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洼县团委评选表彰道德模范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团委及有关单位:
现将《大洼县团委评选表彰道德模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
大洼县团委委员会
大洼县团委评选表彰道德模范实施办法
为落实《辽宁省评选表彰道德模范实施办法》和《盘锦市评选表彰道德模范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和团委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评选大洼县团委道德模范,是深入开展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现实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评选大洼县团委道德模范坚持面向基层青年,重在推动工作,做到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大洼县团委道德模范评选表彰设“助人为乐模范”、“见义勇为模范”、“诚实守信模范”、“敬业奉献模范”和“孝老爱亲模范”五个奖项;每届每个奖项各表彰2人。
大洼县团委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每两年举办一届。凡符合团委道德模范参评标准的大洼县青年,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学历,均可被推荐为大洼县团委道德模范人选。
大洼县团委道德模范可推荐为县道德模范候选人,参评市道德模范。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大洼县团委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在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文明委)领导下,由团县委副书记领导、其他镇、村、街道负责,对本地青年道德模范评选推荐工作。
第五条 团县委下设评选委员会,人员由副书记、宣传部部长、办公室主任和基层团委书记组成,负责审核各地推荐的青年道德模范人选的参评资格、确定正式候选人,并参与投票评选。
推荐评选
第六条 每届评选表彰活动开始时,团县委发出评选表彰道德模范的通知,各镇、村、街道负责刊发消息,公布道德模范的评选标准、推荐和评选办法等,启动评选表彰工作。
第七条 道德模范候选人的基本标准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身体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在日常工作、生活和人际交往中品德高尚、事迹突出、群众公认。其主要事迹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助人为乐模范:长期坚持帮助无血缘亲缘关系的老幼病弱、鳏寡孤独以及其他困难群众;对遭遇不幸或遭受灾害者奉献爱心,努力帮助排忧解难;积极参加捐资助学、扶残助残、公共服务、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
见义勇为模范:在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挺身而出,设法进行保护和援救;勇于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义务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线索,为侦破重特大案件作出贡献;在抢险救灾中,奋力排除险情,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诚实守信模范:具有强烈的诚信意识,从事生产活动坚持质量至上,从事经营活动坚持信守契约,从事服务工作坚持优质规范,在合作者和服务对象中享有高度信誉;在人际交往中,真诚待人,实心做事,即使遇到困难,仍坚持信守承诺。
敬业奉献模范:具有崇高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立足岗位,刻苦钻研,业务过硬,勇于创新,有重要发明创造或重大贡献;干一行、爱一行,长期在艰苦条件下尽职尽责、默默奉献,恪守职业规范,办事公道、服务优质,赢得群众广泛好评。
孝老爱亲模范:模范践行家庭美德,孝敬父母,长期悉心照料体弱病残的老人,使他们享受人生幸福;关爱子女,夫妻和睦,兄弟姐妹团结友爱,家庭生活温馨和谐;在家人亲属有伤病、残疾等困难情况下,做到不离不弃、守护相助、患难与共。
第八条 每个公民在同一届评选中只参加一个奖项的评选,当选者不再参加以后各届市道德模范的评选。
第九条 大洼县团县委道德模范候选人的产生,采取属地推荐和青年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各镇、村、街道组委会分别向团县委活动组委会推荐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5个类别的候选人,每类1-2名。
第十条 各镇、村、街道活动组委会按照道德模范评选标准和工作要求,对群众推荐的人选和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认真考察审核,要专门征求相关部门和群众意见,确保推荐质量。
第十一条 各镇、村、街道组委会应将推荐的候选人的事迹进行不少于七天的集中公示,接受群众评议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集中公示后,各镇、村、街道团委要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要按类别分别填写道德模范推荐表,撰写主要事迹材料,于规定时间内提交团县委活动组委会。
第十三条 团县委活动组委会对各镇、村、街道推荐人选的情况和推荐程序进行审核。为充分体现评选表彰活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各个县市区推荐的候选人在五类道德模范中原则上最多有1名入选。市活动组委会根据这一原则,组织评选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确定道德模范建议名单。
第十四条 团县委活动组委会将评选委员会确定的正式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在县内主要媒体和重点新闻网站刊登公示,听取意见、接受监督,最后报县文明委审定。
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大洼县团委道德模范是授予大洼县青年在道德领域的崇高荣誉称号。团县委作出表彰道德模范的决定,向道德模范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并对道德模范获得者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大洼县团委道德模范获得者的先进事迹进行广泛持续宣传,引导广大青年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评选表彰道德模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于推荐和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八条 各地要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工作。对于道德模范有不良违法行为的,由推荐镇、村、街道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团县委批准后,撤销荣誉称号、相关奖励遇等。
第十九条 评选表彰道德模范活动坚持公益性,不搞商业运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机谋利。
第二十条 各镇、村、街道团委、各系统可参照实施意见制定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团县委负责解释。
《大洼县团委评选表彰道德模范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团委及有关单位:
现将《大洼县团委评选表彰道德模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
大洼县团委委员会
大洼县团委评选表彰道德模范实施办法
为落实《辽宁省评选表彰道德模范实施办法》和《盘锦市评选表彰道德模范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和团委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评选大洼县团委道德模范,是深入开展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现实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评选大洼县团委道德模范坚持面向基层青年,重在推动工作,做到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大洼县团委道德模范评选表彰设“助人为乐模范”、“见义勇为模范”、“诚实守信模范”、“敬业奉献模范”和“孝老爱亲模范”五个奖项;每届每个奖项各表彰2人。
大洼县团委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每两年举办一届。凡符合团委道德模范参评标准的大洼县青年,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学历,均可被推荐为大洼县团委道德模范人选。
大洼县团委道德模范可推荐为县道德模范候选人,参评市道德模范。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大洼县团委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在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文明委)领导下,由团县委副书记领导、其他镇、村、街道负责,对本地青年道德模范评选推荐工作。
第五条 团县委下设评选委员会,人员由副书记、宣传部部长、办公室主任和基层团委书记组成,负责审核各地推荐的青年道德模范人选的参评资格、确定正式候选人,并参与投票评选。
推荐评选
第六条 每届评选表彰活动开始时,团县委发出评选表彰道德模范的通知,各镇、村、街道负责刊发消息,公布道德模范的评选标准、推荐和评选办法等,启动评选表彰工作。
第七条 道德模范候选人的基本标准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身体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在日常工作、生活和人际交往中品德高尚、事迹突出、群众公认。其主要事迹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助人为乐模范:长期坚持帮助无血缘亲缘关系的老幼病弱、鳏寡孤独以及其他困难群众;对遭遇不幸或遭受灾害者奉献爱心,努力帮助排忧解难;积极参加捐资助学、扶残助残、公共服务、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
见义勇为模范:在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挺身而出,设法进行保护和援救;勇于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义务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线索,为侦破重特大案件作出贡献;在抢险救灾中,奋力排除险情,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诚实守信模范:具有强烈的诚信意识,从事生产活动坚持质量至上,从事经营活动坚持信守契约,从事服务工作坚持优质规范,在合作者和服务对象中享有高度信誉;在人际交往中,真诚待人,实心做事,即使遇到困难,仍坚持信守承诺。
敬业奉献模范:具有崇高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立足岗位,刻苦钻研,业务过硬,勇于创新,有重要发明创造或重大贡献;干一行、爱一行,长期在艰苦条件下尽职尽责、默默奉献,恪守职业规范,办事公道、服务优质,赢得群众广泛好评。
孝老爱亲模范:模范践行家庭美德,孝敬父母,长期悉心照料体弱病残的老人,使他们享受人生幸福;关爱子女,夫妻和睦,兄弟姐妹团结友爱,家庭生活温馨和谐;在家人亲属有伤病、残疾等困难情况下,做到不离不弃、守护相助、患难与共。
第八条 每个公民在同一届评选中只参加一个奖项的评选,当选者不再参加以后各届市道德模范的评选。
第九条 大洼县团县委道德模范候选人的产生,采取属地推荐和青年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各镇、村、街道组委会分别向团县委活动组委会推荐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5个类别的候选人,每类1-2名。
第十条 各镇、村、街道活动组委会按照道德模范评选标准和工作要求,对群众推荐的人选和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认真考察审核,要专门征求相关部门和群众意见,确保推荐质量。
第十一条 各镇、村、街道组委会应将推荐的候选人的事迹进行不少于七天的集中公示,接受群众评议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集中公示后,各镇、村、街道团委要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要按类别分别填写道德模范推荐表,撰写主要事迹材料,于规定时间内提交团县委活动组委会。
第十三条 团县委活动组委会对各镇、村、街道推荐人选的情况和推荐程序进行审核。为充分体现评选表彰活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各个县市区推荐的候选人在五类道德模范中原则上最多有1名入选。市活动组委会根据这一原则,组织评选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确定道德模范建议名单。
第十四条 团县委活动组委会将评选委员会确定的正式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在县内主要媒体和重点新闻网站刊登公示,听取意见、接受监督,最后报县文明委审定。
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大洼县团委道德模范是授予大洼县青年在道德领域的崇高荣誉称号。团县委作出表彰道德模范的决定,向道德模范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并对道德模范获得者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大洼县团委道德模范获得者的先进事迹进行广泛持续宣传,引导广大青年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评选表彰道德模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于推荐和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八条 各地要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工作。对于道德模范有不良违法行为的,由推荐镇、村、街道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团县委批准后,撤销荣誉称号、相关奖励遇等。
第十九条 评选表彰道德模范活动坚持公益性,不搞商业运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机谋利。
第二十条 各镇、村、街道团委、各系统可参照实施意见制定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团县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