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研究、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公司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对董事和总经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由五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下设人事与薪酬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作为办事机构,工作小组的负责人由主持相关工作的公司行政领导担任。工作小组与公司人力资源部保持日常联络,负责承办人事与薪酬委员会的有关具体事务。
第四条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指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五条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和重要性,研究、制定
和审查其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
(二)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股期权激励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五)研究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六)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七)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八)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要对人事与薪酬委员会采取合作和支持态度,提供有关资料,配合人事与薪酬委员会的工作。
第八条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考核、人选审查等提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九条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专业人员,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人事与薪酬委员会会议;
(二) 主持人事与薪酬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 审定、签署人事与薪酬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代表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第十二条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召开会议,由人事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召集并签发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及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至少提前七个自然日通知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第十三条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会议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决议或意见由到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有关决议或意见应由参会的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委员签署。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四条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就履行本议事规则第七条第(一)至(三)项职责进行表决时,仅属于独立董事的委员享有表决权,就履行其他职责进行表决时,各委员均享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参与相关事项的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讨论本委员会委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整理并保管保存。
第二十条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或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及时修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研究、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公司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对董事和总经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由五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下设人事与薪酬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作为办事机构,工作小组的负责人由主持相关工作的公司行政领导担任。工作小组与公司人力资源部保持日常联络,负责承办人事与薪酬委员会的有关具体事务。
第四条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指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五条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和重要性,研究、制定
和审查其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
(二)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股期权激励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五)研究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六)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七)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八)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要对人事与薪酬委员会采取合作和支持态度,提供有关资料,配合人事与薪酬委员会的工作。
第八条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考核、人选审查等提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九条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专业人员,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人事与薪酬委员会会议;
(二) 主持人事与薪酬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 审定、签署人事与薪酬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代表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第十二条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召开会议,由人事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召集并签发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及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至少提前七个自然日通知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第十三条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会议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决议或意见由到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有关决议或意见应由参会的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委员签署。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四条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就履行本议事规则第七条第(一)至(三)项职责进行表决时,仅属于独立董事的委员享有表决权,就履行其他职责进行表决时,各委员均享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参与相关事项的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讨论本委员会委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整理并保管保存。
第二十条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或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及时修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