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
2015 年 1 月 1 日
***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 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和省、市、县委、政府领导同志关于 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 思维, 夯实公司安全基础, 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根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集中开展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政办[2014]53 号文件 精神, 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全力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坚决杜绝和防范重伤级以上事故的 发生, 保持我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结合我公司实际, 特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新修订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家、省、市、县关于安全 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落实煤矿治本攻坚规定为重 点,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全力消除事故隐患,有效 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持续保持我公司安全生产形 势稳定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顺利实施,公司成立安全 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生产矿长 安全矿长 机电矿长 总工程师
成 队长
员:办公室主任 安检科长 通风科长 防水办主任
机电科长 调度室主任 生产副总机电队长 掘进队长 回收 领导小组下设八个排查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 检科,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体实施与协调工作,相 关科室根据本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第一组:基础管理及几大系统优先建设排查组 组 成 组 成 长:总工程师 员:安检科长 通风科长 防水办主任 机电科长 长:总工程师 员:通风科长 机电科长 安检科长 生产副总 掘进 副组长:办公室主任 第二组: “一通三防” 、爆破排查组 副组长:安全矿长 队长 回收队长 第三组:地测防治水排查组 组 成 组 成 组 长:总工程师 员:生产副总 掘进队长 回收队长 长:机电矿长 员:机电队长 机电工程师、机电技术员 长:生产矿长 副组长:防水办主任 第四组:机电、运输排查组 副组长:机电科长 第五组:采煤、掘进、巷修排查组
副组长:调度室主任 成 组 成 组 成 组 成 掘进队长 三、工作步骤 从 2015 年 1 月 1 日开始到 2015 年 4 月底结束,分三个 阶段进行。 (一)、公司自查自改阶段。2015 年 1 月 1 日-10 日 公司按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开展全面、彻底的隐患排查, 对查出的隐患要
登记造册,逐项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 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全面落实各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隐患验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 责。 员:生产副总 掘进队长 回收队长 长:安全矿长 员:安检科长 通风科长 机电科长 长:总工程师 员:工程技术科长 安检科长 长:生产矿长 员:办公室主任 安检科长 通风科长 防水办主任 第六组:安全管理及职业危害排查组 副组长:办公室主任 第七组:开工手续及工期管理组 副组长:办公室主任 第八组:联合试运转管理组 副组长:总工程师 机电科长 调度室主任 工程技术科长 生产副总 机电队长
(二) 、集中全面排查。2015 年 1 月 10 日至 2015 年 3 月 底,迎接市、县工作组检查和所查安全隐患整改。 (三) 、总结汇总和评估阶段(2015 年 4 月)市、县进行 汇总分析、效果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提出完善煤矿隐患排 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意见和进一步贯彻煤矿治本攻坚“双七 条”的具体措施。 四、安全隐患排查方案 (一)安全隐患排查方式 1. 各区队认真开展日常自查自纠工作,对查出问题严 格落实整改。 2. 各科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存在问题开展隐患排查, 认真督促整改。 3. 安检科负责组织突击检查和安全大检查,对检查问 题严格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整改。 (二)安全隐患排查主要内容及责任划分 各隐患排查组要对矿井范围内的隐患全面进行排查并 重点排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1、基础管理及几大系统优先建设排查 做好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资质等相关 证件批文是否齐全有效,以及制度、措施、规程图纸资料是 否符合要求。 安全责任是否落实; 是否不按设计施工等问题;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分包转包分包、一包代管等问题;是否存 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等问题。 矿井通风、局部通风、供电提升运输、排水、六大系统、 消防是否符合要求。
2. 一通三防、爆破专业排查 (1 ) 通风系统是否可靠, 重点检查通风设施设备是否完 善。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等违章作业问题。 (2 ) 瓦斯治理是否到位,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 业问题。瓦斯超限是否查明原因,瓦斯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 转等。 (3)煤尘注水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洒水降尘设施安设 及使用是否符合要求,隔爆水棚安设及维护是否符合要求, 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隔离式自救器等装置配备、使用是否 符合要求。 (4)是否落实《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 (5)爆破材料、器具是否满足矿井安全要求,是否按 规定进行储存、发放、运输,
爆破作业过程中是否严格落实 “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3. 地测防治水排查 (1)防治水制度及机构人员配备是否齐全;探放水是 否落实“三专”制度;是否制定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 练。 (2)是否落实探放水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重点检 查是否开采防隔水煤柱,是否查明老窑水、采空区积水及承 压水导水通道,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等。 (3)各采掘工作面、主要排水泵房排水设施安设是否 符合要求,底板注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4)是否落实《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 4. 机电、运输排查
(1)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 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完善可靠;矿井供电是否安 全可靠,提升运输设备的使用、维护、检修和报废是否符合 国家或行业标准,是否按规定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 备。 (2)局部通风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执行“三 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规定。 (3)各采掘头面、采区轨道、回风巷机电设备防爆性 能是否稳定可靠,各采掘头面、矿井及采区主要排水泵房排 水设施是否完好、供电系统是否稳定可靠。 (4)斜巷运输各项安全保护设施是否安全可靠,是否 严格做到“行车不行人” 。 5. 采煤、掘进、巷修专业排查 (1)支护管理。采面工作面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 行维护,扩修。做好悬移支架安装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做 到上下安全出口畅通。工作面端头支护、高度、超前支护距 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工作面不得出现扭斜棚、卸压柱、 缺柱,单体柱防倒措施到位、不得出现空帮空顶不安全隐患 等情况。 掘进工作面采用 U 型钢支护时,棚距、背木、网片、连 扳必须按《作业规程》作业。U 型钢棚、腿搭接长度间距要 求±30mm,卡缆间距要求±20mm,卡缆及连扳螺丝拧紧拧牢, 支架扎脚及应山角符合要求。 (2)顶板管理。掘进工作面及巷修工作面必须按《作 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按规定使用临时支
护、前探梁,空顶距离不得超过规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 度。 (3)掘进过程中, “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 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4)是否存在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超层越 界开采等行为。 6、安全管理及职业危害排查 (1)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急救援队 伍, 或与救护队签订救援服务协议、 配备应急救援装(设)备, 预案管理、演练、应急培训是否符合要求等。 (2)是否按规定进行全员培训教育;煤矿矿长及企业 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
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 是否依法签订煤矿劳动用工合同。 (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完善并严格落实;对排查 出的隐患是否按照等级进行登记上报;重大隐患治理的责 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是否到位。 (4)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 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和劳动保护 工作。 (5)施工单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接受岗前安全培 训时必须同时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并按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 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做好现场个体防护。 7、开工手续及工期排查 基建矿井开工所取得的证件及批文齐全有效,是否超技 改工期施工。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有效证
件持有情况。 8、联合试运转排查 公司联合试运转准备进度情况。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单 项工程质量质量认证、六大系统验收、安全验收评价、环保 设施验收、消防设施验收、职业卫生验收、卫生设施验收、 劳动保护验收、 档案验收、 安全质量标准化等验收准备进度。 五、方案实施要求 1. 各隐患排查组、各单位要立即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 对井下各作业地点逐头面进行排查,排查工作要与市、县集 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相结合,确保我公司安全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走过场,不走形式,不留死角,安全检 查问题深入有效。 2. 重点排查整治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安全 没有把握的工作面、设备和装置坚决停产整顿并集中时间、 集中精力进行整改隐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对该查出而未 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公司将对相关单位严格进行责 任追究。 附:煤矿建设项目隐患检查表
渑池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 1 月 1 日
煤矿建设项目隐患检查表
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 开发建设灾害严重(属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容易 自然发火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 由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安全管理经验和业绩的煤炭企 业建设或参与建设。 严格按资质等级范围承建工程。 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 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 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 1、 证, 资质 设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和挂靠资质施工。 承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 管理 复杂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 600 米、斜井垂深大于 200 米 或斜井长度大于 1000 米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一级 及以上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同时具有相应的煤矿建 设工程施工业绩。 基 础 管 理 项目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
资质并在相应资质 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对 建设项目安全全面负责, 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 人,上级集团公司对建设项目安全承担领导责任。建设单 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2、 建设 建设单位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建 单位 立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期间领 主体 导带班下井等安全管理制度, 按专业配足安全、 技术人员, 责任 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 理。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 安全检查与协调。 建设单位要指派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跟班 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排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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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 规范建设项目招投标。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项目核准文件等要求,做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投标工作,不得 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招标人、非法转 包或违规分包,不得压低涉及安全的工程造价,并接受有 关部门的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项目核准文件等 要求,做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 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投标工作,不得随意肢解工程。项目 招标确需划分标段的,要以有利于施工安全为前提,严格 控制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数量。矿井一 期(从井筒开挖到井底车场施工前)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 不超过 2 家;二期(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施工 前) 、三期(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巷道施工) 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 3 家。 建设单位不得对未经核准、 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批准的煤矿项目组织施工和监理招标。 地质勘查报告必须经过评审,达到相关规范要求,确 保资源储量、构造、瓦斯、水文、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 爆炸危险性等开采条件满足煤矿设计、施工和监理的需 要,并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资源整合项目,建设单位要向设计、施工、监理 等单位提供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资料, 重点查清采空区分布 区域、面积及积水、积气等情况。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 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 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 0.3 米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 险性评估。 规范建设项目设计报批程序。 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 煤矿建设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 同一项目的初步设
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同一设计单 位编制。 初步设计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 完善和报批。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瓦斯、煤层自燃倾 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水文地质类型等条件发生变化, 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 生产系统以及首采区、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或施 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 改设计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委托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 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其中, 涉及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 重大技术方案等有 关内容调整的,还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部门报批。 矿井瓦斯等级、水文地质类型升级,应当重新考核施工单位 的资质和业绩,确保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排查情况
1
2、 基 建设 础 单位 管 主体 理 责任
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
排查情况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 ,编制 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援协议,配备 2、 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人员及全体 建设 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定期演练,使作业和施救人员掌 单位 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主体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责任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井施工二、三期工程时,每班同时进行掘进作业人 员不得超过 100 人。 施工单位不得承接未经核准、 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 施设计审查批准的煤矿项目。 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上级管 理单位承担领导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明确安全、技术负责人,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及施工过 程的安全管理,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并对工程质量 负责。 施工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项目 部领导和管理人员现场带(跟)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 工种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 3、 施工项目部必须配备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装备, 专职 施工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 单位 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项目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 主体 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责任 能力,并持证上岗。 保证建设项目安全投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施工单 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 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满足安全施工需要。提取 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 外管理。 施工单位要建立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加强现场安 全管理, 及时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 应当立即停止施工、 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及时报告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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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础 管 理
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
排查情况
3、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资质、项目部负责人、安全负责 施工 人、 技术负责人等资格证书及中标文件等资料报送工程所 单位 在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施工项目部负责人等发 主体 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 责任 监理单位不得承接未经核准、 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 施设计审查批准的煤矿项目。 监理单位对煤矿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承担监理责任, 应 当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配备与建设项目监 理工作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 (不得 4、 少于 4 人)及监理设备。要明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 监理 和岗位职责,制定和落实项目监理规划、实施细则,严格 单位 监理程序。 安全 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 责任 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监督落实,开展 工程质量现场巡视检查和工程情况监理。 对存在事故隐患 的,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并报告建设单位;对存在重大事 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监督施工单位予以 排除,待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应当认 真填写监理日志并做好监理报告。 5、 强化建设项目现场服务。对已开工的建设项目,设计 设计 单位必须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常驻施工现场, 加强与施工和 部门 建设单位沟通交流,及时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职责 井工煤矿建设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 纸: 6、 1.地质和水文地质图;2. 井上、下对照图;3.巷道布置图; 图纸 4.采掘工程平面图;5.通风系统图;6.安全监测装备布置 资料 及断电控制图;7.井下运输系统图;8.排水、防尘、压风、 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9.井下通信系统图;10.井上、下 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11.井下避灾路线图。 几 1、 矿井二、三期工程必须建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改 大 通风 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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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础 管 理
2
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
排查情况
系 系统 主、副井掘至井底水平时,应尽快在它们之间掘一条 统 联络巷道,以便尽早构成通风系统;主井与副井贯通后, 优 直至主、副井与风井贯通前,应利用贯通巷道及时构成通 先 风系统。每完成一次贯通,应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局部通 建 风机及时移到合理位置。 设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并遵守下列规定: a)主、 副(
风)井贯通后,应尽快改装通风设备,安装建井风机 或地面主要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b)低瓦斯矿井施 工二期工程,建井风机可根据实际情况安装在井下,但必 须制定安全措施,实现全风压通风,确保通风安全;c)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不得将建 井风机安装在井下,且在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形成地面 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d)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 地面主要通风机必须投入使用并保持正常运行, 实现全风 压通风。 2、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揭露突出煤层前形成瓦斯 瓦斯 抽放系统, 高瓦斯矿井必须在进入三期工程前形成瓦斯抽 抽放 放系统。 系统 煤矿建设项目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 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起全部负荷。暂不能实现双回 路供电,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 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和撤出人员的需要。 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3、 正常情况下,两回路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 供电 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系统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及水患严 重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 其它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必须形成 双回路供电。 10kV 及其以下的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 井筒或开拓新水平的暗斜井、暗立井到底后,或独 立施工的区域,应尽快施工临时水仓和临时排水硐室, 安装临时供电和排水泵。应根据该区域涌水量确定排水 能力和临时水仓容积,当预计涌水量小于 50m3/h 时,临 时水仓容积应大于 4h 正常涌水量;当预计涌水量大于 50m3/h 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大于 8h 正常涌水量。临时排 水硐室必须采用混凝土砌筑或锚喷支护,不得有淋水, 底板标高应比大巷轨面高 300mm,断面应满足设备布置 需要。 排水能力的配备应满足使用、备用和检修的要求, 工作和备用的排水能力不小于正常涌水量的 2 倍。 井巷施工各阶段的临时排水系统,应在矿井施工组 织设计中确定。矿井必须优先建立永久排水系统,在永 久排水系统未形成之前,不得施工三期工程。 井筒开凿到底后,临时水仓和排水硐室未形成前, 可以利用井底水窝作临时水仓,在井底附近安装具有一 定排水能力的临时过渡排水泵和供电设备,确保安全。 建设单位要会同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 技术保障措施,并按规定的施工顺序组织施工,按期建 设完善“六大系统”。
排查情况
4、 排水 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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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 大 系 统 优 先 建 设
5、 井筒施工进入基岩段
后 , 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 安全 置。所有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 避险 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本 六大 规范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系统 地面绞车房、井底车场、井下调度室、上下山绞车 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 和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电话。 6、 建设单位应结合生产、生活供水,建立消防管路系 消防 统,保证足够的消防用水。消防管路可以与防尘供水系 系统 统共用。
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
排查情况
煤矿施工单位应设立通风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通风、 瓦斯技术管理人员。 通风管理机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直 接领导,负责本单位的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 施工矿井一期工程时,项目部必须配备专职通风瓦 斯管理人员和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施工矿井二、三期 工程时,项目部必须设立通风瓦斯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 的专业技术人员, 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 负责矿井 的通风、防治瓦斯、煤尘、防灭火以及安全监控工作。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 建立专职防突机构;瓦斯抽放矿井必须建立专职瓦斯抽放队 伍,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 必须建立测风制度,对掘进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 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井筒施工进入基岩段后,每 10d 进行 1 次全面测风, 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 地点的记录牌上。 掘进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相邻的 2 个掘进工作 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 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 1 次。 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 出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巷道时,严禁任何 2 个工作面之间 1、 串联通风。 通风 矿井二、三期工程必须绘制通风系统图,标明风流 方向、风量、通风设施、安全监测监控设备、防尘设施 的安设地点,当系统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补充完善通 风系统图。 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 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 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 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 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 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 4 套不同掘进 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 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 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
可不配备安装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 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 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 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 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 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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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通 三 防
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
排查情况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 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 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正常工作的 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 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 1、 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使 通风 用 2 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 2 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 时实现风电闭锁。 每 10 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每天应进 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 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建设项目每年应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和瓦斯 涌出形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 出量的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 一 通 三 防 必须从施工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 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建井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 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 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 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 20m 的巷道 2、 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本规范规定时, 瓦斯 方可开启。 防治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 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报 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 3.0%或其他有害 气体浓度超过本规范 6.2.1.2 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 在 24h 内封闭完毕,切断通往密闭墙内的铁轨和管线, 并在密闭墙前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掘进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 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 安全措施。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立井施工需要停风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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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
排查情况
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并遵守下列规定:a)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爆破工、 掘进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
人员、班长、流动电钳 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 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 携式甲烷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b)进入基岩 段后,所有掘进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 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c)掘进工 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如下:1)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 少检查 2 次;2)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 3 次;3)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 有瓦斯喷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 常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风 电闭锁装置。d)掘进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至少检 查 2 次;有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 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 2、 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本班未进行工作的掘进工 一通 3 瓦斯 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 1 次;可能涌出 三防 防治 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 应每班至少检查 1 次;e)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 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 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过本规 范有关条文规定或变化异常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 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f)在有自然发火危 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 变化情况;g) 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每天至少检查 1 次, 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 1 次;h) 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报表,掌握瓦斯变 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 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施工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阅,并报建设单位备案;建 设项目实行单项工程分包的,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建设 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 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
排查情况
地面中心站应设置在调度室内,实行 24h 值班制度。 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 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 2 台,其 中 1 台备用。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 置。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 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 校正, 每月至少 1 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 化元件的甲烷
检测设备,每 10d 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 3、 气样调校 1 次。每 10d 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 通风 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 安全 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 监控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 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 班员; 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 先以读数较大者为 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 8h 内将 2 种仪器调准。 一通 3 三防 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建井风机、局部通风机 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 器;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 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中施工 时,应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传感器的具体设置位置按 AQ1029-2007 规定执行。 地面要害车间、井上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 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 偶合器的巷道、掘进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以及井下机 动车和掘进设备应备有足够的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 和存放地点,应在应急预案中确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每季度应对矿井消防管路及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 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揭露新煤层时,建设单位必须对煤层的自燃倾向性 进行鉴定。 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施工时,必须建立自然 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4、 防灭火
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
排查情况
建设项目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各煤层的煤尘 爆炸性鉴定资料。揭露煤层时,建设单位应委托国家授 权单位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必须报煤矿 5、 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提供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 一通 3 粉尘 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防 防治 施工单位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 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每周至少检查 1 次煤 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 量是否符合要求。 煤矿应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相关图 纸,建立相关台帐,健全防治水、探放水制度,编制中 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按规 定配备探放水设备。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有专门的防治水机 1、 构,配备相应工程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井下探放水队 基本 伍,探放水工经过了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必须针对主 要求 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并建立观测台 帐。 新建矿井有建井地质报告;改、扩建矿井有矿井地 防 治 水 质报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建设阶段开
展地 质和水文地质补勘的矿井,有相应的地质、水文地质补 勘报告。 建设单位应将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包 括相邻煤矿和废弃老窑的详细情况)的相关资料及时提 2、除按 供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 照《煤 编制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 矿防治 水规 进行全面检查。 定》执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 行外, 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 其它规 物资。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工撤出井下 定 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 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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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 建设单位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 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 地历年来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 排水系统。
排查情况
井筒临时锁口标高和工业场地临时建筑物地面标高 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若低于最高洪水位时, 必须采取防洪措施;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 滑坡的地段。 建设项目必须做好水害分析预报和充水条件分析, 2、除 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 按照 水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施工项目部应配备相应的水 《煤矿 防治 文地质专业人员或建立防治水机构。 水规 在井巷工程施工期间,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 定》 执行 坚持有疑必探的原则,并于排除水患因素之后,再行施 外, 工:a)井巷工程要穿过主要导水断层破碎带;b)井 其它 巷工程临近岩溶富水地段;c)井巷工程要穿过煤系地 规定 层主要含水层段;d)井巷工程要穿过或者接近富水的 陷落柱;e)井巷工程接近老空区或被淹没的井巷工程 区段;f)井巷工程贯通的掘进工作面有积水。 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 和注浆堵水设计。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 量、水质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 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抽排水恢复被淹没的井巷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必 须共同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其内容包括地面水源和 水文观测孔的观测。
4
防 治 水
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建立地面临时爆 炸材料库,并负责管理;没有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建 设单位建立地面临时爆炸材料库并负责统一管理,或者 由建设单位指定一家施工单位负责管理。 地面临时性爆炸
材料库选址、库容、安全距离、照 明、防火措施及附属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排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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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建立爆炸材料运输、储存、发放、领退、使用、 爆破管理 销毁等管理制度。 必须对爆炸材料押运员、放炮员、库管员等涉暴人 员进行严格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在煤与瓦斯 (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 在一个工作面,并配备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或报警矿灯。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 “ 一炮三检制 ” 、 “ 三人联锁放炮 制”。 煤矿井下施工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 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 设备 志的,不得使用。 煤矿施工应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工艺 新材料,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施工工艺。 试验涉及安全 管理 生产的新技术、 新工艺、 新设备、 新材料前, 必须经过论证、 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煤矿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和管 理,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 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 护工作。 施工单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 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 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 欺骗。施工单位对员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时必须同时进 职业危害 行职业卫生培训。 施工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 招入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定 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进行 职业健康检查。 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的作业场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 尘或防毒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地方 开工手续 政府规定的所有证照和批准文件。
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
排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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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核准、初 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设计、 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 ,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中标 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 ,以及拟开 工日期等,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 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备案,有关部门 应出具备案回执。 编制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由 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经设 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会审。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 有保障
安全施工的措施,确定的矿井一期、二期、三期 工程施工顺序,应科学合理,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矿 建设项目开工标准,按规定取得开工手续,不具备开工 条件、未取得开工手续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井 筒开挖(含冻结)和剥离土(岩)开挖等主体工程施工。 煤矿建设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条件后方可申请联合 试运转。大中型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按规定报省级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小型煤矿建设项 目联合试运转按规定报市(地)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 资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必须统筹安排联合试运转与竣工验收工作, 联合 联合试运转的时间一般为 1 至 6 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 试运转 延期的,必须按规定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 管部门批准, 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未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或者联合试运转没有达到预期目 标和效果的, 不得申请竣工验收。超过批准的联合试运转 期限的,必须立即停止联合试运转,严禁以联合试运转 名义组织生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由地方人 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1.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批复之 日起 1 年内(因企业原因)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 2.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 1 年内不开工的;3.在规定建 设工期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 工期管理 不得超过 1 年)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 一期、二期、三期工程结束时间比施工组织设计原计划 时间提前超过 3 个月的,应作为建设期间重大事项,及 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渑池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
2015 年 1 月 1 日
***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 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和省、市、县委、政府领导同志关于 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 思维, 夯实公司安全基础, 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根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集中开展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政办[2014]53 号文件 精神, 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全力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坚决杜绝和防范重伤级以上事故的 发生, 保持我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结合我公司实际, 特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新修订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家、省、市、县关于安全 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落实煤矿治本攻坚规定为重 点,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全力消除事故隐患,有效 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持续保持我公司安全生产形 势稳定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顺利实施,公司成立安全 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生产矿长 安全矿长 机电矿长 总工程师
成 队长
员:办公室主任 安检科长 通风科长 防水办主任
机电科长 调度室主任 生产副总机电队长 掘进队长 回收 领导小组下设八个排查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 检科,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体实施与协调工作,相 关科室根据本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第一组:基础管理及几大系统优先建设排查组 组 成 组 成 长:总工程师 员:安检科长 通风科长 防水办主任 机电科长 长:总工程师 员:通风科长 机电科长 安检科长 生产副总 掘进 副组长:办公室主任 第二组: “一通三防” 、爆破排查组 副组长:安全矿长 队长 回收队长 第三组:地测防治水排查组 组 成 组 成 组 长:总工程师 员:生产副总 掘进队长 回收队长 长:机电矿长 员:机电队长 机电工程师、机电技术员 长:生产矿长 副组长:防水办主任 第四组:机电、运输排查组 副组长:机电科长 第五组:采煤、掘进、巷修排查组
副组长:调度室主任 成 组 成 组 成 组 成 掘进队长 三、工作步骤 从 2015 年 1 月 1 日开始到 2015 年 4 月底结束,分三个 阶段进行。 (一)、公司自查自改阶段。2015 年 1 月 1 日-10 日 公司按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开展全面、彻底的隐患排查, 对查出的隐患要
登记造册,逐项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 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全面落实各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隐患验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 责。 员:生产副总 掘进队长 回收队长 长:安全矿长 员:安检科长 通风科长 机电科长 长:总工程师 员:工程技术科长 安检科长 长:生产矿长 员:办公室主任 安检科长 通风科长 防水办主任 第六组:安全管理及职业危害排查组 副组长:办公室主任 第七组:开工手续及工期管理组 副组长:办公室主任 第八组:联合试运转管理组 副组长:总工程师 机电科长 调度室主任 工程技术科长 生产副总 机电队长
(二) 、集中全面排查。2015 年 1 月 10 日至 2015 年 3 月 底,迎接市、县工作组检查和所查安全隐患整改。 (三) 、总结汇总和评估阶段(2015 年 4 月)市、县进行 汇总分析、效果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提出完善煤矿隐患排 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意见和进一步贯彻煤矿治本攻坚“双七 条”的具体措施。 四、安全隐患排查方案 (一)安全隐患排查方式 1. 各区队认真开展日常自查自纠工作,对查出问题严 格落实整改。 2. 各科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存在问题开展隐患排查, 认真督促整改。 3. 安检科负责组织突击检查和安全大检查,对检查问 题严格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整改。 (二)安全隐患排查主要内容及责任划分 各隐患排查组要对矿井范围内的隐患全面进行排查并 重点排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1、基础管理及几大系统优先建设排查 做好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资质等相关 证件批文是否齐全有效,以及制度、措施、规程图纸资料是 否符合要求。 安全责任是否落实; 是否不按设计施工等问题;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分包转包分包、一包代管等问题;是否存 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等问题。 矿井通风、局部通风、供电提升运输、排水、六大系统、 消防是否符合要求。
2. 一通三防、爆破专业排查 (1 ) 通风系统是否可靠, 重点检查通风设施设备是否完 善。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等违章作业问题。 (2 ) 瓦斯治理是否到位,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 业问题。瓦斯超限是否查明原因,瓦斯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 转等。 (3)煤尘注水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洒水降尘设施安设 及使用是否符合要求,隔爆水棚安设及维护是否符合要求, 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隔离式自救器等装置配备、使用是否 符合要求。 (4)是否落实《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 (5)爆破材料、器具是否满足矿井安全要求,是否按 规定进行储存、发放、运输,
爆破作业过程中是否严格落实 “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3. 地测防治水排查 (1)防治水制度及机构人员配备是否齐全;探放水是 否落实“三专”制度;是否制定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 练。 (2)是否落实探放水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重点检 查是否开采防隔水煤柱,是否查明老窑水、采空区积水及承 压水导水通道,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等。 (3)各采掘工作面、主要排水泵房排水设施安设是否 符合要求,底板注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4)是否落实《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 4. 机电、运输排查
(1)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 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完善可靠;矿井供电是否安 全可靠,提升运输设备的使用、维护、检修和报废是否符合 国家或行业标准,是否按规定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 备。 (2)局部通风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执行“三 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规定。 (3)各采掘头面、采区轨道、回风巷机电设备防爆性 能是否稳定可靠,各采掘头面、矿井及采区主要排水泵房排 水设施是否完好、供电系统是否稳定可靠。 (4)斜巷运输各项安全保护设施是否安全可靠,是否 严格做到“行车不行人” 。 5. 采煤、掘进、巷修专业排查 (1)支护管理。采面工作面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 行维护,扩修。做好悬移支架安装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做 到上下安全出口畅通。工作面端头支护、高度、超前支护距 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工作面不得出现扭斜棚、卸压柱、 缺柱,单体柱防倒措施到位、不得出现空帮空顶不安全隐患 等情况。 掘进工作面采用 U 型钢支护时,棚距、背木、网片、连 扳必须按《作业规程》作业。U 型钢棚、腿搭接长度间距要 求±30mm,卡缆间距要求±20mm,卡缆及连扳螺丝拧紧拧牢, 支架扎脚及应山角符合要求。 (2)顶板管理。掘进工作面及巷修工作面必须按《作 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按规定使用临时支
护、前探梁,空顶距离不得超过规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 度。 (3)掘进过程中, “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 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4)是否存在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超层越 界开采等行为。 6、安全管理及职业危害排查 (1)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急救援队 伍, 或与救护队签订救援服务协议、 配备应急救援装(设)备, 预案管理、演练、应急培训是否符合要求等。 (2)是否按规定进行全员培训教育;煤矿矿长及企业 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
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 是否依法签订煤矿劳动用工合同。 (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完善并严格落实;对排查 出的隐患是否按照等级进行登记上报;重大隐患治理的责 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是否到位。 (4)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 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和劳动保护 工作。 (5)施工单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接受岗前安全培 训时必须同时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并按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 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做好现场个体防护。 7、开工手续及工期排查 基建矿井开工所取得的证件及批文齐全有效,是否超技 改工期施工。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有效证
件持有情况。 8、联合试运转排查 公司联合试运转准备进度情况。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单 项工程质量质量认证、六大系统验收、安全验收评价、环保 设施验收、消防设施验收、职业卫生验收、卫生设施验收、 劳动保护验收、 档案验收、 安全质量标准化等验收准备进度。 五、方案实施要求 1. 各隐患排查组、各单位要立即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 对井下各作业地点逐头面进行排查,排查工作要与市、县集 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相结合,确保我公司安全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走过场,不走形式,不留死角,安全检 查问题深入有效。 2. 重点排查整治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安全 没有把握的工作面、设备和装置坚决停产整顿并集中时间、 集中精力进行整改隐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对该查出而未 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公司将对相关单位严格进行责 任追究。 附:煤矿建设项目隐患检查表
渑池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 1 月 1 日
煤矿建设项目隐患检查表
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 开发建设灾害严重(属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容易 自然发火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 由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安全管理经验和业绩的煤炭企 业建设或参与建设。 严格按资质等级范围承建工程。 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 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 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 1、 证, 资质 设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和挂靠资质施工。 承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 管理 复杂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 600 米、斜井垂深大于 200 米 或斜井长度大于 1000 米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一级 及以上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同时具有相应的煤矿建 设工程施工业绩。 基 础 管 理 项目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
资质并在相应资质 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对 建设项目安全全面负责, 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 人,上级集团公司对建设项目安全承担领导责任。建设单 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2、 建设 建设单位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建 单位 立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期间领 主体 导带班下井等安全管理制度, 按专业配足安全、 技术人员, 责任 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 理。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 安全检查与协调。 建设单位要指派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跟班 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排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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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 规范建设项目招投标。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项目核准文件等要求,做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投标工作,不得 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招标人、非法转 包或违规分包,不得压低涉及安全的工程造价,并接受有 关部门的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项目核准文件等 要求,做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 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投标工作,不得随意肢解工程。项目 招标确需划分标段的,要以有利于施工安全为前提,严格 控制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数量。矿井一 期(从井筒开挖到井底车场施工前)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 不超过 2 家;二期(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施工 前) 、三期(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巷道施工) 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 3 家。 建设单位不得对未经核准、 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批准的煤矿项目组织施工和监理招标。 地质勘查报告必须经过评审,达到相关规范要求,确 保资源储量、构造、瓦斯、水文、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 爆炸危险性等开采条件满足煤矿设计、施工和监理的需 要,并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资源整合项目,建设单位要向设计、施工、监理 等单位提供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资料, 重点查清采空区分布 区域、面积及积水、积气等情况。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 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 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 0.3 米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 险性评估。 规范建设项目设计报批程序。 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 煤矿建设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 同一项目的初步设
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同一设计单 位编制。 初步设计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 完善和报批。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瓦斯、煤层自燃倾 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水文地质类型等条件发生变化, 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 生产系统以及首采区、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或施 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 改设计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委托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 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其中, 涉及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 重大技术方案等有 关内容调整的,还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部门报批。 矿井瓦斯等级、水文地质类型升级,应当重新考核施工单位 的资质和业绩,确保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排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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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 建设 础 单位 管 主体 理 责任
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
排查情况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 ,编制 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援协议,配备 2、 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人员及全体 建设 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定期演练,使作业和施救人员掌 单位 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主体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责任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井施工二、三期工程时,每班同时进行掘进作业人 员不得超过 100 人。 施工单位不得承接未经核准、 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 施设计审查批准的煤矿项目。 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上级管 理单位承担领导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明确安全、技术负责人,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及施工过 程的安全管理,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并对工程质量 负责。 施工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项目 部领导和管理人员现场带(跟)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 工种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 3、 施工项目部必须配备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装备, 专职 施工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 单位 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项目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 主体 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责任 能力,并持证上岗。 保证建设项目安全投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施工单 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 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满足安全施工需要。提取 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 外管理。 施工单位要建立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加强现场安 全管理, 及时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 应当立即停止施工、 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及时报告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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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础 管 理
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
排查情况
3、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资质、项目部负责人、安全负责 施工 人、 技术负责人等资格证书及中标文件等资料报送工程所 单位 在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施工项目部负责人等发 主体 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 责任 监理单位不得承接未经核准、 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 施设计审查批准的煤矿项目。 监理单位对煤矿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承担监理责任, 应 当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配备与建设项目监 理工作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 (不得 4、 少于 4 人)及监理设备。要明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 监理 和岗位职责,制定和落实项目监理规划、实施细则,严格 单位 监理程序。 安全 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 责任 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监督落实,开展 工程质量现场巡视检查和工程情况监理。 对存在事故隐患 的,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并报告建设单位;对存在重大事 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监督施工单位予以 排除,待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应当认 真填写监理日志并做好监理报告。 5、 强化建设项目现场服务。对已开工的建设项目,设计 设计 单位必须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常驻施工现场, 加强与施工和 部门 建设单位沟通交流,及时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职责 井工煤矿建设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 纸: 6、 1.地质和水文地质图;2. 井上、下对照图;3.巷道布置图; 图纸 4.采掘工程平面图;5.通风系统图;6.安全监测装备布置 资料 及断电控制图;7.井下运输系统图;8.排水、防尘、压风、 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9.井下通信系统图;10.井上、下 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11.井下避灾路线图。 几 1、 矿井二、三期工程必须建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改 大 通风 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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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础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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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
排查情况
系 系统 主、副井掘至井底水平时,应尽快在它们之间掘一条 统 联络巷道,以便尽早构成通风系统;主井与副井贯通后, 优 直至主、副井与风井贯通前,应利用贯通巷道及时构成通 先 风系统。每完成一次贯通,应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局部通 建 风机及时移到合理位置。 设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并遵守下列规定: a)主、 副(
风)井贯通后,应尽快改装通风设备,安装建井风机 或地面主要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b)低瓦斯矿井施 工二期工程,建井风机可根据实际情况安装在井下,但必 须制定安全措施,实现全风压通风,确保通风安全;c)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不得将建 井风机安装在井下,且在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形成地面 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d)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 地面主要通风机必须投入使用并保持正常运行, 实现全风 压通风。 2、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揭露突出煤层前形成瓦斯 瓦斯 抽放系统, 高瓦斯矿井必须在进入三期工程前形成瓦斯抽 抽放 放系统。 系统 煤矿建设项目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 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起全部负荷。暂不能实现双回 路供电,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 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和撤出人员的需要。 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3、 正常情况下,两回路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 供电 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系统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及水患严 重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 其它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必须形成 双回路供电。 10kV 及其以下的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 井筒或开拓新水平的暗斜井、暗立井到底后,或独 立施工的区域,应尽快施工临时水仓和临时排水硐室, 安装临时供电和排水泵。应根据该区域涌水量确定排水 能力和临时水仓容积,当预计涌水量小于 50m3/h 时,临 时水仓容积应大于 4h 正常涌水量;当预计涌水量大于 50m3/h 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大于 8h 正常涌水量。临时排 水硐室必须采用混凝土砌筑或锚喷支护,不得有淋水, 底板标高应比大巷轨面高 300mm,断面应满足设备布置 需要。 排水能力的配备应满足使用、备用和检修的要求, 工作和备用的排水能力不小于正常涌水量的 2 倍。 井巷施工各阶段的临时排水系统,应在矿井施工组 织设计中确定。矿井必须优先建立永久排水系统,在永 久排水系统未形成之前,不得施工三期工程。 井筒开凿到底后,临时水仓和排水硐室未形成前, 可以利用井底水窝作临时水仓,在井底附近安装具有一 定排水能力的临时过渡排水泵和供电设备,确保安全。 建设单位要会同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 技术保障措施,并按规定的施工顺序组织施工,按期建 设完善“六大系统”。
排查情况
4、 排水 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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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 大 系 统 优 先 建 设
5、 井筒施工进入基岩段
后 , 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 安全 置。所有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 避险 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本 六大 规范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系统 地面绞车房、井底车场、井下调度室、上下山绞车 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 和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电话。 6、 建设单位应结合生产、生活供水,建立消防管路系 消防 统,保证足够的消防用水。消防管路可以与防尘供水系 系统 统共用。
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
排查情况
煤矿施工单位应设立通风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通风、 瓦斯技术管理人员。 通风管理机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直 接领导,负责本单位的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 施工矿井一期工程时,项目部必须配备专职通风瓦 斯管理人员和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施工矿井二、三期 工程时,项目部必须设立通风瓦斯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 的专业技术人员, 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 负责矿井 的通风、防治瓦斯、煤尘、防灭火以及安全监控工作。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 建立专职防突机构;瓦斯抽放矿井必须建立专职瓦斯抽放队 伍,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 必须建立测风制度,对掘进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 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井筒施工进入基岩段后,每 10d 进行 1 次全面测风, 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 地点的记录牌上。 掘进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相邻的 2 个掘进工作 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 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 1 次。 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 出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巷道时,严禁任何 2 个工作面之间 1、 串联通风。 通风 矿井二、三期工程必须绘制通风系统图,标明风流 方向、风量、通风设施、安全监测监控设备、防尘设施 的安设地点,当系统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补充完善通 风系统图。 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 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 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 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 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 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 4 套不同掘进 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 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 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
可不配备安装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 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 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 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 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 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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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通 三 防
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
排查情况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 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 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正常工作的 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 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 1、 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使 通风 用 2 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 2 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 时实现风电闭锁。 每 10 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每天应进 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 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建设项目每年应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和瓦斯 涌出形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 出量的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 一 通 三 防 必须从施工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 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建井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 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 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 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 20m 的巷道 2、 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本规范规定时, 瓦斯 方可开启。 防治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 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报 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 3.0%或其他有害 气体浓度超过本规范 6.2.1.2 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 在 24h 内封闭完毕,切断通往密闭墙内的铁轨和管线, 并在密闭墙前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掘进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 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 安全措施。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立井施工需要停风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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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
排查情况
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并遵守下列规定:a)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爆破工、 掘进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
人员、班长、流动电钳 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 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 携式甲烷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b)进入基岩 段后,所有掘进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 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c)掘进工 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如下:1)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 少检查 2 次;2)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 3 次;3)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 有瓦斯喷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 常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风 电闭锁装置。d)掘进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至少检 查 2 次;有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 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 2、 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本班未进行工作的掘进工 一通 3 瓦斯 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 1 次;可能涌出 三防 防治 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 应每班至少检查 1 次;e)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 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 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过本规 范有关条文规定或变化异常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 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f)在有自然发火危 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 变化情况;g) 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每天至少检查 1 次, 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 1 次;h) 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报表,掌握瓦斯变 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 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施工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阅,并报建设单位备案;建 设项目实行单项工程分包的,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建设 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 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
排查情况
地面中心站应设置在调度室内,实行 24h 值班制度。 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 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 2 台,其 中 1 台备用。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 置。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 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 校正, 每月至少 1 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 化元件的甲烷
检测设备,每 10d 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 3、 气样调校 1 次。每 10d 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 通风 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 安全 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 监控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 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 班员; 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 先以读数较大者为 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 8h 内将 2 种仪器调准。 一通 3 三防 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建井风机、局部通风机 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 器;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 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中施工 时,应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传感器的具体设置位置按 AQ1029-2007 规定执行。 地面要害车间、井上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 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 偶合器的巷道、掘进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以及井下机 动车和掘进设备应备有足够的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 和存放地点,应在应急预案中确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每季度应对矿井消防管路及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 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揭露新煤层时,建设单位必须对煤层的自燃倾向性 进行鉴定。 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施工时,必须建立自然 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4、 防灭火
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
排查情况
建设项目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各煤层的煤尘 爆炸性鉴定资料。揭露煤层时,建设单位应委托国家授 权单位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必须报煤矿 5、 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提供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 一通 3 粉尘 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防 防治 施工单位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 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每周至少检查 1 次煤 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 量是否符合要求。 煤矿应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相关图 纸,建立相关台帐,健全防治水、探放水制度,编制中 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按规 定配备探放水设备。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有专门的防治水机 1、 构,配备相应工程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井下探放水队 基本 伍,探放水工经过了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必须针对主 要求 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并建立观测台 帐。 新建矿井有建井地质报告;改、扩建矿井有矿井地 防 治 水 质报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建设阶段开
展地 质和水文地质补勘的矿井,有相应的地质、水文地质补 勘报告。 建设单位应将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包 括相邻煤矿和废弃老窑的详细情况)的相关资料及时提 2、除按 供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 照《煤 编制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 矿防治 水规 进行全面检查。 定》执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 行外, 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 其它规 物资。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工撤出井下 定 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 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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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 建设单位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 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 地历年来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 排水系统。
排查情况
井筒临时锁口标高和工业场地临时建筑物地面标高 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若低于最高洪水位时, 必须采取防洪措施;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 滑坡的地段。 建设项目必须做好水害分析预报和充水条件分析, 2、除 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 按照 水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施工项目部应配备相应的水 《煤矿 防治 文地质专业人员或建立防治水机构。 水规 在井巷工程施工期间,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 定》 执行 坚持有疑必探的原则,并于排除水患因素之后,再行施 外, 工:a)井巷工程要穿过主要导水断层破碎带;b)井 其它 巷工程临近岩溶富水地段;c)井巷工程要穿过煤系地 规定 层主要含水层段;d)井巷工程要穿过或者接近富水的 陷落柱;e)井巷工程接近老空区或被淹没的井巷工程 区段;f)井巷工程贯通的掘进工作面有积水。 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 和注浆堵水设计。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 量、水质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 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抽排水恢复被淹没的井巷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必 须共同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其内容包括地面水源和 水文观测孔的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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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 治 水
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建立地面临时爆 炸材料库,并负责管理;没有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建 设单位建立地面临时爆炸材料库并负责统一管理,或者 由建设单位指定一家施工单位负责管理。 地面临时性爆炸
材料库选址、库容、安全距离、照 明、防火措施及附属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排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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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建立爆炸材料运输、储存、发放、领退、使用、 爆破管理 销毁等管理制度。 必须对爆炸材料押运员、放炮员、库管员等涉暴人 员进行严格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在煤与瓦斯 (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 在一个工作面,并配备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或报警矿灯。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 “ 一炮三检制 ” 、 “ 三人联锁放炮 制”。 煤矿井下施工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 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 设备 志的,不得使用。 煤矿施工应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工艺 新材料,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施工工艺。 试验涉及安全 管理 生产的新技术、 新工艺、 新设备、 新材料前, 必须经过论证、 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煤矿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和管 理,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 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 护工作。 施工单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 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 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 欺骗。施工单位对员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时必须同时进 职业危害 行职业卫生培训。 施工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 招入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定 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进行 职业健康检查。 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的作业场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 尘或防毒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地方 开工手续 政府规定的所有证照和批准文件。
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
排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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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核准、初 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设计、 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 ,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中标 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 ,以及拟开 工日期等,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 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备案,有关部门 应出具备案回执。 编制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由 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经设 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会审。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 有保障
安全施工的措施,确定的矿井一期、二期、三期 工程施工顺序,应科学合理,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矿 建设项目开工标准,按规定取得开工手续,不具备开工 条件、未取得开工手续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井 筒开挖(含冻结)和剥离土(岩)开挖等主体工程施工。 煤矿建设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条件后方可申请联合 试运转。大中型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按规定报省级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小型煤矿建设项 目联合试运转按规定报市(地)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 资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必须统筹安排联合试运转与竣工验收工作, 联合 联合试运转的时间一般为 1 至 6 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 试运转 延期的,必须按规定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 管部门批准, 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未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或者联合试运转没有达到预期目 标和效果的, 不得申请竣工验收。超过批准的联合试运转 期限的,必须立即停止联合试运转,严禁以联合试运转 名义组织生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由地方人 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1.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批复之 日起 1 年内(因企业原因)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 2.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 1 年内不开工的;3.在规定建 设工期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 工期管理 不得超过 1 年)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 一期、二期、三期工程结束时间比施工组织设计原计划 时间提前超过 3 个月的,应作为建设期间重大事项,及 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