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靳双权谈一起因格式条款引起的房产纠纷案件

解析一起因格式条款引起的房产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王小姐系北京市某高校学生一名,2011年8月29日,王小姐与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小姐购买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山区某住宅小区15号楼7单元801室, 总价款为150万元,王小姐应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首付款40万元,余款110万元须在2011年8月29日前办理完毕银行按揭贷款申请手续。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日,还订立了份补充协议,其中“关于银行按揭付款方式的约定”的条款约定:如买受人的按揭申请未获银行最终审批同意,买受人应在银行审批终了之日起5日内付清剩余房款。该份补充协议文本由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提供,全文字号为“小五号”,前述约定在补充协议中未作任何特别提示。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在与其他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时,均签订了与前述内容一致的补充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王小姐依约向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交付了首付款40万元,并办理了按揭贷款申请。后银行以王小姐为在校学生无还款能力为由,未予批准贷款申请。王小姐在与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协商退房未果后,在房产买卖专家靳双权律师的帮助下将该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还首付款40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小姐与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但是,在银行以王小姐为在校学生无还款能力为由未予发放按揭贷款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实际可能,故对王小姐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因此,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应退还王小姐首付款。为此法院判决:王小姐与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小姐退还购房款40万元。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判决合理,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靳双权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关于银行按揭付款方式的补充约定是否有效;二是王小姐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争议焦点一,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由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提供,系其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此,关于银行按揭付款方式的补充约定系格式条款。 “付款方式及期限”系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房产开发与销售的企业,应遵循诚实信用与契约自由原则,在与购房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在合同正本中作出详尽的约定。但实际情况是,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并未就如果贷款申请未获批准应如何付款与王小姐协商,而是以格式条款的方式要求:如银行贷款申请未获批准,则买受人应在5日内付清余款。该约定存在两个问题:首先,该格式条款所在的补充协议全文为“小五号”,字体较小,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对该条款未作任何加粗或变换字体等特别提示,且也未举证证明其在订约时提请王小姐予以充分注意,因此,该补充约定不能代表双方已就此形成合意;其次,商品房买卖的特点之一即是标的额巨大,对于选择以首付款与银行按揭相结合作为付款方式的购房人而言,如果按揭申请未获批准,则很难在短期内一次性付清余款,因此,该补充约定显然加重了购房人的付款义务。由此,法院认为,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就支付房款的订约方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拟定的格式条款,不仅违反了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公平合理分配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同时也显然加重了王小姐的合同义务,属于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根据上述规定,法院认定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就付款方式的补充约定无效。关于争议焦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王小姐虽向银行提交了贷款申请手续,但因其客观的学生身份导致申请未获批准,王小姐对此并不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王小姐请求解除与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应予准许,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应当退还王小姐支付的首付款。

解析一起因格式条款引起的房产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王小姐系北京市某高校学生一名,2011年8月29日,王小姐与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小姐购买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山区某住宅小区15号楼7单元801室, 总价款为150万元,王小姐应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首付款40万元,余款110万元须在2011年8月29日前办理完毕银行按揭贷款申请手续。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日,还订立了份补充协议,其中“关于银行按揭付款方式的约定”的条款约定:如买受人的按揭申请未获银行最终审批同意,买受人应在银行审批终了之日起5日内付清剩余房款。该份补充协议文本由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提供,全文字号为“小五号”,前述约定在补充协议中未作任何特别提示。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在与其他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时,均签订了与前述内容一致的补充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王小姐依约向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交付了首付款40万元,并办理了按揭贷款申请。后银行以王小姐为在校学生无还款能力为由,未予批准贷款申请。王小姐在与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协商退房未果后,在房产买卖专家靳双权律师的帮助下将该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还首付款40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小姐与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但是,在银行以王小姐为在校学生无还款能力为由未予发放按揭贷款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实际可能,故对王小姐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因此,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应退还王小姐首付款。为此法院判决:王小姐与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小姐退还购房款40万元。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判决合理,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靳双权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关于银行按揭付款方式的补充约定是否有效;二是王小姐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争议焦点一,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由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提供,系其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此,关于银行按揭付款方式的补充约定系格式条款。 “付款方式及期限”系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房产开发与销售的企业,应遵循诚实信用与契约自由原则,在与购房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在合同正本中作出详尽的约定。但实际情况是,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并未就如果贷款申请未获批准应如何付款与王小姐协商,而是以格式条款的方式要求:如银行贷款申请未获批准,则买受人应在5日内付清余款。该约定存在两个问题:首先,该格式条款所在的补充协议全文为“小五号”,字体较小,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对该条款未作任何加粗或变换字体等特别提示,且也未举证证明其在订约时提请王小姐予以充分注意,因此,该补充约定不能代表双方已就此形成合意;其次,商品房买卖的特点之一即是标的额巨大,对于选择以首付款与银行按揭相结合作为付款方式的购房人而言,如果按揭申请未获批准,则很难在短期内一次性付清余款,因此,该补充约定显然加重了购房人的付款义务。由此,法院认为,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就支付房款的订约方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拟定的格式条款,不仅违反了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公平合理分配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同时也显然加重了王小姐的合同义务,属于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根据上述规定,法院认定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就付款方式的补充约定无效。关于争议焦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王小姐虽向银行提交了贷款申请手续,但因其客观的学生身份导致申请未获批准,王小姐对此并不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王小姐请求解除与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应予准许,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应当退还王小姐支付的首付款。


相关文章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
  •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姚芷蘅及其法定代理人刘梅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当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本案在贵院艾法官公正主持下,已对本案三次开庭审理,基本事实已经清楚和明确,现就主要争论焦点发表如下代理 ...查看


  • 王律师介绍
  • "法律是我的权杖,我用权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让当事人沐浴正义的光芒."--王征全律师 王征全律师来自中南政法学院,长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主攻保险法.合同法及投融资法律事务.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王征全律师曾就职 ...查看


  • 关于房屋所有权证的案件
  • "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法律后果浅析 近期因房产公司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买受人依"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据,提请仲裁或诉讼的案件逐步增多,使房产公司不得不将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列入议事日程并引起高度重 ...查看


  • 官司房屋委托书
  • 房屋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__ 性别: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 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 __ 性别: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 ...查看


  • 法律文书格式与写作技巧
  • 法律文书格式与写作技巧 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包括规范性和非规范性两种.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 ...查看


  • 律师解答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认定
  • 成都精英律师团 成都知名买卖合同纠纷都燕果律师 律师解答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认定 [案情简述] 2011年5月18日,原告成都某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龙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查看


  • 合同纠纷律师实务_3_16
  • 合同起草审查诉讼中的律师实务 前言 "那门是窄的"--源自<圣经>的这句话也是告诉我们,作为法律人--将来我们可能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政府官员--即使不是从事专业工作的职业,这样的专业训练和 ...查看


  •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
  •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 ...查看


  • 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仲裁程序的公正之维
  • 作者:宋彬龄 体育科学 2014年01期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1 公众仲裁与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仲裁的反传统性 1.1 公众仲裁及其反传统性 自20世纪以来,仲裁以其快捷性.经济性.专业性等优势迅速发展起来,并成为人们所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