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式民主模式中的民主与法治认识

对中国式民主模式中的民主与法治认识

[摘 要]中国的民主模式是一种新型的,独创的,具有实践意义的民主模式。我们既不是照搬西方的民主,也不是延续苏联的民主模式,而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不断成长发现,探索出的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模式。这种模式中的民主客体的复合结构发展是推动民主进步,创新和实践的主要动力,渐进式发展的民主客体通过各种力量的整合,实现了民主与法治的有效联合。

[关键词]中国式民主;法治;民主客体;整合

中国的政治发展逐渐从革命政治转向建设政治,在这一转型过程中,众多学者提出了中国式的民主模式,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这一论点的提出都为中国特色的政治文明作出了贡献。纵观中国民主模式中的民主与法治,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中国式的民主与法治是以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为基本线索展开的。那么探究民主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就显得极为重要了。如何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如何加强立法对于民主的监督指导作用等都成为了连接民主与法治的重大问题。

在民主的争议中,中国著名的学者俞可平提出了“民主是个好东西”这一论点,一时间引起了众多学者和政治家的争论。就民主而言,我们应该知道,它的底线定义是人民主权。主权国家权力的最高表现,主要是对外的独立权,对内的最高统治权。国家凭借这种权力可以以最高权威和独立自主的方式处理它的一切内部事务和外部事务,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或实体的干涉和影响。主权具有对内属性和对外属性。主权对内最高的属性实质上指国家的政治统治权力,它通过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经济、文化等手段来实现,体现在颁布法律、废除法律、决定国家组织原则、决定政权组织原则、决定经济体制、统率军队等权力上。主权对外独立的属性派生于主权对内最高的属性。它主要指一个国家有权独立地决定自己的外交方针政策,处理国际事务和享有国际权利与国际义务,不允许其他国家或其他实体干涉一个主权国家在这些领域中的自主活动。我们所熟知的主权形式有君主主权,议会主权和人民主权。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法国思想家卢梭就人民主权展开过论述,为法国大革命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武器。另外,民主还遵循的原则有多数决定原则即“majority rule”。在西方国家,这一原则更是被深入的体现在“one person,one vote”中,西方的选举制就是以此为依据的。中国式的民主主要体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对于人民代表的选举体现的就是民主原则。

法治,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思想家韩非子的法家思想,主张以法治国。中国古代的法治沿革还体现在《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淮南子•氾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 邹韬奋 《抗战以来》六二:“在此种残酷压迫之情况下,法治无存,是非不论。”亦指依法处治。《史记•蒙恬列传》:“高有大罪,秦王令蒙毅法治之。”然而,这些文献中所谓的法治都强调的是法的统治,即法律的权威来源于其自身的强制性和稳定性。这与今天的法治是有很大区别的,今天的法治是指依法治国,治强调的是治理而不是统治。俞可平教授将“government”替换成“governance”,并且主张“more governance,less government”,就

是强调在当代中国的政治建设中,应当将重点放在如何治理好国家,而不是如何统治好国家,这种概念的替换不是简单的文字变更,这意味着,我们中国的政治应当在转型中寻求政府治理的优化,而且这个治理的主体不仅局限于政府,还有很多公民社会可以参与的成分。政府作为行政工作的领导者和治理者,有自己的职责和分工。但是不是所有的事情都可以由政府来完成的,这就需要广大的社会团体,公共管理组织同政府一道协同治理。而法治,恰是为这种治理模式提供了一个稳定和谐的保障。

民主的客体即承担民主政治的对象,主要由政治,经济,文化三方面组成。民主在政治中的体现就是我们一直强调的公平原则。法治在民主政治中的建设意义就在于,法治是促进公平正义的制度化保障。彼得•斯坦与约翰•香得在《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一书中说,“秩序,公平,个人自由,这是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由此可见,法治作为民主制度化的目标,具有促进个人自由,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平的作用。经济上,民主的重要体现是效率原则。这一点同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相吻合的。倘使在经济领域,民主的价值超越了效率本身,那么就会造成民主失败的境遇。所以,民主在经济领域的作用应当以效率优先为准则。文化方面,民主的作用体现在文化的表现力上。民主的制度应当能够保障多种文化在表达上的自由和独立。如果语言文字等表达受到了民主的限制,那么民主在文化领域也必将失败。正如今天的法律制度中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等,都为文化民主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

然而,我们在认识了民主在这三方面的作用之后,不能孤立地看待政治民主,经济民主,与文化民主三者之间的关系。因为这三者的联系是时刻存在的,单纯保证一方面的民主都会造成整个社会的民主失衡。正如我们所知道的,在几何学中,三角结构被定义为最稳定的结构,如果缺失,平衡将不复存在。所以,中国式民主的客体结构中,应当积极整合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民主的有效性。

在法制化的民主过程中,更加鲜明的体现出民主客体的整合关系。政治与经济的联系主要是反映在,新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发现,以及“经济是最大的政治”等理论的建构上,作为基础的经济与上层建筑的政治,它们之间的民主失败往往会造成权钱交易,金钱政治等现象,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实现。因此民主失衡的代价是惨重的。政治与文化的联系上,我们看到,如果文化的表达不民主,那么对于政治民主的建立是十分不利的。当我们以崇尚政治为主导侵害文化表达的自由和民主,那么全社会就会存在只有一种声音,而只有一种声音的文化,最终将会导致专制或独裁。哈耶克在《通往奴役的道路》中将这种文化宣传的专制与独裁称为真理的终结。古今中外的文化的传承与发展都是依赖于自由民主的宣传和表达,例如中国古代的百家争鸣,西方历史上的众多学派,例如毕达哥拉斯学派,斯多葛派,伊壁鸠鲁派等,都是在争论中发展前进的,包括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智者或政治家,倘使没有民主的制度作保障,他们的言论表达一定会受到限制,对于政治科学的发展而言,那将是巨大的损失和悲哀。当然著名学者亨廷顿将当代的主要文明列举为中华文明,日本文明,印度文明,伊斯兰文明,东正教文明,西方文明,拉丁美洲文明,非洲文明等,他认为这些文明之间的关系有遭遇、冲击、相

互作用等的联系。由此可见,世界的文明存在着多极化的色彩,民主在整合世界文化与文明中应当充当一个媒介和平台,供多种文化在世界中生存与发展,共同造福人类社会。

从法治的角度来讲,对于民主的制度化是维系一个社会正常发展的基础,没有法律的保障,没有法制的完善,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会造成严重的民主失败,而这种失败主要会引起权力的滥用和权利的侵犯。因此,我们应当结合自身的国情和现状,有的放矢的解决民主与法治的矛盾与冲突,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增强人民当家做主的公民意识和政府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

对中国式民主模式中的民主与法治认识

[摘 要]中国的民主模式是一种新型的,独创的,具有实践意义的民主模式。我们既不是照搬西方的民主,也不是延续苏联的民主模式,而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不断成长发现,探索出的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模式。这种模式中的民主客体的复合结构发展是推动民主进步,创新和实践的主要动力,渐进式发展的民主客体通过各种力量的整合,实现了民主与法治的有效联合。

[关键词]中国式民主;法治;民主客体;整合

中国的政治发展逐渐从革命政治转向建设政治,在这一转型过程中,众多学者提出了中国式的民主模式,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这一论点的提出都为中国特色的政治文明作出了贡献。纵观中国民主模式中的民主与法治,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中国式的民主与法治是以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为基本线索展开的。那么探究民主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就显得极为重要了。如何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如何加强立法对于民主的监督指导作用等都成为了连接民主与法治的重大问题。

在民主的争议中,中国著名的学者俞可平提出了“民主是个好东西”这一论点,一时间引起了众多学者和政治家的争论。就民主而言,我们应该知道,它的底线定义是人民主权。主权国家权力的最高表现,主要是对外的独立权,对内的最高统治权。国家凭借这种权力可以以最高权威和独立自主的方式处理它的一切内部事务和外部事务,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或实体的干涉和影响。主权具有对内属性和对外属性。主权对内最高的属性实质上指国家的政治统治权力,它通过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经济、文化等手段来实现,体现在颁布法律、废除法律、决定国家组织原则、决定政权组织原则、决定经济体制、统率军队等权力上。主权对外独立的属性派生于主权对内最高的属性。它主要指一个国家有权独立地决定自己的外交方针政策,处理国际事务和享有国际权利与国际义务,不允许其他国家或其他实体干涉一个主权国家在这些领域中的自主活动。我们所熟知的主权形式有君主主权,议会主权和人民主权。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法国思想家卢梭就人民主权展开过论述,为法国大革命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武器。另外,民主还遵循的原则有多数决定原则即“majority rule”。在西方国家,这一原则更是被深入的体现在“one person,one vote”中,西方的选举制就是以此为依据的。中国式的民主主要体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对于人民代表的选举体现的就是民主原则。

法治,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思想家韩非子的法家思想,主张以法治国。中国古代的法治沿革还体现在《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淮南子•氾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 邹韬奋 《抗战以来》六二:“在此种残酷压迫之情况下,法治无存,是非不论。”亦指依法处治。《史记•蒙恬列传》:“高有大罪,秦王令蒙毅法治之。”然而,这些文献中所谓的法治都强调的是法的统治,即法律的权威来源于其自身的强制性和稳定性。这与今天的法治是有很大区别的,今天的法治是指依法治国,治强调的是治理而不是统治。俞可平教授将“government”替换成“governance”,并且主张“more governance,less government”,就

是强调在当代中国的政治建设中,应当将重点放在如何治理好国家,而不是如何统治好国家,这种概念的替换不是简单的文字变更,这意味着,我们中国的政治应当在转型中寻求政府治理的优化,而且这个治理的主体不仅局限于政府,还有很多公民社会可以参与的成分。政府作为行政工作的领导者和治理者,有自己的职责和分工。但是不是所有的事情都可以由政府来完成的,这就需要广大的社会团体,公共管理组织同政府一道协同治理。而法治,恰是为这种治理模式提供了一个稳定和谐的保障。

民主的客体即承担民主政治的对象,主要由政治,经济,文化三方面组成。民主在政治中的体现就是我们一直强调的公平原则。法治在民主政治中的建设意义就在于,法治是促进公平正义的制度化保障。彼得•斯坦与约翰•香得在《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一书中说,“秩序,公平,个人自由,这是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由此可见,法治作为民主制度化的目标,具有促进个人自由,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平的作用。经济上,民主的重要体现是效率原则。这一点同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相吻合的。倘使在经济领域,民主的价值超越了效率本身,那么就会造成民主失败的境遇。所以,民主在经济领域的作用应当以效率优先为准则。文化方面,民主的作用体现在文化的表现力上。民主的制度应当能够保障多种文化在表达上的自由和独立。如果语言文字等表达受到了民主的限制,那么民主在文化领域也必将失败。正如今天的法律制度中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等,都为文化民主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

然而,我们在认识了民主在这三方面的作用之后,不能孤立地看待政治民主,经济民主,与文化民主三者之间的关系。因为这三者的联系是时刻存在的,单纯保证一方面的民主都会造成整个社会的民主失衡。正如我们所知道的,在几何学中,三角结构被定义为最稳定的结构,如果缺失,平衡将不复存在。所以,中国式民主的客体结构中,应当积极整合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民主的有效性。

在法制化的民主过程中,更加鲜明的体现出民主客体的整合关系。政治与经济的联系主要是反映在,新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发现,以及“经济是最大的政治”等理论的建构上,作为基础的经济与上层建筑的政治,它们之间的民主失败往往会造成权钱交易,金钱政治等现象,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实现。因此民主失衡的代价是惨重的。政治与文化的联系上,我们看到,如果文化的表达不民主,那么对于政治民主的建立是十分不利的。当我们以崇尚政治为主导侵害文化表达的自由和民主,那么全社会就会存在只有一种声音,而只有一种声音的文化,最终将会导致专制或独裁。哈耶克在《通往奴役的道路》中将这种文化宣传的专制与独裁称为真理的终结。古今中外的文化的传承与发展都是依赖于自由民主的宣传和表达,例如中国古代的百家争鸣,西方历史上的众多学派,例如毕达哥拉斯学派,斯多葛派,伊壁鸠鲁派等,都是在争论中发展前进的,包括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智者或政治家,倘使没有民主的制度作保障,他们的言论表达一定会受到限制,对于政治科学的发展而言,那将是巨大的损失和悲哀。当然著名学者亨廷顿将当代的主要文明列举为中华文明,日本文明,印度文明,伊斯兰文明,东正教文明,西方文明,拉丁美洲文明,非洲文明等,他认为这些文明之间的关系有遭遇、冲击、相

互作用等的联系。由此可见,世界的文明存在着多极化的色彩,民主在整合世界文化与文明中应当充当一个媒介和平台,供多种文化在世界中生存与发展,共同造福人类社会。

从法治的角度来讲,对于民主的制度化是维系一个社会正常发展的基础,没有法律的保障,没有法制的完善,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会造成严重的民主失败,而这种失败主要会引起权力的滥用和权利的侵犯。因此,我们应当结合自身的国情和现状,有的放矢的解决民主与法治的矛盾与冲突,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增强人民当家做主的公民意识和政府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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