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砖采购合同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合同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供需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1. 标的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
2.质量标准及要求
2.1 所有到货产品颜色(有轻微自然色差)和表面质感参见甲方提供的样品。
2.2 所有产品质量标准:符合GB/T 4100-2006标准,参照该标准附录B的劈开砖的精细标准约定。 3.交付
3.1 交付地点:
3.2 交付时间:首批货(深咖啡色和米白色各3000平米以上)的交付时间不得晚于2012年 月 日,其它批次供货以甲方通知为准。
3.3 交付风险:在完成交付前,标的物的运输等事项均由乙方办理,并由乙方自行承担完成交付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4 交付验收:甲方与工程安装承包方,会同乙方在货到现场后8小时内进行验收工作,检查货物的包装、型号、规格、数量等方面。乙方还必须同时达到以下要求: 3.4.1 提供全新的无损的产品。
3.4.2 随车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原件(加盖鲜章)。
3.5 交付记载:甲方、乙方、工程安装承包方应共同对验收结果签署《材料验收单》。未记载异议的《材料验收单》为结算验收单。
3.6 交付完成:材料验收单为乙方完成交付的凭证,也是乙方申请付款的必要依据。双方认可,由于交付验收的局限性,交付完成并不视为标的物必然符合质量要求的最终证明。如嗣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乙方不得援引交付完成作为抗辩。 主要指标还应达到:
吸水率:平均值吸水率:平均值≤0.5% 平整度:允许最大误差±0.5% 抗冻性:满足极冷极热检测试验要求。 色差:无明显色差。 3.7 数量检验及异议处理
货到现场24小时内且保持原包装的情况下甲方可提出数量异议,对于少送之货品,乙方应当立即组织运送并承担违约责任。 3.8 质量检验及异议处理
3.8.1 质量异议应在发现质量问题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
3.8.2凡抽检发现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视该批货物不符合约定且退还该批全部货物(或者接收该批货物的部分),不符合双方质量约定的货物由乙方负责运输出工地现场,费用由乙方承担。 3. 8.3 甲方异议成立的,乙方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货物的更换、补充等行为。 4.款项支付
4.1 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情况以外,经双方招标确认的合同单价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做调整,并
且适用于此后的补货。乙方作为富有类似供应经验之行业内单位,认可本合同单价已充分考虑了合同条款中的供应范围、质量标准、交付日期等各项要求,充分考虑了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运输费、管理费、检测费、材料涨价风险等各项因素。
4.2货到现场交付完成后10个工作日,支付交付完成总额的100%;最后留取5万元的余款不予支付,待主体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之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任何款项支付之前,乙方需先向甲方提交以下全部请款资料:请款报告、验收单、合格证等相关资料。 5. 合同的变更
5.1 多退少补的比例±1.5%。
5.2 原则上在合同数量执行完毕后发生的补货需求不应超过1次,但乙方有义务保证甲方工程的实际需要。所有补货面砖按合同包干单价结算。
5.3甲方有权减少合同数量的供货需要,但该面砖为定色生产,甲方须在乙方没有生产该批货物情况下提前10日通知,否则乙方不予退货。 6.违约责任
6.1 货品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视为乙方未按约完成交付,除及时更换、补货外,每延期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不合格货品对应价款的百分之 一 的违约金。延迟交货超过4天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从第5天起每天向甲方支付应交付货品对应价款的百分之 五 的违约金。 6.2 本合同签订后标的物之品牌及规格等各项要求未经甲方的书面正式通知一律不得更改变动,如擅自更改变动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乙方需同时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6. 3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擅自发货或者提前到货的或不能取得材料验收单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乙方应在当日内将货物运出甲方工地;甲方亦有权选择接收或部分接受货物,乙方并不能以此免除本合同约定的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6. 4 乙方承担因为产品供应问题(包括数量、质量等)而给甲方、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及业主)造成的损失,包括因更换、延期完工等造成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6. 5 本合同中应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或其他未付款项,甲方均可在应付乙方的款项中进行扣减(包含但不限于结算价款、质保金、履约保证金)。
6. 6 到场货品与甲乙双方确定的样品不符时,乙方无条件退货。(注:手试品与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在颜色上稍有差别) 7.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动乱、罢工、地震、台风)导致一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但是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15日内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出具相关证明,否则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出具相关证明的一方仍应按照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8. 争议处理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其他
9.1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自甲方、乙方双方履行合同文件的全部义务或甲方明示不再需要乙方供应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9.2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外墙砖采购合同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合同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供需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1. 标的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
2.质量标准及要求
2.1 所有到货产品颜色(有轻微自然色差)和表面质感参见甲方提供的样品。
2.2 所有产品质量标准:符合GB/T 4100-2006标准,参照该标准附录B的劈开砖的精细标准约定。 3.交付
3.1 交付地点:
3.2 交付时间:首批货(深咖啡色和米白色各3000平米以上)的交付时间不得晚于2012年 月 日,其它批次供货以甲方通知为准。
3.3 交付风险:在完成交付前,标的物的运输等事项均由乙方办理,并由乙方自行承担完成交付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4 交付验收:甲方与工程安装承包方,会同乙方在货到现场后8小时内进行验收工作,检查货物的包装、型号、规格、数量等方面。乙方还必须同时达到以下要求: 3.4.1 提供全新的无损的产品。
3.4.2 随车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原件(加盖鲜章)。
3.5 交付记载:甲方、乙方、工程安装承包方应共同对验收结果签署《材料验收单》。未记载异议的《材料验收单》为结算验收单。
3.6 交付完成:材料验收单为乙方完成交付的凭证,也是乙方申请付款的必要依据。双方认可,由于交付验收的局限性,交付完成并不视为标的物必然符合质量要求的最终证明。如嗣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乙方不得援引交付完成作为抗辩。 主要指标还应达到:
吸水率:平均值吸水率:平均值≤0.5% 平整度:允许最大误差±0.5% 抗冻性:满足极冷极热检测试验要求。 色差:无明显色差。 3.7 数量检验及异议处理
货到现场24小时内且保持原包装的情况下甲方可提出数量异议,对于少送之货品,乙方应当立即组织运送并承担违约责任。 3.8 质量检验及异议处理
3.8.1 质量异议应在发现质量问题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
3.8.2凡抽检发现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视该批货物不符合约定且退还该批全部货物(或者接收该批货物的部分),不符合双方质量约定的货物由乙方负责运输出工地现场,费用由乙方承担。 3. 8.3 甲方异议成立的,乙方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货物的更换、补充等行为。 4.款项支付
4.1 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情况以外,经双方招标确认的合同单价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做调整,并
且适用于此后的补货。乙方作为富有类似供应经验之行业内单位,认可本合同单价已充分考虑了合同条款中的供应范围、质量标准、交付日期等各项要求,充分考虑了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运输费、管理费、检测费、材料涨价风险等各项因素。
4.2货到现场交付完成后10个工作日,支付交付完成总额的100%;最后留取5万元的余款不予支付,待主体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之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任何款项支付之前,乙方需先向甲方提交以下全部请款资料:请款报告、验收单、合格证等相关资料。 5. 合同的变更
5.1 多退少补的比例±1.5%。
5.2 原则上在合同数量执行完毕后发生的补货需求不应超过1次,但乙方有义务保证甲方工程的实际需要。所有补货面砖按合同包干单价结算。
5.3甲方有权减少合同数量的供货需要,但该面砖为定色生产,甲方须在乙方没有生产该批货物情况下提前10日通知,否则乙方不予退货。 6.违约责任
6.1 货品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视为乙方未按约完成交付,除及时更换、补货外,每延期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不合格货品对应价款的百分之 一 的违约金。延迟交货超过4天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从第5天起每天向甲方支付应交付货品对应价款的百分之 五 的违约金。 6.2 本合同签订后标的物之品牌及规格等各项要求未经甲方的书面正式通知一律不得更改变动,如擅自更改变动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乙方需同时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6. 3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擅自发货或者提前到货的或不能取得材料验收单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乙方应在当日内将货物运出甲方工地;甲方亦有权选择接收或部分接受货物,乙方并不能以此免除本合同约定的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6. 4 乙方承担因为产品供应问题(包括数量、质量等)而给甲方、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及业主)造成的损失,包括因更换、延期完工等造成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6. 5 本合同中应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或其他未付款项,甲方均可在应付乙方的款项中进行扣减(包含但不限于结算价款、质保金、履约保证金)。
6. 6 到场货品与甲乙双方确定的样品不符时,乙方无条件退货。(注:手试品与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在颜色上稍有差别) 7.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动乱、罢工、地震、台风)导致一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但是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15日内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出具相关证明,否则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出具相关证明的一方仍应按照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8. 争议处理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其他
9.1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自甲方、乙方双方履行合同文件的全部义务或甲方明示不再需要乙方供应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9.2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