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山杠爷

《被告山杠爷》观后有感

——

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情理

东方学院08软件一班蔡月姣

“杠爷我不怕你杠。”

一场闹剧,可笑可悲可怜可叹,万般皆是可,无奈不由人。

旺平乡里有个堆堆平,堆堆平里有个山杠爷。山杠爷,便是这堆堆平的天,是这堆堆平

的地,是这堆堆平的统治者。在杠爷的心里,”国家村子”说是极为正确的,国家缩小了就是一个村子,村子往大了说便是一个国家。国法就等于村规,村规就是国法。乍一看也的确是有道理,可国家,永远是超越村子的存在。就像国家永远大于地区一样。

可笑的是,那些剧中的人物所表现出来的无知与粗鄙;可笑的是,道德观上有缺陷的人

知错不改,好像自己做的那些自私事儿完全不应该得到惩罚;可笑的是,这剧中那么多与现实矛盾之处产生的摩擦火花„„太可笑,并不仅仅是那些乡野村人,便是那下乡来调查的检察官也让人觉得发笑。事实上,他们自己也无法否认,山杠爷的做法的确是可以促进堆堆平的发展,然而,法不容情,即使他们再敬佩山杠爷的种种,仍旧是避免不了对山杠爷的罪责进行处罚。而虎娃,那个学堂里的学童,也是山杠爷的孙子,作为这场闹剧的伏笔,的确是真的可笑了。没有人会想到,写信揭发山杠爷的人居然是那个可爱的小虎娃,没想到这份所谓的无名揭发信,不过是虎娃想要弄清楚自己爷爷的各种处罚到底犯不犯法。而山杠爷他们绞尽脑汁思来想去,怀疑的那么许多人,都是徒劳,谁会想到,是那个学没上多久还是个半大孩子的虎娃呢?!

可悲的是,不论怎么说,一条人命的代价,让村子再也无法平静下去,山杠爷统治时期

也逐渐远去。那些盼着山杠爷定罪的人们,大多都是为了自己的私利。那个酒鬼是希望自己能够喝上酒,山杠爷再也不能多管闲事。所以才会在检察官的耳边嚼舌头,不断地挑唆。而那个曾经因为抗粮不交而被山杠爷处罚的兄妹俩,兄长显然是记仇之人,把自己的经历告诉了检察官不过是为了报私仇。然而那时候,若不是他妹妹给他求情,照着山杠爷说一便是一说二便是二的性格,哪会这般轻易放过他?可悲的是,山杠爷从头至尾都是为了这堆堆平能更好的发展,为了不给上头添麻烦,一个人撑起了堆堆平这片天,可结果呢?

可怜的是,那些一辈子在山杠爷的领导下活着的村里人,包括山杠爷的儿子儿媳。虽然

说,这个世界不会因为离开了谁就停止了前进。但一向依赖山杠爷活着的那些人,离了山杠爷,日子到底应该怎么过?他们大多是年过半百的老人,他们大多是推崇山杠爷,信仰山杠爷的人,离了山杠爷,他们会怎么样?看着那些泪流满面,呼唤着山杠爷的人们,我真真觉得他们可怜。那些孤苦的老人,仰仗着山杠爷而活,而他们自己的孩子呢?我最看不得的便是不孝顺的人,可是,他们再可怜,我们在同情又能如何呢?

可叹的是,这场闹剧究竟给我们这些人带来的是什么?那些山旮旯里活着的人们,他们

的世界观人生观法律观与我们是完全不一样的,还带着浓厚的未开化的气息。山杠爷错了

么?是的,他错了。可是究其他错的原因,总是出于好意,而一向两袖清风的他,若是能够知法懂法,定然是极好的一个官员。这错的又何止是山杠爷?我从来都不反对以暴制暴,只要是能达到我们所期待想要的结果。如果说,现在的我们能够以最轻微的手段得到最好的惩治人的效果,那么,这个世界也就太平了,也就不会有那么多人间惨剧发生了!可是,温柔的手真的可以拯救这个世界么?我看不见得,最起码在这个时期的中国,是不现实的。

暴政与严刑,看起来似乎都是藐视人权,不尊重生命的存在。然而法不严则礼不正。正如正义女神手中的利剑一般,若是这把剑变得温柔不锋利了,那还可以称之为利剑么?对于那些知法犯法者,对于那些本身便不尊重生命的人,我们还要温柔劝慰之?怎么做才能最大范围地肃清不法行为,怎么样才能使这个世界更为美好,更为和平?

从剧中各方面的矛盾体现看,中国的情理与法律文化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冲撞。法与情、理之间,确实有一种令中国人剪不断、理还乱的特殊东西在。流传于今的成语或熟语,诸如表示行为属性时所用的”合理合法”、”合法合理”、”合情合理合法”,标示着情理与法的可能的一致性;甚至标明情理与法律在实践中不一致的熟语,如”合理的不合法”、”合法的不合理”,也在昭示着情理与法的错位与背离情形的普遍性。情理与法有着特殊的联系,而中国人似乎也有一种理解法律必得牵扯上情理的特殊情愫。

“论情”、”量情”、”原情”而立法,将法律与人事、人情勾连了起来。这样一种由对法律依据、法律精神的理解,而到立法之贯彻,如前所述,确实是中国古代立法中的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

唐代立法时已考虑到”事理”、”情状”等的不同,因而予以差别对待。

唐太宗时,谋反罪连坐的法律在涉及祖孙、兄弟连坐时,出现了矛盾。一方面,“兄弟分后,荫不相及”,而“连坐俱死”,明显过重;另一方面,孙荫庇祖,祖荫庇孙,法律上却“祖孙配没”,明显过轻。当时有个“同州人房强,弟任统军于岷州,以谋反伏诛,强当从坐”。太宗在录囚徒时,“悯其将死,为之动容”,对侍臣说:“刑典仍用,盖风化未洽之咎。愚人何罪,而肆重刑乎?更彰朕之不德也。用刑之道,当审事理之轻重,然后加之以刑罚。何有不察其本而一概加诛,非所以恤刑重人命也。然则反逆有二:一为兴师动众,一为恶言犯法。轻重有差,而连坐皆死,岂朕情之所安哉?”于是命令百僚详议。房玄龄等人议定说: 案礼,孙为王父尸;案令,祖有荫孙之义。然则祖孙亲重,而兄弟属轻,应重反流(作者注:“流”当为“没”),合轻翻死,据礼论情,深为未惬。今定律:“祖孙与兄弟缘坐,俱配没。其以恶言犯法不能为害者,情状稍轻,兄弟免死,配流为允。”从之。

这次改法,实际上是回到了利害一致原则上。原来的法律显然是利害不一致,或利大害小,或利小害大。唐太宗所谓“事理”,要求区分谋反罪的不同情节;朝臣的“据礼论情”,“礼”也即“理”,“情”为亲情,情理也就是亲属关系“轻”或“重”之“理”,亲情大小之“情”。所谓情理的发掘,到头来不过是在寻找一个“利害一致原则”。

实际上,唐律中情理之说与情理之考虑非常较多,甚至在行文上也直接使用“情”、“理”二字。这里重点以较典型的“不应得为”罪的有关规定,作集中说明。《唐律疏议》卷27断狱: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谓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事理重者,杖八十。疏议曰:“„„临时处断,量情为罪,庶补遗缺,故立此条。情轻者,笞四十;事理重者,其“理不可为”、“事理重者”、“量情为罪”、“情轻者”等说明,表明“情”、“理”二字可以互训。“事理重者”也即“情重者”,“情轻者”也即“事理轻者”,二者均属“理不可为”者,法律上都要“量情为罪”。在唐律的各分篇中,这样的精神也是贯彻一致的。 类似的规定,直至大清律都是从情理上作解释的。 唐律中的“原情”,为推原其“本情”,与前相同,也是指推原其“本心”。卷23诬告谋反大逆条:“若事不容审,原情非诬者,上请。疏议曰:或奉别敕阅兵,或欲修葺宗庙,见阅兵疑是欲反,见修宗庙疑为大逆之类,本情非是诬告者。”同样,“情理”也是“原情及理”,即推原其“本情”及“事理”。《唐律疏议》卷10职制:

诸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斩(言议政事乖失而涉乘舆者,上请);非切害者,徒二年。疏议曰:指斥,谓言议乘舆,原情及理,俱有切害者,斩。注云”言议政事乖失而涉乘舆者,上请”,谓论国家法式,言议是非,而因涉乘舆者,与”指斥乘舆”情理稍异,故律不定刑名临时上请。“非切害者,徒二年”,谓语虽指斥乘舆,而情理非切害者,处徒二年。

卷6名例注疏曰:“此谓情有觖望,发言谤毁,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若使无心怨天,唯欲诬构人罪,自依反坐之法,不入十恶之条。”戴炎辉说:“据上,须有直接谤毁皇帝之故意,始得此罪。”又,名例注疏云:“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恩慎罚故也。”那么,“言”与“情”的一字之改,差别在哪里?疏议说是为了“原其本情”。此“情”又为何物?戴炎辉云:“此罪?以谤毁尚不足,须更论其动机、目的(原本情),即动机恶劣始坐。”故所谓“情”者,只是恶劣的动机目的而已。

当然,观此处之“原情及理,俱有切害者”之“俱”,表明“情”、“理”是二事,与前述用法不同。至少在立法上是这样。

立法上讲究情理,会促使法律尽可能的统一,因为情理有时是其他法律条文的原则、规定或精神。

“论情”、“量情”、“原情”而立法,在细微处就是“缘情制罚”,即给予刑罚处罚的不同,是据情而定的——“情”用来解决罪之大小的问题。

虽然,这里有个“酌情而立法”与“原情以定罪”的孰为先后,即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但不论如何,一旦在制定法律时考虑不周——没能准据情理而立定,司法上情理分析的重要性就显露出来了。它的功能之一,就是检验法律的正当性(适当性)。因而,情理分析是一种检验法律正当性(适当性)的分析方法(而不是检验其合法性)。情理之说能对既定的法的规则进行实践领域的矫正或纠正。

正因为情理的讲究,常常会使貌似合理的法律规定显出其不合理性,因此,情理分析是检验法律是否具有适当性的一面镜子,尽管有时我们会看到所谓情理分析脱不出法律原定的范围,但传统法文化中仍喜欢在此时使用情理分析方法。

从《被告山杠爷》剧中,看到了乡村法文化中的情理,我们有太多太多需要思考的地方,值得我们去质疑去批判去改变。

“要盖座新学堂。”听着杠爷的自言自语,让人忍不住心酸。是啊,要盖座新学堂,要让每个孩子都学习知识,懂法才能守法!

《被告山杠爷》观后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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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情理

东方学院08软件一班蔡月姣

“杠爷我不怕你杠。”

一场闹剧,可笑可悲可怜可叹,万般皆是可,无奈不由人。

旺平乡里有个堆堆平,堆堆平里有个山杠爷。山杠爷,便是这堆堆平的天,是这堆堆平

的地,是这堆堆平的统治者。在杠爷的心里,”国家村子”说是极为正确的,国家缩小了就是一个村子,村子往大了说便是一个国家。国法就等于村规,村规就是国法。乍一看也的确是有道理,可国家,永远是超越村子的存在。就像国家永远大于地区一样。

可笑的是,那些剧中的人物所表现出来的无知与粗鄙;可笑的是,道德观上有缺陷的人

知错不改,好像自己做的那些自私事儿完全不应该得到惩罚;可笑的是,这剧中那么多与现实矛盾之处产生的摩擦火花„„太可笑,并不仅仅是那些乡野村人,便是那下乡来调查的检察官也让人觉得发笑。事实上,他们自己也无法否认,山杠爷的做法的确是可以促进堆堆平的发展,然而,法不容情,即使他们再敬佩山杠爷的种种,仍旧是避免不了对山杠爷的罪责进行处罚。而虎娃,那个学堂里的学童,也是山杠爷的孙子,作为这场闹剧的伏笔,的确是真的可笑了。没有人会想到,写信揭发山杠爷的人居然是那个可爱的小虎娃,没想到这份所谓的无名揭发信,不过是虎娃想要弄清楚自己爷爷的各种处罚到底犯不犯法。而山杠爷他们绞尽脑汁思来想去,怀疑的那么许多人,都是徒劳,谁会想到,是那个学没上多久还是个半大孩子的虎娃呢?!

可悲的是,不论怎么说,一条人命的代价,让村子再也无法平静下去,山杠爷统治时期

也逐渐远去。那些盼着山杠爷定罪的人们,大多都是为了自己的私利。那个酒鬼是希望自己能够喝上酒,山杠爷再也不能多管闲事。所以才会在检察官的耳边嚼舌头,不断地挑唆。而那个曾经因为抗粮不交而被山杠爷处罚的兄妹俩,兄长显然是记仇之人,把自己的经历告诉了检察官不过是为了报私仇。然而那时候,若不是他妹妹给他求情,照着山杠爷说一便是一说二便是二的性格,哪会这般轻易放过他?可悲的是,山杠爷从头至尾都是为了这堆堆平能更好的发展,为了不给上头添麻烦,一个人撑起了堆堆平这片天,可结果呢?

可怜的是,那些一辈子在山杠爷的领导下活着的村里人,包括山杠爷的儿子儿媳。虽然

说,这个世界不会因为离开了谁就停止了前进。但一向依赖山杠爷活着的那些人,离了山杠爷,日子到底应该怎么过?他们大多是年过半百的老人,他们大多是推崇山杠爷,信仰山杠爷的人,离了山杠爷,他们会怎么样?看着那些泪流满面,呼唤着山杠爷的人们,我真真觉得他们可怜。那些孤苦的老人,仰仗着山杠爷而活,而他们自己的孩子呢?我最看不得的便是不孝顺的人,可是,他们再可怜,我们在同情又能如何呢?

可叹的是,这场闹剧究竟给我们这些人带来的是什么?那些山旮旯里活着的人们,他们

的世界观人生观法律观与我们是完全不一样的,还带着浓厚的未开化的气息。山杠爷错了

么?是的,他错了。可是究其他错的原因,总是出于好意,而一向两袖清风的他,若是能够知法懂法,定然是极好的一个官员。这错的又何止是山杠爷?我从来都不反对以暴制暴,只要是能达到我们所期待想要的结果。如果说,现在的我们能够以最轻微的手段得到最好的惩治人的效果,那么,这个世界也就太平了,也就不会有那么多人间惨剧发生了!可是,温柔的手真的可以拯救这个世界么?我看不见得,最起码在这个时期的中国,是不现实的。

暴政与严刑,看起来似乎都是藐视人权,不尊重生命的存在。然而法不严则礼不正。正如正义女神手中的利剑一般,若是这把剑变得温柔不锋利了,那还可以称之为利剑么?对于那些知法犯法者,对于那些本身便不尊重生命的人,我们还要温柔劝慰之?怎么做才能最大范围地肃清不法行为,怎么样才能使这个世界更为美好,更为和平?

从剧中各方面的矛盾体现看,中国的情理与法律文化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冲撞。法与情、理之间,确实有一种令中国人剪不断、理还乱的特殊东西在。流传于今的成语或熟语,诸如表示行为属性时所用的”合理合法”、”合法合理”、”合情合理合法”,标示着情理与法的可能的一致性;甚至标明情理与法律在实践中不一致的熟语,如”合理的不合法”、”合法的不合理”,也在昭示着情理与法的错位与背离情形的普遍性。情理与法有着特殊的联系,而中国人似乎也有一种理解法律必得牵扯上情理的特殊情愫。

“论情”、”量情”、”原情”而立法,将法律与人事、人情勾连了起来。这样一种由对法律依据、法律精神的理解,而到立法之贯彻,如前所述,确实是中国古代立法中的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

唐代立法时已考虑到”事理”、”情状”等的不同,因而予以差别对待。

唐太宗时,谋反罪连坐的法律在涉及祖孙、兄弟连坐时,出现了矛盾。一方面,“兄弟分后,荫不相及”,而“连坐俱死”,明显过重;另一方面,孙荫庇祖,祖荫庇孙,法律上却“祖孙配没”,明显过轻。当时有个“同州人房强,弟任统军于岷州,以谋反伏诛,强当从坐”。太宗在录囚徒时,“悯其将死,为之动容”,对侍臣说:“刑典仍用,盖风化未洽之咎。愚人何罪,而肆重刑乎?更彰朕之不德也。用刑之道,当审事理之轻重,然后加之以刑罚。何有不察其本而一概加诛,非所以恤刑重人命也。然则反逆有二:一为兴师动众,一为恶言犯法。轻重有差,而连坐皆死,岂朕情之所安哉?”于是命令百僚详议。房玄龄等人议定说: 案礼,孙为王父尸;案令,祖有荫孙之义。然则祖孙亲重,而兄弟属轻,应重反流(作者注:“流”当为“没”),合轻翻死,据礼论情,深为未惬。今定律:“祖孙与兄弟缘坐,俱配没。其以恶言犯法不能为害者,情状稍轻,兄弟免死,配流为允。”从之。

这次改法,实际上是回到了利害一致原则上。原来的法律显然是利害不一致,或利大害小,或利小害大。唐太宗所谓“事理”,要求区分谋反罪的不同情节;朝臣的“据礼论情”,“礼”也即“理”,“情”为亲情,情理也就是亲属关系“轻”或“重”之“理”,亲情大小之“情”。所谓情理的发掘,到头来不过是在寻找一个“利害一致原则”。

实际上,唐律中情理之说与情理之考虑非常较多,甚至在行文上也直接使用“情”、“理”二字。这里重点以较典型的“不应得为”罪的有关规定,作集中说明。《唐律疏议》卷27断狱: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谓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事理重者,杖八十。疏议曰:“„„临时处断,量情为罪,庶补遗缺,故立此条。情轻者,笞四十;事理重者,其“理不可为”、“事理重者”、“量情为罪”、“情轻者”等说明,表明“情”、“理”二字可以互训。“事理重者”也即“情重者”,“情轻者”也即“事理轻者”,二者均属“理不可为”者,法律上都要“量情为罪”。在唐律的各分篇中,这样的精神也是贯彻一致的。 类似的规定,直至大清律都是从情理上作解释的。 唐律中的“原情”,为推原其“本情”,与前相同,也是指推原其“本心”。卷23诬告谋反大逆条:“若事不容审,原情非诬者,上请。疏议曰:或奉别敕阅兵,或欲修葺宗庙,见阅兵疑是欲反,见修宗庙疑为大逆之类,本情非是诬告者。”同样,“情理”也是“原情及理”,即推原其“本情”及“事理”。《唐律疏议》卷10职制:

诸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斩(言议政事乖失而涉乘舆者,上请);非切害者,徒二年。疏议曰:指斥,谓言议乘舆,原情及理,俱有切害者,斩。注云”言议政事乖失而涉乘舆者,上请”,谓论国家法式,言议是非,而因涉乘舆者,与”指斥乘舆”情理稍异,故律不定刑名临时上请。“非切害者,徒二年”,谓语虽指斥乘舆,而情理非切害者,处徒二年。

卷6名例注疏曰:“此谓情有觖望,发言谤毁,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若使无心怨天,唯欲诬构人罪,自依反坐之法,不入十恶之条。”戴炎辉说:“据上,须有直接谤毁皇帝之故意,始得此罪。”又,名例注疏云:“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恩慎罚故也。”那么,“言”与“情”的一字之改,差别在哪里?疏议说是为了“原其本情”。此“情”又为何物?戴炎辉云:“此罪?以谤毁尚不足,须更论其动机、目的(原本情),即动机恶劣始坐。”故所谓“情”者,只是恶劣的动机目的而已。

当然,观此处之“原情及理,俱有切害者”之“俱”,表明“情”、“理”是二事,与前述用法不同。至少在立法上是这样。

立法上讲究情理,会促使法律尽可能的统一,因为情理有时是其他法律条文的原则、规定或精神。

“论情”、“量情”、“原情”而立法,在细微处就是“缘情制罚”,即给予刑罚处罚的不同,是据情而定的——“情”用来解决罪之大小的问题。

虽然,这里有个“酌情而立法”与“原情以定罪”的孰为先后,即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但不论如何,一旦在制定法律时考虑不周——没能准据情理而立定,司法上情理分析的重要性就显露出来了。它的功能之一,就是检验法律的正当性(适当性)。因而,情理分析是一种检验法律正当性(适当性)的分析方法(而不是检验其合法性)。情理之说能对既定的法的规则进行实践领域的矫正或纠正。

正因为情理的讲究,常常会使貌似合理的法律规定显出其不合理性,因此,情理分析是检验法律是否具有适当性的一面镜子,尽管有时我们会看到所谓情理分析脱不出法律原定的范围,但传统法文化中仍喜欢在此时使用情理分析方法。

从《被告山杠爷》剧中,看到了乡村法文化中的情理,我们有太多太多需要思考的地方,值得我们去质疑去批判去改变。

“要盖座新学堂。”听着杠爷的自言自语,让人忍不住心酸。是啊,要盖座新学堂,要让每个孩子都学习知识,懂法才能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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