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QDLQ-07SCL-CG-HNT-065-2013-06-15 签订时间: 2013 年 06 月 15 日
签约地点:青岛市
需方: 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甲方)
供方: 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需方 省道218平度莱州界至万家疃段改建 工程 混凝土的购销事项协商一致,根据各工程的具体情况,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注:单价包含两部分,即材料费和运费。此价格含运费、卸车费、税费、检测等费用,结算按实际发生量结算(单价不变), 供货数量为暂定,结算时以实际供货数量为准。
第二条 质量标准:
2.1供方供应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工程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工程设计的质量等级要求) 并提供相应产品质量证明书。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经 青岛路桥工程试验检测中心、质检站检测中心 检验必需合格。
2.2 等级要求: 满足优等品要求。
2.3 材料要求:符合省道218平度莱州界至万家疃段改建工程技术
规范要求的各项指标及项目部试验室的质量要求。
第三条 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符合省道218平度莱州界至万家疃段改建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各项指标及项目部试验室的质量要求。期限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供方提供的产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是业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或是业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需方供应以外,应由供方负责供应。
第五条 随货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随货带产品合格证、质保书、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原件。
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无
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 试验检测合格 时起转移,但经验收确认为不合格的,供方必须根据需方要求无条件退换。
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时间、地点:
8.1 供货时间: 按需供货。
8.2 送货至 省道218平度莱州界至万家疃段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需方指定地点,经供、需、劳务分包三方共同验收。
8.3供方送货人员必须遵守需方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和需方有关要求,装卸车过程必须听从需方现场人员的指挥及安排,否则,一切后果与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连带责任由供方承担。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标的物在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运费、人工费由供方承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供方自行承担。供应单位引起的污染环境和道路的处罚由供方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提出异议的形式与期限:
10.1 供货数量验收,订货人和供货人均以发货单作为验收和结算的凭证,发货单内容应符合《预拌混凝土》标准要求,订货人指定的代表应在每车发货单上签名,发货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订货人留存,另一份由供货人留存。双方愿意按照下面第 1、 2 条方式进行验收。
1. 按照每辆运输车发货单填写的发货数量计算供货数量。
2. 以抽检的方法验收供货数量,每 10 车作为一抽检组,采取过磅计量方式,取平均值作为每辆运输车的发货数量。如订货人对单次供混凝土方量有异议可随时抽查,抽查方式采取过磅验斤。订货方抽查时必须有供货方现场人员在场,抽查结果经双方签字 认可为准。如抽查结果误差在±2%以内(GB-14902《预拌混凝土》标准),双方互不追究,如抽查单车结果为负值且大于2%时,供货方给予订货方亏损数量的2倍赔偿,当误差为正值且大于2%时,超出部分归订货方所有,供货方不另行收费。
10.3供方对所供材料的质量、规格、要求和标准均是供方应该做到的和应尽的义务,同样是供方向需方的承诺,无条件的遵守。无条件的服从和执行需方、业主、监理公司所提出的材料质量、规格等缺陷,并做到对方满意。
10.4需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 十四 日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期间,需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十四 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需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并且由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全由供方承担。
10.5 其它
第十一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无 第十二条 结算及付款方式:
12.1付款方式:混凝土结算方式为月结,每月28至30日对账,次
月15日前付清该月应付的所有款项,工程完工两个月内付清货款。 12.2供方必须指派专人到需方收款, 同时向需方出具合格的等额发票,并在第一次收取款项时,必须持与本合同供方单位名称一致的授权收款委托书交需方财务备案;如被授权收款人有变动,则由供方单位重新开具授权收款委托书交需方财务备案,否则,需方不予付款。 需方不与供方其他人员发生任何经济往来,如非被授权收款人员向需方索要货款造成不良事件发生,供方承担由此给需方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无 。
第十四条 售后服务及质保要求:保证产品为合格产品,使用过程中如因产品问题影响施工,供货方保证随叫随到,并派技术人员24小时内到现场,解决产品在施工中的问题。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工程质量缺陷,供方需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 外观及检验不合格的物资,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 24小时 内清理出施工现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
15.2供方日供应量需满足我方施工进度用量,如供方不按期供货,需方马上通知供方来现场处理,双方核实造成的损失,此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
15.3合同签订前,供方向需方提供一套完整的供方企业资质,若该供方企业不具备承担本合同所明确的生产、经营资质,或合同签订后发现该企业已被工程所在地政府建管部门取消和限制在当地生产、经营等违法、违规现象,供方承担全部的行政和法律后果,若给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5.4 供方单位若发生企业变更、注册地址以及通信地址变更,必须向需方提供企业变更后的相关材料,否则,供需双方发生纠纷,由供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5.5其他因供方原因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坦诚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需方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如果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应向签约地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因解决争议所产生的律师费、鉴定费等其他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十七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按《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经供需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合同份数:本合同共 陆 份,甲方执 肆 份, 乙方执贰 份, 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20.1供方必须及时安排好车辆在需方规定的时间把材料送达施工工地并码放整齐。
20.2材料到场时,供方应该提供每批到场材料的合格证、检验报告等相关材质证明。
20.3供方对装卸工人必须在家进行安全教育或安全交底后,佩戴好安全防护用品(比如:安全帽、帆布手套等)方可进入施工工地。进入施工工地后,送货人员必须听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严禁送货及装卸人员在施工现场随意穿行,严禁送货车辆随意停靠,堵塞现场交通要道。如因送货人员不听从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而出现安全事故,其责任由供方全部承担,需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20.4供需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在未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
20.5 本合同未涉及的条款,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但须经供需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方能生效, 补充协议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6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特别条款:
供方每次收取材料款时,需出具合法的等额发票给需方,否则,需方不予付款或追回已付款。如供方提供给需方的发票被税务部门查证为假发票,供方除承担行政罚款、民事责任、刑事犯罪等一切责任外,还须向需方支付不低于涉案发票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向需方重新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合法发票。
附件:供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供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QDLQ-07SCL-CG-HNT-065-2013-06-15 签订时间: 2013 年 06 月 15 日
签约地点:青岛市
需方: 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甲方)
供方: 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需方 省道218平度莱州界至万家疃段改建 工程 混凝土的购销事项协商一致,根据各工程的具体情况,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注:单价包含两部分,即材料费和运费。此价格含运费、卸车费、税费、检测等费用,结算按实际发生量结算(单价不变), 供货数量为暂定,结算时以实际供货数量为准。
第二条 质量标准:
2.1供方供应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工程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工程设计的质量等级要求) 并提供相应产品质量证明书。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经 青岛路桥工程试验检测中心、质检站检测中心 检验必需合格。
2.2 等级要求: 满足优等品要求。
2.3 材料要求:符合省道218平度莱州界至万家疃段改建工程技术
规范要求的各项指标及项目部试验室的质量要求。
第三条 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符合省道218平度莱州界至万家疃段改建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各项指标及项目部试验室的质量要求。期限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供方提供的产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是业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或是业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需方供应以外,应由供方负责供应。
第五条 随货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随货带产品合格证、质保书、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原件。
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无
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 试验检测合格 时起转移,但经验收确认为不合格的,供方必须根据需方要求无条件退换。
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时间、地点:
8.1 供货时间: 按需供货。
8.2 送货至 省道218平度莱州界至万家疃段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需方指定地点,经供、需、劳务分包三方共同验收。
8.3供方送货人员必须遵守需方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和需方有关要求,装卸车过程必须听从需方现场人员的指挥及安排,否则,一切后果与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连带责任由供方承担。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标的物在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运费、人工费由供方承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供方自行承担。供应单位引起的污染环境和道路的处罚由供方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提出异议的形式与期限:
10.1 供货数量验收,订货人和供货人均以发货单作为验收和结算的凭证,发货单内容应符合《预拌混凝土》标准要求,订货人指定的代表应在每车发货单上签名,发货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订货人留存,另一份由供货人留存。双方愿意按照下面第 1、 2 条方式进行验收。
1. 按照每辆运输车发货单填写的发货数量计算供货数量。
2. 以抽检的方法验收供货数量,每 10 车作为一抽检组,采取过磅计量方式,取平均值作为每辆运输车的发货数量。如订货人对单次供混凝土方量有异议可随时抽查,抽查方式采取过磅验斤。订货方抽查时必须有供货方现场人员在场,抽查结果经双方签字 认可为准。如抽查结果误差在±2%以内(GB-14902《预拌混凝土》标准),双方互不追究,如抽查单车结果为负值且大于2%时,供货方给予订货方亏损数量的2倍赔偿,当误差为正值且大于2%时,超出部分归订货方所有,供货方不另行收费。
10.3供方对所供材料的质量、规格、要求和标准均是供方应该做到的和应尽的义务,同样是供方向需方的承诺,无条件的遵守。无条件的服从和执行需方、业主、监理公司所提出的材料质量、规格等缺陷,并做到对方满意。
10.4需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 十四 日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期间,需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十四 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需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并且由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全由供方承担。
10.5 其它
第十一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无 第十二条 结算及付款方式:
12.1付款方式:混凝土结算方式为月结,每月28至30日对账,次
月15日前付清该月应付的所有款项,工程完工两个月内付清货款。 12.2供方必须指派专人到需方收款, 同时向需方出具合格的等额发票,并在第一次收取款项时,必须持与本合同供方单位名称一致的授权收款委托书交需方财务备案;如被授权收款人有变动,则由供方单位重新开具授权收款委托书交需方财务备案,否则,需方不予付款。 需方不与供方其他人员发生任何经济往来,如非被授权收款人员向需方索要货款造成不良事件发生,供方承担由此给需方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无 。
第十四条 售后服务及质保要求:保证产品为合格产品,使用过程中如因产品问题影响施工,供货方保证随叫随到,并派技术人员24小时内到现场,解决产品在施工中的问题。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工程质量缺陷,供方需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 外观及检验不合格的物资,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 24小时 内清理出施工现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
15.2供方日供应量需满足我方施工进度用量,如供方不按期供货,需方马上通知供方来现场处理,双方核实造成的损失,此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
15.3合同签订前,供方向需方提供一套完整的供方企业资质,若该供方企业不具备承担本合同所明确的生产、经营资质,或合同签订后发现该企业已被工程所在地政府建管部门取消和限制在当地生产、经营等违法、违规现象,供方承担全部的行政和法律后果,若给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5.4 供方单位若发生企业变更、注册地址以及通信地址变更,必须向需方提供企业变更后的相关材料,否则,供需双方发生纠纷,由供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5.5其他因供方原因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坦诚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需方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如果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应向签约地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因解决争议所产生的律师费、鉴定费等其他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十七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按《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经供需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合同份数:本合同共 陆 份,甲方执 肆 份, 乙方执贰 份, 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20.1供方必须及时安排好车辆在需方规定的时间把材料送达施工工地并码放整齐。
20.2材料到场时,供方应该提供每批到场材料的合格证、检验报告等相关材质证明。
20.3供方对装卸工人必须在家进行安全教育或安全交底后,佩戴好安全防护用品(比如:安全帽、帆布手套等)方可进入施工工地。进入施工工地后,送货人员必须听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严禁送货及装卸人员在施工现场随意穿行,严禁送货车辆随意停靠,堵塞现场交通要道。如因送货人员不听从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而出现安全事故,其责任由供方全部承担,需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20.4供需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在未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
20.5 本合同未涉及的条款,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但须经供需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方能生效, 补充协议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6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特别条款:
供方每次收取材料款时,需出具合法的等额发票给需方,否则,需方不予付款或追回已付款。如供方提供给需方的发票被税务部门查证为假发票,供方除承担行政罚款、民事责任、刑事犯罪等一切责任外,还须向需方支付不低于涉案发票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向需方重新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合法发票。
附件:供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供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