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第一章 说明 第二章 规划与布局 第三章 规模与设计 第四章 建设用地标准 第五章 园舍建设标准 第一节 园舍建筑组成 第二节 园舍建筑面积 第三节 园舍用房面积 第四节 园舍建筑标准 第六章 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一节 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二节 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七章 教职工配备标准
附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2.江西省农村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江西省农村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第一章 说明
第一条 本标准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乡镇中心幼儿园以下的农村幼儿园,是规划、建设农村幼儿园的重要依据,是项目设计审查和工程监督检查的依据,是评估、验收农村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
第三条 农村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现有幼儿园改扩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新建农村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规划与布局
第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应根据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按照“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合理布点,以满足周边适龄儿童入园的需求。
第六条 农村幼儿园以邻近行政村联合办园形式为主。人口密度大、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单独建园;人口密度低或偏远山区行政村可依托乡镇中心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利用当地村小闲置、富余校舍按照本标准通过改建、扩建举办小学附属幼儿园,但与小学在同一校园内的幼儿园应相对独立。 第七条 农村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1.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2.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3.应与铁路、公路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4.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等喧闹杂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
江西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第一章 说明 第二章 规划与布局 第三章 规模与设计 第四章 建设用地标准 第五章 园舍建设标准 第一节 园舍建筑组成 第二节 园舍建筑面积 第三节 园舍用房面积 第四节 园舍建筑标准 第六章 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一节 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二节 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七章 教职工配备标准
附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2.江西省农村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江西省农村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第一章 说明
第一条 本标准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乡镇中心幼儿园以下的农村幼儿园,是规划、建设农村幼儿园的重要依据,是项目设计审查和工程监督检查的依据,是评估、验收农村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
第三条 农村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现有幼儿园改扩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新建农村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规划与布局
第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应根据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按照“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合理布点,以满足周边适龄儿童入园的需求。
第六条 农村幼儿园以邻近行政村联合办园形式为主。人口密度大、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单独建园;人口密度低或偏远山区行政村可依托乡镇中心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利用当地村小闲置、富余校舍按照本标准通过改建、扩建举办小学附属幼儿园,但与小学在同一校园内的幼儿园应相对独立。 第七条 农村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1.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2.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3.应与铁路、公路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4.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等喧闹杂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