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义务教育办学标准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32号),进一步促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办学标准》)。

第二条 本《办学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独立设置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 本《办学标准》作为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对学校的基本要求,是评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学校设置

第四条 学校设置符合规定要求,学区范围科学合理,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 入学半径:小学2千米左右,初中3千米左右。 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4年级以上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初中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走读或寄宿。

学校招收寄宿学生应具备符合要求的生活条件。 对农村学校超出入学半径,既不能住宿又不能搭乘公共

交通工具的走读学生,有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提供的符合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服务。

第五条 小学班数一般不超过24个;独立初中班数一般不超过30个;完全中学初中部班数一般不超过18个;九年一贯制学校班数一般不超过36个。

第六条 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有条件的学校实行小班化教学。

第三章 校园校舍

第七条 学校须编制校园总体规划。规划应按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要求合理布局。

学校应有围墙、校门、校牌,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第八条 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小学按12个班、18个班、24个班的规模,分别不低于6.35平方米、

5.75平方米、5.66平方米;初中按12个班、18个班、24个班、30个班的规模,分别不低于7.8平方米、7.01平方米、

6.66平方米、6.4平方米。

第九条 学校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要求和建筑设计规范。

校舍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第十条 学校男生宿舍和女生宿舍宜分设且相对集中,宿舍和食堂符合有关标准。

第四章 装备条件

第十一条 每生有一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和相关要求的课桌椅。

黑板、讲桌、板书工具等常用教学设备配置满足实际需要。

第十二条 各学科实验室设置,教学仪器设备和教具配备达到省定标准。

第十三条 学校文体活动场馆(室)和卫生保健室完善,音体美器材配备达到省定标准。

第十四条 计算机教室设置、设备配备达到省定标准。 农村乡(镇)中心校及以上小学、所有初中实现宽带网络接入。

第十五条 图书馆(室)、阅览室设置达到省定标准。 生均藏书,小学不少于30册,初中不少于40册。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生均0.5册。报刊、教学参考资料、工具书种类达到省定标准并能不断更新。电子图书、音像资料等逐年增加。

第五章 师资队伍

第十六条 按照省定编制标准配备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满足实际需要。

第十七条 校长应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符合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和任职资格标准。

实行校长任期制,每个任期3-5年。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职符合省有关规定。

按要求配齐学校领导,领导成员的年龄、专业结构合理,职责明确。

第十八条 教师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实行教师聘任制和定期流动制。

实行教职工工作考核制度,完善教职工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按照教育教学需要配齐各学科教师。 教师年龄、学科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基本合理。

第二十条 教师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教书育人,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

教师每学年参加不少于72学时的岗位培训。

第六章 经费与资产

第二十一条 公办学校办学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依法予以保障。民办学校办学经费由举办者依法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工资按照省有关规定做到按月足额发放。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中小学财务制度》。

预算编制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二十四条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完整准确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收费规定,收费制度健全。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无超标准、超项目收费现象。

第二十六条 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资产,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防止资产流失,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学校章程,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有寄宿条件的学校,优先满足农村留守学生寄宿需求。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与国家基础教育信息化平台对接的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和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数据采集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实行平行分班,做到公开、公平。不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均衡配备各班教师。

第三十一条 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以素质教育为导向,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形成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活动的有效形式和长效机制。开展法制教育,注重行为规范养成。

德育融入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过程,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落实教职工德育工作职责,发挥教师的表率作用。 健全班主任、科任教师和家长联系制度,形成学校与学生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三十二条 走读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8小时。

保证寒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学生完整休假。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吉林省义务教育教学常规》。 按照课程计划开全课程,开足课时,教学进度适中。 教学用书管理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十四条 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目标明确,措施配套,效果明显。面向全体学生,关注学生个性发展,为每位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

第三十五条 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体育活动。

按规定开展间操、眼保健操等课间活动。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健康体检及体测,举办一次运动会。

经常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每学年举办一次全校艺术活动。

第三十六条 利用博物馆、科技馆(站)、美术馆、文化馆(站)、图书馆(室)、展览馆、纪念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综合实践基地等校外教育和活动场所,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面向学生的公益性教育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校文化建设持续深入,组织师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

学校校风、教风、学风良好。

第三十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结果客观公正。

学生学业评价科学有效,保证信度。

第三十九条 教师集体备课、听课、评课制度健全。 校本教研、科研和培训制度完善。

第四十条 教育教学设施及设备得到充分运用,管理严格,维修、补充及时。

第四十一条 学校食堂、宿舍管理规范。

第四十二条 实行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相关人员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

校园内有安全防范设施和装备,达到国家校园安全技术

防范系统要求。安保队伍建设、视频监控建设、报警系统建设等须达到相应标准。设置校园警务室,按要求选配驻校民警。校园校舍、附属设施,消防、用电、卫生等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师生具有较强的自救自护能力。

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八章 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三条 年度巩固率,城市初中不低于99%,农村初中不低于97%。

健全学生辍学情况报告制度和动员辍学生复学责任制度,严格控制学生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熟知《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内容,言行符合要求。

形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维护公德、保护环境的良好品质。

初步具有社会责任感。

第四十五条 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注重学生的特长培养和个性培养。

第四十六条 全科合格率:小学不低于97%,初中不低于 95%;初中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合格率不低于95%。

毕业年级学生毕业率:小学不低于98%,初中不低于96%。

第四十七条 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率符合国家要求,近视率和肥胖率得到有效控制。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除执行本《办学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另有规定的以外,遵照本《办学标准》执行。

非完全小学参照本《办学标准》执行。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执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及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未有规定的,参照本《办学标准》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学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32号),进一步促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办学标准》)。

第二条 本《办学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独立设置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 本《办学标准》作为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对学校的基本要求,是评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学校设置

第四条 学校设置符合规定要求,学区范围科学合理,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 入学半径:小学2千米左右,初中3千米左右。 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4年级以上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初中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走读或寄宿。

学校招收寄宿学生应具备符合要求的生活条件。 对农村学校超出入学半径,既不能住宿又不能搭乘公共

交通工具的走读学生,有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提供的符合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服务。

第五条 小学班数一般不超过24个;独立初中班数一般不超过30个;完全中学初中部班数一般不超过18个;九年一贯制学校班数一般不超过36个。

第六条 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有条件的学校实行小班化教学。

第三章 校园校舍

第七条 学校须编制校园总体规划。规划应按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要求合理布局。

学校应有围墙、校门、校牌,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第八条 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小学按12个班、18个班、24个班的规模,分别不低于6.35平方米、

5.75平方米、5.66平方米;初中按12个班、18个班、24个班、30个班的规模,分别不低于7.8平方米、7.01平方米、

6.66平方米、6.4平方米。

第九条 学校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要求和建筑设计规范。

校舍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第十条 学校男生宿舍和女生宿舍宜分设且相对集中,宿舍和食堂符合有关标准。

第四章 装备条件

第十一条 每生有一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和相关要求的课桌椅。

黑板、讲桌、板书工具等常用教学设备配置满足实际需要。

第十二条 各学科实验室设置,教学仪器设备和教具配备达到省定标准。

第十三条 学校文体活动场馆(室)和卫生保健室完善,音体美器材配备达到省定标准。

第十四条 计算机教室设置、设备配备达到省定标准。 农村乡(镇)中心校及以上小学、所有初中实现宽带网络接入。

第十五条 图书馆(室)、阅览室设置达到省定标准。 生均藏书,小学不少于30册,初中不少于40册。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生均0.5册。报刊、教学参考资料、工具书种类达到省定标准并能不断更新。电子图书、音像资料等逐年增加。

第五章 师资队伍

第十六条 按照省定编制标准配备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满足实际需要。

第十七条 校长应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符合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和任职资格标准。

实行校长任期制,每个任期3-5年。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职符合省有关规定。

按要求配齐学校领导,领导成员的年龄、专业结构合理,职责明确。

第十八条 教师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实行教师聘任制和定期流动制。

实行教职工工作考核制度,完善教职工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按照教育教学需要配齐各学科教师。 教师年龄、学科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基本合理。

第二十条 教师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教书育人,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

教师每学年参加不少于72学时的岗位培训。

第六章 经费与资产

第二十一条 公办学校办学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依法予以保障。民办学校办学经费由举办者依法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工资按照省有关规定做到按月足额发放。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中小学财务制度》。

预算编制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二十四条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完整准确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收费规定,收费制度健全。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无超标准、超项目收费现象。

第二十六条 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资产,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防止资产流失,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学校章程,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有寄宿条件的学校,优先满足农村留守学生寄宿需求。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与国家基础教育信息化平台对接的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和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数据采集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实行平行分班,做到公开、公平。不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均衡配备各班教师。

第三十一条 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以素质教育为导向,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形成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活动的有效形式和长效机制。开展法制教育,注重行为规范养成。

德育融入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过程,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落实教职工德育工作职责,发挥教师的表率作用。 健全班主任、科任教师和家长联系制度,形成学校与学生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三十二条 走读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8小时。

保证寒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学生完整休假。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吉林省义务教育教学常规》。 按照课程计划开全课程,开足课时,教学进度适中。 教学用书管理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十四条 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目标明确,措施配套,效果明显。面向全体学生,关注学生个性发展,为每位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

第三十五条 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体育活动。

按规定开展间操、眼保健操等课间活动。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健康体检及体测,举办一次运动会。

经常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每学年举办一次全校艺术活动。

第三十六条 利用博物馆、科技馆(站)、美术馆、文化馆(站)、图书馆(室)、展览馆、纪念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综合实践基地等校外教育和活动场所,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面向学生的公益性教育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校文化建设持续深入,组织师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

学校校风、教风、学风良好。

第三十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结果客观公正。

学生学业评价科学有效,保证信度。

第三十九条 教师集体备课、听课、评课制度健全。 校本教研、科研和培训制度完善。

第四十条 教育教学设施及设备得到充分运用,管理严格,维修、补充及时。

第四十一条 学校食堂、宿舍管理规范。

第四十二条 实行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相关人员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

校园内有安全防范设施和装备,达到国家校园安全技术

防范系统要求。安保队伍建设、视频监控建设、报警系统建设等须达到相应标准。设置校园警务室,按要求选配驻校民警。校园校舍、附属设施,消防、用电、卫生等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师生具有较强的自救自护能力。

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八章 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三条 年度巩固率,城市初中不低于99%,农村初中不低于97%。

健全学生辍学情况报告制度和动员辍学生复学责任制度,严格控制学生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熟知《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内容,言行符合要求。

形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维护公德、保护环境的良好品质。

初步具有社会责任感。

第四十五条 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注重学生的特长培养和个性培养。

第四十六条 全科合格率:小学不低于97%,初中不低于 95%;初中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合格率不低于95%。

毕业年级学生毕业率:小学不低于98%,初中不低于96%。

第四十七条 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率符合国家要求,近视率和肥胖率得到有效控制。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除执行本《办学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另有规定的以外,遵照本《办学标准》执行。

非完全小学参照本《办学标准》执行。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执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及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未有规定的,参照本《办学标准》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学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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