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修厂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 管理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厂长

厂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厂长要掌握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熟悉各车间的各项标准和要求,厂长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安全工作,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一 、岗位职责

第1条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2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范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规定、要求,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3条 负责组织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4条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5条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劳动防护用品的有效实施。

第6条 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检查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质量工作人员。

第7条 根据本单位实际,组织制定、实施长远安全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8条 负责审定并督促落实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计划和规划,保证安全生产培训经费。

第9条 督促、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每年最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搞好“雨季三防”和“冬季三防”等季节性安全工作,确保本单位具有足够的抗灾能力。

第10条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1条 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分析研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安全问题。

第12条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止违章行为。每月组织一次全面安全质量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13条 组织事故的抢救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处理事故。

第14条 负责组织考核有关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按照规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

第15条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作安全工作报告,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安全工作的决议,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 本单位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工伤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 本单位的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等不足或挪用作他用的,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在车间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厂长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20条 本人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本单位各车间、部室不能协调工作,影响安全生产的,负主要责任。

第22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二、党支部书记

党支部书记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党支部书记必须掌握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基础专业知识,胜任本职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对本单位安全教育负总责,是本单位安全教育第一责任者。

第2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范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指令、规定、要求,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决策。

第3条 组织制定、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和规划。

第4条 定期主持召开安全教育会议,总结、研究、部署安全教育工作。

第5条 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对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不断提高员工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安全质量意识。

第6条 按时参加安全办公会,总结部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第7条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止违章行为。参加安全质量大检查。

第8条 参加伤亡事故的抢救和分析、处理,做好稳定职工情绪和及时恢复生产各种思想工作。

第9条 关心职工物质和文化生活的改善,努力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文明、

舒适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稳定职工队伍,不断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本单位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党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工伤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不能及时参加安全办公会,党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对因管理原因或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造成的伤亡事故和较大非伤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安排对职工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党支部书记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在厂长(厂长) 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党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三、主管技术员

主管技术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则及相关专业知识。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分管本单位安全技术工作,是本单位安全技术管理第一责任者。

第2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指令、要求,参与全厂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决策。

第3条 负责建立、健全并监督执行各项技术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技术工作会议,总结和布置本单位技术工作,主持各类设计、作业规程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审批,定期对作业规程十个环节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4条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计划、规划、年度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全厂

重大技术方案和程设计,研究解决全厂重大技术问题。

第5条 协助厂长制定并实施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组织救灾演习,督促、落实“雨季三防”和“冬季三防”等季节性安全工作,组织落实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6条 负责组织科技交流和技术攻关,开展技术革新、改造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组织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7条 指导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知识更新和培训工作。

第8条 参加安全办公会,经常深入现场,深入了解现场安全技术工作现状,负责组织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监督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制止违章行为。

第9条 参与或组织重伤及以上伤亡事故和重大、较大非伤亡事故的抢救、调查、分析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本单位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工伤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3条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4条 主管技术员对本单位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各车间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在编制的工区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

主管技术员或授意有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四、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

副厂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副厂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

第2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指令、要求,参与全厂生产重大问题决策。

第3条 协助厂长(厂长)建立和完善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各项制度,保证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第4条 组织开展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落实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管理方法,不断提安全管理水平。

第5条 协助厂长召开安全办公会,协助或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安全质量检查、验收、考核、奖惩制度,经常检查指导基层单位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分管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6条 参与全厂安全计划、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的编制,并组织落实。

第7条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现场安全工作现状,监督检查生产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进制止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对分管范围内的较大安全问题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分析、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并组织落实;及时提出安全生产奖惩建议。

第8条 协助厂长(厂长)、主管技术员制定并实施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隐患的处理,协助厂长组织救灾演习,督促、落实“雨季三防”和冬季三防”等季节性安全工作,组织落实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9条 参与或组织重伤及以上伤亡事故和较大非伤事故的抢救、调查、分析、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第10条 负责车间、班组管理,抓好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第11条 对分管范围内因管理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和较大非伤亡事故负分管领导责任。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副厂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 本单位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副厂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工伤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5条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6条 在车间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副厂长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17条 副厂长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本单位各车间不能协调工作,影响安全生产的,副厂长负主要责任。

第19条 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副厂长或授意有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五、车间工会主席

工会主席是本单位安全监督检查的第一责任者。要掌握各车间安全的管理要求,对全厂起到安全监督作用,工会主席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搞好全厂安全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本单位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是本单位群众安全检查监督检查的第一责任者。

第2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范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规定、要求,贯彻全国总工会及各级工会有关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充分发挥群众组织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的作用;

参与全厂较大安全问题决策。

第3条 协助抓好职工安全宣传教育,负责群监、女工、协管的管理工作经常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

第4条 监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5条 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宣传安全生产先进事迹,及时奖励安全生产有功人员。

第6条 深入群众了解安全情况,督促有关领导和部门及时解决职工对健康、安全方面提出的问题。

第7条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群众安全大检查,参加安全质量大检查。制止违章行为。

第8条 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参加工伤鉴定工作,对“三违”人员进行教育。

第9条 负责职代会有关安全生产决议,职工安全生产提案的督促落实。

第10条 负责分管范围内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防火等安全管理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对因群监工作不到位造成的伤亡事故和较大非伤亡事故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12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3条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6条 工会主席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本单位各车间因工会主席的原因不能协调工作,影响安全生产的,工会主席负主要责任。

第18条 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工会主席或授意有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六、财务主管

财务主管是全厂财务管理的直接责任者,负责全厂的财务工作。财务主管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的法律、法则及相关专业知识。财务主管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全厂的财务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决定和本单位安全工作要求。

第2条 负责及时落实安全技措资金和安全奖励资金。

第3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财务部主管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二)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5条 财务部主管的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财务部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6条 由于财务部主管的工作失误导致全厂各车间、部室不能协调工作,影响安全生产的,财务部主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7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8条 对工作中出现的有关严重问题负责。

七、车间主任(班组长)

车间主任是全车间的第一负责人。车间主任要掌握本车间安全管理工作,熟悉车间的各项标准和要求,车间主任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车间安全工作,保证车间的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是本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车间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2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决定。

第3条 组织制定落实本车间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并严格考核兑现。

第4条 督促落实本车间机电设备维护、检查、管理制度,安全设施齐全、完好,保证设备使用正常。

第5条 严格执行、督促落实值班制度,按时参加厂有关安全生产会议,负责处理车间现场安全生产问题。

第6条 主持本车间安全活动,组织召开班前班后会,分析、研究存在的安全隐患,落实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排查安全薄弱人员,落实监护措施。

第7条 组织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组织职工安全技术学习,教育职工正规操作,督促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8条 深入现场,督促检查上级安全指令、文件、制度和安全措施、各岗点人员职责落实情况,制止违章行为。

第9条 积极协助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化管理方法。

第10条 积极参加事故抢救、调查、分析,组织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组织恢复生产工作。

第11条 支持本车间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安全组织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厂车间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 车间内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车间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工伤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 在车间发生的事故中,车间主任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15条 车间主任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车间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车间班组间不能协调工作,影响安全生产的,车间主任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对因本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或严重问题负直接责任,对因管理工作失误造成的事故或严重问题负管理责任。

第18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机械加工、维修岗位(工种) 人员安全责任制

一、钳工

钳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必须掌握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

第2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3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

第4条 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及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

第5条 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原理、操作要求等。

第6条 进入岗位前应穿戴好规定的劳保用品,上班前和工作中不准喝酒。

第7条 接班后详细检查各部位是否正常,无问题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8条 钳工台. 划线平台安放稳固;钳工面对面工作时,钳工台中间应设安全防护网;工具、夹具、量具应放在指定地点,钳工台、划线平台上的杂物应及时清理。

第9条 钳工划线时,工件放置应避免上重下轻,如不可避免,必须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第10条 钳工熔注轴承合金时,场地应平坦干燥,附近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工作完毕后应灭火、停电;酸洗液应上锁保管。

第11条 钳工做液压试验时,如试件带压操作人员不准离开工作现场;压力较高的试验,工作与操作人之间应设防护挡板。

第12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

第13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对本人脱岗、不按规定交接班造成的问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本因本人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因本人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重要责任、直接责任的问题或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车工

车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必须掌握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

第2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3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

第4条 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及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

第5条 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原理、操作要求等。

第6条 进入岗位前应穿戴好规定的劳保用品,上班前和工作中不准喝酒。

第7条 接班后详细检查各部位是否正常,无问题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8条 车床应做好启动前的检查,然后进行空载试运转2~3分钟,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正式切削加工。

第9条 车削细长工件,在床头后面伸出0.5米以上时应用支架托起,加防护装置和悬挂警示标志。

第10条 加工偏重工件时,配重件应加固牢靠。

第12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

第13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对本人脱岗、不按规定交接班造成的问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本因本人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因本人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重要责任、直接责任的问题或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刨工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必须掌握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

第2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3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

第4条 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及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

第5条 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原理、操作要求等。

第6条 进入岗位前应穿戴好规定的劳保用品,上班前和工作中不准喝酒。

第7条 严格执行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或采取措施处理。

第8条 接班后详细检查各部分是否正常,无问题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9条 装卡工件,要有防止工件在吃刀时产生转动的措施。

第10条 龙门刨床行程超过全行程4/5时应在离刨床两端1米处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第11条 插床调整插头的工作位置及行程,必须在电视停止运转时进行;超出工作台过大的工件,应加装活动托架,支撑超出部分。

第12条 刨削加工时,操作者不得将手或头伸入工作台运动的空间范围检查加工情况,应在切削面观察。

第13条 严格交接班制度,保持清洁卫生。

第14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

第15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对本人脱岗、不按规定交接班造成的问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本因本人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因本人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于上述负重要责任、直接责任的问题或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铣工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第2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3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

第4条 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及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

第5条 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原理、操作要求等。

第6条 进入岗位前应穿戴好规定的劳保用品,上班前和工作中不准喝酒。

第7条 接班后详细检查各部分是否正常,无问题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8条 铣床应做好启动前的检查,然后进行空载试运转2~3分钟,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加工。

第9条 刀杆装入后必须定位,并拧紧拉杆螺栓,禁止利用机床转动拧紧刀杆螺母。

第10条 快速进给只允许空行程中使用。

第11条 引进上刀必须手动,不得使用快速直接引进上刀;在吃刀状态下,禁止停车。

第12条 不准用棉纱及破布蘸冷却液来冷却刀具。

第13条 装卸工件和刀具前应将工作台退到安全位置,同时切断电源。

第14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

第15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对本人脱岗、不按规定交接班造成的问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本因本人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因本人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于上述负重要责任、直接责任的问题或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钻工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第2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3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

第4条 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及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

第5条 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原理、操作要求等。

第6条 进入岗位前应穿戴好规定的劳保用品,上班前和工作中不准喝酒。

第7条 接班后详细检查各部分是否正常,无问题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8条 钻床应做好启动前的检查,然后进行空载试运转2~3分钟,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加工。

第9条 不准在钻头为停稳时,翻转、装卸工件。

第10条 使用模具钻孔时,工件、模具均需固定;工件超出工作台钻孔时,应有保证工件稳固的措施。

第11条 摇臂和主轴箱全部销紧后,方能进行钻孔。

第12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

第13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对本人脱岗、不按规定交接班造成的问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本因本人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因本人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重要责任、直接责任的问题或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

第2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3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

第4条 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及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

第5条 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原理、操作要求等。

第6条 进入岗位前应穿戴好规定的劳保用品,上班前和工作中不准喝酒。

第7条 接班后详细检查各部分是否正常,无问题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8条 锯床:被切锯的材料必须夹紧,有液压装置的锯床,应根据材料形状和大小调整好夹具和油压;切锯长料时应加可靠的活动托架;装卸工件时,刀具应退回或抬起。

第9条 摩擦压力机:安装模具前,应使冲头停止在上方位置,并可靠刹紧或和支撑,切断电源;飞轮没有停稳时,不许进行调整工作;无关的物件不许放在工作台上。

第10条 冲床:严禁超负荷使用设备;冲压时人身体不准靠在设备上。

第11条 剪板机:剪板机不准带负荷起动应有专人操作;上料时应戴手套,边角料应放在指定地点,防止伤人。

第12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

第13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对本人脱岗、不按规定交接班造成的问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本因本人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因本人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重要责任、直接责任的问题或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2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3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

第4条 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及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

第5条 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原理、操作要求等。

第6条 接班后详细检查各部分是否正常,无问题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7条 焊接场地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备好消防器材,有足够的照明和良好的通风,施焊点距地线不得超过0.5米。不得在有煤气管,乙炔管或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场地附近焊接,特殊情况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并有安全措施。

第8条 高处焊接时除遵守有关高空作业规定外,还要有安全措施,地面监护。

第9条 工作结束,应检查场地,灭绝火种,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第10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

第11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对本人不持证上岗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本人脱岗、不按规定交接班造成的问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本因本人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因本人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重要责任、直接责任的问题或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2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3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

第4条 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及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

第5条 熟悉设施的结构、性能、原理、操作要求等。

第6条 接班后详细检查各部分是否正常,无问题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7条 氧气瓶、乙炔瓶周围10米范围内禁止烟火;两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焊接场地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有易燃、易爆的场地焊接,特殊需要时应取得有关部门同意,并有安全措施。

第8条 高处焊接时除遵守有关高空作业的安全规定外,还要有安全措施,地面监护。

第9条 操作前要细致检查,气带有无破损,气带与气瓶、焊枪的连接是否扎紧;橡胶管有漏气、老化、鼓包和变质时,不得使用。

第10条 工作结束,应检查场地,灭绝火种,切断气源,方可离开。

第11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

第12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对本人不持证上岗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本人脱岗、不按规定交接班造成的问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本因本人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因本人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重要责任、直接责任的问题或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2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3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

第4条 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及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

第5条 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原理、操作要求等。

第6条 接班后详细检查各部分是否正常,无问题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7条 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客应有保护接地;各种电器设备周围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杂物。

第8条 严禁带电维修,检修高压设备时要有监护人,并办理停电工作票。

第9条 运行中的机电设备不得检修;检修时应切断电源和挂警示牌;检修用移动灯具应使用36伏以下的安全灯。

第10条 登高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使用梯子工作时,必须有人监护。

第11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

第12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对本人不持证上岗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本人脱岗、不按规定交接班造成的问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本因本人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因本人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重要责任、直接责任的问题或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

第2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3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

第4条 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及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

第5条 进入岗位前应穿戴好规定的劳保用品,上班前和工作中不准喝酒。

第6条 设备的拆除、安装、修理、调试或搬运需多人操作时,必须专人指挥,互相联系,密切配合。

第7条 机器设备上的安全装置未修好之前,严禁试车运转。

第8条 机修钳工应遵守钳工、钻工、起重机、电工、气焊工、高空作业等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有关要求。

第9条 高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和其他防护用品,登高工具要牢靠,不得向上、向下投仍工具、零件,下面要有监护人。

第10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

第11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对本人脱岗、不按规定交接班造成的问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本因本人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因本人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重要责任、直接责任的问题或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天车工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2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3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

第4条 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及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

第5条 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原理、操作要求等。

第6条 进入岗位前应穿戴好规定的劳保用品,上班前和工作中不准喝酒。

第7条 接班后详细检查各部分是否正常,无问题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8条 每班运行前应按规定 的内容和顺序对设备进行检查,其卷扬限制器、行程限位器、联锁开关等安全装置灵灵敏可靠,钢丝绳、吊具无损伤,其它项目无问题并试吊后方可操作。

第9条 开车前,要将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鸣铃示警后方可开车;如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将操作手柄置于停止位置。

第10条 工作人员要精力集中,听清或看清信号后方可操作,运行时要时刻观察下方人员和设备,选择好运行路线。

第11条 操作者必须做到“十不吊”,与工作无关的人员禁止登上天车。

第12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对本人不持证上岗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本人脱岗、不按规定交接班造成的问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本因本人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因本人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重要责任、直接责任的问题或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章 管理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厂长

厂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厂长要掌握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熟悉各车间的各项标准和要求,厂长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安全工作,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一 、岗位职责

第1条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2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范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规定、要求,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3条 负责组织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4条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5条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劳动防护用品的有效实施。

第6条 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检查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质量工作人员。

第7条 根据本单位实际,组织制定、实施长远安全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8条 负责审定并督促落实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计划和规划,保证安全生产培训经费。

第9条 督促、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每年最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搞好“雨季三防”和“冬季三防”等季节性安全工作,确保本单位具有足够的抗灾能力。

第10条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1条 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分析研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安全问题。

第12条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止违章行为。每月组织一次全面安全质量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13条 组织事故的抢救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处理事故。

第14条 负责组织考核有关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按照规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

第15条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作安全工作报告,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安全工作的决议,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 本单位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工伤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 本单位的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等不足或挪用作他用的,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在车间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厂长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20条 本人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本单位各车间、部室不能协调工作,影响安全生产的,负主要责任。

第22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二、党支部书记

党支部书记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党支部书记必须掌握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基础专业知识,胜任本职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对本单位安全教育负总责,是本单位安全教育第一责任者。

第2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范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指令、规定、要求,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决策。

第3条 组织制定、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和规划。

第4条 定期主持召开安全教育会议,总结、研究、部署安全教育工作。

第5条 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对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不断提高员工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安全质量意识。

第6条 按时参加安全办公会,总结部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第7条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止违章行为。参加安全质量大检查。

第8条 参加伤亡事故的抢救和分析、处理,做好稳定职工情绪和及时恢复生产各种思想工作。

第9条 关心职工物质和文化生活的改善,努力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文明、

舒适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稳定职工队伍,不断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本单位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党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工伤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不能及时参加安全办公会,党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对因管理原因或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造成的伤亡事故和较大非伤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安排对职工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党支部书记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在厂长(厂长) 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党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三、主管技术员

主管技术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则及相关专业知识。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分管本单位安全技术工作,是本单位安全技术管理第一责任者。

第2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指令、要求,参与全厂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决策。

第3条 负责建立、健全并监督执行各项技术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技术工作会议,总结和布置本单位技术工作,主持各类设计、作业规程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审批,定期对作业规程十个环节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4条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计划、规划、年度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全厂

重大技术方案和程设计,研究解决全厂重大技术问题。

第5条 协助厂长制定并实施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组织救灾演习,督促、落实“雨季三防”和“冬季三防”等季节性安全工作,组织落实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6条 负责组织科技交流和技术攻关,开展技术革新、改造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组织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7条 指导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知识更新和培训工作。

第8条 参加安全办公会,经常深入现场,深入了解现场安全技术工作现状,负责组织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监督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制止违章行为。

第9条 参与或组织重伤及以上伤亡事故和重大、较大非伤亡事故的抢救、调查、分析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本单位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工伤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3条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4条 主管技术员对本单位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各车间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在编制的工区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

主管技术员或授意有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四、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

副厂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副厂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

第2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指令、要求,参与全厂生产重大问题决策。

第3条 协助厂长(厂长)建立和完善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各项制度,保证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第4条 组织开展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落实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管理方法,不断提安全管理水平。

第5条 协助厂长召开安全办公会,协助或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安全质量检查、验收、考核、奖惩制度,经常检查指导基层单位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分管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6条 参与全厂安全计划、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的编制,并组织落实。

第7条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现场安全工作现状,监督检查生产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进制止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对分管范围内的较大安全问题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分析、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并组织落实;及时提出安全生产奖惩建议。

第8条 协助厂长(厂长)、主管技术员制定并实施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隐患的处理,协助厂长组织救灾演习,督促、落实“雨季三防”和冬季三防”等季节性安全工作,组织落实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9条 参与或组织重伤及以上伤亡事故和较大非伤事故的抢救、调查、分析、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第10条 负责车间、班组管理,抓好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第11条 对分管范围内因管理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和较大非伤亡事故负分管领导责任。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副厂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 本单位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副厂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工伤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5条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6条 在车间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副厂长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17条 副厂长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本单位各车间不能协调工作,影响安全生产的,副厂长负主要责任。

第19条 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副厂长或授意有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五、车间工会主席

工会主席是本单位安全监督检查的第一责任者。要掌握各车间安全的管理要求,对全厂起到安全监督作用,工会主席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搞好全厂安全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本单位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是本单位群众安全检查监督检查的第一责任者。

第2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范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规定、要求,贯彻全国总工会及各级工会有关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充分发挥群众组织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的作用;

参与全厂较大安全问题决策。

第3条 协助抓好职工安全宣传教育,负责群监、女工、协管的管理工作经常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

第4条 监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5条 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宣传安全生产先进事迹,及时奖励安全生产有功人员。

第6条 深入群众了解安全情况,督促有关领导和部门及时解决职工对健康、安全方面提出的问题。

第7条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群众安全大检查,参加安全质量大检查。制止违章行为。

第8条 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参加工伤鉴定工作,对“三违”人员进行教育。

第9条 负责职代会有关安全生产决议,职工安全生产提案的督促落实。

第10条 负责分管范围内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防火等安全管理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对因群监工作不到位造成的伤亡事故和较大非伤亡事故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12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3条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6条 工会主席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本单位各车间因工会主席的原因不能协调工作,影响安全生产的,工会主席负主要责任。

第18条 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工会主席或授意有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六、财务主管

财务主管是全厂财务管理的直接责任者,负责全厂的财务工作。财务主管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的法律、法则及相关专业知识。财务主管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全厂的财务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决定和本单位安全工作要求。

第2条 负责及时落实安全技措资金和安全奖励资金。

第3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财务部主管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二)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5条 财务部主管的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财务部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6条 由于财务部主管的工作失误导致全厂各车间、部室不能协调工作,影响安全生产的,财务部主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7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8条 对工作中出现的有关严重问题负责。

七、车间主任(班组长)

车间主任是全车间的第一负责人。车间主任要掌握本车间安全管理工作,熟悉车间的各项标准和要求,车间主任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车间安全工作,保证车间的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是本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车间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2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决定。

第3条 组织制定落实本车间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并严格考核兑现。

第4条 督促落实本车间机电设备维护、检查、管理制度,安全设施齐全、完好,保证设备使用正常。

第5条 严格执行、督促落实值班制度,按时参加厂有关安全生产会议,负责处理车间现场安全生产问题。

第6条 主持本车间安全活动,组织召开班前班后会,分析、研究存在的安全隐患,落实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排查安全薄弱人员,落实监护措施。

第7条 组织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组织职工安全技术学习,教育职工正规操作,督促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8条 深入现场,督促检查上级安全指令、文件、制度和安全措施、各岗点人员职责落实情况,制止违章行为。

第9条 积极协助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化管理方法。

第10条 积极参加事故抢救、调查、分析,组织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组织恢复生产工作。

第11条 支持本车间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安全组织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厂车间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 车间内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车间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工伤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 在车间发生的事故中,车间主任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15条 车间主任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车间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车间班组间不能协调工作,影响安全生产的,车间主任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对因本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或严重问题负直接责任,对因管理工作失误造成的事故或严重问题负管理责任。

第18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机械加工、维修岗位(工种) 人员安全责任制

一、钳工

钳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必须掌握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

第2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3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

第4条 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及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

第5条 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原理、操作要求等。

第6条 进入岗位前应穿戴好规定的劳保用品,上班前和工作中不准喝酒。

第7条 接班后详细检查各部位是否正常,无问题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8条 钳工台. 划线平台安放稳固;钳工面对面工作时,钳工台中间应设安全防护网;工具、夹具、量具应放在指定地点,钳工台、划线平台上的杂物应及时清理。

第9条 钳工划线时,工件放置应避免上重下轻,如不可避免,必须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第10条 钳工熔注轴承合金时,场地应平坦干燥,附近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工作完毕后应灭火、停电;酸洗液应上锁保管。

第11条 钳工做液压试验时,如试件带压操作人员不准离开工作现场;压力较高的试验,工作与操作人之间应设防护挡板。

第12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

第13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对本人脱岗、不按规定交接班造成的问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本因本人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因本人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重要责任、直接责任的问题或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车工

车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必须掌握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

第2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3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

第4条 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及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

第5条 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原理、操作要求等。

第6条 进入岗位前应穿戴好规定的劳保用品,上班前和工作中不准喝酒。

第7条 接班后详细检查各部位是否正常,无问题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8条 车床应做好启动前的检查,然后进行空载试运转2~3分钟,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正式切削加工。

第9条 车削细长工件,在床头后面伸出0.5米以上时应用支架托起,加防护装置和悬挂警示标志。

第10条 加工偏重工件时,配重件应加固牢靠。

第12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

第13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对本人脱岗、不按规定交接班造成的问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本因本人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因本人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重要责任、直接责任的问题或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刨工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必须掌握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

第2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3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

第4条 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及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

第5条 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原理、操作要求等。

第6条 进入岗位前应穿戴好规定的劳保用品,上班前和工作中不准喝酒。

第7条 严格执行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或采取措施处理。

第8条 接班后详细检查各部分是否正常,无问题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9条 装卡工件,要有防止工件在吃刀时产生转动的措施。

第10条 龙门刨床行程超过全行程4/5时应在离刨床两端1米处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第11条 插床调整插头的工作位置及行程,必须在电视停止运转时进行;超出工作台过大的工件,应加装活动托架,支撑超出部分。

第12条 刨削加工时,操作者不得将手或头伸入工作台运动的空间范围检查加工情况,应在切削面观察。

第13条 严格交接班制度,保持清洁卫生。

第14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

第15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对本人脱岗、不按规定交接班造成的问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本因本人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因本人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于上述负重要责任、直接责任的问题或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铣工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第2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3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

第4条 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及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

第5条 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原理、操作要求等。

第6条 进入岗位前应穿戴好规定的劳保用品,上班前和工作中不准喝酒。

第7条 接班后详细检查各部分是否正常,无问题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8条 铣床应做好启动前的检查,然后进行空载试运转2~3分钟,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加工。

第9条 刀杆装入后必须定位,并拧紧拉杆螺栓,禁止利用机床转动拧紧刀杆螺母。

第10条 快速进给只允许空行程中使用。

第11条 引进上刀必须手动,不得使用快速直接引进上刀;在吃刀状态下,禁止停车。

第12条 不准用棉纱及破布蘸冷却液来冷却刀具。

第13条 装卸工件和刀具前应将工作台退到安全位置,同时切断电源。

第14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

第15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对本人脱岗、不按规定交接班造成的问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本因本人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因本人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于上述负重要责任、直接责任的问题或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钻工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第2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3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

第4条 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及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

第5条 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原理、操作要求等。

第6条 进入岗位前应穿戴好规定的劳保用品,上班前和工作中不准喝酒。

第7条 接班后详细检查各部分是否正常,无问题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8条 钻床应做好启动前的检查,然后进行空载试运转2~3分钟,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加工。

第9条 不准在钻头为停稳时,翻转、装卸工件。

第10条 使用模具钻孔时,工件、模具均需固定;工件超出工作台钻孔时,应有保证工件稳固的措施。

第11条 摇臂和主轴箱全部销紧后,方能进行钻孔。

第12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

第13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对本人脱岗、不按规定交接班造成的问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本因本人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因本人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重要责任、直接责任的问题或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

第2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3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

第4条 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及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

第5条 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原理、操作要求等。

第6条 进入岗位前应穿戴好规定的劳保用品,上班前和工作中不准喝酒。

第7条 接班后详细检查各部分是否正常,无问题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8条 锯床:被切锯的材料必须夹紧,有液压装置的锯床,应根据材料形状和大小调整好夹具和油压;切锯长料时应加可靠的活动托架;装卸工件时,刀具应退回或抬起。

第9条 摩擦压力机:安装模具前,应使冲头停止在上方位置,并可靠刹紧或和支撑,切断电源;飞轮没有停稳时,不许进行调整工作;无关的物件不许放在工作台上。

第10条 冲床:严禁超负荷使用设备;冲压时人身体不准靠在设备上。

第11条 剪板机:剪板机不准带负荷起动应有专人操作;上料时应戴手套,边角料应放在指定地点,防止伤人。

第12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

第13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对本人脱岗、不按规定交接班造成的问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本因本人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因本人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重要责任、直接责任的问题或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2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3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

第4条 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及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

第5条 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原理、操作要求等。

第6条 接班后详细检查各部分是否正常,无问题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7条 焊接场地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备好消防器材,有足够的照明和良好的通风,施焊点距地线不得超过0.5米。不得在有煤气管,乙炔管或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场地附近焊接,特殊情况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并有安全措施。

第8条 高处焊接时除遵守有关高空作业规定外,还要有安全措施,地面监护。

第9条 工作结束,应检查场地,灭绝火种,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第10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

第11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对本人不持证上岗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本人脱岗、不按规定交接班造成的问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本因本人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因本人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重要责任、直接责任的问题或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2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3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

第4条 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及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

第5条 熟悉设施的结构、性能、原理、操作要求等。

第6条 接班后详细检查各部分是否正常,无问题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7条 氧气瓶、乙炔瓶周围10米范围内禁止烟火;两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焊接场地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有易燃、易爆的场地焊接,特殊需要时应取得有关部门同意,并有安全措施。

第8条 高处焊接时除遵守有关高空作业的安全规定外,还要有安全措施,地面监护。

第9条 操作前要细致检查,气带有无破损,气带与气瓶、焊枪的连接是否扎紧;橡胶管有漏气、老化、鼓包和变质时,不得使用。

第10条 工作结束,应检查场地,灭绝火种,切断气源,方可离开。

第11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

第12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对本人不持证上岗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本人脱岗、不按规定交接班造成的问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本因本人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因本人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重要责任、直接责任的问题或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2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3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

第4条 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及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

第5条 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原理、操作要求等。

第6条 接班后详细检查各部分是否正常,无问题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7条 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客应有保护接地;各种电器设备周围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杂物。

第8条 严禁带电维修,检修高压设备时要有监护人,并办理停电工作票。

第9条 运行中的机电设备不得检修;检修时应切断电源和挂警示牌;检修用移动灯具应使用36伏以下的安全灯。

第10条 登高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使用梯子工作时,必须有人监护。

第11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

第12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对本人不持证上岗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本人脱岗、不按规定交接班造成的问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本因本人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因本人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重要责任、直接责任的问题或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

第2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3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

第4条 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及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

第5条 进入岗位前应穿戴好规定的劳保用品,上班前和工作中不准喝酒。

第6条 设备的拆除、安装、修理、调试或搬运需多人操作时,必须专人指挥,互相联系,密切配合。

第7条 机器设备上的安全装置未修好之前,严禁试车运转。

第8条 机修钳工应遵守钳工、钻工、起重机、电工、气焊工、高空作业等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有关要求。

第9条 高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和其他防护用品,登高工具要牢靠,不得向上、向下投仍工具、零件,下面要有监护人。

第10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

第11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对本人脱岗、不按规定交接班造成的问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本因本人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因本人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重要责任、直接责任的问题或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天车工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2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3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

第4条 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及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

第5条 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原理、操作要求等。

第6条 进入岗位前应穿戴好规定的劳保用品,上班前和工作中不准喝酒。

第7条 接班后详细检查各部分是否正常,无问题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8条 每班运行前应按规定 的内容和顺序对设备进行检查,其卷扬限制器、行程限位器、联锁开关等安全装置灵灵敏可靠,钢丝绳、吊具无损伤,其它项目无问题并试吊后方可操作。

第9条 开车前,要将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鸣铃示警后方可开车;如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将操作手柄置于停止位置。

第10条 工作人员要精力集中,听清或看清信号后方可操作,运行时要时刻观察下方人员和设备,选择好运行路线。

第11条 操作者必须做到“十不吊”,与工作无关的人员禁止登上天车。

第12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对本人不持证上岗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本人脱岗、不按规定交接班造成的问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本因本人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因本人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重要责任、直接责任的问题或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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