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监察体制改革涉及人员想从事律师职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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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监察委前沿,作者:监察委前沿。纪检干部(微信ID:jijianganbu)综合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侵权必究。欢迎广大读者投稿,择优在“纪检干部”或“纪检组长”微信公众号刊发,赠原创首发文章作者图书一本。

近期,关于司法考试的新闻多了点,先是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即将进行重大改革的消息牵动了万千考生的心,特别是未来司法考试报名资格等问题更是焦点中的焦点;接着是司法部换帅,未来我们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上,将不再是原部长吴爱英的签名,吴部长(网友们都亲切的称她为吴奶奶)签名的证书也将会成为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发展历程上的一个历史见证。

言归正传,春天到了,万物复苏,奋斗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线上的朋友们也都逐渐进入全面复习状态,今天要说的不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事情,而是结合监察体制改革给有志从事法律工作的朋友们提点醒,不管对错,看看就好。

监察体制改革正如火如荼的进行着,试点地区的反贪反渎预防部门及人员也在有条不紊的转隶之中,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突然心头涌出一个想法,如果想去当律师换种法律工作方式体验体验,检察院与监察委有啥不同要求,反正都是投身依法治国的汪洋大海中,检察院、监察委以及律师都是法律工作的一种表现,都是服务依法治国前提下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当前,尚未转隶的反贪反渎预防干警属于司法人员自不必说,但是监察权作为国家权力体系的组成部分,监察权与司法权还是有所区别的,因此,如果想从事律师这个职业,检察院反贪反渎预防的同志们就要注意了:

《检察官法》第二十条: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五十条: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首先,在检察机关任职担任检察官的,有2年禁业期,即:从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如果在律所工作,从事律师身份以外的工作并没有具体的限制。

而在监察委员会任职的,考虑到现阶段纪委监察委合署办公的现实,必然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即:从监察委员会辞职、退休3年内,是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其不仅仅是限制不能担任律师,而应理解为,对于与纪检司法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一概禁止,即使不担任律师而是在律所工作也是不允许的。

其次,在职的情况下,检察官的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司法体制改革后,更要求员额检察官的配偶不得从事律师执业,检察机关对检察官周围的人从事律师执业的限制较多,目的是保障检察官履职客观公正。

如果在监察委员会工作的,对于监察工作人员配偶、子女等担任律师等职业的,暂时尚未有具体的限制性规定。

最后,如果反贪反渎预防尚未转隶的小伙伴想从事律师这一职业,就要好好考虑考虑了,如果离开检察机关从事律师职业,虽然有两年不得担任律师的要求,但是仍然可以在律所工作,这个期间可以用来学习适应。此外,如果在原任职检察院所在地担任律师,还存在一种终身限制,即: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一般来说,这种终身限制对于担任律师影响不大,毕竟检察机关以刑事案件为主范围较窄。

转隶到监察委员会后从事律师职业,就意味着可能三年内可能既不能担任律师,也不能在相关律所任职的,并且这个限制也并不具有属地性,而是笼统的规定。对于想从事律师工作来说影响还是较大的,三年作为从事律师职业的起步期,不论是能力、关系、人脉都是相当重要的。此外,如果从检察机关转隶到监察委然后从事律师职业,同时要受到检察机关和监察委员会相关规定的规制,因此,如果原任职检察院不得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终身限制仍然有效。

尚未转隶想从事律师职业,面对上述问题就需要深思熟虑一番,作出最有利的选择,正所谓:“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首已百年身。”上述都是个人的一些认识和建议,难免探讨不全,欢迎大家指正交流,总结更多的应当注意事项,以资转隶和尚未转隶人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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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关于司法考试的新闻多了点,先是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即将进行重大改革的消息牵动了万千考生的心,特别是未来司法考试报名资格等问题更是焦点中的焦点;接着是司法部换帅,未来我们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上,将不再是原部长吴爱英的签名,吴部长(网友们都亲切的称她为吴奶奶)签名的证书也将会成为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发展历程上的一个历史见证。

言归正传,春天到了,万物复苏,奋斗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线上的朋友们也都逐渐进入全面复习状态,今天要说的不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事情,而是结合监察体制改革给有志从事法律工作的朋友们提点醒,不管对错,看看就好。

监察体制改革正如火如荼的进行着,试点地区的反贪反渎预防部门及人员也在有条不紊的转隶之中,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突然心头涌出一个想法,如果想去当律师换种法律工作方式体验体验,检察院与监察委有啥不同要求,反正都是投身依法治国的汪洋大海中,检察院、监察委以及律师都是法律工作的一种表现,都是服务依法治国前提下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当前,尚未转隶的反贪反渎预防干警属于司法人员自不必说,但是监察权作为国家权力体系的组成部分,监察权与司法权还是有所区别的,因此,如果想从事律师这个职业,检察院反贪反渎预防的同志们就要注意了:

《检察官法》第二十条: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五十条: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首先,在检察机关任职担任检察官的,有2年禁业期,即:从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如果在律所工作,从事律师身份以外的工作并没有具体的限制。

而在监察委员会任职的,考虑到现阶段纪委监察委合署办公的现实,必然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即:从监察委员会辞职、退休3年内,是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其不仅仅是限制不能担任律师,而应理解为,对于与纪检司法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一概禁止,即使不担任律师而是在律所工作也是不允许的。

其次,在职的情况下,检察官的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司法体制改革后,更要求员额检察官的配偶不得从事律师执业,检察机关对检察官周围的人从事律师执业的限制较多,目的是保障检察官履职客观公正。

如果在监察委员会工作的,对于监察工作人员配偶、子女等担任律师等职业的,暂时尚未有具体的限制性规定。

最后,如果反贪反渎预防尚未转隶的小伙伴想从事律师这一职业,就要好好考虑考虑了,如果离开检察机关从事律师职业,虽然有两年不得担任律师的要求,但是仍然可以在律所工作,这个期间可以用来学习适应。此外,如果在原任职检察院所在地担任律师,还存在一种终身限制,即: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一般来说,这种终身限制对于担任律师影响不大,毕竟检察机关以刑事案件为主范围较窄。

转隶到监察委员会后从事律师职业,就意味着可能三年内可能既不能担任律师,也不能在相关律所任职的,并且这个限制也并不具有属地性,而是笼统的规定。对于想从事律师工作来说影响还是较大的,三年作为从事律师职业的起步期,不论是能力、关系、人脉都是相当重要的。此外,如果从检察机关转隶到监察委然后从事律师职业,同时要受到检察机关和监察委员会相关规定的规制,因此,如果原任职检察院不得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终身限制仍然有效。

尚未转隶想从事律师职业,面对上述问题就需要深思熟虑一番,作出最有利的选择,正所谓:“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首已百年身。”上述都是个人的一些认识和建议,难免探讨不全,欢迎大家指正交流,总结更多的应当注意事项,以资转隶和尚未转隶人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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