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

联合国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Distr. GENERAL FCCC/KP/CMP/2006/10/Add.1 26 January 200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

《公约》缔约方会议

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

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报告会议于

2006年11月6日至17日

在内罗毕举行

第二部分: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

《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采取的行动

GE. 07-60291 (C)

270307 30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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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

1/CMP.2

2/CMP.2

3/CMP.2

4/CMP.2

5/CMP.2

6/CMP.2

7/CMP.2

8/CMP.2

9/CMP.2

10/CMP.2

11/CMP.2

1/CMP.2

目 录 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 《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决定 与清洁发展机制有关的进一步指导意见...........................《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执行情况..................................关于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导意见...................遵约委员会........................................................................适应基金...........................................................................《京都议定书》之下的能力建设......................................根据第九条审查《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第三条第4款之下的森林管理: 意大利...............................................................................在《京都议定书》之下所设各机构任职的个人的 特权和豁免.......................................................................白俄罗斯关于修正《京都议定书》附件B的提案...........行政、财务和体制事项.....................................................向肯尼亚政府和内罗毕市人民表示感谢........................... 3 12 13 18 30 32 34 35 36 38 40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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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CMP.2号决定

与清洁发展机制有关的进一步指导意见 7/CMP.1和第6/CMP.2号决定, 量也在增加, 112个指定国家主管部门,其中91个在发展中国家缔约方, 率、节约有效和透明, 2款, 各该所在缔约方的固有权利, 的技术和专门知识,

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关于二氧化碳的捕获和储存问题的特别报告 1 全面评估了二氧化碳捕获和储存技术作为缓解办法所涉的科学、技术、环境、经济和社会问题, 技术、方法学、法律和政策问题,包括执行理事会提交《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的报告中所指出的问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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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事项

1. 2005-2006年年度报告,以及所提供的关于以下方面的信息:409个已登记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1,880万核证的排减量发放;17个经营实体的认证/指定;71项基准和监测方法的核可,包括10项综合方法;以及为协助项目参与方而通过了新的和修订的工具、手册及澄清意见;

2. 1段所指信息反映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在报告期内呈指数式增长;

3. 到认证并得到执行理事会临时指定的实体为经营实体,以履行本决定附件所列部门特定的审定职能和/或部门特定的核查职能;

4. 将第7/CMP.1号决定第4段所指为登记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而提交材料的截止日期从2006年12月31日延至2007年3月31日;

5. 便利进行认证工作,执行理事会可在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休会期间对一个指定经营实体中止/撤回认证和恢复/重新认证;

二、治理事项

6. 计划、根据第7/CMP.1号决定第13段(b)分段的规定向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提供该计划的新版本 2,以及在所具备的资源限度内,联系机制活动的大幅增长,执行措施进一步精简程序和进程;

7. 执行理事会:

(a) 经常审查管理计划并作必要调整,以继续确保清洁发展机制高效率、

节约有效、透明和连贯一致地运作;

(b) 继续进行编拟其决定清单的工作,争取在2007年第一季度末之前公开发

行决定清单,并在以后的每次执行理事会会议之后加以更新;

(c) 更好地公开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并将这方面的信息编入决定清单; 2 FCCC/KP/CMP/2006/4/Add.1 (Part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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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按照清洁发展机制管理计划的建议增进与项目参与方的对话,并找出

确保与项目参与方公平和透明互动的其他途径;

(e) 进一步强调其行政领导和监督作用,途径包括确保有效利用专门小组、

其他外部专家和秘书处等支助结构,以及加强指定经营实体的作用;

(f) 利用和进一步拟订管理指标;

8. 计划的修订,执行理事会应:

(a) 在必要情况下,根据秘书处按照执行理事会所指出的需要拟出的草案,通

过对管理计划的修订;

(b) 作为会议报告的附件,公布执行理事会所通过的对管理计划的任何修

订;

(c) 将管理计划的最新版本提交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

缔约方会议的每届会议,以供参考;

9. 书处迅速落实执行理事会通过的清洁发展机制管理计划;

10. 执行理事会向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报告在当前治理结构之下处理急剧增长的工作量的能力;

11. 执行理事会考虑在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届会之前提供年度报告、包括任何附件和增编的必要性;该报告应涵盖从上届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直到与本届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结合举行的执行理事会会议为止的时期;

12. 执行理事会为指定经营实体拟订关于核查和审定的指导意见,以提高核查和审定报告的质量和一致性;

三、方法学和额外性

广泛涵盖各种方法学方针和适用性条件的综合的和核准的方法,以及备选的“用于确定基准情景和证明额外性的综合工具”3;

: 3 载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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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由项目参与方制订并由执行理事会核准更多具有广泛适用性条件的方

法,以增加所核准的方法的可行性和用途;

(b) 缔约方、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工业界以及其他方面支持项目参

与方研订广泛适用的方法;

(a) 提供不具约束力的关于证明额外性的最佳做法示例,以协助拟订项目

设计书,特别是为小规模项目活动拟订项目设计书;

(b) 继续努力扩大方法的适用范围,同时维持这些方法的环境完整性,并

确保综合方法与已核准的基础方法一样全面覆盖各种方法学方针和适

用条件;

(c) 进一步开发有助于项目参与方设计或应用方法从而确保一致性和简明

性的通用和方便用户的方法学工具;

执行理事会:

(a) 作为最高优先事项,最后完成关于活动方案之下项目活动定义的指导

意见和关于作为单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登记的程序;

(b) 作为最高优先事项,完成改进“额外性的证明和评估方法”的工作,

以此贯彻第7/CMP.1号决定第25段(b)分段;

(c) 继续审议关于证明额外性的新建议,以期将核准的证明额外性的办法

纳入基准方法,并向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

方会议第三届会议报告;

(d) 在可能情况下,留出至少30天的时间,以便公众响应理事会提出的征

询公众意见的呼吁提交材料;

组织、非政府组织 4 和其他方面响应理事会提出的征询公众意见的呼吁;

就考虑将碳的捕获和储存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问题提交的材料 5、秘书处结合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第二十四届会议组织的会期研讨4 包括工商界非政府组织、环境非政府组织、地方政府和市政部门组织、土著人民组织,以 FCCC/KP/CMP/2006/MISC.2。 及从事研究的非政府组织和独立的非政府组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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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执行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报告附件13所载执行理事会的建议和会的报告 6,

分析意见;

执行理事会继续审议关于新方法的建议,包括关于将在地质构造中捕获和储存二氧化碳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项目设计书,以期进一步认识和了解本决定所述与清洁发展机制有关的事项;新的方法应考虑到本决定中的指导意见;理事会在核准将这类方法用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前,须得到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提出的进一步指导意见;

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方面组织全球和区域研讨会,以增进关于二氧化碳捕获和储存技术及其应用的能力建设并在这些研讨会上广泛交流信息;

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2007年5月31日前向秘书处提供关于下列问题的信息:

(a) 长期物理渗漏(渗流)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水平;

(b) 项目边界问题(诸如国际水体中的储存库、使用同一个储存库的若干项

目)以及涉及一个以上国家的项目(跨国界项目);

(c) 入计期结束后可能需要的监测储存库和任何补救措施的长期责任;

(d) 对储存点的长期责任;

(e) 储存库的任何长期渗流的核算办法;

(f) 对照温室气体释放的可能性据以选择适当储存点的标准和步骤;

(g) 储存点和运输等相关基础设施的物理渗漏(渗流)的潜在渗漏路径和现

场特点以及对其进行监测的方法;

(h) 储存库的运作(如,竖井密封和弃置程序)、储存库内的二氧化碳分布

动力学以及补救问题;

(i) 其他任何相关事项,包括环境影响;

缔约方考虑到以上第21段所述提交材料,于2007年9月21日前就将在地质构造中捕获和储存二氧化碳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问题向秘书处提交材料,论述该段中所指的问题; 6 FCCC/KP/CMP/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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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缔约方在附属科书处汇集和提供以上第21段和第22段所指信息,

学技术咨询机构第二十七届会议上审议;

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在第二十七届会议上就将在地质构造中捕获和储存二氧化碳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问题拟出建议,供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审议,以期在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四届会议上作出一项决定;

执行理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报告的附件16和执行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报告的附件18;7

征询公众意见的呼吁之后为证明土地符合清洁发展机制之下造林和再造林项目活动资格而拟出新的程序,为此要安排再次呼吁公众就最后草案提出意见;

缔约方、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于2007年2月23日前向秘书处提交关于对第6/CMP.1号决定之下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小规模造林和再造林项目活动限度作可能的修改所产生的影响的意见,供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第二十六届会议审议;

第17/CP.7号决定第6段(c)分段所指清洁发展机制小规模造林和再造林项目活动的定义修改如下:

(a) 第一类项目活动保持不变,即,可再生能源项目活动最大输出能力应

为15 兆瓦(或适当当量);

(b) 第二类项目活动或使供方和/或需方减少能源消费量的提高能源效率

项目活动,应限定为每年最大输出量60千兆瓦时(或适当当量)的活动;

(c) 第三类项目活动,即所谓其他项目活动,应限定为每年所形成排减量

低于60千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其他项目活动;

缔约方、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向执行理事会就准备将非可再生生物量改为可再生生物量的清洁发展机制小规模项目活动的方法提出建议,论述与渗漏、可再生和非可再生生物量的区分以及与第17/CP.7号决定第7段(a)分段的一致性有关的问题; 7 载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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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理事会就计算准备将非可再生生物量改为可再生生物量的清洁发展机制小规模项目活动排减量的简化方法向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提出建议;执行理事会在核准将这类方法用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之前,须得到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同意;

四、区域分布和能力建设

31. 欢迎指定国家主管部门论坛的设立,该论坛通过共享信息和经验的途径也可促进更广泛的参与;

“清洁发展机制市场”方面的进展,并请尽快予以启动;

按照第7/CMP.1号决定第33段的请求,就关于区域和分区域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分布、影响其公平分布的系统或体系障碍以及解决这些障碍的备选办法的信息,向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提出的建议 8;

继续促进项目活动的区域分布;

会议第二届会议的报告所指出的公平区域分布方面的障碍,以及处理资金、技术和体制等方面障碍的必要性;

平区域分布方面的上述障碍而作的努力;

国秘书处在《公约》第十二届会议和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的高级别会议开幕时所宣布的在非洲促进清洁发展机制的“内罗毕框架”;

努力促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公平区域分布;

愿的《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考虑进一步举措,包括直接或酌情通过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支持,以便在非《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8 载于FCCC/KP/CMP/2006/4/Add.1(Part I),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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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非洲发展中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确定和制订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包括提供启动费用;

有意愿的非《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参与南南合作,包括分享在确定和制订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方面的经验;

融机构以及私营部门和公营部门考虑在非《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特别是非洲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提供投资的进一步备选办法;

列缔约方提供捐助,以便举办清洁发展机制管理计划没有提供经费的额外的指定国家管理部门论坛;

五、关于清洁发展机制的工作所需资源

43. 前预期,如果缔约方为2006年认捐的全部金额于2007年初付齐,收益分成中用于支付业务工作行政开支的资源将在2007年中期形成;

44. 列缔约方立即向补充活动信托基金提供捐款,以便为2006-2007两年期关于清洁发展机制的工作提供资金;

45. 继续在年度报告中提供有关用于支付行政开支的收益分成中所获的收入状况和预测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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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获得认证并由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临时指定、建议

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

指定进行具体部门范围审定和核查/核准的实体 指定涵盖和建议指定涵盖的部门范围

审定 核查/核证 实体名称

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

Bureau Veritas Quality International Holding SA

Det Norske Veritas Certification Ltd.

Korean Foundation for Quality

KPMG Sustainability B.V.

Lloyd's Register Quality Assurance Ltd.

PricewaterhouseCoopers – South Africa

Spanish Association for Standardisation and Certification

Tohmatsu evaluation and Certification Organization, Co. Ltd.

TÜV Süd Industrie Service GmbH

TÜV Industrie Service GmbH, TÜV Rheinland Group

TÜV Nord Certification GmbH 1, 2, 3 8, 9 1, 2, 3 13 1, 2, 3 8, 9 1, 2, 3 1, 2, 3 8, 9, 14 13 4, 5, 6, 7, 10, 11, 12, 13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5 1, 2, 3

注: 数字1至15表示执行理事会所确定的部门范围。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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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CMP.2号决定

《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执行情况

述《公约》的目标, 《京都议定书》第三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2/CMP.1号决定、第9/CMP.1号决定及其附件(联合执行指南)和第10/CMP.1号决定,

欢迎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启动委员会之下核查程序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需要在自己经验的基础上,并酌情考虑到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的经验,在第9/CMP.1号决定所载规定的执行方面进一步努力工作,

委员会FCCC/KP/CMP/2006/5号文件附件一所载根据联合执行指南第3段(g)分段和第10/CMP.1号决定第2段(a)分段拟订的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

2. 鼓励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定期审查这一议事规则,如有必要,提出任何修正或增补建议,以维持其有效、节约和透明的运作;

委员会FCCC/KP/CMP/2006/5号文件附件二以及FCCC/KP/CMP/ 2006/5/Add.1号文件附件一和二所载根据联合执行指南第3段(e)分段和第10/CMP.1号决定第2段(d)分段拟订的联合执行项目设计书表格;1

执行监督委员会参照所获得的经验,酌情对联合执行项目设计书表格进行任何修正或增补,并在提交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年度报告中阐述任何此种修订或增补,以供了解。

1 连同表格每页的以下脚注一并获得通过:“本模板不得改动。填写时不得更改/增添标题或标识、格式或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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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CMP.2号决定

关于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导意见

规定的《公约》目标, 2/CMP.1号决定、第9/CMP.1号决定及其附件(联合执行指南)和第10/CMP.1号决定,

确认为实施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之下的核查程序而开展的工作所取得的重大进展,

执行监督委员会之下的进程初始阶段缺乏适足和可预测的资金及这种情况对联合执行工作所需支助服务的影响,

完成关于联合执行的工作必须具备足够的资金和人力资源以支持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的工作,

表示深切感谢自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以来为联合执行工作慷慨捐款的缔约方,

9/CMP.1号决定第7段,其中指出,联合执行指南中所载与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职能有关的程序引起的任何行政费用应由《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和项目参与方共同承担,并忆及第10/CMP.1号决定第2段(h)分段,其中请委员会为与其活动有关的行政费用拟出收费规定,

支持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工作而申请资金和报告所分配资源必须做到一致和透明,

13个缔约方按照联合执行指南第20段向秘书处提供了关于各自指定联络点的信息,有8个缔约方提供了各自关于本国联合执行项目指南和核准程序的信息,

一、一般事项

愿意参加联合执行项目的缔约方,凡尚未按照联合执行指南第20段提供信息的,向秘书处提供这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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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执行监督委员会的年度报告(2005-2006)及其增编(FCCC/KP/CMP/2006/5和Add.1),包括委员会开始工作的第一年在拟订工作方案和预算、执行委员会之下的核查程序、确立委员会之下的资格认证进程、编制项目设计书表格以及相关的指导意见和旨在协助项目参与方的澄清意见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二、治 理

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根据第10/CMP.1号决定第2(g)段拟出了管理计划并努力精简程序和进程,特别是在考虑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的经验方面,以及在设法为项目参与方、利害关系方和大众提供信息方面;

执行监督委员会为向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报告起见,对联合执行管理计划进行经常审查,并作必要调整,以继续确保委员会和有关联合执行的活动的高效率、节约有效和透明运作,为此,除其他外途经包括:

(a) 在联合执行工作的原则和宗旨需要并与之相符的情况下确定并执行进

一步的措施,以加强联合执行进程及其对缔约方和利害关系方需要的

响应能力;

(b) 采用适当的管理指标;

5. 在对于修订联合执行管理计划,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应:

(a) 视需要根据秘书处按照委员会指出的要求拟订的草案通过对执行计划

的修订;

(b) 作为会议报告的附件公布委员会所通过的对管理计划的任何修订;

(c) 将最新版本的管理计划提交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

缔约方会议的每届会议,以供参考;

书处迅速执行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所通过的管理计划;

秘书处所保持的《气候公约》联合执行网站上反映的关于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决定的信息,以及关于委员会工作现状的信息;

8. 鼓励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继续执行确保透明的措施,为此除其他外可发表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专门小组和/或工作组的常规报告、与服务对象联络,以及与利害关系方交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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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监督委员会强调其行政执行和监督作用,包括建立或加强必要的支助结构,其中包括相关的小组委员会、专门小组和/或工作组、得到资格认证的独立实体以及为整个系统服务的秘书处;

10. 决定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的行政执行和监督作用除其他外包括:

(a) 工作的一般管理和组织,包括设立小组委员会、专门小组和/或工作组; (b) 确定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专门小组和/或工作组所需

要的服务和行政支助功能,以及支持这方面工作的财政资源;

书处加强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管理计划中确定的向委员会提供的服务和行政支助;

12. 请附属履行机构在第二十六届会议上联系审议2008-2009年方案预算,审议通过增加每日生活津贴为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提供报酬问题,即在标准费率基础上提高40%,但不超过每年5,000美元,同时铭记这个金额不能代表对他们所提供的服务的充分补偿,而只是代表对他们所牺牲的大量时间和经济利益的一种承认,以期向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建议请秘书处作出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的适当安排;

属履行机构在第二十六届会议上联系审议2008-2009年方案预算,审议从补充活动信托基金专用于资助联合执行工作的部分中支付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全体委员和候补委员旅费和每日生活津贴的问题,以期向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建议请秘书处相应调整《气候公约》的做法;

A.

14. 按照第1/CMP.2号决定界定的清洁发展机制之下小规模项目活动的订正起限执行项目的起限;

B.

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提供的关于按照第10/CMP.1号决定第2段(h)分段所拟在委员会活动方面收取行政费用的规定的信息;

16. 于FCCC/KP/CMP/2006/5/Add.1号文件附件三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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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拟的收费结构:

(a) 认证费:

(一)

(二) 申请费:每次申请15,000美元(一次付清,不退还); 评估小组的工作费用:申请人或经认证的独立实体直接付款;

(b) 核查报告处理费:1

(一) 特定日历年有关项目产生的第一个15,000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人

为源排放量减少或人为汇清除量增加每吨二氧化碳当量0.10美元;

特定日历年有关项目产生的超过15,000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任何

量,其人为源排放量减少或人为汇清除量增加每吨二氧化碳当量

0.20美元; (二)

(三) 根据上文第16段(b)分段(一)项和第16段(b)分段(二)项段计算的

收费,相等于该项目人为源排放减少量或人为汇清除增加量入计

期内的预期年平均产生量,应该在关于项目设计书的决定报告根

据联合执行指南第34段提交秘书处时预先付清;这笔预付款可根

据上文第16段(b)分段(一)项和第16段(b)分段(二)项从第一笔应

付款中扣除;如果不提交核查报告,超过3万美元的预付款将退回;

(四) 项目人为源排放量减少或人为汇清除量增加入计期内的预期年平

均产生量低于15,000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不付上文第16段(b)分

段(三)项所述的预付款;应付预付款最高额为35万美元;

17. 请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在秘书处的协助下,就秘书处从收费中获得

的委员会活动方面的行政费收入,每年向作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提交报告,以便对这些安排作必要的审查;

18. 对于2006-2007年两年期联合执行管理计划所述的

要求,2006-2007年两年期联合执行工作的资源短缺,目前估计约为200万美元;2 1

“核查报告”系指经认证的独立实体根据联合执行指南第38段向秘书处提交的关于人为源排放量减少或人为汇清除量增加方面的报告。 2该数字根据载于FCCC/KP/CMP/2006/5/Add.1号文件附件四的2006-2007年两年期联合执行管理计划报告的资料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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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约方为补充活动信托基金捐款,以便在2007年初为

2006-2007年两年期联合执行工作供资,金额水平能允许充分执行2006-2007年两年期联合执行管理计划,包括通过提高秘书处支持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专门小组和/或工作组在进程的开展和决策方面的能力;

20. 书处继续就为联合执行工作筹资的补充活动信托基金的捐款

水平,向作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提交报告。

FCCC/KP/CMP/2006/10/Ad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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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CMP.2号决定

遵约委员会 八条,

27/CMP.1号决定,

做的工作, 的年度报告,1

1. 按照第27/CMP.1号决定附件第三节第2段(d)分段的规定,决定附件所载遵约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补充活动信托基金自愿捐款,以支持遵约委员会2007年的工作。 1 FCCC/KP/CMP/2006/6。

FCCC/KP/CMP/2006/10/Add.1 page 19

附 件

《京都议定书》遵约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1部分:会议的掌握

1. 范 围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第27/CMP.1号决定附件所载“与《京都议定书》之下的遵约有关的程序和机制”中界定的遵约委员会、包括其执行事务组和促进事务。本议事规则的理解应结合并有助于落实上述程序和机制。

2. 定 义

本规则中,除另注明外,各节的序号沿用第27/CMP.1号决定附件中的相应编号,并且:

(a) “委员会”指第二节第1段规定设立的成员委员会;

(b) “全体会议”指第三节规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

(c) “事务组”指第四节和第五节规定的促进事务组或执行事务组;

(d) “主席团”指按照第二节第4段组成的委员会主席团;

(e) “联合主席”指按照第三节第1段在委员会全体会议联合行事的执行

事务组主席和促进事务组主席;

(f) “委员”指根据第二节第3段当选的委员会委员;

(g) “候补委员”指根据第二节第5段当选的候补委员;

(h) “缔约方”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 (i) “有关缔约方”指第六节第2段规定的所提出的履行问题涉及的缔约方; (j) “外交代表”指一缔约方派驻秘书处东道国的代表团团长或代表团指

定外交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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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高级代表”指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外交代表或由国家

元首或政府首脑正式授权的外交代表或另一人,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

织主管部门正式授权的外交代表或另一人;

(l) “指派代表”指有关缔约方按照第八节第2段指派在履行问题的审议

中作为其代表的人;

(m) “秘书处”指第十七节所述的秘书处。

3. 委员和候补委员

1. 委员或候补委员的任期应始于当选后的日历年的1月1日,并根据相关情况分别止于2年或4年后的12月31日。

2. 在不违反本议事规则的前提下,候补委员有权参加全体会议或所属事务组的议事,但无表决权。候补委员只有在代行委员职能时才能够投票。

3. 如委员不能出席全体会议或其当选任职的事务组会议的全部或一部分,其候补委员应代行委员职务。

4. 委员辞职或不能完成规定任期或委员的职责时,其候补委员应暂时代行委员在同一事务组的职务。

5. 委员或候补委员辞职或不能完成规定任期或委员或候补委员的职责时,委员会应请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在下届会议上为余下任期选出一名新任委员或候补委员。

1. 委员和候补委员应以个人身份任职,对于委员会正在审议的任何事项,应以独立和公正的方式行事,并避免实际的或表面的利益冲突。

2. 委员和候补委员在任职前应签署就职宣誓书并同意遵守誓词。就职宣誓书誓词如下:

“我庄严宣誓,我将正直、忠诚、公正、勤恳地行使第27/CMP.1号决定设立的《京都议定书》遵约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职责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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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庄严宣誓,在遵守我在遵约委员会内的责任的前提下,即使在我的职务结束之后,我也决不透露由于我在遵约委员会任职而了解到的任何其他机密信息。

“我将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执行秘书说明,我在遵约委员会所讨论的任何事务中具有的、有可能构成利益冲突或可能不符合遵约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遵守的独立和公正规定的任何利益,我将回避参加遵约委员会有关此种事务的工作。”

3. 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执行秘书收到任何按照第2段所作披露说明,应立即通知主席团。主席团应通知全体会议,该委员或候补委员将回避参加委员会有关此项披露说明所涉事务的工作。

4.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执行秘书,如收到一缔约方关于可能表明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或可能不符合遵约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遵守的独立和公正规定的任何利益的情况的证据,应立即通知主席团和有关委员或候补委员。该证据应提交全体会议审议,除非该委员或候补委员通知主席团,表示自己将回避参加委员会有关此项披露说明所涉事务的工作。否则,在委员或候补委员获得合理机会使自己的主张得到听取之后,全体会议可决定该委员或候补委员不参加一项或多项履行问题的审议以及某一事务组决定的拟订和通过。

5. 如全体会议认为发生了对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遵守的独立和公正规定的重大违反情形,在任何有关委员或候补委员获得合理机会使自己的主张得到听取之后,全体会议可决定中止该委员或候补委员的资格,或建议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取消该委员或候补委员的资格。

6. 委员会在本条之下所作的任何决定均应载入委员会提交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

4. 主席和副主席

1. 会议主持人除行使本规则其他条款赋予的权力之外,应:

(a) 宣布会议的开会和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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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主持会议;

(c) 确保对本规则的遵守;

(d) 准许发言;

(e) 把问题付诸表决并宣布决定;

(f) 就程序问题作出裁决;

(g) 在遵守本规则的条件下全面掌握会议的进行和维持会议秩序。

2. 会议主持人还可提议:

(a) 发言报名截止;

(b) 限制发言者的发言时间,以及限制发言者就某一问题发言的次数;

(c) 暂停或结束辩论;

(d) 暂停会议或休会。

3. 任何会议主持人在履行职务时始终受全体会议领导并在相关情况下受执行事务组或促进事务组领导。

1. 如主席暂时不能以这一身份履行职务,相关事务组的副主席应临时代行该事务组主席职务和全体会议联合主席职务。

2. 如同一事务组的主席和副主席均暂时不能以各自的身份履行职务,该事务组应参照第二节第4段临时为该事务组选出一位主席。

3. 一事务组的主席或副主席辞职或不能完成规定任期或相应的职责时,该事务组应按照第二节第4段从其成员中为余下任期选出一名替补主席或副主席。

5. 议 程

1. 秘书处应在主席团同意下草拟全体会议每次会议的临时议程。

2. 秘书处应在相关事务组主席和副主席同意下草拟该事务组每次会议的临时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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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每次会议的临时议程和时间表草案以及前次会议的报告草稿应按照相应的时间范围尽可能争取在会议开幕前至少四周发送给委员和候补委员。

4. 如有委员提出任何项目,应列入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和事务组每次会议的临时议程。

5. 全体会议或事务组在通过议程时可决定增加紧迫和重要的项目,并删除、推迟或修改项目。

6. 会议和辩论

应按照相应的时间范围尽可能争取在会议开幕前至少四周将会议通知发送给委员和候补委员以及相关情况下的任何指派代表。

1. 在不违反第2款的前提下,全体会议和事务组的会议应公开举行,除非全体会议或事务组自行决定或应有关缔约方的请求决定,由于事关重大,会议的一部分或全部应非公开举行。

2. 在事务组决定的拟订和通过时,只允许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以及秘书处官员在场。

1. 对于秘书处发送给一缔约方的通知或文件,收文日期应视为该缔约方收件回执所示日期或快递服务收件回执所示日期,以时间在前者为准。

2. 对于准备交送委员会的材料、请求或其他文件,委员会的收文日期应视为秘书处收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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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使用电子方式

1. 委员会可酌情在不影响正常的文件分发方式的前提下使用电子方式传输、分发和储存文件。

2. 可能情况下,委员会可在书面程序中使用电子方式拟订和作出决定。

3. 按照本条第2款所作任何决定应视为在秘书处总部作出。

8. 秘 书 处

1. 秘书处应为委员会会议作出安排,并提供所需的服务。

2. 秘书处应在不违反第八节第6段和委员会所提供的任何指导意见的前提下,向公众提供全体会议和事务组的所有文件。

3. 此外,秘书处应履行委员会所规定的或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能就委员会工作所要求的任何其他职能。

9. 语 文

1. 在不违反第八节第9段的前提下,委员会的工作语文为英文。

2. 参加事务组议事的某一缔约方指派代表可用委员会工作语文以外的语文发言,但该缔约方须提供口译。

3. 事务组所作的最后决定应以联合国全部六种正式语文提供,同时考虑到第22条第1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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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事务组的程序

10. 事务组的一般程序

1. 任何缔约方提交的材料如提出本方的履行问题,应列明:

(a) 提交材料的缔约方的名称;

(b) 指出履行问题的陈述;

(c) 据以提出履行问题的《京都议定书》条款和第27/CMP.1号决定的规

定。

2. 提交的材料还应列明:

(a) 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决定中对于该

履行问题适用的任何规定和对于该履行问题适用的附属机构报告;

(b) 对于履行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

(c) 拟请哪个事务组采取行动;

(d) 拟请该事务组采取的行动;

(e) 提交材料所附的全部文件清单。

1. 任何缔约方提交的材料如提出另一缔约方的履行问题,应列明:

(a) 提交材料的缔约方的名称;

(b) 指出履行问题的陈述;

(c) 有关缔约方的名称;

(d) 据以提出履行问题的《京都议定书》条款和第27/CMP.1号决定的规

定;

(e) 履行问题的佐证信息。

2. 提交的材料还应列明:

(a) 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决定中对于该

履行问题适用的任何规定和对于该履行问题适用的附属机构报告;

(b) 拟请哪个事务组采取行动;

(c) 提交材料所附的全部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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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应将根据第15条提交的材料和任何佐证信息提供给所指缔约方的高级

有关缔约方按照第七节至第十节提出的意见和书面材料应包括:

(a) 说明该有关缔约方对审议中的信息、决定或履行问题立场的陈述,包

括所依据的理由;

(b) 关于该缔约方按照第八节第6段请求不予公布的任何信息的说明;

(c) 提交材料或意见所附的全部文件清单。

1. 第14条、第15条和第17条之下的任何提交材料或意见应由缔约方高级代表签署,并以硬拷贝和电子方式交送秘书处。

2. 提交材料或意见的任何有关佐证文件均应附上。

1. 主席团应在收到一项履行问题起7天内决定是否将其分配给适当的事务组处理。主席团可按照第11条以电子方式分配履行问题。

2. 秘书处应立即将履行问题通知参加该事务组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并向他们交送所具备的所有材料。

3. 秘书处还应将履行问题通知参加另一事务组的委员和候补委员。

1. 经初步审查之后,在不违反第八节第4段的前提下,希望向有关事务组提交相关的事实和技术信息的主管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应以书面方式提交这种信息。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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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秘书处应立即将这种信息的提交一事通知参加该事务组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并向他们交送这种信息。

3. 秘书处还应将这种信息的提交一事通知参加另一事务组的委员和候补委员。

如一事务组决定寻求专家意见,该事务组应:

(a) 确定需要征求专家意见的问题;

(b) 指明希望征求的专家;

(c) 确定需遵循的程序。

1. 初步调查结果或最后决定应比照下列各项包含:

(a) 有关缔约方的名称;

(b) 说明所处理的履行问题的陈述;

(c) 据以提出初步调查结果或作出最后决定的《京都议定书》条款和第

27/CMP.1号决定规定,以及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

缔约方会议的其他有关决定的规定;

(d) 关于辩论中所审议的信息的说明,最后决定还应包括确认有关缔约方

曾获得机会就所审议的所有信息提出书面意见;

(e) 议事录摘要,执行事务组的最后决定还应包括说明初步调查结果或具

体指明的任何部分是否得到确认;

(f) 关于履行问题的实质性决定,包括可能适用的任何后果;

(g) 据以作出决定的结论和理由;

(h) 作出决定的地点和日期;

(i) 参加审议履行问题以及拟订和通过决定的委员的姓名。

2. 有关缔约方收到最后决定起45天内就该决定提交的书面意见应由秘书处分发给参加有关事务组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并应纳入委员会提交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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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按照第九节第12段将履行问题专家促进事务组,应由执行事务组作出决定,并附上说明履行问题以及该问题所依据信息的陈述。

2. 秘书处应立即将决定通知有关缔约方。

3. 执行事务组转交促进事务组的履行问题不应要求做初步审查。

11. 促进事务组的程序

1. 在不违反第六节和不妨碍第十六节的前提下,促进事务组可与有关缔约方代表进行对话。

2. 在不违反第六节和第七节的前提下,有关缔约方代表可与促进事务组进行对话,以寻求咨询意见和促进。

3. 促进事务组应通过秘书处接收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有关决定之下所要求的信息。

12. 执行事务组的程序

1. 有关缔约方在提请举行听证会的请求中可说明:

(a) 该缔约方拟提出的问题以及该缔约方准备在听证会上讨论的任何文

件;

(b) 准备在听证会上提出专家证词或意见的任何个人。

2. 有关缔约方在选择代表其出席听证会的个人时,应避免提名提交材料之日前两年内担任过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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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总 则

13. 修 正

1. 对本议事规则的修正,可在委员会全体会议核准拟议修正并向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报告此事之后,由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参照第三节第2段(d)小段作出决定。

2. 委员会全体会议核准的对本议事规则的任何修正在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之前应暂时适用。

14. 最高决定权

如本议事规则的任何规定与《京都议定书》或第27/CMP.1号决定的任何规定相冲突,应分别以《议定书》或该决定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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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CMP.2号决定

适应基金 平的基础上,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今世后代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率先与气候变化及其有害影响作斗争,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第8款,

第3/CMP.1号决定和第28/CMP.1号决定,

5/CP.7号决定、第10/CP.7号决定、第17/CP.7号决定,

1. 循如下原则:

(a) 核证的项目活动所得收益的一部分用于协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

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费用以及用于支付行政费用;

(b) 符合资格的国家以均衡和公平的方式使用资金;

(c) 资金管理的透明和公开;

(d) 为处理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项目和方案按全额适应费用供资;

(e) 适应基金的运作应由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

会议领导和指导,应向该会议负责,该会议应决定基金的总体政策;

(f) 资金管理、运作和使用方面的问责制;

(g) 在适应基金的利用方面不与其他适应供资来源重复;

(h) 资金管理、运作和使用方面的效率和效能;

2. 模式如下:

(a) 将对符合资格的缔约方国家、区域和社区三级的活动提供资金;

(b) 为取得资金安排便利程序,包括建站和高效率的项目制订和审核周期

以及快速处理符合资格的活动;

(c) 项目应是国别驱动,应明确依据符合资格的缔约方的需要、意见和优

先事项,同时除其他外考虑到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减贫战略、国家

信息通报和国家适应新的方案以及所存在的其他相关文书;

(d) 资金应提供给符合资格的国家的具体适应项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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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获取其他资金来源的捐助的能力;

(f) 适应和财务管理方面的胜任能力;

(g) 健全的财务管理,包括使用国际信用标准;

(h) 明确界定的质量保证、管理和执行责任;

(i) 独立的监测、评价和财务审计;

(j) 在实践中学习;

3. 成员应来自《京都议定书》缔约方,应遵循一国一票规则,并且非《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占过半数;

4. 附属履行机构拟出建议,提交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以期通过一项关于下列问题的决定:

(a) 资格标准;

(b) 优先领域;

(c) 收益分成的货币化计算;

(d) 体制安排;

5. 感兴趣的机构在2007年2月23日前向秘书处提交关于准备如何落实本决定的意见;

6. 书处将以上第5段所指提交的材料汇编成一份杂项文件,供附属履行机构第二十六届会议审议;

7. 属履行机构主席在秘书处协助下,以具备资源为前提,在附属履行机构第二十七届会议前组织一次缔约方磋商,以期就以上第4段所指问题交换意见和提出可能的前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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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CMP.2号决定

《京都议定书》之下的能力建设

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 2/CP.7和第29/CMP.1号决定中有关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框架的规定,以及相关的第4/CP.9、第9/CP.9、第2/CP.10和第7/CMP.1号等项决定,

2/CP.7和第2/CP.10号决定,要求缔约方会议通过附属履行机构定期监测该框架实施的进展情况,并向每一届缔约方会议提出报告,

29/CMP.1号决定,该决定要求秘书处向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报告落实能力建设框架所作努力的情况,

组织在《京都议定书》下开展能力建设所做的努力,以及2006年10月在德国的波恩举行的指定国家主管部门首届清洁发展机制非正式论坛,在交流最佳做法和经验教训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

期监测的目的应是促进评估取得的进展、发现问题,有效实施能力建设框架,和支持全面审查,

注意到FCCC/KP/CMP/2006/4和Add.1号文件所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提交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年度报告的有关章节, 测工作的第一步是建立能力建设框架,第29/CMP.1号决定对此作了重申,

框架正在落实之中,

每年另外采取以下措施,依照第29/CMP.1号决定,定期监测各项活动的实施:

(a) 请缔约各方提交资料说明依照第29/CMP.1号决定开展活动的情况; (b) 请有关的多边和双边机构以及私营部门提出它们依照第29/CMP.1号

决定支持落实框架活动的报告,这些活动应符合国家的优先事项,并

得到有关国家机关的首肯;

(c) 秘书处应提出一份根据第29/CMP.1号决定开展活动取得进展情况的

综合报告,报告应吸收以上(a)和(b)分段中所载的资料,以及清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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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执行理事会有关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区域分配和相关能力建设

活动的情况;

(d) 缔约方应考虑将以上(c)分段中提及的综合报告作为定期监测的依据,

并借以推动能力建设框架的全面审查;

重点联合国有关机构和其他组织依照第29/CMP.1号决定,

开展清洁发展机制特定的体制机构和技术性能力建设活动,提高发展中国家的能力,特别是在项目活动较少或没有这类活动的地区和国家;

请缔约各方继续采取措施,帮助非《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应特别注意非洲在吸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方面存在的困难,帮助它们开展第29/CMP.1号决定中确定的能力建设活动,推动它们参加清洁发展机制;

并在适当情况下鼓励有关的国际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组织和其它方面,促进在实践中学习,并进一步加大力度,帮助希望参加清洁发展机制的非《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确定、制定和开展项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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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CMP.2号决定

根据第九条审查《京都议定书》

《公约》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 在第二届会议上对《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次审查,

《京都议定书》启动了重要的行动,有可能对处理气候变化作出决定性的贡献;

《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缔约方提供了一个机会,使它们能够率先与气候变化极其不利影响作斗争,并且推动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行动,包括除其他积极成果外通过其清洁发展机制推动了这种合作行动;

3. 确认可进一步加以研订《京都议定书》的一些要素――特别是适应问题,而且《议定书》的执行还可进一步增强;

对《京都议定书》的第二次审查应于2008年在第四届会议上进行;

次审查应依据最佳科学信息和评估,包括《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四次评估报告》,以及相关的技术、社会和经济信息;

6. 进一步同意第二次审查不应预判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能决定的行动,并且不应导致任何缔约方的新承诺;

按照《京都议定书》第九条第1款,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审查的基础上采取适当行动;

次审查的范围和内容;

2007年8月17日前向秘书处提交关于根据《京都议定书》第九条进行第二次审查的范围和内容以及进行审查所需准备工作的意见,并请秘书处汇集这些提交的材料和据此编出一份综合报告,供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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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CMP.2号决定

《京都议定书》第三条第4款之下的森林管理:意大利

16/CMP.1号决定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该决定附件的第10、11和12段, 16/CMP.1号决定附件第12段的规定,重新审 议在该附件的附录中为该缔约方规定的森林管理数值的材料 1。

在第一个承诺期内,经适用第16/CMP.1号决定附件第10段后,由于《京都议定书》第三条第4款下森林管理造成的,以及在《京都议定书》第六条下开展的森林管理项目活动造成的意大利配量增减,不应超过2.78Mt C/年乘以5。

1 FCCC/KP/CMP/2005/MISC.2和FCCC/SBSTA/2006/MIS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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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CMP.2号决定

在《京都议定书》之下所设各机构

任职的个人的特权和豁免

《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

第3/CMP.1号决定、第9/CMP.1号决定、第11/CMP.1号决定、第22/CMP.1号决定、第27/CMP.1号决定、第33/CMP.1号决定, 具有根据各自的国家立法确定与特权和豁免有关的安排的主权权力, 订 1 的“联合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三方关于《公约》秘书处总部的协定”2,

进一步《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3,

1. 《京都议定书》之下所设各机构 4 任职的个人需要能够独立和有效地履行公务;

2. 秘书采取行动,包括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出面斡旋,特别是应对参与根据《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设立的机制的私营或公营法律实体提出的关注或问题,以求尽量减少针对在《京都议定书》之下所设各机构任职的个人发生争端、指控和诉求的风险;

3. 秘书向在《京都议定书》之下所设各机构任职的任何个人就与履行公务有关的任何关注或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协助;

4. 秘书酌情就以上第3段所指任何关注或问题征求有关所设机构主席的意见; 1

2

3

4 2005年12月5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签署。 见第15/CP.2号决定和FCCC/CP/1996/MISC.1号文件。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卷,(英文)第15页,1949年2月13日。 此处提及的所设各机构包括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和遵约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专家,以及第八条专家审评组成员和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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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秘书酌情与(各)所涉缔约方的国家联络点和主管部门联系,以讨论以上第3段所指任何关注或问题;

6. 执行秘书在具备资源的前提下并在其总体预算权力范围内为本决定所述活动支付必要费用;

7. 秘书将本决定所述活动的资源需要列入2008-2009两年期方案概算;

8. 执行秘书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特别是联系可能提出的与《京都议定书》之下所设各机构有关的任何关注或问题,向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提交报告;

9. 请缔约方在2007年2月23日前向秘书处提交关于这个项目的意见,以便加以汇编;

10. 属履行机构在第二十六届会议上继续审议此事,包括FCCC/SBI/ 2006/21号文件所述备选办法以及缔约方根据上文第9段提交的意见,以期将一项决定草案转交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未来某届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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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CMP.2号决定

白俄罗斯关于修正《京都议定书》附件B的提案

《京都议定书》附件B和承担量化减排承诺的提案,

其第32/CMP.1号决定,

FCCC/KP/CMP/2006/2号文件所载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来文, 共和国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遵守《京都议定书》规定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进展, 共和国已根据《京都议定书》第二十一条第7款以书面形式同意通过FCCC/KP/CMP/2006/9号文件所载对《京都议定书》附件B的一项修正案,

1. 决定附件所载对《京都议定书》附件B的修正案;

2. 承诺期不核算《京都议定书》第三条第4款和第16/CMP.1号决定所述森林管理引起的温室气体人为源排放量和汇清除量;

3. 共和国将利用《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之下转让的任何收入,经白俄罗斯共和国有关当局批准后,进一步采取温室气体减排措施;

4. 共和国在第一承诺期内除了按照第11/CMP.1号决定附件第6段计算的承诺期储备量之外,还应在国家登记册中保持按照《京都议定书》第三条

第7款和第8款所计算的其分配量7%的储备量;

5. 《京都议定书》缔约方批准、接受或认可本决定附件所载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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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以下案文 1 应插在奥地利和比利时项目之间:

白俄罗斯 *

1 表示白俄罗斯属于正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之一。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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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CMP.2号决定

行政、财务和体制事项

书处就行政和财务事项编制的文件所载资料,1 15/CP.1号决定中通过的缔约方会议财务程序也适用于《京都议定书》,2

一、2004-2005两年期审定财务报表

两年期的审定财务报表、联合国审计委员会的审计报告及秘书处就审计报告提出的评论意见;

国为审计《公约》账目作了安排并提出了宝贵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执行秘书酌情贯彻审计员的建议;

二、2006-2007两年期预算执行情况

4. 注意到关于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财务执行情况报告,包括《公约》所有信托基金的缴款状况;

时向核心预算交纳了缴款的缔约方;

便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参与《公约》进程提供了缴款,以及向补充活动信托基金提供了捐款;

7. 鼓励缔约各方加大力度为参与《公约》进程信托基金和补充活动信托基金捐款,以满足2006-2007年的需求;

执行秘书在未来的报告中更详细地概述补充基金所包括每项活动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1

2 FCCC/SBI/2006/14和Add.1-2, FCCC/SBI/2006/15和FCCC/SBI/2006/ INF.6。 根据《京都议定书》第13条第5款。

FCCC/KP/CMP/2006/10/Add.1 page 41

国政府向核心预算提供766,938欧元的年度自愿捐款及作为波恩秘书处的东道国政府提供1,789,522欧元的特别捐款;

多缔约方没有向核心预算缴款;

11. 促请尚未向核心预算提供缴款的缔约方不加拖延地立即缴款,铭记根据财务程序,缴款应于每年1月1日交付;

三、2008-2009两年期方案预算

12. 请执行秘书提出2008-2009两年期方案概算供附属履行机构第二十六届会议审议,其中应包括参照联大第五十九届会议作出的决定而有可能需要列入的会议服务应急资金;

附属履行机构第二十六届会议提出方案预算,供《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三届会议和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通过;

附属履行机构授权执行秘书通知缔约各方按照建议的预算而应交纳的2008年缴款;

四、《总部协定》的执行情况

(8/CP.12),其中批准对联合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之间关于《公约》秘书处总部的协定修改以反映《京都议定书》生效的议定书 3 。

4作出

3 修改联合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之间关于《公约》

联合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之间关于《公约》秘秘书处总部的协定的议定书,于2005年12月7日签署。 4

书处总部的协定,于1996年6月20日签署。

FCCC/KP/CMP/2006/10/Add.1

page 42

第1/CMP.12号决议

向肯尼亚政府和内罗毕市人民表示感谢 应肯尼亚政府邀请于2006年11月6日至17日在内罗毕

1. 帮助使《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二届会议和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得以在内罗毕举行;

2. 肯尼亚政府向内罗毕市和该市人民转达《公约》缔约方会议和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感激之情,感谢他们给予与会者的盛情接待和热烈欢迎。

-- -- -- -- --

联合国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Distr. GENERAL FCCC/KP/CMP/2006/10/Add.1 26 January 200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

《公约》缔约方会议

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

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报告会议于

2006年11月6日至17日

在内罗毕举行

第二部分: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

《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采取的行动

GE. 07-60291 (C)

270307 300307

FCCC/KP/CMP/2006/10/Add.1

page 2

1/CMP.2

2/CMP.2

3/CMP.2

4/CMP.2

5/CMP.2

6/CMP.2

7/CMP.2

8/CMP.2

9/CMP.2

10/CMP.2

11/CMP.2

1/CMP.2

目 录 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 《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决定 与清洁发展机制有关的进一步指导意见...........................《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执行情况..................................关于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导意见...................遵约委员会........................................................................适应基金...........................................................................《京都议定书》之下的能力建设......................................根据第九条审查《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第三条第4款之下的森林管理: 意大利...............................................................................在《京都议定书》之下所设各机构任职的个人的 特权和豁免.......................................................................白俄罗斯关于修正《京都议定书》附件B的提案...........行政、财务和体制事项.....................................................向肯尼亚政府和内罗毕市人民表示感谢........................... 3 12 13 18 30 32 34 35 36 38 40 42

FCCC/KP/CMP/2006/10/Add.1 page 3

第1/CMP.2号决定

与清洁发展机制有关的进一步指导意见 7/CMP.1和第6/CMP.2号决定, 量也在增加, 112个指定国家主管部门,其中91个在发展中国家缔约方, 率、节约有效和透明, 2款, 各该所在缔约方的固有权利, 的技术和专门知识,

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关于二氧化碳的捕获和储存问题的特别报告 1 全面评估了二氧化碳捕获和储存技术作为缓解办法所涉的科学、技术、环境、经济和社会问题, 技术、方法学、法律和政策问题,包括执行理事会提交《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的报告中所指出的问题, 。 1

FCCC/KP/CMP/2006/10/Add.1

page 4

一、一般事项

1. 2005-2006年年度报告,以及所提供的关于以下方面的信息:409个已登记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1,880万核证的排减量发放;17个经营实体的认证/指定;71项基准和监测方法的核可,包括10项综合方法;以及为协助项目参与方而通过了新的和修订的工具、手册及澄清意见;

2. 1段所指信息反映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在报告期内呈指数式增长;

3. 到认证并得到执行理事会临时指定的实体为经营实体,以履行本决定附件所列部门特定的审定职能和/或部门特定的核查职能;

4. 将第7/CMP.1号决定第4段所指为登记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而提交材料的截止日期从2006年12月31日延至2007年3月31日;

5. 便利进行认证工作,执行理事会可在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休会期间对一个指定经营实体中止/撤回认证和恢复/重新认证;

二、治理事项

6. 计划、根据第7/CMP.1号决定第13段(b)分段的规定向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提供该计划的新版本 2,以及在所具备的资源限度内,联系机制活动的大幅增长,执行措施进一步精简程序和进程;

7. 执行理事会:

(a) 经常审查管理计划并作必要调整,以继续确保清洁发展机制高效率、

节约有效、透明和连贯一致地运作;

(b) 继续进行编拟其决定清单的工作,争取在2007年第一季度末之前公开发

行决定清单,并在以后的每次执行理事会会议之后加以更新;

(c) 更好地公开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并将这方面的信息编入决定清单; 2 FCCC/KP/CMP/2006/4/Add.1 (Part II)。

FCCC/KP/CMP/2006/10/Add.1 page 5

(d) 按照清洁发展机制管理计划的建议增进与项目参与方的对话,并找出

确保与项目参与方公平和透明互动的其他途径;

(e) 进一步强调其行政领导和监督作用,途径包括确保有效利用专门小组、

其他外部专家和秘书处等支助结构,以及加强指定经营实体的作用;

(f) 利用和进一步拟订管理指标;

8. 计划的修订,执行理事会应:

(a) 在必要情况下,根据秘书处按照执行理事会所指出的需要拟出的草案,通

过对管理计划的修订;

(b) 作为会议报告的附件,公布执行理事会所通过的对管理计划的任何修

订;

(c) 将管理计划的最新版本提交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

缔约方会议的每届会议,以供参考;

9. 书处迅速落实执行理事会通过的清洁发展机制管理计划;

10. 执行理事会向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报告在当前治理结构之下处理急剧增长的工作量的能力;

11. 执行理事会考虑在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届会之前提供年度报告、包括任何附件和增编的必要性;该报告应涵盖从上届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直到与本届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结合举行的执行理事会会议为止的时期;

12. 执行理事会为指定经营实体拟订关于核查和审定的指导意见,以提高核查和审定报告的质量和一致性;

三、方法学和额外性

广泛涵盖各种方法学方针和适用性条件的综合的和核准的方法,以及备选的“用于确定基准情景和证明额外性的综合工具”3;

: 3 载于。

FCCC/KP/CMP/2006/10/Ad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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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由项目参与方制订并由执行理事会核准更多具有广泛适用性条件的方

法,以增加所核准的方法的可行性和用途;

(b) 缔约方、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工业界以及其他方面支持项目参

与方研订广泛适用的方法;

(a) 提供不具约束力的关于证明额外性的最佳做法示例,以协助拟订项目

设计书,特别是为小规模项目活动拟订项目设计书;

(b) 继续努力扩大方法的适用范围,同时维持这些方法的环境完整性,并

确保综合方法与已核准的基础方法一样全面覆盖各种方法学方针和适

用条件;

(c) 进一步开发有助于项目参与方设计或应用方法从而确保一致性和简明

性的通用和方便用户的方法学工具;

执行理事会:

(a) 作为最高优先事项,最后完成关于活动方案之下项目活动定义的指导

意见和关于作为单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登记的程序;

(b) 作为最高优先事项,完成改进“额外性的证明和评估方法”的工作,

以此贯彻第7/CMP.1号决定第25段(b)分段;

(c) 继续审议关于证明额外性的新建议,以期将核准的证明额外性的办法

纳入基准方法,并向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

方会议第三届会议报告;

(d) 在可能情况下,留出至少30天的时间,以便公众响应理事会提出的征

询公众意见的呼吁提交材料;

组织、非政府组织 4 和其他方面响应理事会提出的征询公众意见的呼吁;

就考虑将碳的捕获和储存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问题提交的材料 5、秘书处结合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第二十四届会议组织的会期研讨4 包括工商界非政府组织、环境非政府组织、地方政府和市政部门组织、土著人民组织,以 FCCC/KP/CMP/2006/MISC.2。 及从事研究的非政府组织和独立的非政府组织。 5

FCCC/KP/CMP/2006/10/Add.1 page 7

以及执行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报告附件13所载执行理事会的建议和会的报告 6,

分析意见;

执行理事会继续审议关于新方法的建议,包括关于将在地质构造中捕获和储存二氧化碳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项目设计书,以期进一步认识和了解本决定所述与清洁发展机制有关的事项;新的方法应考虑到本决定中的指导意见;理事会在核准将这类方法用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前,须得到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提出的进一步指导意见;

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方面组织全球和区域研讨会,以增进关于二氧化碳捕获和储存技术及其应用的能力建设并在这些研讨会上广泛交流信息;

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2007年5月31日前向秘书处提供关于下列问题的信息:

(a) 长期物理渗漏(渗流)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水平;

(b) 项目边界问题(诸如国际水体中的储存库、使用同一个储存库的若干项

目)以及涉及一个以上国家的项目(跨国界项目);

(c) 入计期结束后可能需要的监测储存库和任何补救措施的长期责任;

(d) 对储存点的长期责任;

(e) 储存库的任何长期渗流的核算办法;

(f) 对照温室气体释放的可能性据以选择适当储存点的标准和步骤;

(g) 储存点和运输等相关基础设施的物理渗漏(渗流)的潜在渗漏路径和现

场特点以及对其进行监测的方法;

(h) 储存库的运作(如,竖井密封和弃置程序)、储存库内的二氧化碳分布

动力学以及补救问题;

(i) 其他任何相关事项,包括环境影响;

缔约方考虑到以上第21段所述提交材料,于2007年9月21日前就将在地质构造中捕获和储存二氧化碳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问题向秘书处提交材料,论述该段中所指的问题; 6 FCCC/KP/CMP/2006/3。

FCCC/KP/CMP/2006/10/Ad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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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缔约方在附属科书处汇集和提供以上第21段和第22段所指信息,

学技术咨询机构第二十七届会议上审议;

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在第二十七届会议上就将在地质构造中捕获和储存二氧化碳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问题拟出建议,供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审议,以期在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四届会议上作出一项决定;

执行理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报告的附件16和执行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报告的附件18;7

征询公众意见的呼吁之后为证明土地符合清洁发展机制之下造林和再造林项目活动资格而拟出新的程序,为此要安排再次呼吁公众就最后草案提出意见;

缔约方、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于2007年2月23日前向秘书处提交关于对第6/CMP.1号决定之下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小规模造林和再造林项目活动限度作可能的修改所产生的影响的意见,供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第二十六届会议审议;

第17/CP.7号决定第6段(c)分段所指清洁发展机制小规模造林和再造林项目活动的定义修改如下:

(a) 第一类项目活动保持不变,即,可再生能源项目活动最大输出能力应

为15 兆瓦(或适当当量);

(b) 第二类项目活动或使供方和/或需方减少能源消费量的提高能源效率

项目活动,应限定为每年最大输出量60千兆瓦时(或适当当量)的活动;

(c) 第三类项目活动,即所谓其他项目活动,应限定为每年所形成排减量

低于60千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其他项目活动;

缔约方、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向执行理事会就准备将非可再生生物量改为可再生生物量的清洁发展机制小规模项目活动的方法提出建议,论述与渗漏、可再生和非可再生生物量的区分以及与第17/CP.7号决定第7段(a)分段的一致性有关的问题; 7 载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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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理事会就计算准备将非可再生生物量改为可再生生物量的清洁发展机制小规模项目活动排减量的简化方法向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提出建议;执行理事会在核准将这类方法用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之前,须得到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同意;

四、区域分布和能力建设

31. 欢迎指定国家主管部门论坛的设立,该论坛通过共享信息和经验的途径也可促进更广泛的参与;

“清洁发展机制市场”方面的进展,并请尽快予以启动;

按照第7/CMP.1号决定第33段的请求,就关于区域和分区域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分布、影响其公平分布的系统或体系障碍以及解决这些障碍的备选办法的信息,向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提出的建议 8;

继续促进项目活动的区域分布;

会议第二届会议的报告所指出的公平区域分布方面的障碍,以及处理资金、技术和体制等方面障碍的必要性;

平区域分布方面的上述障碍而作的努力;

国秘书处在《公约》第十二届会议和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的高级别会议开幕时所宣布的在非洲促进清洁发展机制的“内罗毕框架”;

努力促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公平区域分布;

愿的《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考虑进一步举措,包括直接或酌情通过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支持,以便在非《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8 载于FCCC/KP/CMP/2006/4/Add.1(Part I),附件3。

FCCC/KP/CMP/2006/10/Add.1

page 10

方、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非洲发展中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确定和制订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包括提供启动费用;

有意愿的非《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参与南南合作,包括分享在确定和制订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方面的经验;

融机构以及私营部门和公营部门考虑在非《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特别是非洲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提供投资的进一步备选办法;

列缔约方提供捐助,以便举办清洁发展机制管理计划没有提供经费的额外的指定国家管理部门论坛;

五、关于清洁发展机制的工作所需资源

43. 前预期,如果缔约方为2006年认捐的全部金额于2007年初付齐,收益分成中用于支付业务工作行政开支的资源将在2007年中期形成;

44. 列缔约方立即向补充活动信托基金提供捐款,以便为2006-2007两年期关于清洁发展机制的工作提供资金;

45. 继续在年度报告中提供有关用于支付行政开支的收益分成中所获的收入状况和预测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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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获得认证并由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临时指定、建议

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

指定进行具体部门范围审定和核查/核准的实体 指定涵盖和建议指定涵盖的部门范围

审定 核查/核证 实体名称

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

Bureau Veritas Quality International Holding SA

Det Norske Veritas Certification Ltd.

Korean Foundation for Quality

KPMG Sustainability B.V.

Lloyd's Register Quality Assurance Ltd.

PricewaterhouseCoopers – South Africa

Spanish Association for Standardisation and Certification

Tohmatsu evaluation and Certification Organization, Co. Ltd.

TÜV Süd Industrie Service GmbH

TÜV Industrie Service GmbH, TÜV Rheinland Group

TÜV Nord Certification GmbH 1, 2, 3 8, 9 1, 2, 3 13 1, 2, 3 8, 9 1, 2, 3 1, 2, 3 8, 9, 14 13 4, 5, 6, 7, 10, 11, 12, 13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5 1, 2, 3

注: 数字1至15表示执行理事会所确定的部门范围。详见。

FCCC/KP/CMP/2006/10/Add.1

page 12

第2/CMP.2号决定

《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执行情况

述《公约》的目标, 《京都议定书》第三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2/CMP.1号决定、第9/CMP.1号决定及其附件(联合执行指南)和第10/CMP.1号决定,

欢迎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启动委员会之下核查程序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需要在自己经验的基础上,并酌情考虑到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的经验,在第9/CMP.1号决定所载规定的执行方面进一步努力工作,

委员会FCCC/KP/CMP/2006/5号文件附件一所载根据联合执行指南第3段(g)分段和第10/CMP.1号决定第2段(a)分段拟订的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

2. 鼓励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定期审查这一议事规则,如有必要,提出任何修正或增补建议,以维持其有效、节约和透明的运作;

委员会FCCC/KP/CMP/2006/5号文件附件二以及FCCC/KP/CMP/ 2006/5/Add.1号文件附件一和二所载根据联合执行指南第3段(e)分段和第10/CMP.1号决定第2段(d)分段拟订的联合执行项目设计书表格;1

执行监督委员会参照所获得的经验,酌情对联合执行项目设计书表格进行任何修正或增补,并在提交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年度报告中阐述任何此种修订或增补,以供了解。

1 连同表格每页的以下脚注一并获得通过:“本模板不得改动。填写时不得更改/增添标题或标识、格式或字体。”

FCCC/KP/CMP/2006/10/Add.1 page 13

第3/CMP.2号决定

关于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导意见

规定的《公约》目标, 2/CMP.1号决定、第9/CMP.1号决定及其附件(联合执行指南)和第10/CMP.1号决定,

确认为实施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之下的核查程序而开展的工作所取得的重大进展,

执行监督委员会之下的进程初始阶段缺乏适足和可预测的资金及这种情况对联合执行工作所需支助服务的影响,

完成关于联合执行的工作必须具备足够的资金和人力资源以支持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的工作,

表示深切感谢自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以来为联合执行工作慷慨捐款的缔约方,

9/CMP.1号决定第7段,其中指出,联合执行指南中所载与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职能有关的程序引起的任何行政费用应由《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和项目参与方共同承担,并忆及第10/CMP.1号决定第2段(h)分段,其中请委员会为与其活动有关的行政费用拟出收费规定,

支持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工作而申请资金和报告所分配资源必须做到一致和透明,

13个缔约方按照联合执行指南第20段向秘书处提供了关于各自指定联络点的信息,有8个缔约方提供了各自关于本国联合执行项目指南和核准程序的信息,

一、一般事项

愿意参加联合执行项目的缔约方,凡尚未按照联合执行指南第20段提供信息的,向秘书处提供这种信息;

FCCC/KP/CMP/2006/10/Add.1

page 14

合执行监督委员会的年度报告(2005-2006)及其增编(FCCC/KP/CMP/2006/5和Add.1),包括委员会开始工作的第一年在拟订工作方案和预算、执行委员会之下的核查程序、确立委员会之下的资格认证进程、编制项目设计书表格以及相关的指导意见和旨在协助项目参与方的澄清意见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二、治 理

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根据第10/CMP.1号决定第2(g)段拟出了管理计划并努力精简程序和进程,特别是在考虑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的经验方面,以及在设法为项目参与方、利害关系方和大众提供信息方面;

执行监督委员会为向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报告起见,对联合执行管理计划进行经常审查,并作必要调整,以继续确保委员会和有关联合执行的活动的高效率、节约有效和透明运作,为此,除其他外途经包括:

(a) 在联合执行工作的原则和宗旨需要并与之相符的情况下确定并执行进

一步的措施,以加强联合执行进程及其对缔约方和利害关系方需要的

响应能力;

(b) 采用适当的管理指标;

5. 在对于修订联合执行管理计划,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应:

(a) 视需要根据秘书处按照委员会指出的要求拟订的草案通过对执行计划

的修订;

(b) 作为会议报告的附件公布委员会所通过的对管理计划的任何修订;

(c) 将最新版本的管理计划提交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

缔约方会议的每届会议,以供参考;

书处迅速执行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所通过的管理计划;

秘书处所保持的《气候公约》联合执行网站上反映的关于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决定的信息,以及关于委员会工作现状的信息;

8. 鼓励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继续执行确保透明的措施,为此除其他外可发表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专门小组和/或工作组的常规报告、与服务对象联络,以及与利害关系方交流信息;

FCCC/KP/CMP/2006/10/Add.1 page 15

执行监督委员会强调其行政执行和监督作用,包括建立或加强必要的支助结构,其中包括相关的小组委员会、专门小组和/或工作组、得到资格认证的独立实体以及为整个系统服务的秘书处;

10. 决定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的行政执行和监督作用除其他外包括:

(a) 工作的一般管理和组织,包括设立小组委员会、专门小组和/或工作组; (b) 确定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专门小组和/或工作组所需

要的服务和行政支助功能,以及支持这方面工作的财政资源;

书处加强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管理计划中确定的向委员会提供的服务和行政支助;

12. 请附属履行机构在第二十六届会议上联系审议2008-2009年方案预算,审议通过增加每日生活津贴为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提供报酬问题,即在标准费率基础上提高40%,但不超过每年5,000美元,同时铭记这个金额不能代表对他们所提供的服务的充分补偿,而只是代表对他们所牺牲的大量时间和经济利益的一种承认,以期向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建议请秘书处作出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的适当安排;

属履行机构在第二十六届会议上联系审议2008-2009年方案预算,审议从补充活动信托基金专用于资助联合执行工作的部分中支付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全体委员和候补委员旅费和每日生活津贴的问题,以期向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建议请秘书处相应调整《气候公约》的做法;

A.

14. 按照第1/CMP.2号决定界定的清洁发展机制之下小规模项目活动的订正起限执行项目的起限;

B.

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提供的关于按照第10/CMP.1号决定第2段(h)分段所拟在委员会活动方面收取行政费用的规定的信息;

16. 于FCCC/KP/CMP/2006/5/Add.1号文件附件三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

FCCC/KP/CMP/2006/10/Add.1

page 16

编拟的收费结构:

(a) 认证费:

(一)

(二) 申请费:每次申请15,000美元(一次付清,不退还); 评估小组的工作费用:申请人或经认证的独立实体直接付款;

(b) 核查报告处理费:1

(一) 特定日历年有关项目产生的第一个15,000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人

为源排放量减少或人为汇清除量增加每吨二氧化碳当量0.10美元;

特定日历年有关项目产生的超过15,000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任何

量,其人为源排放量减少或人为汇清除量增加每吨二氧化碳当量

0.20美元; (二)

(三) 根据上文第16段(b)分段(一)项和第16段(b)分段(二)项段计算的

收费,相等于该项目人为源排放减少量或人为汇清除增加量入计

期内的预期年平均产生量,应该在关于项目设计书的决定报告根

据联合执行指南第34段提交秘书处时预先付清;这笔预付款可根

据上文第16段(b)分段(一)项和第16段(b)分段(二)项从第一笔应

付款中扣除;如果不提交核查报告,超过3万美元的预付款将退回;

(四) 项目人为源排放量减少或人为汇清除量增加入计期内的预期年平

均产生量低于15,000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不付上文第16段(b)分

段(三)项所述的预付款;应付预付款最高额为35万美元;

17. 请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在秘书处的协助下,就秘书处从收费中获得

的委员会活动方面的行政费收入,每年向作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提交报告,以便对这些安排作必要的审查;

18. 对于2006-2007年两年期联合执行管理计划所述的

要求,2006-2007年两年期联合执行工作的资源短缺,目前估计约为200万美元;2 1

“核查报告”系指经认证的独立实体根据联合执行指南第38段向秘书处提交的关于人为源排放量减少或人为汇清除量增加方面的报告。 2该数字根据载于FCCC/KP/CMP/2006/5/Add.1号文件附件四的2006-2007年两年期联合执行管理计划报告的资料计算。

FCCC/KP/CMP/2006/10/Add.1 page 17

19. 约方为补充活动信托基金捐款,以便在2007年初为

2006-2007年两年期联合执行工作供资,金额水平能允许充分执行2006-2007年两年期联合执行管理计划,包括通过提高秘书处支持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专门小组和/或工作组在进程的开展和决策方面的能力;

20. 书处继续就为联合执行工作筹资的补充活动信托基金的捐款

水平,向作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提交报告。

FCCC/KP/CMP/2006/10/Ad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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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CMP.2号决定

遵约委员会 八条,

27/CMP.1号决定,

做的工作, 的年度报告,1

1. 按照第27/CMP.1号决定附件第三节第2段(d)分段的规定,决定附件所载遵约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补充活动信托基金自愿捐款,以支持遵约委员会2007年的工作。 1 FCCC/KP/CMP/2006/6。

FCCC/KP/CMP/2006/10/Add.1 page 19

附 件

《京都议定书》遵约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1部分:会议的掌握

1. 范 围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第27/CMP.1号决定附件所载“与《京都议定书》之下的遵约有关的程序和机制”中界定的遵约委员会、包括其执行事务组和促进事务。本议事规则的理解应结合并有助于落实上述程序和机制。

2. 定 义

本规则中,除另注明外,各节的序号沿用第27/CMP.1号决定附件中的相应编号,并且:

(a) “委员会”指第二节第1段规定设立的成员委员会;

(b) “全体会议”指第三节规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

(c) “事务组”指第四节和第五节规定的促进事务组或执行事务组;

(d) “主席团”指按照第二节第4段组成的委员会主席团;

(e) “联合主席”指按照第三节第1段在委员会全体会议联合行事的执行

事务组主席和促进事务组主席;

(f) “委员”指根据第二节第3段当选的委员会委员;

(g) “候补委员”指根据第二节第5段当选的候补委员;

(h) “缔约方”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 (i) “有关缔约方”指第六节第2段规定的所提出的履行问题涉及的缔约方; (j) “外交代表”指一缔约方派驻秘书处东道国的代表团团长或代表团指

定外交成员;

FCCC/KP/CMP/2006/10/Ad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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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高级代表”指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外交代表或由国家

元首或政府首脑正式授权的外交代表或另一人,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

织主管部门正式授权的外交代表或另一人;

(l) “指派代表”指有关缔约方按照第八节第2段指派在履行问题的审议

中作为其代表的人;

(m) “秘书处”指第十七节所述的秘书处。

3. 委员和候补委员

1. 委员或候补委员的任期应始于当选后的日历年的1月1日,并根据相关情况分别止于2年或4年后的12月31日。

2. 在不违反本议事规则的前提下,候补委员有权参加全体会议或所属事务组的议事,但无表决权。候补委员只有在代行委员职能时才能够投票。

3. 如委员不能出席全体会议或其当选任职的事务组会议的全部或一部分,其候补委员应代行委员职务。

4. 委员辞职或不能完成规定任期或委员的职责时,其候补委员应暂时代行委员在同一事务组的职务。

5. 委员或候补委员辞职或不能完成规定任期或委员或候补委员的职责时,委员会应请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在下届会议上为余下任期选出一名新任委员或候补委员。

1. 委员和候补委员应以个人身份任职,对于委员会正在审议的任何事项,应以独立和公正的方式行事,并避免实际的或表面的利益冲突。

2. 委员和候补委员在任职前应签署就职宣誓书并同意遵守誓词。就职宣誓书誓词如下:

“我庄严宣誓,我将正直、忠诚、公正、勤恳地行使第27/CMP.1号决定设立的《京都议定书》遵约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职责和权力。

FCCC/KP/CMP/2006/10/Add.1 page 21

“我还庄严宣誓,在遵守我在遵约委员会内的责任的前提下,即使在我的职务结束之后,我也决不透露由于我在遵约委员会任职而了解到的任何其他机密信息。

“我将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执行秘书说明,我在遵约委员会所讨论的任何事务中具有的、有可能构成利益冲突或可能不符合遵约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遵守的独立和公正规定的任何利益,我将回避参加遵约委员会有关此种事务的工作。”

3. 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执行秘书收到任何按照第2段所作披露说明,应立即通知主席团。主席团应通知全体会议,该委员或候补委员将回避参加委员会有关此项披露说明所涉事务的工作。

4.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执行秘书,如收到一缔约方关于可能表明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或可能不符合遵约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遵守的独立和公正规定的任何利益的情况的证据,应立即通知主席团和有关委员或候补委员。该证据应提交全体会议审议,除非该委员或候补委员通知主席团,表示自己将回避参加委员会有关此项披露说明所涉事务的工作。否则,在委员或候补委员获得合理机会使自己的主张得到听取之后,全体会议可决定该委员或候补委员不参加一项或多项履行问题的审议以及某一事务组决定的拟订和通过。

5. 如全体会议认为发生了对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遵守的独立和公正规定的重大违反情形,在任何有关委员或候补委员获得合理机会使自己的主张得到听取之后,全体会议可决定中止该委员或候补委员的资格,或建议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取消该委员或候补委员的资格。

6. 委员会在本条之下所作的任何决定均应载入委员会提交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

4. 主席和副主席

1. 会议主持人除行使本规则其他条款赋予的权力之外,应:

(a) 宣布会议的开会和散会;

FCCC/KP/CMP/2006/10/Ad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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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主持会议;

(c) 确保对本规则的遵守;

(d) 准许发言;

(e) 把问题付诸表决并宣布决定;

(f) 就程序问题作出裁决;

(g) 在遵守本规则的条件下全面掌握会议的进行和维持会议秩序。

2. 会议主持人还可提议:

(a) 发言报名截止;

(b) 限制发言者的发言时间,以及限制发言者就某一问题发言的次数;

(c) 暂停或结束辩论;

(d) 暂停会议或休会。

3. 任何会议主持人在履行职务时始终受全体会议领导并在相关情况下受执行事务组或促进事务组领导。

1. 如主席暂时不能以这一身份履行职务,相关事务组的副主席应临时代行该事务组主席职务和全体会议联合主席职务。

2. 如同一事务组的主席和副主席均暂时不能以各自的身份履行职务,该事务组应参照第二节第4段临时为该事务组选出一位主席。

3. 一事务组的主席或副主席辞职或不能完成规定任期或相应的职责时,该事务组应按照第二节第4段从其成员中为余下任期选出一名替补主席或副主席。

5. 议 程

1. 秘书处应在主席团同意下草拟全体会议每次会议的临时议程。

2. 秘书处应在相关事务组主席和副主席同意下草拟该事务组每次会议的临时议程。

FCCC/KP/CMP/2006/10/Add.1 page 23

3. 每次会议的临时议程和时间表草案以及前次会议的报告草稿应按照相应的时间范围尽可能争取在会议开幕前至少四周发送给委员和候补委员。

4. 如有委员提出任何项目,应列入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和事务组每次会议的临时议程。

5. 全体会议或事务组在通过议程时可决定增加紧迫和重要的项目,并删除、推迟或修改项目。

6. 会议和辩论

应按照相应的时间范围尽可能争取在会议开幕前至少四周将会议通知发送给委员和候补委员以及相关情况下的任何指派代表。

1. 在不违反第2款的前提下,全体会议和事务组的会议应公开举行,除非全体会议或事务组自行决定或应有关缔约方的请求决定,由于事关重大,会议的一部分或全部应非公开举行。

2. 在事务组决定的拟订和通过时,只允许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以及秘书处官员在场。

1. 对于秘书处发送给一缔约方的通知或文件,收文日期应视为该缔约方收件回执所示日期或快递服务收件回执所示日期,以时间在前者为准。

2. 对于准备交送委员会的材料、请求或其他文件,委员会的收文日期应视为秘书处收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FCCC/KP/CMP/2006/10/Ad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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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使用电子方式

1. 委员会可酌情在不影响正常的文件分发方式的前提下使用电子方式传输、分发和储存文件。

2. 可能情况下,委员会可在书面程序中使用电子方式拟订和作出决定。

3. 按照本条第2款所作任何决定应视为在秘书处总部作出。

8. 秘 书 处

1. 秘书处应为委员会会议作出安排,并提供所需的服务。

2. 秘书处应在不违反第八节第6段和委员会所提供的任何指导意见的前提下,向公众提供全体会议和事务组的所有文件。

3. 此外,秘书处应履行委员会所规定的或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能就委员会工作所要求的任何其他职能。

9. 语 文

1. 在不违反第八节第9段的前提下,委员会的工作语文为英文。

2. 参加事务组议事的某一缔约方指派代表可用委员会工作语文以外的语文发言,但该缔约方须提供口译。

3. 事务组所作的最后决定应以联合国全部六种正式语文提供,同时考虑到第22条第1款的规定。

FCCC/KP/CMP/2006/10/Add.1 page 25

第2部分:事务组的程序

10. 事务组的一般程序

1. 任何缔约方提交的材料如提出本方的履行问题,应列明:

(a) 提交材料的缔约方的名称;

(b) 指出履行问题的陈述;

(c) 据以提出履行问题的《京都议定书》条款和第27/CMP.1号决定的规

定。

2. 提交的材料还应列明:

(a) 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决定中对于该

履行问题适用的任何规定和对于该履行问题适用的附属机构报告;

(b) 对于履行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

(c) 拟请哪个事务组采取行动;

(d) 拟请该事务组采取的行动;

(e) 提交材料所附的全部文件清单。

1. 任何缔约方提交的材料如提出另一缔约方的履行问题,应列明:

(a) 提交材料的缔约方的名称;

(b) 指出履行问题的陈述;

(c) 有关缔约方的名称;

(d) 据以提出履行问题的《京都议定书》条款和第27/CMP.1号决定的规

定;

(e) 履行问题的佐证信息。

2. 提交的材料还应列明:

(a) 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决定中对于该

履行问题适用的任何规定和对于该履行问题适用的附属机构报告;

(b) 拟请哪个事务组采取行动;

(c) 提交材料所附的全部文件清单。

FCCC/KP/CMP/2006/10/Ad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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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应将根据第15条提交的材料和任何佐证信息提供给所指缔约方的高级

有关缔约方按照第七节至第十节提出的意见和书面材料应包括:

(a) 说明该有关缔约方对审议中的信息、决定或履行问题立场的陈述,包

括所依据的理由;

(b) 关于该缔约方按照第八节第6段请求不予公布的任何信息的说明;

(c) 提交材料或意见所附的全部文件清单。

1. 第14条、第15条和第17条之下的任何提交材料或意见应由缔约方高级代表签署,并以硬拷贝和电子方式交送秘书处。

2. 提交材料或意见的任何有关佐证文件均应附上。

1. 主席团应在收到一项履行问题起7天内决定是否将其分配给适当的事务组处理。主席团可按照第11条以电子方式分配履行问题。

2. 秘书处应立即将履行问题通知参加该事务组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并向他们交送所具备的所有材料。

3. 秘书处还应将履行问题通知参加另一事务组的委员和候补委员。

1. 经初步审查之后,在不违反第八节第4段的前提下,希望向有关事务组提交相关的事实和技术信息的主管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应以书面方式提交这种信息。 代表。

FCCC/KP/CMP/2006/10/Add.1 page 27

2. 秘书处应立即将这种信息的提交一事通知参加该事务组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并向他们交送这种信息。

3. 秘书处还应将这种信息的提交一事通知参加另一事务组的委员和候补委员。

如一事务组决定寻求专家意见,该事务组应:

(a) 确定需要征求专家意见的问题;

(b) 指明希望征求的专家;

(c) 确定需遵循的程序。

1. 初步调查结果或最后决定应比照下列各项包含:

(a) 有关缔约方的名称;

(b) 说明所处理的履行问题的陈述;

(c) 据以提出初步调查结果或作出最后决定的《京都议定书》条款和第

27/CMP.1号决定规定,以及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

缔约方会议的其他有关决定的规定;

(d) 关于辩论中所审议的信息的说明,最后决定还应包括确认有关缔约方

曾获得机会就所审议的所有信息提出书面意见;

(e) 议事录摘要,执行事务组的最后决定还应包括说明初步调查结果或具

体指明的任何部分是否得到确认;

(f) 关于履行问题的实质性决定,包括可能适用的任何后果;

(g) 据以作出决定的结论和理由;

(h) 作出决定的地点和日期;

(i) 参加审议履行问题以及拟订和通过决定的委员的姓名。

2. 有关缔约方收到最后决定起45天内就该决定提交的书面意见应由秘书处分发给参加有关事务组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并应纳入委员会提交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年度报告。

FCCC/KP/CMP/2006/10/Ad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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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按照第九节第12段将履行问题专家促进事务组,应由执行事务组作出决定,并附上说明履行问题以及该问题所依据信息的陈述。

2. 秘书处应立即将决定通知有关缔约方。

3. 执行事务组转交促进事务组的履行问题不应要求做初步审查。

11. 促进事务组的程序

1. 在不违反第六节和不妨碍第十六节的前提下,促进事务组可与有关缔约方代表进行对话。

2. 在不违反第六节和第七节的前提下,有关缔约方代表可与促进事务组进行对话,以寻求咨询意见和促进。

3. 促进事务组应通过秘书处接收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有关决定之下所要求的信息。

12. 执行事务组的程序

1. 有关缔约方在提请举行听证会的请求中可说明:

(a) 该缔约方拟提出的问题以及该缔约方准备在听证会上讨论的任何文

件;

(b) 准备在听证会上提出专家证词或意见的任何个人。

2. 有关缔约方在选择代表其出席听证会的个人时,应避免提名提交材料之日前两年内担任过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的个人。

FCCC/KP/CMP/2006/10/Add.1 page 29

第3部分:总 则

13. 修 正

1. 对本议事规则的修正,可在委员会全体会议核准拟议修正并向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报告此事之后,由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参照第三节第2段(d)小段作出决定。

2. 委员会全体会议核准的对本议事规则的任何修正在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之前应暂时适用。

14. 最高决定权

如本议事规则的任何规定与《京都议定书》或第27/CMP.1号决定的任何规定相冲突,应分别以《议定书》或该决定的规定为准。

FCCC/KP/CMP/2006/10/Ad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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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CMP.2号决定

适应基金 平的基础上,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今世后代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率先与气候变化及其有害影响作斗争,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第8款,

第3/CMP.1号决定和第28/CMP.1号决定,

5/CP.7号决定、第10/CP.7号决定、第17/CP.7号决定,

1. 循如下原则:

(a) 核证的项目活动所得收益的一部分用于协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

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费用以及用于支付行政费用;

(b) 符合资格的国家以均衡和公平的方式使用资金;

(c) 资金管理的透明和公开;

(d) 为处理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项目和方案按全额适应费用供资;

(e) 适应基金的运作应由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

会议领导和指导,应向该会议负责,该会议应决定基金的总体政策;

(f) 资金管理、运作和使用方面的问责制;

(g) 在适应基金的利用方面不与其他适应供资来源重复;

(h) 资金管理、运作和使用方面的效率和效能;

2. 模式如下:

(a) 将对符合资格的缔约方国家、区域和社区三级的活动提供资金;

(b) 为取得资金安排便利程序,包括建站和高效率的项目制订和审核周期

以及快速处理符合资格的活动;

(c) 项目应是国别驱动,应明确依据符合资格的缔约方的需要、意见和优

先事项,同时除其他外考虑到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减贫战略、国家

信息通报和国家适应新的方案以及所存在的其他相关文书;

(d) 资金应提供给符合资格的国家的具体适应项目和方案;

FCCC/KP/CMP/2006/10/Add.1 page 31

(e) 获取其他资金来源的捐助的能力;

(f) 适应和财务管理方面的胜任能力;

(g) 健全的财务管理,包括使用国际信用标准;

(h) 明确界定的质量保证、管理和执行责任;

(i) 独立的监测、评价和财务审计;

(j) 在实践中学习;

3. 成员应来自《京都议定书》缔约方,应遵循一国一票规则,并且非《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占过半数;

4. 附属履行机构拟出建议,提交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以期通过一项关于下列问题的决定:

(a) 资格标准;

(b) 优先领域;

(c) 收益分成的货币化计算;

(d) 体制安排;

5. 感兴趣的机构在2007年2月23日前向秘书处提交关于准备如何落实本决定的意见;

6. 书处将以上第5段所指提交的材料汇编成一份杂项文件,供附属履行机构第二十六届会议审议;

7. 属履行机构主席在秘书处协助下,以具备资源为前提,在附属履行机构第二十七届会议前组织一次缔约方磋商,以期就以上第4段所指问题交换意见和提出可能的前进方向。

FCCC/KP/CMP/2006/10/Ad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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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CMP.2号决定

《京都议定书》之下的能力建设

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 2/CP.7和第29/CMP.1号决定中有关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框架的规定,以及相关的第4/CP.9、第9/CP.9、第2/CP.10和第7/CMP.1号等项决定,

2/CP.7和第2/CP.10号决定,要求缔约方会议通过附属履行机构定期监测该框架实施的进展情况,并向每一届缔约方会议提出报告,

29/CMP.1号决定,该决定要求秘书处向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报告落实能力建设框架所作努力的情况,

组织在《京都议定书》下开展能力建设所做的努力,以及2006年10月在德国的波恩举行的指定国家主管部门首届清洁发展机制非正式论坛,在交流最佳做法和经验教训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

期监测的目的应是促进评估取得的进展、发现问题,有效实施能力建设框架,和支持全面审查,

注意到FCCC/KP/CMP/2006/4和Add.1号文件所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提交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年度报告的有关章节, 测工作的第一步是建立能力建设框架,第29/CMP.1号决定对此作了重申,

框架正在落实之中,

每年另外采取以下措施,依照第29/CMP.1号决定,定期监测各项活动的实施:

(a) 请缔约各方提交资料说明依照第29/CMP.1号决定开展活动的情况; (b) 请有关的多边和双边机构以及私营部门提出它们依照第29/CMP.1号

决定支持落实框架活动的报告,这些活动应符合国家的优先事项,并

得到有关国家机关的首肯;

(c) 秘书处应提出一份根据第29/CMP.1号决定开展活动取得进展情况的

综合报告,报告应吸收以上(a)和(b)分段中所载的资料,以及清洁发展

FCCC/KP/CMP/2006/10/Add.1 page 33

机制执行理事会有关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区域分配和相关能力建设

活动的情况;

(d) 缔约方应考虑将以上(c)分段中提及的综合报告作为定期监测的依据,

并借以推动能力建设框架的全面审查;

重点联合国有关机构和其他组织依照第29/CMP.1号决定,

开展清洁发展机制特定的体制机构和技术性能力建设活动,提高发展中国家的能力,特别是在项目活动较少或没有这类活动的地区和国家;

请缔约各方继续采取措施,帮助非《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应特别注意非洲在吸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方面存在的困难,帮助它们开展第29/CMP.1号决定中确定的能力建设活动,推动它们参加清洁发展机制;

并在适当情况下鼓励有关的国际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组织和其它方面,促进在实践中学习,并进一步加大力度,帮助希望参加清洁发展机制的非《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确定、制定和开展项目活动。

FCCC/KP/CMP/2006/10/Ad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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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CMP.2号决定

根据第九条审查《京都议定书》

《公约》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 在第二届会议上对《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次审查,

《京都议定书》启动了重要的行动,有可能对处理气候变化作出决定性的贡献;

《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缔约方提供了一个机会,使它们能够率先与气候变化极其不利影响作斗争,并且推动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行动,包括除其他积极成果外通过其清洁发展机制推动了这种合作行动;

3. 确认可进一步加以研订《京都议定书》的一些要素――特别是适应问题,而且《议定书》的执行还可进一步增强;

对《京都议定书》的第二次审查应于2008年在第四届会议上进行;

次审查应依据最佳科学信息和评估,包括《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四次评估报告》,以及相关的技术、社会和经济信息;

6. 进一步同意第二次审查不应预判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能决定的行动,并且不应导致任何缔约方的新承诺;

按照《京都议定书》第九条第1款,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审查的基础上采取适当行动;

次审查的范围和内容;

2007年8月17日前向秘书处提交关于根据《京都议定书》第九条进行第二次审查的范围和内容以及进行审查所需准备工作的意见,并请秘书处汇集这些提交的材料和据此编出一份综合报告,供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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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CMP.2号决定

《京都议定书》第三条第4款之下的森林管理:意大利

16/CMP.1号决定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该决定附件的第10、11和12段, 16/CMP.1号决定附件第12段的规定,重新审 议在该附件的附录中为该缔约方规定的森林管理数值的材料 1。

在第一个承诺期内,经适用第16/CMP.1号决定附件第10段后,由于《京都议定书》第三条第4款下森林管理造成的,以及在《京都议定书》第六条下开展的森林管理项目活动造成的意大利配量增减,不应超过2.78Mt C/年乘以5。

1 FCCC/KP/CMP/2005/MISC.2和FCCC/SBSTA/2006/MISC.1。

FCCC/KP/CMP/2006/10/Ad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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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CMP.2号决定

在《京都议定书》之下所设各机构

任职的个人的特权和豁免

《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

第3/CMP.1号决定、第9/CMP.1号决定、第11/CMP.1号决定、第22/CMP.1号决定、第27/CMP.1号决定、第33/CMP.1号决定, 具有根据各自的国家立法确定与特权和豁免有关的安排的主权权力, 订 1 的“联合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三方关于《公约》秘书处总部的协定”2,

进一步《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3,

1. 《京都议定书》之下所设各机构 4 任职的个人需要能够独立和有效地履行公务;

2. 秘书采取行动,包括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出面斡旋,特别是应对参与根据《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设立的机制的私营或公营法律实体提出的关注或问题,以求尽量减少针对在《京都议定书》之下所设各机构任职的个人发生争端、指控和诉求的风险;

3. 秘书向在《京都议定书》之下所设各机构任职的任何个人就与履行公务有关的任何关注或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协助;

4. 秘书酌情就以上第3段所指任何关注或问题征求有关所设机构主席的意见; 1

2

3

4 2005年12月5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签署。 见第15/CP.2号决定和FCCC/CP/1996/MISC.1号文件。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卷,(英文)第15页,1949年2月13日。 此处提及的所设各机构包括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和遵约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专家,以及第八条专家审评组成员和专家。

FCCC/KP/CMP/2006/10/Add.1 page 37

5. 秘书酌情与(各)所涉缔约方的国家联络点和主管部门联系,以讨论以上第3段所指任何关注或问题;

6. 执行秘书在具备资源的前提下并在其总体预算权力范围内为本决定所述活动支付必要费用;

7. 秘书将本决定所述活动的资源需要列入2008-2009两年期方案概算;

8. 执行秘书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特别是联系可能提出的与《京都议定书》之下所设各机构有关的任何关注或问题,向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提交报告;

9. 请缔约方在2007年2月23日前向秘书处提交关于这个项目的意见,以便加以汇编;

10. 属履行机构在第二十六届会议上继续审议此事,包括FCCC/SBI/ 2006/21号文件所述备选办法以及缔约方根据上文第9段提交的意见,以期将一项决定草案转交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未来某届会议通过。

FCCC/KP/CMP/2006/10/Add.1

page 38

第10/CMP.2号决定

白俄罗斯关于修正《京都议定书》附件B的提案

《京都议定书》附件B和承担量化减排承诺的提案,

其第32/CMP.1号决定,

FCCC/KP/CMP/2006/2号文件所载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来文, 共和国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遵守《京都议定书》规定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进展, 共和国已根据《京都议定书》第二十一条第7款以书面形式同意通过FCCC/KP/CMP/2006/9号文件所载对《京都议定书》附件B的一项修正案,

1. 决定附件所载对《京都议定书》附件B的修正案;

2. 承诺期不核算《京都议定书》第三条第4款和第16/CMP.1号决定所述森林管理引起的温室气体人为源排放量和汇清除量;

3. 共和国将利用《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之下转让的任何收入,经白俄罗斯共和国有关当局批准后,进一步采取温室气体减排措施;

4. 共和国在第一承诺期内除了按照第11/CMP.1号决定附件第6段计算的承诺期储备量之外,还应在国家登记册中保持按照《京都议定书》第三条

第7款和第8款所计算的其分配量7%的储备量;

5. 《京都议定书》缔约方批准、接受或认可本决定附件所载的修正案。

FCCC/KP/CMP/2006/10/Add.1 page 39

附 件

以下案文 1 应插在奥地利和比利时项目之间:

白俄罗斯 *

1 表示白俄罗斯属于正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之一。 92

FCCC/KP/CMP/2006/10/Add.1

page 40

第11/CMP.2号决定

行政、财务和体制事项

书处就行政和财务事项编制的文件所载资料,1 15/CP.1号决定中通过的缔约方会议财务程序也适用于《京都议定书》,2

一、2004-2005两年期审定财务报表

两年期的审定财务报表、联合国审计委员会的审计报告及秘书处就审计报告提出的评论意见;

国为审计《公约》账目作了安排并提出了宝贵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执行秘书酌情贯彻审计员的建议;

二、2006-2007两年期预算执行情况

4. 注意到关于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财务执行情况报告,包括《公约》所有信托基金的缴款状况;

时向核心预算交纳了缴款的缔约方;

便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参与《公约》进程提供了缴款,以及向补充活动信托基金提供了捐款;

7. 鼓励缔约各方加大力度为参与《公约》进程信托基金和补充活动信托基金捐款,以满足2006-2007年的需求;

执行秘书在未来的报告中更详细地概述补充基金所包括每项活动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1

2 FCCC/SBI/2006/14和Add.1-2, FCCC/SBI/2006/15和FCCC/SBI/2006/ INF.6。 根据《京都议定书》第13条第5款。

FCCC/KP/CMP/2006/10/Add.1 page 41

国政府向核心预算提供766,938欧元的年度自愿捐款及作为波恩秘书处的东道国政府提供1,789,522欧元的特别捐款;

多缔约方没有向核心预算缴款;

11. 促请尚未向核心预算提供缴款的缔约方不加拖延地立即缴款,铭记根据财务程序,缴款应于每年1月1日交付;

三、2008-2009两年期方案预算

12. 请执行秘书提出2008-2009两年期方案概算供附属履行机构第二十六届会议审议,其中应包括参照联大第五十九届会议作出的决定而有可能需要列入的会议服务应急资金;

附属履行机构第二十六届会议提出方案预算,供《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三届会议和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通过;

附属履行机构授权执行秘书通知缔约各方按照建议的预算而应交纳的2008年缴款;

四、《总部协定》的执行情况

(8/CP.12),其中批准对联合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之间关于《公约》秘书处总部的协定修改以反映《京都议定书》生效的议定书 3 。

4作出

3 修改联合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之间关于《公约》

联合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之间关于《公约》秘秘书处总部的协定的议定书,于2005年12月7日签署。 4

书处总部的协定,于1996年6月20日签署。

FCCC/KP/CMP/2006/10/Add.1

page 42

第1/CMP.12号决议

向肯尼亚政府和内罗毕市人民表示感谢 应肯尼亚政府邀请于2006年11月6日至17日在内罗毕

1. 帮助使《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二届会议和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得以在内罗毕举行;

2. 肯尼亚政府向内罗毕市和该市人民转达《公约》缔约方会议和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感激之情,感谢他们给予与会者的盛情接待和热烈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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