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国税发【1995】第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一)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
2.准予计算进项乘客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人、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 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3.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 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 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第(三)、(四)项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无论是否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二、目前企业运输发票实际抵扣情况(江西票等外地运输票)
1、运输发票种类:代开发票、自开发票
2、运输发票票面情况:代开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人、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自开发票填写项目不全。企业汇总开具发票,无法提供运输明细清单。
3、支付的运输费用:企业以现金、转账、承兑汇票、网银等各种方式支付运费,支付款项的单位均为承运人个人(银行卡、现金等),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 提供劳务的单位名称不一致。企业汇总记账,无法提供付款明细清单或提供收款收据收款人为个人。记账凭证:借:营业费用、应缴税金-进项、贷:现金 等
4、运输合同形式:
(1)、签订总运输合同,合同盖企业公章,无运输总金额
(2)、按照每单业务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盖企业公章,运输金额等列明。
(3)、未签订正式运输合同,以运输确认单形式确认每单业务,运输确认单承运人均为个人。
三、管理建议
1、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人、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2、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 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3、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 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否则不予抵扣。企业若以现金等形式支付给个人,必须提供正式劳动合同以及社保证明等证明资料,证明该个人为运输公司正式员工,同时提供委托收款证明、银行流水单等证明资料,证明该运输费用转入运输公司账户,否则不予抵扣。同时企业必须提供支付每笔运输费用明细,与企业银行提现流水单基本逻辑吻合。
4、核查中注意比对企业运输合同、具体运输货物、运输线路、运输车辆、油料品种、油耗计算、送货单等运输要素数据,核查货物起运地和运输线路、车辆与油品类型、货物类型与运输车辆类型、加油时间与空间是否匹配等资料,判断运费支付方式是否适当、运费单价总价和运输里程是否符合行规等。
5、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国税发【1995】第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一)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
2.准予计算进项乘客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人、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 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3.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 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 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第(三)、(四)项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无论是否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二、目前企业运输发票实际抵扣情况(江西票等外地运输票)
1、运输发票种类:代开发票、自开发票
2、运输发票票面情况:代开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人、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自开发票填写项目不全。企业汇总开具发票,无法提供运输明细清单。
3、支付的运输费用:企业以现金、转账、承兑汇票、网银等各种方式支付运费,支付款项的单位均为承运人个人(银行卡、现金等),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 提供劳务的单位名称不一致。企业汇总记账,无法提供付款明细清单或提供收款收据收款人为个人。记账凭证:借:营业费用、应缴税金-进项、贷:现金 等
4、运输合同形式:
(1)、签订总运输合同,合同盖企业公章,无运输总金额
(2)、按照每单业务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盖企业公章,运输金额等列明。
(3)、未签订正式运输合同,以运输确认单形式确认每单业务,运输确认单承运人均为个人。
三、管理建议
1、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人、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2、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 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3、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 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否则不予抵扣。企业若以现金等形式支付给个人,必须提供正式劳动合同以及社保证明等证明资料,证明该个人为运输公司正式员工,同时提供委托收款证明、银行流水单等证明资料,证明该运输费用转入运输公司账户,否则不予抵扣。同时企业必须提供支付每笔运输费用明细,与企业银行提现流水单基本逻辑吻合。
4、核查中注意比对企业运输合同、具体运输货物、运输线路、运输车辆、油料品种、油耗计算、送货单等运输要素数据,核查货物起运地和运输线路、车辆与油品类型、货物类型与运输车辆类型、加油时间与空间是否匹配等资料,判断运费支付方式是否适当、运费单价总价和运输里程是否符合行规等。
5、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