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波堤设计与施工规范》 (JTJ 298—98)
3.0.5 防波堤结构应进行模型试验验证,当有类似条件下的试验资料时,可不再进行试验。 3.0.7 对于施工过程中未成型的防波堤堤段,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采取必要的防浪措施。
4.2.1 斜坡堤设计应计算以下内容:
(1)护面块体的稳定重量和护面层厚度;
(2)栅栏板的强度;
(3)堤前护底块石的稳定重量;
(4)胸墙的强度和抗滑、抗倾稳定性;
(5)地基的整体稳定性;
(6)地基沉降(确定堤顶预留高度)。
4.2.2* 斜坡堤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以设计波高及对应的波长确定的波浪力作为标准值,并应考虑以下三种设计状况及相应的组合。
4.2.2.1* 持久状况,应考虑以下的持久组合:
(1)设计高水位时,波高应采用相应的设计波高;
(2)设计低水位时,波高的采用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当有推算的外海设计波浪时,应取设计低水位进行波浪浅水变形分析,求出堤前的设计波高;当只有建筑物附近不分水位统计的设计波浪时,可取与设计高水位时相同的设计波高,但不超过低水位时的浅水极限波高;
(3)*极端高水位时,波高应采用相应的设计波高。
4.2.2.3* 偶然状况,在进行斜坡堤整体稳定计算时,应考虑地震作用的偶然组合,水位采用设计低水位,不考虑波浪对堤体的作用。
4.2.14* 斜坡堤内坡护面块体的重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允许少量波浪越过堤顶时,从堤顶到设计低水位之间的内坡护面块体重量,应与外坡护面的块体重量相同;设计低水位以下的内坡护面块体,应按堤内侧波浪进行复核;
(2)*当不允许波浪越过堤顶时,内坡护面应按堤内侧波浪进行计算。
4.2.15* 斜坡堤堤顶块体的重量,一般情况下应与外坡的块体重量相同。当堤顶高程在设计高水位以上不足0.2倍设计波高值时,其重量不应小于外坡护面块体重量的1.5倍。
4.3.3* 可冲刷地基上的斜坡堤,其护面块体或水下棱体的大块石均不应直接抛于海底面上,而应在海底面上设置垫层。
4.3.4* 对采用两层扭工字块体护面的斜坡堤,其港外侧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随机安放两层扭工字块体时,其上层应有60%以上的块体保持垂直杆件在堤坡下方,水平杆件在堤坡上方的形式;
(2)当为规则安放扭工字块体时,应使全部块体保持垂直杆件在堤坡下方,水平杆件在堤坡上方。
4.3.7* 斜坡堤堤头段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3)堤头段护面块体的重量应大于堤身外坡护面块体重量,也可将堤头段两侧的坡度适当放缓;
(4)堤头段的护底块石重量也应适当加大。
4.3.9 当堤根段出现波能集中时,应对堤根段和相邻的海岸段采取加强措施。
4.3.10 当堤轴线向外拐折形成凹角,造成波能集中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5.1.5 在非岩石地基上的抛石基床厚度应由计算确定,但对粘土地基厚度不应小于1.5m,砂土地基不应小于1.0m(含碎石垫层0.3m)。岩石地基的抛石基床,厚度不应小于0.5m。
5.2.2* 对重力式直立堤,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考虑以下三种设计状况及相应组合。
5.2.2.1* 持久状况,应考虑以下的持久组合:
(1)设计高水位时,波高采用相应的设计波高;
(2)设计低水位时,波高的采用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当有推算的外海设计波浪时,应取设计低水位进行波浪浅水变形分析,求出堤前的设计波高;当只有建筑物附近不分水位统计的设计波浪时,可取与设计高水位时相同的设计波高,但不超过低水位时的浅水极限波高;
(3)设计高水位时,堤前波态为立波,而在设计低水位时,已为破碎波,尚应对设计低水位至设计高水位之间可能产生最大波浪力的水位情况进行计算;
(4)*极端高水位时,波高应采用相应的设计波高。
5.2.2.2* 短暂状况,应对未成型的重力式直立堤进行施工期复核。
5.2.2.3* 偶然状况,在进行重力式直立堤地基承载力和整体稳定性计
算时,应考虑地震作用的偶然组合,水位采用设计低水位,不考虑波浪与
地震作用的组合。
5.2.3* 重力式直立堤设计应进行以下内容:
(1)沿堤底和堤身各水平缝及齿缝的抗倾稳定性;
(2)沿堤底和堤身各水平缝的抗滑稳定性;
(3)沿基床底面的抗滑稳定性;
(4)基床和地基承载力;
(5)整体稳定性;
(6)地基沉降;
(7)明基床的护肩块石和堤前护底块石的稳定重量。
5.2.4* 沉箱结构尚应进行下列计算:
(1)沉箱的吃水、干舷高度和浮游稳定性;
(2)沉箱外壁、隔墙、底板和底板悬臂的承载力和裂缝宽度。
5.2.10 在直立堤的堤底面上,合力作用点至后踵(波谷作用时为前趾)的距离,不应小于堤底宽度的1/4。
5.3.7 对有抗震要求的方块直立堤应采取整体加强措施。
5.3.11* 沿直立堤的长度方向应设置变形缝。
5.3.12* 直立堤堤头段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2)堤头段明基床的边坡应比堤身段的边坡适当放缓;
(4)堤头段的护底块石重量也应比照堤身适当加大。
7.2.2 软土地基上的抛石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堤侧有块石压载层时,应先抛压载层,后抛堤身;
(2)当有挤淤要求时,应从断面中间逐渐向两侧抛填;
(3)当设计有控制抛石加荷速率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沉降观测点,控制加荷间歇时间。
7.2.6* 每段堤心石抛填完成后,应及时理坡并覆盖垫层块石及护面层。
7.3.5 人工块体应自下而上安放,底部的块体应与水下棱体接触紧密。
7.4.4* 干砌块石护面块石应紧密嵌固、相互错缝。
8.1.4* 直立堤水下基床抛石前,应进行验槽,当回淤较厚时,应及时研
究处理。
8.3.9* 沉箱安装后,箱内应及时抛填。
《防波堤设计与施工规范》 (JTJ 298—98)
3.0.5 防波堤结构应进行模型试验验证,当有类似条件下的试验资料时,可不再进行试验。 3.0.7 对于施工过程中未成型的防波堤堤段,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采取必要的防浪措施。
4.2.1 斜坡堤设计应计算以下内容:
(1)护面块体的稳定重量和护面层厚度;
(2)栅栏板的强度;
(3)堤前护底块石的稳定重量;
(4)胸墙的强度和抗滑、抗倾稳定性;
(5)地基的整体稳定性;
(6)地基沉降(确定堤顶预留高度)。
4.2.2* 斜坡堤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以设计波高及对应的波长确定的波浪力作为标准值,并应考虑以下三种设计状况及相应的组合。
4.2.2.1* 持久状况,应考虑以下的持久组合:
(1)设计高水位时,波高应采用相应的设计波高;
(2)设计低水位时,波高的采用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当有推算的外海设计波浪时,应取设计低水位进行波浪浅水变形分析,求出堤前的设计波高;当只有建筑物附近不分水位统计的设计波浪时,可取与设计高水位时相同的设计波高,但不超过低水位时的浅水极限波高;
(3)*极端高水位时,波高应采用相应的设计波高。
4.2.2.3* 偶然状况,在进行斜坡堤整体稳定计算时,应考虑地震作用的偶然组合,水位采用设计低水位,不考虑波浪对堤体的作用。
4.2.14* 斜坡堤内坡护面块体的重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允许少量波浪越过堤顶时,从堤顶到设计低水位之间的内坡护面块体重量,应与外坡护面的块体重量相同;设计低水位以下的内坡护面块体,应按堤内侧波浪进行复核;
(2)*当不允许波浪越过堤顶时,内坡护面应按堤内侧波浪进行计算。
4.2.15* 斜坡堤堤顶块体的重量,一般情况下应与外坡的块体重量相同。当堤顶高程在设计高水位以上不足0.2倍设计波高值时,其重量不应小于外坡护面块体重量的1.5倍。
4.3.3* 可冲刷地基上的斜坡堤,其护面块体或水下棱体的大块石均不应直接抛于海底面上,而应在海底面上设置垫层。
4.3.4* 对采用两层扭工字块体护面的斜坡堤,其港外侧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随机安放两层扭工字块体时,其上层应有60%以上的块体保持垂直杆件在堤坡下方,水平杆件在堤坡上方的形式;
(2)当为规则安放扭工字块体时,应使全部块体保持垂直杆件在堤坡下方,水平杆件在堤坡上方。
4.3.7* 斜坡堤堤头段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3)堤头段护面块体的重量应大于堤身外坡护面块体重量,也可将堤头段两侧的坡度适当放缓;
(4)堤头段的护底块石重量也应适当加大。
4.3.9 当堤根段出现波能集中时,应对堤根段和相邻的海岸段采取加强措施。
4.3.10 当堤轴线向外拐折形成凹角,造成波能集中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5.1.5 在非岩石地基上的抛石基床厚度应由计算确定,但对粘土地基厚度不应小于1.5m,砂土地基不应小于1.0m(含碎石垫层0.3m)。岩石地基的抛石基床,厚度不应小于0.5m。
5.2.2* 对重力式直立堤,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考虑以下三种设计状况及相应组合。
5.2.2.1* 持久状况,应考虑以下的持久组合:
(1)设计高水位时,波高采用相应的设计波高;
(2)设计低水位时,波高的采用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当有推算的外海设计波浪时,应取设计低水位进行波浪浅水变形分析,求出堤前的设计波高;当只有建筑物附近不分水位统计的设计波浪时,可取与设计高水位时相同的设计波高,但不超过低水位时的浅水极限波高;
(3)设计高水位时,堤前波态为立波,而在设计低水位时,已为破碎波,尚应对设计低水位至设计高水位之间可能产生最大波浪力的水位情况进行计算;
(4)*极端高水位时,波高应采用相应的设计波高。
5.2.2.2* 短暂状况,应对未成型的重力式直立堤进行施工期复核。
5.2.2.3* 偶然状况,在进行重力式直立堤地基承载力和整体稳定性计
算时,应考虑地震作用的偶然组合,水位采用设计低水位,不考虑波浪与
地震作用的组合。
5.2.3* 重力式直立堤设计应进行以下内容:
(1)沿堤底和堤身各水平缝及齿缝的抗倾稳定性;
(2)沿堤底和堤身各水平缝的抗滑稳定性;
(3)沿基床底面的抗滑稳定性;
(4)基床和地基承载力;
(5)整体稳定性;
(6)地基沉降;
(7)明基床的护肩块石和堤前护底块石的稳定重量。
5.2.4* 沉箱结构尚应进行下列计算:
(1)沉箱的吃水、干舷高度和浮游稳定性;
(2)沉箱外壁、隔墙、底板和底板悬臂的承载力和裂缝宽度。
5.2.10 在直立堤的堤底面上,合力作用点至后踵(波谷作用时为前趾)的距离,不应小于堤底宽度的1/4。
5.3.7 对有抗震要求的方块直立堤应采取整体加强措施。
5.3.11* 沿直立堤的长度方向应设置变形缝。
5.3.12* 直立堤堤头段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2)堤头段明基床的边坡应比堤身段的边坡适当放缓;
(4)堤头段的护底块石重量也应比照堤身适当加大。
7.2.2 软土地基上的抛石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堤侧有块石压载层时,应先抛压载层,后抛堤身;
(2)当有挤淤要求时,应从断面中间逐渐向两侧抛填;
(3)当设计有控制抛石加荷速率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沉降观测点,控制加荷间歇时间。
7.2.6* 每段堤心石抛填完成后,应及时理坡并覆盖垫层块石及护面层。
7.3.5 人工块体应自下而上安放,底部的块体应与水下棱体接触紧密。
7.4.4* 干砌块石护面块石应紧密嵌固、相互错缝。
8.1.4* 直立堤水下基床抛石前,应进行验槽,当回淤较厚时,应及时研
究处理。
8.3.9* 沉箱安装后,箱内应及时抛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