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高桥镇范林村民委员会
关于组建范林村农民用水者协会的申请
长沙县水利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
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新农业水利管理体制,申请组建长沙县高桥镇范林农民用水者协会。
协会于二O 一0年十月由村支两委负责人发起在全村37个
村民小组3842人中进行了广泛宣传,吸纳会员836人。在长沙县水利局、长沙县高桥镇人民政府的协助指导下,经全体会员讨论,形成了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协会执委会、监事会及各用水户小组组长。协会的宗旨是“互助合作,自主管理,自我服务”。
经过一个月以来的筹备工作,长沙县高桥镇范林农民用水者
协会筹备工作全面结束,经长沙县高桥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特申请长沙县水利局批准成立长沙县高桥镇范林农民灌溉用水者协会。
申请当否,请予批准。
长沙县高桥镇范林村民委员会
二O 一0年十一月十日
协会水利情况简介
高桥镇农民用水者协会范林分会位于长沙县高桥镇东北部,辖用水小组37个,1084户,3842人, 其中劳动力1925人。
灌区内整体地形为两边高,中间低。金井河由北往南纵贯中部,河两厢为地势较为平坦的农田。有两条水泥硬化路面从我村交叉而过。总面积14.7平方公里, 其中耕地面积3278亩, 有小Ⅰ型水库一座,小Ⅱ型水库两座,塘230个, 河坝11座, 水闸8座,机电排灌6处,72.3千瓦,灌溉渠总长109957米,小型河道17714米。
长沙县高桥镇范林农民用水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长沙县高桥镇范林农民用水者协会
第二条 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成立,是一个由用水农户自愿组成的一个非营利性群众合作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增强群众商品水意识,积极推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安全用水,充分发挥工程最大效益,全面促进水利工程步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第四条 协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水利、民政等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保护用水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协会的住所:长沙县高桥镇范林村村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本村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运
行管理;
(二)负责水量统一分配与灌区服务;
(三)负责水费的征收与使用管理;
(四)负责协调解决用水户之间的争水纠纷,维护用水秩序。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本协会辖区内所有用水农户,且年满18周岁,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或口头向协会申请;
(二)经用水小组会员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执委会审查通过;
(四)协会执委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协会内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水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或口头通知协会,并退回会员
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严重损
害本协会合法权益的行为,经执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农民用水者代表大会,
用水者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执委会成员;
(二)审议执委会的各项工作报告;
(三)审议执委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第十五条 用水者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用水者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代表过半数赞成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用水者代表大会的代表(即用水户代表)由各
用水小组组内全体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每个小组选举4名。
第十七条 用水者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
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委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执委会是协会的办事机构,执委会由6人组成,由用水者代表大会直选产生,并直选主席、副主席各1名。主席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副主席受主席委托办理协会的各项工作事务。
监事会是会员监督执委会的组织,监事会由9人组成,由用水者代表大会直选产生,各用水小组1人。监事员不兼任执委会委员、用水小组组长。
第十九条 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用水计划、工程维护计划、用工计划、集资办水利的计划及其他工作计划,提交用水者代表大会审批;
(二)执行用水者代表大会的决议,筹备召开用水者代表大会,并向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程建设、用水、工程维护执行情况,提出下一年度计划。
(三)审议主席、副主席年度工作述职报告,决定召开用水者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七)答复监事会提出的监事员议案、建议、质询。
第二十条 执委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重大
事项由执委会集体讨论并经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执委会可要求用水者代表列席,广泛征求意见。列席代表无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用水者代表是各用水组的管水员,其职责是:
(一)参加用水组的会员代表大会;
(二)负责管理组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设施;
(三)负责组内的灌溉用水调度;
(四)解决组内会员之间的水事纠纷,及时向执委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按标准在组内收齐水费,并及时上交执委会。
第二十二条 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布置安排执委委员工作任务;
(二)检查各用水小组执行用水者代表大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广泛听取会员的意见,提出整改推进工作措施;
(三)代表本协会签订协会内外涉水事项合同、协议、责任书。
第二十三条 用水者代表和执委会的换届每三年举行一
次,执委会成员和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支持、监督,保证协会与用水户按章办事,协调各方面联系,调解办理水事纠纷,并对执委会成员和协会工作人员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避免给协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监事会向协会提出的议案、建议、质询,可以由监事员1
人提出,也可以由1名监事员提出,多名监事员附议。
第五章 水量统配和水费征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内集资办水利,本着谁受益谁负担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按受益面积分摊。
第二十六条 协会与会员(或用水户)双方核定灌溉面积数量,作为水费征收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水是商品,用水必须交费,水费的征收实行先交费后供水制度。水费价格按会员代表大会审查通过的收费标准,一般每三年制订一次。
第二十八条 水费按容量水费+计量(时)水费征收,容量水费实行按亩收费。所收的水费用于支付协会办公经费、管水员工资和工程日常维护、维修。
第二十九条 对拒交水费强行放水的用水户采取以下几种方式: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停止供水。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水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执委会须每年将财务收支情况向会员公布一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用水者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之内,经长沙县高桥镇人民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用水者代表大会决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注销登记。
(一)无法继续开展活动;
(二)与其他专业协会合并;
(三)本协会2/3会员要求注销或重组。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决定注销时,应由用水者代表选举出5人的清查小组,对本协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用水者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长沙县高桥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关各项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执委会。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长沙县高桥镇范林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范林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
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通知‣(开府发„2002‟26号)以及长沙县高桥镇范林水利工程农业灌溉用水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范林村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农田水利
工程,具体指大水槽水库(降级小†二‡型)、山平塘、提灌站的枢纽工程和渠道工程。
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实行“谁受益、
谁负担”,工程所需投工投劳经协会代表会议议定后,由执委会按程序办理, 工程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条 长沙县高桥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
程管理的领导, 业务受县水利农机局指导。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协会执委会统一管理全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直接管理跨村
民小组工程;用水者小组代表直接管理本村民小组内的工程;会员履行所在工程的管护义务和享有权利; 业主自建工程由业主自管。
第五条 任何会员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参与水利工程抗
洪抢险的义务,有制止、检举和和控告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工程建设与岁修
第六条 执委会在当年8月末根据用水小组编制的当年9月
至次年8月的水利工程兴建(含新建、扩建、改建)、整治配套计划,组织召开用水者代表会议,经审议批准后,按以下规定开展建设:
各用水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对水利工程的建设方
案和工程投资进行议定后, 根据受益面积将工程投资分摊到户。执委会负责直管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用水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实施;所有工程建设都必须接受县水利部门的施工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兴建水利工程,按“一事一议”原则,议决后由协
会统一按以下规定向审批部门报送工程规划设计申请。
1、总投资1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经乡政府、流域站审查同
意后,申请县水利部门规划设计。
2、总投资10万元以下的水利工程经乡政府审查同意后申请
水利流域站规划设计,抄县水利农机局备案。
3、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必经县水利部门同意后,由具有水利
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设计。
第八条 兴建水利工程经规划设计后,由协会统一向县水利
部门提出工程建设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的程序开展建设和履行验收程序,落实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第九条 水利工程必须坚持年年岁修。每年冬春非灌溉季节,对水利工程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确保农业灌溉用水设施、设备完好。用水户有承担岁修的义务和责任。年度岁修计划由执委会负责制定, 用水小组根据受益面积将工程岁修所需投资分摊到用水户。执委会负责直管工程的岁修组织实施;用水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工程岁修实施。
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
第十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本村水利工程设施、有效灌溉面积安全、完好是协会会员共同的义务和责任,共同遵守保护水利工程设施法律法规和本章以下条款。必须分工程制定年度汛期防洪保安预案,按照防洪度汛责任制落实到工程,任务到人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设施和有效灌溉面积。
第十二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自觉维护供水生产和正常秩序,不准在土坝上放牧、堆放杂物、打场,不准向库、塘、渠道内倒垃圾、丢弃废物、排放污水。
第十三条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准搞爆破、打井、筑坟、采石、取土以及其它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不准干扰管水员正常工作,非管水员不得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
第十五条 工程管理人员要做好日常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维护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保持供水生产正常进行。
第四章 用水管理与水费征收
第十六条 各用水小组在春灌前一个月向执委会提出年度用水计划,由执委会编制年度供水计划,经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用水小组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合同,安排各工程按计划供水。
第十七条 执委会对水利工程供水实行高水高灌、低水低灌,统一调度的办法,由用水户向用水小组提出申请,缴纳水费,用水小组到协会缴纳水费,领取水票,发放到户,用水户凭票到工程领水。放水先后轮次,由用水小组按照先远后近、先干后湿的原则安排放水轮次确定。
第十八条 用水小组在渠末分水到户,本着先远后近、先干后湿的原则,放水到田。对无田间灌排工程的田块,维持习惯串灌水路,首先满足最远的田块基本灌溉水量。
第十九条 严禁用水户擅自开闸放水,不得扰乱供水秩序。 第二十条 对不服从用水调度, 擅自开闸放水、在输水渠道沿途上采取截水、堵水、凿眼等方式偷水,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按照市、县规定的水费标准, 本协会实行当轮计收计量水费, 水价为0.02元/立方米; 容量水价按13.5元/亩〃年,于秋收后一次性缴清征收。水费收缴由用水小组为单元,计量水费到协会开票缴清,容量水费年末一次性向执委会办理结算。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交纳水费的,责令限期交纳,并每日加收应交水费的2‰的滞纳金。逾期不交纳的,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二十三条 收缴的水费主要用于工程运行管理、日常养护维修和协会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主要包括日常办公费用、会议费。管理费不得用于执委会的工资、误工补贴。
第二十四条 水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由协会张榜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允许用水户持有的水票有偿转让,由协会主持,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交易。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执委会、用水小组、工程管理等工作人员,都必须秉公办事,遵守本制度。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适当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协会用水代表大会批准后生效。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防洪度汛责任制
一、按照村支两委的要求,编制蓄水工程防洪度汛方案,报村支两委批准后实施。
二、在村支两委的领导下,积极储备防洪抢险物资,以用水组为单位,组织防洪抢险队伍,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
三、按照村支两委的部署,积极开展水利冬春修工作,消除病塘、漏堰不安全隐患,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四、汛期实行执委会委员值班制度,密切注意雨情、水情、工情,搞好防洪调度。
五、监事会在汛期实行工程安全检查制度,发现不安全隐患,有权督促工程所在用水小组及专管人员采取处置措施,问题较大的,提请执委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
六、协会主席要全面掌握防洪度汛基本情况,及时召开执委会会议,研究和布置防洪度汛工作,及时向村支两委汇报防洪度汛工作。
长沙县高桥镇范林农民用水者协会
水利工程管理责任制
一、水利工程管理实行定人、定工程、定责任、定报酬和工程所在地用水小组监督的管理办法。由责任人负责工程设施的维护、运行。
实行承包、租赁、拍卖经营管理权的工程,由当事人负责工程设施的维护和运行,切实保证不降低水利工程的供水效益,并接受工程所在地用水小组的监督。
二、管护人员必须维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整和安全,有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毁工程设施,以及在塘坝、坝顶高内、渠堰内种植农作物、林木及在塘坝上牧放牛羊。
三、管护人员要恪尽职守,做好引水、排水、蓄水和配水工作。供水楼孔(闸阀)的启闭,按照执委会的调度,凭票运行。其他任何人无权开楼(闸)放水和渠道分水、截水、堵水。
四、工程设施的岁修、大修由管护人员向受益的用水合作组提出报告,用水合作组经民主协商后向执委会提出申请,由执委会纳入计划。
五、鼓励用水组按协会以水养水的规定,充分利用水面养鱼、养鸭,可以集股聘用能人经营管理,或以承包、租赁、拍卖确定专人经营管理,其协会纯收益的70%作为协会的“以水养水”资金,用于工程的岁修和大修。
长沙县高桥镇范林农民用水者协会
水费征收制度
一、本协会管理范围内所有水利公共设施供水都必须收取水费,以保证工程管养经费的自给,维持供水正常进行。
二、农业灌溉水费实行容量水费+计时(计量)水费的办法。灵泉集中人饮供水工程由协会按该工程水费标准代收。
三、容量水费按亩计收,水价为13.5元/亩〃年;计量(计时)水价为0.02元/立方米。实行计时水费的按渠口流量折算成每小时用水量计收。
四、各用水组在年末向执委会交纳本年度的容量水费,并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经批准后,按计划供水。每次用水时由用水组在执委会缴费开票,交票给管水员,由管水员放水。
五、坚持团结用水的原则。当轮次的用水组要护好水,防止渗漏损失;不当轮次的用水组要主动配合当轮次用水组护水,不截水、阻水。违反以上规定的要扣减分红比例,造成对方损失的,要予以赔偿;造成渠堰垮塌和渗漏的,由责任方负责修复。
六、水费的使用按照“以水养水”的原则。主要用于工程的管理、维护及更新改造。使用比例为50%为工程管养资金,20%为更新改造费,20%为会员红利,10%为协会工作经费。
长沙县高桥镇范林农民用水者协会
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实行由协会主席负责,监事会监督和民主公开的管理办法,坚持“专款专用和突出效益”的原则。
二、财务委员负责编制财务年度收支预算和财务年度收支决算,由协会主席召集执委会和监事会进行讨论,形成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批。批准后的报告,作为财务运作的依据。
三、会计由财务委员兼任,出纳由常务委员兼任。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建立会计帐和出纳帐。
四、上级拨付专项水利资金和自筹水利资金建立专帐管理。工程建设由建设委员提出支出预算方案,交协会主席主持的执委会和监事会审查会议批准。审查批准后的方案作为工程建设费用支出的财务依据。工程建设开支在一千元以下的,由建设委员提出意见,财务委员审核,协会主席审查批准;工程建设开支在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委员提出意见,财务委员审核,监事会审查,主任委员批准;工程建设开支在一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委员提出意见,主任委员召集执委会、监事会审查会议批准。
五、水费、综合经营、承包、租赁、拍卖经营管理权等项收入要分别建立专帐管理。由管理委员提出支出预算方案,交协会主席主持的执委会和监事会审查会议批准。审查批准后的方案,作为工程管理费用支出的财务依据。工程管理开支比照第四款执行。
六、财务管理接受县、乡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并遵守执行相关规定。在章程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公布各项财务。
长沙县高桥镇范林农民用水者协会
协会主席工作责任制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二、代表协会自主经营管理水利工程,落实防洪度汛责任制、工程管理责任制、财务管理制度、水费征收制度;签订承包、租赁、拍卖水利工程经营管理权合同(或协议);积极争取县、乡、村对兴建水利工程的各方面支持。
三、主持执委会工作,带领委员遵守法规、纪律、廉洁、高效地努力工作,提高水利工程社会、经济、生态效益,为会员谋利益,努力实现范林村水利化。
四、努力解决会员提出的各类问题,关心会员的生产、生活,凝聚会员的力量,办好范林村的水利事业。
五、在年度会员代表大会上,作述职汇报,按照代表提出的意见,改进自身和执委会的工作。
长沙县高桥镇范林农民用水者协会
协会副主席工作责任制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二、协助主席工作,履行主席交办的协会工作职责。 三、在主席外出或病假期间,受主席委托,主持协会工作。 四、制定协会政治、业务学习计划,经主席同意后,按计划开展政治、业务学习活动,组织安排执委、用水小组组长,参加县、乡镇举办的培训班参加学习。
五、按照县、乡镇、村支两委的要求,做好各项宣传工作。 六、在年度会员代表大会上,作述职汇报,按照代表提出的意见,改进自身的工作。
长沙县高桥镇范林农业灌溉者用水协会
执委工作制度
一、常务执委委员协助协会主席主持日常工作。受协会主席的委托,代表协会进行涉外工作。
二、财务执委委员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工作。
三、建设执委委员按照•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工作。 四、管理执委委员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工作。
五、执委会对执委委员实行考勤、考绩、考能和管理办法。执委委员在年终向协会主席提出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长沙县高桥镇范林农民用水者协会
监事会工作制度
一、监事会成员代表会员对协会主席、执委会的工作行使监督。
二、监事会成员选举一名监事长,主持监事会的工作。 三、监事会成员要广泛听取协会会员对监事会、协会主席、执委会的建议及批评意见,认真研究,采取处理措施,属监事会办理的由监事会负责,属协会主席、执委会办理的则移交协会主席办理。
四、在监事工作中,发现协会主席、执委会有重大问题的,由监事会提出质询意见,并监督整改。
五、每年年终监事长应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监事工作报告。
长沙县高桥镇范林农民用水者协会
水事纠纷调解制度
一、凡因工程占地遗留问题,工程来水水源争议问题,工程供水先后安排轮次争议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属水事纠纷范围。
二、水事纠纷的调解:不跨社的工程按照工程所在用水小组先行调解的原则,由用水小组长和监事员做好调解工作;跨社工程由协会管理执委组织纠纷双方做好调解工作,监事长进行仲裁。
三、按第二款水事纠纷调解无结果的,不跨社的工程由协会管理执委组织纠纷双方,监事长进行仲裁;跨社工程水事纠纷调解无结果的,协会管理执委报告常务执委,由常务执委组织纠纷双方再行调解,协会主席进行仲裁。
四、对水事纠纷的调解,调解人和仲裁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工作。首先应制止事态的发展,对蓄意扩大事态的纠纷方,劝阻无效的,应立即报告村委会进行处置。
五、纠纷双方不服仲裁的,可以向村委会以上行政机构申诉。 六、水事纠纷的调解,管理执委应认真做好记载,建档立案,总结经验,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长沙县高桥镇范林农民用水者协会
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机构
为加快范林村水利事业发展,保证农民用水者协会高效、有序地运转,保证协会与用水户按章办事,特成立范林村农民用水者协会领导机构,领导机构分为执委会和监事会,其名单如下:
执委会:主 席:单桂新 副 主 席:李会清 常务执委:王再进 财务执委:林高玉 建设执委:王云其 管理执委:郭录香 监事会:监 事 长:梁先成
监 事 员:宋祥荣、李军华、吴尚武
毛尚林、周忠亮、单师鳌 莫云长
联系方式表
灌溉区情况
长沙县高桥镇范林村民委员会
关于组建范林村农民用水者协会的申请
长沙县水利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
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新农业水利管理体制,申请组建长沙县高桥镇范林农民用水者协会。
协会于二O 一0年十月由村支两委负责人发起在全村37个
村民小组3842人中进行了广泛宣传,吸纳会员836人。在长沙县水利局、长沙县高桥镇人民政府的协助指导下,经全体会员讨论,形成了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协会执委会、监事会及各用水户小组组长。协会的宗旨是“互助合作,自主管理,自我服务”。
经过一个月以来的筹备工作,长沙县高桥镇范林农民用水者
协会筹备工作全面结束,经长沙县高桥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特申请长沙县水利局批准成立长沙县高桥镇范林农民灌溉用水者协会。
申请当否,请予批准。
长沙县高桥镇范林村民委员会
二O 一0年十一月十日
协会水利情况简介
高桥镇农民用水者协会范林分会位于长沙县高桥镇东北部,辖用水小组37个,1084户,3842人, 其中劳动力1925人。
灌区内整体地形为两边高,中间低。金井河由北往南纵贯中部,河两厢为地势较为平坦的农田。有两条水泥硬化路面从我村交叉而过。总面积14.7平方公里, 其中耕地面积3278亩, 有小Ⅰ型水库一座,小Ⅱ型水库两座,塘230个, 河坝11座, 水闸8座,机电排灌6处,72.3千瓦,灌溉渠总长109957米,小型河道17714米。
长沙县高桥镇范林农民用水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长沙县高桥镇范林农民用水者协会
第二条 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成立,是一个由用水农户自愿组成的一个非营利性群众合作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增强群众商品水意识,积极推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安全用水,充分发挥工程最大效益,全面促进水利工程步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第四条 协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水利、民政等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保护用水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协会的住所:长沙县高桥镇范林村村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本村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运
行管理;
(二)负责水量统一分配与灌区服务;
(三)负责水费的征收与使用管理;
(四)负责协调解决用水户之间的争水纠纷,维护用水秩序。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本协会辖区内所有用水农户,且年满18周岁,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或口头向协会申请;
(二)经用水小组会员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执委会审查通过;
(四)协会执委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协会内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水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或口头通知协会,并退回会员
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严重损
害本协会合法权益的行为,经执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农民用水者代表大会,
用水者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执委会成员;
(二)审议执委会的各项工作报告;
(三)审议执委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第十五条 用水者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用水者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代表过半数赞成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用水者代表大会的代表(即用水户代表)由各
用水小组组内全体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每个小组选举4名。
第十七条 用水者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
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委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执委会是协会的办事机构,执委会由6人组成,由用水者代表大会直选产生,并直选主席、副主席各1名。主席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副主席受主席委托办理协会的各项工作事务。
监事会是会员监督执委会的组织,监事会由9人组成,由用水者代表大会直选产生,各用水小组1人。监事员不兼任执委会委员、用水小组组长。
第十九条 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用水计划、工程维护计划、用工计划、集资办水利的计划及其他工作计划,提交用水者代表大会审批;
(二)执行用水者代表大会的决议,筹备召开用水者代表大会,并向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程建设、用水、工程维护执行情况,提出下一年度计划。
(三)审议主席、副主席年度工作述职报告,决定召开用水者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七)答复监事会提出的监事员议案、建议、质询。
第二十条 执委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重大
事项由执委会集体讨论并经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执委会可要求用水者代表列席,广泛征求意见。列席代表无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用水者代表是各用水组的管水员,其职责是:
(一)参加用水组的会员代表大会;
(二)负责管理组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设施;
(三)负责组内的灌溉用水调度;
(四)解决组内会员之间的水事纠纷,及时向执委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按标准在组内收齐水费,并及时上交执委会。
第二十二条 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布置安排执委委员工作任务;
(二)检查各用水小组执行用水者代表大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广泛听取会员的意见,提出整改推进工作措施;
(三)代表本协会签订协会内外涉水事项合同、协议、责任书。
第二十三条 用水者代表和执委会的换届每三年举行一
次,执委会成员和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支持、监督,保证协会与用水户按章办事,协调各方面联系,调解办理水事纠纷,并对执委会成员和协会工作人员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避免给协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监事会向协会提出的议案、建议、质询,可以由监事员1
人提出,也可以由1名监事员提出,多名监事员附议。
第五章 水量统配和水费征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内集资办水利,本着谁受益谁负担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按受益面积分摊。
第二十六条 协会与会员(或用水户)双方核定灌溉面积数量,作为水费征收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水是商品,用水必须交费,水费的征收实行先交费后供水制度。水费价格按会员代表大会审查通过的收费标准,一般每三年制订一次。
第二十八条 水费按容量水费+计量(时)水费征收,容量水费实行按亩收费。所收的水费用于支付协会办公经费、管水员工资和工程日常维护、维修。
第二十九条 对拒交水费强行放水的用水户采取以下几种方式: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停止供水。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水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执委会须每年将财务收支情况向会员公布一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用水者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之内,经长沙县高桥镇人民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用水者代表大会决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注销登记。
(一)无法继续开展活动;
(二)与其他专业协会合并;
(三)本协会2/3会员要求注销或重组。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决定注销时,应由用水者代表选举出5人的清查小组,对本协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用水者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长沙县高桥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关各项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执委会。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长沙县高桥镇范林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范林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
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通知‣(开府发„2002‟26号)以及长沙县高桥镇范林水利工程农业灌溉用水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范林村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农田水利
工程,具体指大水槽水库(降级小†二‡型)、山平塘、提灌站的枢纽工程和渠道工程。
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实行“谁受益、
谁负担”,工程所需投工投劳经协会代表会议议定后,由执委会按程序办理, 工程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条 长沙县高桥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
程管理的领导, 业务受县水利农机局指导。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协会执委会统一管理全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直接管理跨村
民小组工程;用水者小组代表直接管理本村民小组内的工程;会员履行所在工程的管护义务和享有权利; 业主自建工程由业主自管。
第五条 任何会员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参与水利工程抗
洪抢险的义务,有制止、检举和和控告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工程建设与岁修
第六条 执委会在当年8月末根据用水小组编制的当年9月
至次年8月的水利工程兴建(含新建、扩建、改建)、整治配套计划,组织召开用水者代表会议,经审议批准后,按以下规定开展建设:
各用水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对水利工程的建设方
案和工程投资进行议定后, 根据受益面积将工程投资分摊到户。执委会负责直管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用水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实施;所有工程建设都必须接受县水利部门的施工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兴建水利工程,按“一事一议”原则,议决后由协
会统一按以下规定向审批部门报送工程规划设计申请。
1、总投资1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经乡政府、流域站审查同
意后,申请县水利部门规划设计。
2、总投资10万元以下的水利工程经乡政府审查同意后申请
水利流域站规划设计,抄县水利农机局备案。
3、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必经县水利部门同意后,由具有水利
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设计。
第八条 兴建水利工程经规划设计后,由协会统一向县水利
部门提出工程建设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的程序开展建设和履行验收程序,落实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第九条 水利工程必须坚持年年岁修。每年冬春非灌溉季节,对水利工程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确保农业灌溉用水设施、设备完好。用水户有承担岁修的义务和责任。年度岁修计划由执委会负责制定, 用水小组根据受益面积将工程岁修所需投资分摊到用水户。执委会负责直管工程的岁修组织实施;用水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工程岁修实施。
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
第十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本村水利工程设施、有效灌溉面积安全、完好是协会会员共同的义务和责任,共同遵守保护水利工程设施法律法规和本章以下条款。必须分工程制定年度汛期防洪保安预案,按照防洪度汛责任制落实到工程,任务到人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设施和有效灌溉面积。
第十二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自觉维护供水生产和正常秩序,不准在土坝上放牧、堆放杂物、打场,不准向库、塘、渠道内倒垃圾、丢弃废物、排放污水。
第十三条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准搞爆破、打井、筑坟、采石、取土以及其它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不准干扰管水员正常工作,非管水员不得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
第十五条 工程管理人员要做好日常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维护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保持供水生产正常进行。
第四章 用水管理与水费征收
第十六条 各用水小组在春灌前一个月向执委会提出年度用水计划,由执委会编制年度供水计划,经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用水小组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合同,安排各工程按计划供水。
第十七条 执委会对水利工程供水实行高水高灌、低水低灌,统一调度的办法,由用水户向用水小组提出申请,缴纳水费,用水小组到协会缴纳水费,领取水票,发放到户,用水户凭票到工程领水。放水先后轮次,由用水小组按照先远后近、先干后湿的原则安排放水轮次确定。
第十八条 用水小组在渠末分水到户,本着先远后近、先干后湿的原则,放水到田。对无田间灌排工程的田块,维持习惯串灌水路,首先满足最远的田块基本灌溉水量。
第十九条 严禁用水户擅自开闸放水,不得扰乱供水秩序。 第二十条 对不服从用水调度, 擅自开闸放水、在输水渠道沿途上采取截水、堵水、凿眼等方式偷水,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按照市、县规定的水费标准, 本协会实行当轮计收计量水费, 水价为0.02元/立方米; 容量水价按13.5元/亩〃年,于秋收后一次性缴清征收。水费收缴由用水小组为单元,计量水费到协会开票缴清,容量水费年末一次性向执委会办理结算。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交纳水费的,责令限期交纳,并每日加收应交水费的2‰的滞纳金。逾期不交纳的,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二十三条 收缴的水费主要用于工程运行管理、日常养护维修和协会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主要包括日常办公费用、会议费。管理费不得用于执委会的工资、误工补贴。
第二十四条 水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由协会张榜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允许用水户持有的水票有偿转让,由协会主持,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交易。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执委会、用水小组、工程管理等工作人员,都必须秉公办事,遵守本制度。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适当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协会用水代表大会批准后生效。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防洪度汛责任制
一、按照村支两委的要求,编制蓄水工程防洪度汛方案,报村支两委批准后实施。
二、在村支两委的领导下,积极储备防洪抢险物资,以用水组为单位,组织防洪抢险队伍,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
三、按照村支两委的部署,积极开展水利冬春修工作,消除病塘、漏堰不安全隐患,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四、汛期实行执委会委员值班制度,密切注意雨情、水情、工情,搞好防洪调度。
五、监事会在汛期实行工程安全检查制度,发现不安全隐患,有权督促工程所在用水小组及专管人员采取处置措施,问题较大的,提请执委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
六、协会主席要全面掌握防洪度汛基本情况,及时召开执委会会议,研究和布置防洪度汛工作,及时向村支两委汇报防洪度汛工作。
长沙县高桥镇范林农民用水者协会
水利工程管理责任制
一、水利工程管理实行定人、定工程、定责任、定报酬和工程所在地用水小组监督的管理办法。由责任人负责工程设施的维护、运行。
实行承包、租赁、拍卖经营管理权的工程,由当事人负责工程设施的维护和运行,切实保证不降低水利工程的供水效益,并接受工程所在地用水小组的监督。
二、管护人员必须维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整和安全,有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毁工程设施,以及在塘坝、坝顶高内、渠堰内种植农作物、林木及在塘坝上牧放牛羊。
三、管护人员要恪尽职守,做好引水、排水、蓄水和配水工作。供水楼孔(闸阀)的启闭,按照执委会的调度,凭票运行。其他任何人无权开楼(闸)放水和渠道分水、截水、堵水。
四、工程设施的岁修、大修由管护人员向受益的用水合作组提出报告,用水合作组经民主协商后向执委会提出申请,由执委会纳入计划。
五、鼓励用水组按协会以水养水的规定,充分利用水面养鱼、养鸭,可以集股聘用能人经营管理,或以承包、租赁、拍卖确定专人经营管理,其协会纯收益的70%作为协会的“以水养水”资金,用于工程的岁修和大修。
长沙县高桥镇范林农民用水者协会
水费征收制度
一、本协会管理范围内所有水利公共设施供水都必须收取水费,以保证工程管养经费的自给,维持供水正常进行。
二、农业灌溉水费实行容量水费+计时(计量)水费的办法。灵泉集中人饮供水工程由协会按该工程水费标准代收。
三、容量水费按亩计收,水价为13.5元/亩〃年;计量(计时)水价为0.02元/立方米。实行计时水费的按渠口流量折算成每小时用水量计收。
四、各用水组在年末向执委会交纳本年度的容量水费,并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经批准后,按计划供水。每次用水时由用水组在执委会缴费开票,交票给管水员,由管水员放水。
五、坚持团结用水的原则。当轮次的用水组要护好水,防止渗漏损失;不当轮次的用水组要主动配合当轮次用水组护水,不截水、阻水。违反以上规定的要扣减分红比例,造成对方损失的,要予以赔偿;造成渠堰垮塌和渗漏的,由责任方负责修复。
六、水费的使用按照“以水养水”的原则。主要用于工程的管理、维护及更新改造。使用比例为50%为工程管养资金,20%为更新改造费,20%为会员红利,10%为协会工作经费。
长沙县高桥镇范林农民用水者协会
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实行由协会主席负责,监事会监督和民主公开的管理办法,坚持“专款专用和突出效益”的原则。
二、财务委员负责编制财务年度收支预算和财务年度收支决算,由协会主席召集执委会和监事会进行讨论,形成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批。批准后的报告,作为财务运作的依据。
三、会计由财务委员兼任,出纳由常务委员兼任。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建立会计帐和出纳帐。
四、上级拨付专项水利资金和自筹水利资金建立专帐管理。工程建设由建设委员提出支出预算方案,交协会主席主持的执委会和监事会审查会议批准。审查批准后的方案作为工程建设费用支出的财务依据。工程建设开支在一千元以下的,由建设委员提出意见,财务委员审核,协会主席审查批准;工程建设开支在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委员提出意见,财务委员审核,监事会审查,主任委员批准;工程建设开支在一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委员提出意见,主任委员召集执委会、监事会审查会议批准。
五、水费、综合经营、承包、租赁、拍卖经营管理权等项收入要分别建立专帐管理。由管理委员提出支出预算方案,交协会主席主持的执委会和监事会审查会议批准。审查批准后的方案,作为工程管理费用支出的财务依据。工程管理开支比照第四款执行。
六、财务管理接受县、乡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并遵守执行相关规定。在章程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公布各项财务。
长沙县高桥镇范林农民用水者协会
协会主席工作责任制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二、代表协会自主经营管理水利工程,落实防洪度汛责任制、工程管理责任制、财务管理制度、水费征收制度;签订承包、租赁、拍卖水利工程经营管理权合同(或协议);积极争取县、乡、村对兴建水利工程的各方面支持。
三、主持执委会工作,带领委员遵守法规、纪律、廉洁、高效地努力工作,提高水利工程社会、经济、生态效益,为会员谋利益,努力实现范林村水利化。
四、努力解决会员提出的各类问题,关心会员的生产、生活,凝聚会员的力量,办好范林村的水利事业。
五、在年度会员代表大会上,作述职汇报,按照代表提出的意见,改进自身和执委会的工作。
长沙县高桥镇范林农民用水者协会
协会副主席工作责任制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二、协助主席工作,履行主席交办的协会工作职责。 三、在主席外出或病假期间,受主席委托,主持协会工作。 四、制定协会政治、业务学习计划,经主席同意后,按计划开展政治、业务学习活动,组织安排执委、用水小组组长,参加县、乡镇举办的培训班参加学习。
五、按照县、乡镇、村支两委的要求,做好各项宣传工作。 六、在年度会员代表大会上,作述职汇报,按照代表提出的意见,改进自身的工作。
长沙县高桥镇范林农业灌溉者用水协会
执委工作制度
一、常务执委委员协助协会主席主持日常工作。受协会主席的委托,代表协会进行涉外工作。
二、财务执委委员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工作。
三、建设执委委员按照•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工作。 四、管理执委委员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工作。
五、执委会对执委委员实行考勤、考绩、考能和管理办法。执委委员在年终向协会主席提出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长沙县高桥镇范林农民用水者协会
监事会工作制度
一、监事会成员代表会员对协会主席、执委会的工作行使监督。
二、监事会成员选举一名监事长,主持监事会的工作。 三、监事会成员要广泛听取协会会员对监事会、协会主席、执委会的建议及批评意见,认真研究,采取处理措施,属监事会办理的由监事会负责,属协会主席、执委会办理的则移交协会主席办理。
四、在监事工作中,发现协会主席、执委会有重大问题的,由监事会提出质询意见,并监督整改。
五、每年年终监事长应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监事工作报告。
长沙县高桥镇范林农民用水者协会
水事纠纷调解制度
一、凡因工程占地遗留问题,工程来水水源争议问题,工程供水先后安排轮次争议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属水事纠纷范围。
二、水事纠纷的调解:不跨社的工程按照工程所在用水小组先行调解的原则,由用水小组长和监事员做好调解工作;跨社工程由协会管理执委组织纠纷双方做好调解工作,监事长进行仲裁。
三、按第二款水事纠纷调解无结果的,不跨社的工程由协会管理执委组织纠纷双方,监事长进行仲裁;跨社工程水事纠纷调解无结果的,协会管理执委报告常务执委,由常务执委组织纠纷双方再行调解,协会主席进行仲裁。
四、对水事纠纷的调解,调解人和仲裁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工作。首先应制止事态的发展,对蓄意扩大事态的纠纷方,劝阻无效的,应立即报告村委会进行处置。
五、纠纷双方不服仲裁的,可以向村委会以上行政机构申诉。 六、水事纠纷的调解,管理执委应认真做好记载,建档立案,总结经验,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长沙县高桥镇范林农民用水者协会
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机构
为加快范林村水利事业发展,保证农民用水者协会高效、有序地运转,保证协会与用水户按章办事,特成立范林村农民用水者协会领导机构,领导机构分为执委会和监事会,其名单如下:
执委会:主 席:单桂新 副 主 席:李会清 常务执委:王再进 财务执委:林高玉 建设执委:王云其 管理执委:郭录香 监事会:监 事 长:梁先成
监 事 员:宋祥荣、李军华、吴尚武
毛尚林、周忠亮、单师鳌 莫云长
联系方式表
灌溉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