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主义PPT资料

实证主义的影响

1 对定量型研究的影响

定量型研究以数据为基础,用数字进行论证,其哲学取向是实证主义。社会科学向自然科学借鉴,在很多领域移植了定量型研究的方法和技术,形成了一种确立的研究范式。

西方社会学家大多在某种程度上坚持由孔德和迪尔凯姆所开创的实证主义方向,其中包括各种理论流派。尽管各派的观点不尽相同,但是他们都在一定程度上主张社会学应当成为一门科学。社会学不是探讨“应该如何”,而只是客观地阐明社会“究竟是如何”,它不关注于独特的历史事件,而主要关注于社会现象的原因和规律。他们坚持认为社会研究的逻辑方法是假设演绎法,科学假说的陈述必须由经验事实来检验,理论仅当它得到经验证据的完备支持时才是可接受的。获取经验证据需要采用实验、系统观察、调查、访问、文献考察等方法。虽然社会科学在方法、技术的运用上有其特点,但它在理论构建、证据搜集、证据分析与评判、理论检验等方面所运用的方法,与自然科学方法并无本质区别。实证主义者把自然科学方法论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把自然科学当作科学的范例,在他们看来,社会学是符合科学的逻辑的。

在实证主义方法论流派中,较极端的派别是定量主义和数理社会学派。定量主义受心理学的操作主义和生物测量学的影响,强调在任何科学中都必须使用测量和计量的方法。定量主义的倡导者、美国社会学家G.A.伦德伯格主张,任何概念都可以测量,由于定义不明确

而无法测量的概念在科学研究中是没有用处的。20世纪4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S.A.斯托福、P.F.拉扎斯菲尔德等人进一步发展了社会学的数量分析技术。他们严格遵循经验实证主义的原则,主张用精心设计的方法从资料中推导出理论。数理学派是50~60年代开始发展的,主张以数学的概念、理论、方法和公式来描述和表示社会现象,并运用数学模型或数学符号的运算来模拟真实的社会过程。认为通过数学描述和计算机模拟就能够发现社会规律并对社会发展作出预测。这一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社会学家H.M.布莱洛克和J.S.科尔曼等人。

但是从语言学主流看,真正的定量型研究不多,语言学中以数据为基础的研究采用的是语料,数字类数据用得少。语言学中真正意义上的定量型研究常用于心理语言学、社会语言学、语料库语言学、第一和第二语言习得等。

2 对历史比较语言学的影响

实证主义哲学的产生促成了19世纪历史比较语言学的出现。 实证科学的本质就是把一切现象看成服从一些不变的自然规律,其目标就是发现这些规律,并把它们的数目压缩到最低限度。历史比较语言学把实证主义的这种确立的规律看作整个科学中最高的和唯一的合法目的,并且认为这些规律对于研究词源学和谱系学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实证主义的比较法和社会学的历史法被借鉴到语言研究中,促使人们对各种语言的历史以及各种语言的语音、词的构成和句

法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

实证主义深刻地影响了历史比较语言学的发展,从而使历史比较语言学把语言研究朝科学的方向推进了一步。

3对布龙菲尔德的结构主义语言学和其他描写语言学家的影响

由索绪尔创立的结构主义语言学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发展到了顶峰,其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的布龙菲尔德。布龙菲尔德(Bloomfield,1887---1949)的结构主义语言学观点奠定了美国描写语言学的理论基础。他除了受到了行为主义心理学的影响之外,也同时受到了实证主义哲学观的影响。

实证主义在19世纪末传到美国,科学研究的各个领域都受到了它的影响。布龙菲尔德作为语言学界集大成者,把实证主义在语言学研究中的作用发挥到了极致。描写主义语言学派在对语言现象进行描写时,排斥语义因素,就是因为他们意识到意义太复杂,是目前人们把握不住的、不可知的东西。

但是也正是受实证主义的影响,美国描写主义语言学派侧重于语言现象的描写,而在解释方面做得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描写语言学派的进步和发展。

4 对现代哲学的语义分析的影响

现代哲学的语义分析是从实证主义开始的。

后来的逻辑实证主义宣称要对传统哲学进行彻底批判。它们批判的武器就是对语句进行逻辑分析,即从分析语句的意义入手,证明传统形而上学的失误。他们认为传统形而上学所说的“世界是物质的”

或“世界是精神的”等句子,它们既不能被经验所证实,也不能被逻辑所证明,因而是没有意义的。

不少科学家和哲学家相信了他们的这一理论,因而逻辑实证主义在20 世纪20—30 年代成为横跨欧美并影响世界的最大的哲学流派之一。

比较文学建立之际,正值实证主义哲学在欧洲大陆如日中天之时。实证主义认为,世界的本质、基础是人的认识能力所不能解决的,哲学只能研究实证的事实、知识。

实证主义哲学哺育了19世纪法国文学史研究的品格,其典范就是产生巨大影响的泰纳(Hippolyte Adolphe Taine,1828—1893)的《艺术哲学》)。

泰纳可以说是孔德的实证哲学在文学史(艺术史)研究领域的信徒。泰纳认为,精神科学可以运用自然科学的方法,以求真求实的科学态度来研究艺术,要“实证”和“确实的事实”。因此,在这样的学术氛围中,法国学派的囿于事实的、甚至有点烦琐的考据对比较文学的学科“合法化”也许是必须的和迫不得已的。

实证主义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实证主义对法治建设的启示

(1)确立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观,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我国应该确立分析实证主义的法学观:首先,分析实证主义是将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出发点,通过归纳的方法从法律制度中提取基本的观念,对法律的研究集中在法律的内部结构、体系和逻辑关系方面,

这和我国强调制定法的传统相吻合。其次,在推动法律完善和修改方面,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相比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强调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应该适应社会的需求,在社会现实变化的情况下相应的法律也应当作出修改。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开始逐渐进行法制建设,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的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体系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我们应该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以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不断变化的需求。

(2)恶法亦法,树立法律的权威 良法,就是捍卫人们的权利和自由,防止暴政,制裁犯罪,维护正义的法律。恶法是相对于良法而言的,是限制人们的行为,规定只有按照其规定的行为才是允许的。同样的法规,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认识,有人称之为良法,有人称之为恶法。

早期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强调法律即是一种命令,恶法亦法。这一观点对于我国目前的法治建设状况来说,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由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时间不长,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度不高,很多人还是把法律当成是统治阶级维护其政权的工具。而事实上法律应当被当做是人们维护其权利的工具,保证社会安定有序、保证人民生活幸福的工具。因而在这一时期,首先应当引导人们树立坚定的法律信念,只有人们信仰法律、崇尚法律、依赖法律,那么国家制定出来的法律在社会上才有其生存的土壤,否则即使国家制定出良法,但是在人们不信法的情形下,则良法也不能发挥出其作用。

(3)重视法与道德的关系,不断制定出有道德的良法

从奥斯丁的分析实证主义再到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再到哈特的新分析法学,在法律与道德的问题上,在不断向自然法学派作出让步,因而法学家也在思索法律的强制性与法律的道德性的问题。诚然法律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工具,其具有强制性,即使国家制定的是恶法,也应该得到实行。但是法律毕竟有其社会性,最终是要接受社会的检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纠纷,弘扬社会道德,维护社会安定的。若一味追求法的权威性,而否定法的道德性,那么这也不利于法的最终的有效实施。其次若国家制定出来的法律都是不道德的,那么又怎能要求人们的行为也是道德的,这又不利于社会的良好的道德风尚的建立。

实证主义的影响

1 对定量型研究的影响

定量型研究以数据为基础,用数字进行论证,其哲学取向是实证主义。社会科学向自然科学借鉴,在很多领域移植了定量型研究的方法和技术,形成了一种确立的研究范式。

西方社会学家大多在某种程度上坚持由孔德和迪尔凯姆所开创的实证主义方向,其中包括各种理论流派。尽管各派的观点不尽相同,但是他们都在一定程度上主张社会学应当成为一门科学。社会学不是探讨“应该如何”,而只是客观地阐明社会“究竟是如何”,它不关注于独特的历史事件,而主要关注于社会现象的原因和规律。他们坚持认为社会研究的逻辑方法是假设演绎法,科学假说的陈述必须由经验事实来检验,理论仅当它得到经验证据的完备支持时才是可接受的。获取经验证据需要采用实验、系统观察、调查、访问、文献考察等方法。虽然社会科学在方法、技术的运用上有其特点,但它在理论构建、证据搜集、证据分析与评判、理论检验等方面所运用的方法,与自然科学方法并无本质区别。实证主义者把自然科学方法论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把自然科学当作科学的范例,在他们看来,社会学是符合科学的逻辑的。

在实证主义方法论流派中,较极端的派别是定量主义和数理社会学派。定量主义受心理学的操作主义和生物测量学的影响,强调在任何科学中都必须使用测量和计量的方法。定量主义的倡导者、美国社会学家G.A.伦德伯格主张,任何概念都可以测量,由于定义不明确

而无法测量的概念在科学研究中是没有用处的。20世纪4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S.A.斯托福、P.F.拉扎斯菲尔德等人进一步发展了社会学的数量分析技术。他们严格遵循经验实证主义的原则,主张用精心设计的方法从资料中推导出理论。数理学派是50~60年代开始发展的,主张以数学的概念、理论、方法和公式来描述和表示社会现象,并运用数学模型或数学符号的运算来模拟真实的社会过程。认为通过数学描述和计算机模拟就能够发现社会规律并对社会发展作出预测。这一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社会学家H.M.布莱洛克和J.S.科尔曼等人。

但是从语言学主流看,真正的定量型研究不多,语言学中以数据为基础的研究采用的是语料,数字类数据用得少。语言学中真正意义上的定量型研究常用于心理语言学、社会语言学、语料库语言学、第一和第二语言习得等。

2 对历史比较语言学的影响

实证主义哲学的产生促成了19世纪历史比较语言学的出现。 实证科学的本质就是把一切现象看成服从一些不变的自然规律,其目标就是发现这些规律,并把它们的数目压缩到最低限度。历史比较语言学把实证主义的这种确立的规律看作整个科学中最高的和唯一的合法目的,并且认为这些规律对于研究词源学和谱系学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实证主义的比较法和社会学的历史法被借鉴到语言研究中,促使人们对各种语言的历史以及各种语言的语音、词的构成和句

法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

实证主义深刻地影响了历史比较语言学的发展,从而使历史比较语言学把语言研究朝科学的方向推进了一步。

3对布龙菲尔德的结构主义语言学和其他描写语言学家的影响

由索绪尔创立的结构主义语言学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发展到了顶峰,其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的布龙菲尔德。布龙菲尔德(Bloomfield,1887---1949)的结构主义语言学观点奠定了美国描写语言学的理论基础。他除了受到了行为主义心理学的影响之外,也同时受到了实证主义哲学观的影响。

实证主义在19世纪末传到美国,科学研究的各个领域都受到了它的影响。布龙菲尔德作为语言学界集大成者,把实证主义在语言学研究中的作用发挥到了极致。描写主义语言学派在对语言现象进行描写时,排斥语义因素,就是因为他们意识到意义太复杂,是目前人们把握不住的、不可知的东西。

但是也正是受实证主义的影响,美国描写主义语言学派侧重于语言现象的描写,而在解释方面做得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描写语言学派的进步和发展。

4 对现代哲学的语义分析的影响

现代哲学的语义分析是从实证主义开始的。

后来的逻辑实证主义宣称要对传统哲学进行彻底批判。它们批判的武器就是对语句进行逻辑分析,即从分析语句的意义入手,证明传统形而上学的失误。他们认为传统形而上学所说的“世界是物质的”

或“世界是精神的”等句子,它们既不能被经验所证实,也不能被逻辑所证明,因而是没有意义的。

不少科学家和哲学家相信了他们的这一理论,因而逻辑实证主义在20 世纪20—30 年代成为横跨欧美并影响世界的最大的哲学流派之一。

比较文学建立之际,正值实证主义哲学在欧洲大陆如日中天之时。实证主义认为,世界的本质、基础是人的认识能力所不能解决的,哲学只能研究实证的事实、知识。

实证主义哲学哺育了19世纪法国文学史研究的品格,其典范就是产生巨大影响的泰纳(Hippolyte Adolphe Taine,1828—1893)的《艺术哲学》)。

泰纳可以说是孔德的实证哲学在文学史(艺术史)研究领域的信徒。泰纳认为,精神科学可以运用自然科学的方法,以求真求实的科学态度来研究艺术,要“实证”和“确实的事实”。因此,在这样的学术氛围中,法国学派的囿于事实的、甚至有点烦琐的考据对比较文学的学科“合法化”也许是必须的和迫不得已的。

实证主义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实证主义对法治建设的启示

(1)确立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观,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我国应该确立分析实证主义的法学观:首先,分析实证主义是将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出发点,通过归纳的方法从法律制度中提取基本的观念,对法律的研究集中在法律的内部结构、体系和逻辑关系方面,

这和我国强调制定法的传统相吻合。其次,在推动法律完善和修改方面,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相比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强调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应该适应社会的需求,在社会现实变化的情况下相应的法律也应当作出修改。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开始逐渐进行法制建设,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的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体系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我们应该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以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不断变化的需求。

(2)恶法亦法,树立法律的权威 良法,就是捍卫人们的权利和自由,防止暴政,制裁犯罪,维护正义的法律。恶法是相对于良法而言的,是限制人们的行为,规定只有按照其规定的行为才是允许的。同样的法规,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认识,有人称之为良法,有人称之为恶法。

早期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强调法律即是一种命令,恶法亦法。这一观点对于我国目前的法治建设状况来说,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由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时间不长,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度不高,很多人还是把法律当成是统治阶级维护其政权的工具。而事实上法律应当被当做是人们维护其权利的工具,保证社会安定有序、保证人民生活幸福的工具。因而在这一时期,首先应当引导人们树立坚定的法律信念,只有人们信仰法律、崇尚法律、依赖法律,那么国家制定出来的法律在社会上才有其生存的土壤,否则即使国家制定出良法,但是在人们不信法的情形下,则良法也不能发挥出其作用。

(3)重视法与道德的关系,不断制定出有道德的良法

从奥斯丁的分析实证主义再到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再到哈特的新分析法学,在法律与道德的问题上,在不断向自然法学派作出让步,因而法学家也在思索法律的强制性与法律的道德性的问题。诚然法律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工具,其具有强制性,即使国家制定的是恶法,也应该得到实行。但是法律毕竟有其社会性,最终是要接受社会的检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纠纷,弘扬社会道德,维护社会安定的。若一味追求法的权威性,而否定法的道德性,那么这也不利于法的最终的有效实施。其次若国家制定出来的法律都是不道德的,那么又怎能要求人们的行为也是道德的,这又不利于社会的良好的道德风尚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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