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政策变化(即将)
因个人不能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个人销售二手房缴纳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是按照适用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非所谓的税率11%,同时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则:应缴增值税=[房价/(1+征收率)]×征收率,按照“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精神,征收率最多为5%。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即个人销售二手房适用免征营业税、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继续延续。
举个例子分析(假设征收率5%、附加税率为12%)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房价为100万元,则: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营改增前
营改增后
应缴营业税:100×5%=5
应缴增值税:100÷(1+5%)×5%=4.7619
应缴附加 5×12%=0.6
应缴附加 4.7619×12%=0.5714
营业税及附加总税费:5.6
增值税及附加总税费:5.3333
营改增前后,营业税/增值税税负对比,降低0.2667(5.6-5.3333)万元。
2.契税
契税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价格)× 税率,也就是说营改增后,因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契税计税基础下降(如契税不出特殊规定按计税价格按照含增值税的价格计算),契税只有降低的可能,没有升高的可能。
3.个人所得税
(1)按照(本次房屋交易价格-房屋原值-转让房屋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计算缴纳个税,不考虑其他因素,由于营改增后其他税费有所下载,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应缴个人所得税会上升,按照理论测算上升额:其他税负下降× 20%
(2)按照本次房屋交易价格×征收率,计算缴纳个税,不考虑其他因素,因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本次房屋交易价格下降,个税只有降低的可能,没有升高的可能。
总结一下营改增前后营业税与增值税税负对比
营改增后政策变化(即将)
因个人不能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个人销售二手房缴纳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是按照适用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非所谓的税率11%,同时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则:应缴增值税=[房价/(1+征收率)]×征收率,按照“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精神,征收率最多为5%。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即个人销售二手房适用免征营业税、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继续延续。
举个例子分析(假设征收率5%、附加税率为12%)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房价为100万元,则: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营改增前
营改增后
应缴营业税:100×5%=5
应缴增值税:100÷(1+5%)×5%=4.7619
应缴附加 5×12%=0.6
应缴附加 4.7619×12%=0.5714
营业税及附加总税费:5.6
增值税及附加总税费:5.3333
营改增前后,营业税/增值税税负对比,降低0.2667(5.6-5.3333)万元。
2.契税
契税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价格)× 税率,也就是说营改增后,因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契税计税基础下降(如契税不出特殊规定按计税价格按照含增值税的价格计算),契税只有降低的可能,没有升高的可能。
3.个人所得税
(1)按照(本次房屋交易价格-房屋原值-转让房屋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计算缴纳个税,不考虑其他因素,由于营改增后其他税费有所下载,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应缴个人所得税会上升,按照理论测算上升额:其他税负下降× 20%
(2)按照本次房屋交易价格×征收率,计算缴纳个税,不考虑其他因素,因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本次房屋交易价格下降,个税只有降低的可能,没有升高的可能。
总结一下营改增前后营业税与增值税税负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