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门户网站访谈提纲
1、《意见》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家庭农场这一经营模式源于欧美。在我国,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家庭农场,充分体现了农民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主体地位,是实现农业产业适度规模化、集约化、组织化的必然趋向,是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转型升级、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
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和河南省委3号文件,都对鼓励、支持家庭农场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家庭农场的登记管理,目前还处在探索实践阶段,在国家层面还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登记行为,服务全省发展需要,今年以来,省工商局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立足工商登记职能,结合河南实际情况,积极借鉴外地经验做法,本着“畅通登记,为家庭农场开路;规范指导,为家庭农场引路”的工作理念,大胆创新,先试先行,在家庭农场登记管理方面开展了积极的研究和探索。在此基础上,今年9月26日,省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2、《意见》的出台对家庭农场的发展有什么重要意义?
《意见》共十四条,对家庭农场的登记范围、主体类型、登记管辖、名称称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出资方式、优惠政策、管理服务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我省的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工作。《意见》本着先行先试、创新突破的原则,尽最大可能降低准入门槛、拓宽登记范围、简化审批条件,创造性地支持、鼓励家庭农场发展,不提不合理的、没有依据的要求和规定,不设定前臵性的许可审批,不创设新的市场主体类型,充分体现了宽松准入、简单便利、规范登记、服务发展的商事登记思想,对于推动我省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发展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3、目前我省家庭农场发展大致是什么情况?
截至10月底,全省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共4432户,其中:以个体工商户形式登记的有2498户,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登记的有1928户,以有限公司形式登记的有6户。
以个体工商户形式进行登记的家庭农场占大多数,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方面,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经营者,并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与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特点具有一致性;另一方面,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程序相对简便,家庭农场的申请者可以就近到所在地的工商所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营业执照。随着《意见》的出台,相信我省家庭农场数量将快速增加,组织形式结构也将发生一定的变化,选择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组织形式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肯定会逐步增多。
4、成立家庭农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民营企业在农村开办的农场算不算家庭农场?
《意见》指出:凡我省行政区划内,以家庭成员为主要经营者,通过经营自己承包或租赁他人承包的农村土地、林地、山地、水域等,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经营的,均可以依法登记为家庭农场。
民营企业在农村开办的农场,如果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经营者,并且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经营的,应该算作家庭农场;如果不符合以家庭成员为主要经营者等规定条件,而纯粹是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生产经营的,不应算作家庭农场。
5、家庭农场与种养大户有什么区别?
关于这个问题,从全国来看,目前尚没有统一的界定和说法,有的说家庭农场是种养大户的升级版,也有的说不是升级版,仍存在争议。综合来看,二者均涉农,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首先,从组织形式来看,中央文件今年首次提出,家庭农场是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进行工商登记,并且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主体类型,经工商登记后,取得营业执照,以相应的市场主体形式从事经营活动。种养大户一般是指传统意义上从事种植、养殖的农民,无需进行工商登记,属于自然人范畴。
其次,从经营模式来看,家庭农场一般以种养为主,可以兼营相关业务;种养大户一般是专业从事种植、养殖,经营范围相对单一。
第三,家庭农场经工商登记后,相比种养大户而言,更具有降低融资难度、享受政策补贴、拓展销售渠道、打造自身品牌等方面的优势。
6、家庭农场如何申请注册登记?
家庭农场经营者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进行工商登记;决定进行工商登记后,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需要,自主选择登记成为的市场主体类型。
家庭农场登记由其经营场所(或住所)所在地的县(市)工商局以及省辖市工商分局负责,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登记事务。
《意见》对家庭农场登记涉及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资本等事项均有明确规定:
家庭农场名称中应当标注“家庭农场”字样,名称中使用行业用语的,应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有关农林牧渔业细分类别用语表述。
家庭农场的经营场所(或住所)可以是经营者所在地家庭住址,也可以是种植、养殖地所在村址。家庭农场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形式举办的,其设立申请材料中无法提供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的,可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出
具该场所使用证明;按公司形式举办的,其住所登记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以农业种植、养殖为主,可以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关研发、加工、销售以及农场休闲观光服务。不涉及前臵许可的可直接核定为“家庭农场经营”或依申请按具体项目核定;涉及前臵许可的,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家庭农场申请人可按有关规定以货币、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股权、债权、技术等多种形式、方式出资。家庭农场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举办的,其出资采用自行申报制;按公司形式举办的,其出资应符合其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7、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如何?
《意见》不涉及创设新的市场主体类型,没有突破现行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类型的设臵规定。对家庭农场登记适用的市场主体类型,由家庭农场经营者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需要进行自主选择,现行的登记注册制度和现有的市场主体类型完全可以满足家庭农场的工商登记需求。家庭农场可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登记为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后,取得相应的主体资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8、《意见》有哪些具体的优惠内容?
《意见》规定:支持家庭农场以经营者姓名、商标作为字号,或以字号申请商标注册。家庭农场的经营场所(或住所)可以是经营者所在地家庭住址,也可以是种植、养殖地所在村址。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以农业种植、养殖为主,可以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关研发、加工、销售以及农场休闲观光服务。家庭农场申请人可按有关规定以货币、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股权、债权、技术等多种形式、方式出资。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类型的家庭农场,可按有关转型升级政策规定,申请转办为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家庭农场。经登记的家庭农场,可按有关规定出资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或公司的股东。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免收注册登记费、年检(验照)费和营业执照工本费。
省政府门户网站访谈提纲
1、《意见》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家庭农场这一经营模式源于欧美。在我国,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家庭农场,充分体现了农民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主体地位,是实现农业产业适度规模化、集约化、组织化的必然趋向,是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转型升级、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
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和河南省委3号文件,都对鼓励、支持家庭农场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家庭农场的登记管理,目前还处在探索实践阶段,在国家层面还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登记行为,服务全省发展需要,今年以来,省工商局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立足工商登记职能,结合河南实际情况,积极借鉴外地经验做法,本着“畅通登记,为家庭农场开路;规范指导,为家庭农场引路”的工作理念,大胆创新,先试先行,在家庭农场登记管理方面开展了积极的研究和探索。在此基础上,今年9月26日,省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2、《意见》的出台对家庭农场的发展有什么重要意义?
《意见》共十四条,对家庭农场的登记范围、主体类型、登记管辖、名称称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出资方式、优惠政策、管理服务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我省的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工作。《意见》本着先行先试、创新突破的原则,尽最大可能降低准入门槛、拓宽登记范围、简化审批条件,创造性地支持、鼓励家庭农场发展,不提不合理的、没有依据的要求和规定,不设定前臵性的许可审批,不创设新的市场主体类型,充分体现了宽松准入、简单便利、规范登记、服务发展的商事登记思想,对于推动我省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发展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3、目前我省家庭农场发展大致是什么情况?
截至10月底,全省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共4432户,其中:以个体工商户形式登记的有2498户,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登记的有1928户,以有限公司形式登记的有6户。
以个体工商户形式进行登记的家庭农场占大多数,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方面,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经营者,并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与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特点具有一致性;另一方面,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程序相对简便,家庭农场的申请者可以就近到所在地的工商所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营业执照。随着《意见》的出台,相信我省家庭农场数量将快速增加,组织形式结构也将发生一定的变化,选择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组织形式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肯定会逐步增多。
4、成立家庭农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民营企业在农村开办的农场算不算家庭农场?
《意见》指出:凡我省行政区划内,以家庭成员为主要经营者,通过经营自己承包或租赁他人承包的农村土地、林地、山地、水域等,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经营的,均可以依法登记为家庭农场。
民营企业在农村开办的农场,如果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经营者,并且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经营的,应该算作家庭农场;如果不符合以家庭成员为主要经营者等规定条件,而纯粹是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生产经营的,不应算作家庭农场。
5、家庭农场与种养大户有什么区别?
关于这个问题,从全国来看,目前尚没有统一的界定和说法,有的说家庭农场是种养大户的升级版,也有的说不是升级版,仍存在争议。综合来看,二者均涉农,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首先,从组织形式来看,中央文件今年首次提出,家庭农场是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进行工商登记,并且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主体类型,经工商登记后,取得营业执照,以相应的市场主体形式从事经营活动。种养大户一般是指传统意义上从事种植、养殖的农民,无需进行工商登记,属于自然人范畴。
其次,从经营模式来看,家庭农场一般以种养为主,可以兼营相关业务;种养大户一般是专业从事种植、养殖,经营范围相对单一。
第三,家庭农场经工商登记后,相比种养大户而言,更具有降低融资难度、享受政策补贴、拓展销售渠道、打造自身品牌等方面的优势。
6、家庭农场如何申请注册登记?
家庭农场经营者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进行工商登记;决定进行工商登记后,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需要,自主选择登记成为的市场主体类型。
家庭农场登记由其经营场所(或住所)所在地的县(市)工商局以及省辖市工商分局负责,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登记事务。
《意见》对家庭农场登记涉及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资本等事项均有明确规定:
家庭农场名称中应当标注“家庭农场”字样,名称中使用行业用语的,应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有关农林牧渔业细分类别用语表述。
家庭农场的经营场所(或住所)可以是经营者所在地家庭住址,也可以是种植、养殖地所在村址。家庭农场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形式举办的,其设立申请材料中无法提供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的,可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出
具该场所使用证明;按公司形式举办的,其住所登记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以农业种植、养殖为主,可以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关研发、加工、销售以及农场休闲观光服务。不涉及前臵许可的可直接核定为“家庭农场经营”或依申请按具体项目核定;涉及前臵许可的,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家庭农场申请人可按有关规定以货币、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股权、债权、技术等多种形式、方式出资。家庭农场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举办的,其出资采用自行申报制;按公司形式举办的,其出资应符合其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7、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如何?
《意见》不涉及创设新的市场主体类型,没有突破现行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类型的设臵规定。对家庭农场登记适用的市场主体类型,由家庭农场经营者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需要进行自主选择,现行的登记注册制度和现有的市场主体类型完全可以满足家庭农场的工商登记需求。家庭农场可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登记为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后,取得相应的主体资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8、《意见》有哪些具体的优惠内容?
《意见》规定:支持家庭农场以经营者姓名、商标作为字号,或以字号申请商标注册。家庭农场的经营场所(或住所)可以是经营者所在地家庭住址,也可以是种植、养殖地所在村址。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以农业种植、养殖为主,可以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关研发、加工、销售以及农场休闲观光服务。家庭农场申请人可按有关规定以货币、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股权、债权、技术等多种形式、方式出资。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类型的家庭农场,可按有关转型升级政策规定,申请转办为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家庭农场。经登记的家庭农场,可按有关规定出资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或公司的股东。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免收注册登记费、年检(验照)费和营业执照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