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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医学(MedicalJournaloftheChinesePeople’sArmedPoliceForces)Vol.15No.122004-12出版
卫勤保障
浅议武警部队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张 岩 王宪利 刘 红 刘激扬 司 迎 陈 忠 (武警辽宁总队后勤部卫生处,沈阳110034)
关键词 医疗保障 制度改革 武警部队 试点 根据中央军委和武警部队的统一部署,武警部队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已在辽宁、新疆、云南总队和8750部队进行。由于武警部队在编制结构、任务特点和医疗机构的设置上有着自身的特点,因此,武警部队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必须在《军队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基础上,从部队的实际出发,加以修订和完善,建立起符合武警部队自身特点的新型医疗保障制度。现结合我们工作的实践,对武警部队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做一浅议。
1 武警部队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必须充分考虑自身的特殊情
况
1.1 医疗保障难度大 武警部队任务性质与军队有着本质
的区别,另外由于部队驻地分散,加之部队临时勤务较多,执勤人员流动性较大,卫勤保障任务繁重,因此给部队的医疗保障造成一定难度。
1.2 医疗体系结构不够完善 与军队的医疗体系相比较,
武警部队在医疗体系上缺少中间环节,比如部分支队(团)缺少营卫生所,总队一级缺少师医院。同时,武警部队在医院数量上远少于军队。大多数武警总队只设立一所医院,少数设有两所医院(分院),加之武警部队驻地分散,很容易造成患者(伤员)后送困难以及延长后送时间等现象。在学科设置上,武警部队缺少专科医院。近年来,肺结核和精神病的治疗问题一直是困扰着武警部队多年的难题。从2001年起经过多方努力,建立了三个精神心理卫生中心,收治部队的精神病患者,但从总体上看,医院数量少,收治能力有限,不能完全满足部队的需要。到目前为止,武警部队还没有设立专门收治肺结核病的专科医院,但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综合性医院不准收治肺结核患者,因此这些患者只能送地方专科医院治疗。
1.3 医疗保障水平不高 对于支队(团)卫生机构而言,卫
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力量参差不齐,相当数量为支队级卫生机构不能完成本级的收治任务,医疗保障过多地依赖于医疗上送。同时,由于武警部队各医院起步较晚,底子较薄,大多数医院的整体技术水平与军队同级医院相比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医疗设备老化、检测手段落后、缺乏学科带头人和医疗技术水平不高等方面,在疑难病症的诊断和治疗上不能完
作者简介:张 岩,男,1971年出生。本科学历,主治医师。主要从事医疗管理工作。
全胜任。
1.4 弥补经费不足的来源不畅 医院对外医疗创收,是弥
补医院卫生经费不足的一个重要方式,而目前武警部队大部分医院因技术力量有限,创收能力普遍较低,在弥补经费不足来源不畅的情况下,很难对部队做出高水准的医疗保障。
2 结合部队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医改配套政策
2.1 在医疗经费体制上要增加列支项目 武警部队驻地分
散,勤务繁重,医疗体系相对而言尚不完善,在整体医疗技术水平短期内无法提高到军内平均水平的过渡时期,要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必须解决标准经费的问题。
2.1.1 保留原有特困医疗补助 武警总部在充分调研的基
础上,在医疗标准经费之外,设立特困医疗补助经费项目,主要是在全部队没有设立专科医院的情况下,专门用于解决传染病(重点是结核病)、精神病等特殊疾病的治疗问题。这是武警总部党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执政为民立场上,从关心和保护基层官兵的健康利益出发作出的英明决策。几年的实践证明,这笔经费在基层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结核病、精神病的治疗问题得到了较为妥善的解决。
目前,虽然总部设立了三个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但从全武警部队的发病情况和部队的分布特点考虑,无论是在医院的规模还是在医院的数量上,还不能完全满足需要。武警部队的精神心理诊疗工作刚刚起步,诊断水平和治疗经验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目前三个精神心理卫生中心都要求上送的病员必须先经过地方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综合性医院的精神病专科进行确诊,诊断明确后才可以上送。结核病的治疗目前还没有一所完全面向全部队的专科医院。因此说,武警部队在某些特殊疾病的诊治上,还必须依赖于地方医疗机构。
特困医疗补助的经费标准是在单病种核算的基础上,有关专家根据部队相关疾病的发病率,经科学统计计算的结果。目前的军队医改,虽然设立了大病统筹经费,但这是在专科建设比较成熟的基础上进行的补助,大病统筹的范围并不包含精神病、结核病,这与总部的特困医疗补助的用途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在医疗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无论是否进行医改,特困医疗补助都应继续保留。
2.1.2 增加特殊检查补助项目 与军内同级医院相比,多
数武警部队医院无论是在设备总值还是在先进设备的配置
上,都有较大差距。由于设备条件的限制,给疾病的诊断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而医疗后送渠道只有武警总医院一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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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按照《军人及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的精神,特殊检查完全按体系上送到武警总医院,差旅费等支出要明显高出检查的成本。
解决这一问题根本的途径是增加设备投入的资金,加快设备改造的进程,提高设备配置的水平,但武警部队的自身情况又不允许在现阶段盲目投入。一方面,武警部队的医疗机构分布比较散,不能形成集群规模,互补性不强,设备投入不能进行区域整合。不可能在区域规划的基础上,建立起各检查项目的中心,保障范围辐射到周边总队。若要投入,必须平均分配。另一方面,虽然从各地区、各总队的角度考虑,医院的数量还不足,但从总部的角度上考虑,全国四十多家医院、疗养院,设备投资的资金缺口很大。如果每所医院全部配备上先进的检查设备,不但投资周期长、投资数量大,从资金投入的收益上看,起效未必很明显,是一种极大的浪费。
从部队总体经费节支的角度考虑,某些特殊项目利用地方的医疗资源,就近到体系外医院进行检查是最为有利的。设立专门的特殊检查经费项目,由各总队根据具体情况严格掌握,是一条符合实际、各级普遍接受的办法。
从武警部队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情况看,特殊检查项目应包括以下项目:
内科系统:内分泌激素测定、风湿免疫辅助检查、血气分析、肺功能测定等;
外科系统:输尿管镜、关节镜、支气管镜检查,螺旋CT检查、磁共振检查、CR或DR摄片、数字胃肠X线检查、DSA数字减影、C型臂X线检查等;
五官科:眼显微镜检查、眼科A超和B超检查、电视野计检查、荧光眼底造影、电眼压计检查;电测听检查、声阻抗检查、声发射仪检查、鼻内窥镜检查、纤维喉镜检查;曲面断层检查等。
2.1.3 增加医疗战备经费项目 武警部队养兵千日,用兵
千日,各单位执行的“处突”任务比较繁重,战备医疗物资和药材消耗较大。而现有经费标准中,没有卫勤战备的专项经费。武警部队以执勤和“处突”为中心任务,在对中心任务的卫勤保障上,必须要有充足的经费作为保障基础。设立专项的医疗战备经费,这是武警部队特殊的任务性质所决定的,也是保证中心任务圆满完成的必然需要。设立医疗战备经费,是为部队职能的发挥所需,是基层多年来的呼声,虽不是为医改而考虑,但应该借医改的有利时机,抓紧调研和论证,适时进行经费调整。
2.2 在医疗经费下拨方式上要设有过渡经费 按照《军队
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医院的医疗消耗实行记帐挂帐,总部根据经费供应总量、不同类别医院门诊与住院的实际消耗核拨医疗经费,不足部分由医院从医疗有偿服务收入中解决。按此办法,医疗经费是先发生,后拨款,而多数武警部队医院的创收能力较弱,家底较薄,在现有经费供给方式下,只能勉强维持。如果按先发生后拨款的供应方式,医院的正常运转非常困难。所以,武警部队医院的经费供应,
应该有一个过渡,即第一年按原方式先划拨,在第二年度的经费当中,将上年度实际消耗与下拨经费的差额补齐或扣除,以后按此方式拨付,即在过渡经费的基础上,实行按实际消耗核拨。
2.3 在远小散单位的界定上要符合部队的实际 《军队医
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规定,远离军队医疗机构人员门(急)诊实行社会化保障,并给予经费补助,这对于方便偏远地区官兵就医,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在范围界定上,以距离团卫生队的距离和后送时间为标准划定。而武警部队驻地分散,支队级卫生机构在人员设备和技术上差别很大。从技术水平上看,基层卫生技术干部,特别是小支队的干部,由于人员的限制,没有机会参加进修学习,而绝大多数医务干部是临床专业毕业的,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的业务从学校毕业时起就是先天缺欠,更无从谈起工作岗位上的传帮带。因此从实际功能上界定,部分卫生队只相当于军队营卫生所的规模,功能局限。
因此,从基层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考虑,武警部队医疗社会化保障的范围要适当放宽,除《方案》中明确规定的范围外,还应该增加两条标准:一是距离总队医院超出100km的四类以下支队(含四类);二是后送时间超过3h的四类以下支队。
2.4 在医疗社会化保障方式上要发挥双重领导的优势 双
重领导是武警部队的体制优势,武警部队县(市)中队就地医疗政策的出台,正是这种优势的体现。相比而言,县(市)中队就地医疗的政策比军队实行的社会化保障更具优越性。因此,完全实行医改后,原有就地医疗的政策绝不能放弃。虽然目前各地区在落实上有不到位之处,但我们要依据政策的基本精神,灵活地运用政策,最大限度地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
2.4.1 实行完全就地医疗 县(市)中队将医疗经费按标准
给驻地医疗卫生主管部门,驻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该中队的就地医疗。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如有节余,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超支由县(市)财政专项解决。
2.4.2 实行县(市)中队医疗经费实报实销 中队的医疗费
用暂由中队垫付,待年底由县(市)财政统一核销。中队标准医疗经费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地方有关部门协商,决定是否上交地方财政。
2.4.3 实行地方政府经费补助 地方政府每年对县(市)中
队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经费补助,医疗工作由部队自行负责。补助标准应不低于全军对偏远地区的医疗补助标准,即每人每年250元。
标准经费由支队统筹,地方政府补助经费由中队掌握,单独核算。中队官兵的门诊、急诊在地方医疗机构,住院仍由体系医疗机构负责。
其他远离部队医疗机构的单位,也可以按照县中队就医的原则,争取地方政府和目标单位在经费、物资和政策上的扶持,实行医疗社会化保障。
(2004-05-11收稿,责任编辑 张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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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勤保障
浅议武警部队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张 岩 王宪利 刘 红 刘激扬 司 迎 陈 忠 (武警辽宁总队后勤部卫生处,沈阳110034)
关键词 医疗保障 制度改革 武警部队 试点 根据中央军委和武警部队的统一部署,武警部队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已在辽宁、新疆、云南总队和8750部队进行。由于武警部队在编制结构、任务特点和医疗机构的设置上有着自身的特点,因此,武警部队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必须在《军队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基础上,从部队的实际出发,加以修订和完善,建立起符合武警部队自身特点的新型医疗保障制度。现结合我们工作的实践,对武警部队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做一浅议。
1 武警部队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必须充分考虑自身的特殊情
况
1.1 医疗保障难度大 武警部队任务性质与军队有着本质
的区别,另外由于部队驻地分散,加之部队临时勤务较多,执勤人员流动性较大,卫勤保障任务繁重,因此给部队的医疗保障造成一定难度。
1.2 医疗体系结构不够完善 与军队的医疗体系相比较,
武警部队在医疗体系上缺少中间环节,比如部分支队(团)缺少营卫生所,总队一级缺少师医院。同时,武警部队在医院数量上远少于军队。大多数武警总队只设立一所医院,少数设有两所医院(分院),加之武警部队驻地分散,很容易造成患者(伤员)后送困难以及延长后送时间等现象。在学科设置上,武警部队缺少专科医院。近年来,肺结核和精神病的治疗问题一直是困扰着武警部队多年的难题。从2001年起经过多方努力,建立了三个精神心理卫生中心,收治部队的精神病患者,但从总体上看,医院数量少,收治能力有限,不能完全满足部队的需要。到目前为止,武警部队还没有设立专门收治肺结核病的专科医院,但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综合性医院不准收治肺结核患者,因此这些患者只能送地方专科医院治疗。
1.3 医疗保障水平不高 对于支队(团)卫生机构而言,卫
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力量参差不齐,相当数量为支队级卫生机构不能完成本级的收治任务,医疗保障过多地依赖于医疗上送。同时,由于武警部队各医院起步较晚,底子较薄,大多数医院的整体技术水平与军队同级医院相比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医疗设备老化、检测手段落后、缺乏学科带头人和医疗技术水平不高等方面,在疑难病症的诊断和治疗上不能完
作者简介:张 岩,男,1971年出生。本科学历,主治医师。主要从事医疗管理工作。
全胜任。
1.4 弥补经费不足的来源不畅 医院对外医疗创收,是弥
补医院卫生经费不足的一个重要方式,而目前武警部队大部分医院因技术力量有限,创收能力普遍较低,在弥补经费不足来源不畅的情况下,很难对部队做出高水准的医疗保障。
2 结合部队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医改配套政策
2.1 在医疗经费体制上要增加列支项目 武警部队驻地分
散,勤务繁重,医疗体系相对而言尚不完善,在整体医疗技术水平短期内无法提高到军内平均水平的过渡时期,要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必须解决标准经费的问题。
2.1.1 保留原有特困医疗补助 武警总部在充分调研的基
础上,在医疗标准经费之外,设立特困医疗补助经费项目,主要是在全部队没有设立专科医院的情况下,专门用于解决传染病(重点是结核病)、精神病等特殊疾病的治疗问题。这是武警总部党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执政为民立场上,从关心和保护基层官兵的健康利益出发作出的英明决策。几年的实践证明,这笔经费在基层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结核病、精神病的治疗问题得到了较为妥善的解决。
目前,虽然总部设立了三个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但从全武警部队的发病情况和部队的分布特点考虑,无论是在医院的规模还是在医院的数量上,还不能完全满足需要。武警部队的精神心理诊疗工作刚刚起步,诊断水平和治疗经验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目前三个精神心理卫生中心都要求上送的病员必须先经过地方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综合性医院的精神病专科进行确诊,诊断明确后才可以上送。结核病的治疗目前还没有一所完全面向全部队的专科医院。因此说,武警部队在某些特殊疾病的诊治上,还必须依赖于地方医疗机构。
特困医疗补助的经费标准是在单病种核算的基础上,有关专家根据部队相关疾病的发病率,经科学统计计算的结果。目前的军队医改,虽然设立了大病统筹经费,但这是在专科建设比较成熟的基础上进行的补助,大病统筹的范围并不包含精神病、结核病,这与总部的特困医疗补助的用途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在医疗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无论是否进行医改,特困医疗补助都应继续保留。
2.1.2 增加特殊检查补助项目 与军内同级医院相比,多
数武警部队医院无论是在设备总值还是在先进设备的配置
上,都有较大差距。由于设备条件的限制,给疾病的诊断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而医疗后送渠道只有武警总医院一级,如
武警医学(MedicalJournaloftheChinesePeople’sArmedPoliceForces)Vol.15No.122004-12出版
939
果按照《军人及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的精神,特殊检查完全按体系上送到武警总医院,差旅费等支出要明显高出检查的成本。
解决这一问题根本的途径是增加设备投入的资金,加快设备改造的进程,提高设备配置的水平,但武警部队的自身情况又不允许在现阶段盲目投入。一方面,武警部队的医疗机构分布比较散,不能形成集群规模,互补性不强,设备投入不能进行区域整合。不可能在区域规划的基础上,建立起各检查项目的中心,保障范围辐射到周边总队。若要投入,必须平均分配。另一方面,虽然从各地区、各总队的角度考虑,医院的数量还不足,但从总部的角度上考虑,全国四十多家医院、疗养院,设备投资的资金缺口很大。如果每所医院全部配备上先进的检查设备,不但投资周期长、投资数量大,从资金投入的收益上看,起效未必很明显,是一种极大的浪费。
从部队总体经费节支的角度考虑,某些特殊项目利用地方的医疗资源,就近到体系外医院进行检查是最为有利的。设立专门的特殊检查经费项目,由各总队根据具体情况严格掌握,是一条符合实际、各级普遍接受的办法。
从武警部队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情况看,特殊检查项目应包括以下项目:
内科系统:内分泌激素测定、风湿免疫辅助检查、血气分析、肺功能测定等;
外科系统:输尿管镜、关节镜、支气管镜检查,螺旋CT检查、磁共振检查、CR或DR摄片、数字胃肠X线检查、DSA数字减影、C型臂X线检查等;
五官科:眼显微镜检查、眼科A超和B超检查、电视野计检查、荧光眼底造影、电眼压计检查;电测听检查、声阻抗检查、声发射仪检查、鼻内窥镜检查、纤维喉镜检查;曲面断层检查等。
2.1.3 增加医疗战备经费项目 武警部队养兵千日,用兵
千日,各单位执行的“处突”任务比较繁重,战备医疗物资和药材消耗较大。而现有经费标准中,没有卫勤战备的专项经费。武警部队以执勤和“处突”为中心任务,在对中心任务的卫勤保障上,必须要有充足的经费作为保障基础。设立专项的医疗战备经费,这是武警部队特殊的任务性质所决定的,也是保证中心任务圆满完成的必然需要。设立医疗战备经费,是为部队职能的发挥所需,是基层多年来的呼声,虽不是为医改而考虑,但应该借医改的有利时机,抓紧调研和论证,适时进行经费调整。
2.2 在医疗经费下拨方式上要设有过渡经费 按照《军队
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医院的医疗消耗实行记帐挂帐,总部根据经费供应总量、不同类别医院门诊与住院的实际消耗核拨医疗经费,不足部分由医院从医疗有偿服务收入中解决。按此办法,医疗经费是先发生,后拨款,而多数武警部队医院的创收能力较弱,家底较薄,在现有经费供给方式下,只能勉强维持。如果按先发生后拨款的供应方式,医院的正常运转非常困难。所以,武警部队医院的经费供应,
应该有一个过渡,即第一年按原方式先划拨,在第二年度的经费当中,将上年度实际消耗与下拨经费的差额补齐或扣除,以后按此方式拨付,即在过渡经费的基础上,实行按实际消耗核拨。
2.3 在远小散单位的界定上要符合部队的实际 《军队医
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规定,远离军队医疗机构人员门(急)诊实行社会化保障,并给予经费补助,这对于方便偏远地区官兵就医,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在范围界定上,以距离团卫生队的距离和后送时间为标准划定。而武警部队驻地分散,支队级卫生机构在人员设备和技术上差别很大。从技术水平上看,基层卫生技术干部,特别是小支队的干部,由于人员的限制,没有机会参加进修学习,而绝大多数医务干部是临床专业毕业的,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的业务从学校毕业时起就是先天缺欠,更无从谈起工作岗位上的传帮带。因此从实际功能上界定,部分卫生队只相当于军队营卫生所的规模,功能局限。
因此,从基层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考虑,武警部队医疗社会化保障的范围要适当放宽,除《方案》中明确规定的范围外,还应该增加两条标准:一是距离总队医院超出100km的四类以下支队(含四类);二是后送时间超过3h的四类以下支队。
2.4 在医疗社会化保障方式上要发挥双重领导的优势 双
重领导是武警部队的体制优势,武警部队县(市)中队就地医疗政策的出台,正是这种优势的体现。相比而言,县(市)中队就地医疗的政策比军队实行的社会化保障更具优越性。因此,完全实行医改后,原有就地医疗的政策绝不能放弃。虽然目前各地区在落实上有不到位之处,但我们要依据政策的基本精神,灵活地运用政策,最大限度地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
2.4.1 实行完全就地医疗 县(市)中队将医疗经费按标准
给驻地医疗卫生主管部门,驻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该中队的就地医疗。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如有节余,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超支由县(市)财政专项解决。
2.4.2 实行县(市)中队医疗经费实报实销 中队的医疗费
用暂由中队垫付,待年底由县(市)财政统一核销。中队标准医疗经费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地方有关部门协商,决定是否上交地方财政。
2.4.3 实行地方政府经费补助 地方政府每年对县(市)中
队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经费补助,医疗工作由部队自行负责。补助标准应不低于全军对偏远地区的医疗补助标准,即每人每年250元。
标准经费由支队统筹,地方政府补助经费由中队掌握,单独核算。中队官兵的门诊、急诊在地方医疗机构,住院仍由体系医疗机构负责。
其他远离部队医疗机构的单位,也可以按照县中队就医的原则,争取地方政府和目标单位在经费、物资和政策上的扶持,实行医疗社会化保障。
(2004-05-11收稿,责任编辑 张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