 定
4
晚期尸体解剖 单 器 官 组 心、脑器官 织学检查 其它器官 与鉴定 多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 病理组织切片检查 收费项目 损伤程度鉴定 伤残程度评定 伤病关系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 医疗费合理性评定
具
3800-4500 700—1000 350-500 2100—3000 50—70 收费标准 (元) 500-700 500—910 700—1200 500—700 420—800
5 6 7 序 号 8 9 10 11 12
例 例 张 单位 例 例 例 例 例
类别 (二) 法 医 临 床
备
注
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 每例 210-300 元。 含活体检验、 活体照相, 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同上 同上 同上
鉴 定
13 14 15 16 17
后期医疗费评定 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 治疗时限评定 活体处女膜损伤鉴定
例 例 例 例 例
450—600 450—600 450—600 450—600 500-600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司法厅
黑价联〔2010〕98 号
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 、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 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2264 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司法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 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二 O 一 O 年十二月一日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法医类 类别 序 号 1 2 3 收费项目 早期尸表检验 晚期尸表检验 早期尸体解剖 单位 具 具 具 收费标准 (元) 500-600 1000-1200 2300-2800 备 注 死亡后 24 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 死亡后 24 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高度腐败尸体加收 50%。 死亡后 24 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 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 分析。 死亡后 24 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 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 分析。
(一) 法 医 病 理 鉴 定
4
晚期尸体解剖 单 器 官 组 心、脑器官 织学检查 其它器官 与鉴定 多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 病理组织切片检查 收费项目 损伤程度鉴定 伤残程度评定 伤病关系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 医疗费合理性评定
具
3800-4500 700—1000 350-500 2100—3000 50—70 收费标准 (元) 500-700 500—910 700—1200 500—700 420—800
5 6 7 序 号 8 9 10 11 12
例 例 张 单位 例 例 例 例 例
类别 (二) 法 医 临 床
备
注
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 每例 210-300 元。 含活体检验、 活体照相, 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同上 同上 同上
鉴 定
13 14 15 16 17
后期医疗费评定 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 治疗时限评定 活体处女膜损伤鉴定
例 例 例 例 例
450—600 450—600 450—600 450—600 500-600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司法厅
黑价联〔2010〕98 号
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 、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 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2264 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司法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 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二 O 一 O 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