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财富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012年11月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东吴财富4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集
合
计
划
基
本
信
息 名称 类型 目标规模 管理期限 推广期 封闭期 东吴财富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20亿份,存续期上限为40亿份 管理期限为5年。 2012年11月6日 —— 2012年12月5日 封闭期为集合计划成立后的3个月公历月,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开放期为封闭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为首个开放期,之后每满3个公历月,开放5个工作日,开放期内开放期 可以办理参与、退出业务。例:本集合计划于2012年12月12日成立,则首个开放期为2013年3月12、13、14、15、18日,之后的开放期为2013年6月12、13、14、17、18日,依此类推。 份额面值
最低金额
相关费率 人民币1.00元。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1、参与费:见集合计划的参与;2、退出费:见集合计划的退出;3、托管费:0.2%;4、管理费:0.8%;
5、业绩报酬:年化收益率6%以上部分的15%。
本计划募集的资金可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权证、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
企业私募债、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
券正回购、债券逆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
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应严格遵守《试行办法》的规定。交易完成5 个工作日
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投资范围
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是一只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的比例最高不超过20%,根据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产品风险评价标准,本产品属于较低风险等级的产品。
本集合计划适合的推广对象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监管机构核准的其
他推广机构的具有一定投资经验,对证券市场投资风险有充分认识的中高端客户。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适合推广对象 当 事
人
管理人 托管人 代理推广机构 东吴证券、中国银行 办理时间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投资者在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可以办理参与本集
集
合
计
划
的
参
与
序 办理方式、程办理场所 合计划的业务。 委托人可在推广机构下属各营业网点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也可在签署纸质的电子签名约定书后(首次参与的委托人需签署),通过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后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 1、以金额申请,推广期参与价格为份额面值,存续期参与价格为开放期内参与当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2、投资者需要事先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账户内备足参与的货币资金;若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的,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投资者参与申请经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
得撤销;
3、投资者于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T+2日后在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参与费 参与费率及计算:
参与金额
1000万≤参与金额
500万≤参与金额<1000万
100万≤参与金额<500万 参与费率 0 0.1% 0.3%
0.4%
集
合
计
划
的
退
出 办理时间 办理场所 退出在开放期内办理。 参与金额<100万 认购资金利息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应在开放期到原参与网点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或登录原参与推广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办理方式、程序 1、退出申请的程序及确认:委托人提交退出申请时,其在推广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管理人以收到委托人退出申请的当天作为退出申请日(T日),委托人可在T+2个工作日之后向原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网点或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查询退出申请的成交情况。 2、退出款项划付:委托人退出申请成交后,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从本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
至中登公司指定账户,并通过推广机构将委托人退出金额划至委托人指定的资金账户,委托人退出金
额的划拨自受理该委托人有效退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退出费 持有期限
3年≤持有期限
2年≤持有期限<3年
1年≤持有期限<2年 退出费率 0 0.1% 0.3%
单个委托人
大额退出及预
约申请
巨额退出(认
定标准、退出持有期限<1年 0.5% 当委托人一次申请退出份额超过500万份(含)时,需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书面预约。如构成巨额退出,应按巨额退出程序办理。 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净申请退出的金额超过集合计划净资产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 当出现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
顺序、退出价
格确定、退出
款项支付、告
知委托人的方
式) 出、部分顺延退出或暂停退出。 1) 全额退出: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退出: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
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委托人未能退出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
退出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工作日退出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退出处理,退出
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退出为止。如顺延后仍发生巨额退出,且管理人未宣布暂停退出,仍继续按比例受理退出份
额。
管理人可以对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
连续巨额退出
(认定标准、
退出顺序、退
出价格确定、
退出款项支
付、告知委托
人的方式) 如果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退出顺序、价格、款项支付、告知委托人的方式等事项,同巨额推出。 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在推广机构网点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退出的时间为一天,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推广机构网点对重新开放退出进行公告,并通告最新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退出时,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推广机构网点对重新开放退出进行公告,并在重新开放退出日通告最
新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重新开放退出时,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推广机构网点连续对重新开放退出进行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退出日公告最新的计划份额净值。
时间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集合计划推广期终止时,计划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若满足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本集合计划即可宣告成立。
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为计划的参与规模不低于1亿元且计划的委托人人数不低于2人。
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时间以计划成立公告为准。
(本
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终止时,若计划达不到成立条件,则管理人可以宣布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并且承担本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参与资金加计银行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
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计划管理人、推广机构、注册登记机构不得为委托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事
宜。
费
用
、
报
酬
费用种类(计提标准、方法、支付方式) 集合计划费用支出包括:在存续期间投资运作所发生的国家规定的交易税费、管理人的管理费、托管人的托管费、申(认)购及赎回开放式基金的费用等。 1、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G = E ×0.8% ÷ 当年天数
G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一次性支付给集合计划管
理人。
2、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P 0
P 0*为上一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资产累计净值; 为上一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资产净值;
D 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年限(1 年按365 天计算);
R 为年化收益率。
业绩报酬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年化收益率(R)
R≤6%
6%<R
注:Y为应提的业绩报酬
A=持有份额×参与日单位资产净值
3、业绩报酬支付
托管人依据管理人指令办理业绩报酬的支付。管理人在计提当日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计提金额,托
管人据此计提应付管理人业绩报酬,并在收到指令后的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集合计划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收
益
分
配 分配原则 收益构成 集合计划收益包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和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净收益为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集合计划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不进行收益分配;
3、集合计划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至少分配1次,每次分配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70%;
5、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集合计划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
作日;
7、在红利发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现金红利划转到委托人的资金账户;
8、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采用两种方式,委托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份额净值自动转
分配方式 为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委托人未作选择的,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红利方式。
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载明收益的范围、净收益、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金额及比例、分
配方式等内容。
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经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以至少一
种指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集合
计划
展 期 是否可以展期 可以展期。 展期条件 1、在存续期间,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2、展期没有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管理人认为集合计划符合市场要求,有必要进行展期;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取比例 0 15% 业绩报酬(Y) 0 Y=A× (R﹣6%)×15%×D
展期安排 1、展期通知公告
管理人确定对本集合计划进行展期时,管理人将提前30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并将按照集合
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通知委托人。
2、委托人参与展期
集合计划展期,管理人在网站公告,并将通过管理人网站或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在集合计划届满前,
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正常开展。若委托人不同意展期,委托人有权在存续期届满日前(不含届满
日)到推广机构办理退出手续;若委托人同意展期,应在存续期届满日前(不含届满日)到推广机构
重新签署集合计划管理合同。截止存续期届满日,委托人未重新签署合同的,视为不同意展期,推广
机构将按合同规定在存续期届满日,为委托人办理退出手续。
3、展期的成立
存续期届满,且符合展期条件和成立条件,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本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在存续期届满后十个工作日之内公告本集合计划展期成立。
并在计划展期成立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展期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
4、展期的失败
若集合计划的展期不符合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则本集合计划将进入清算终止程序。
展期实现 1、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的人数不少于2人;
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
2、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3、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4、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在30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
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5、管理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6、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时,管理人未在30 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人
签订托管协议的;
7、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
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
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
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
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
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
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6、证券公司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
特别说明 z 本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东吴财富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012年11月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东吴财富4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集
合
计
划
基
本
信
息 名称 类型 目标规模 管理期限 推广期 封闭期 东吴财富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20亿份,存续期上限为40亿份 管理期限为5年。 2012年11月6日 —— 2012年12月5日 封闭期为集合计划成立后的3个月公历月,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开放期为封闭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为首个开放期,之后每满3个公历月,开放5个工作日,开放期内开放期 可以办理参与、退出业务。例:本集合计划于2012年12月12日成立,则首个开放期为2013年3月12、13、14、15、18日,之后的开放期为2013年6月12、13、14、17、18日,依此类推。 份额面值
最低金额
相关费率 人民币1.00元。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1、参与费:见集合计划的参与;2、退出费:见集合计划的退出;3、托管费:0.2%;4、管理费:0.8%;
5、业绩报酬:年化收益率6%以上部分的15%。
本计划募集的资金可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权证、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
企业私募债、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
券正回购、债券逆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
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应严格遵守《试行办法》的规定。交易完成5 个工作日
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投资范围
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是一只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的比例最高不超过20%,根据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产品风险评价标准,本产品属于较低风险等级的产品。
本集合计划适合的推广对象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监管机构核准的其
他推广机构的具有一定投资经验,对证券市场投资风险有充分认识的中高端客户。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适合推广对象 当 事
人
管理人 托管人 代理推广机构 东吴证券、中国银行 办理时间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投资者在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可以办理参与本集
集
合
计
划
的
参
与
序 办理方式、程办理场所 合计划的业务。 委托人可在推广机构下属各营业网点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也可在签署纸质的电子签名约定书后(首次参与的委托人需签署),通过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后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 1、以金额申请,推广期参与价格为份额面值,存续期参与价格为开放期内参与当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2、投资者需要事先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账户内备足参与的货币资金;若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的,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投资者参与申请经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
得撤销;
3、投资者于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T+2日后在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参与费 参与费率及计算:
参与金额
1000万≤参与金额
500万≤参与金额<1000万
100万≤参与金额<500万 参与费率 0 0.1% 0.3%
0.4%
集
合
计
划
的
退
出 办理时间 办理场所 退出在开放期内办理。 参与金额<100万 认购资金利息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应在开放期到原参与网点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或登录原参与推广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办理方式、程序 1、退出申请的程序及确认:委托人提交退出申请时,其在推广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管理人以收到委托人退出申请的当天作为退出申请日(T日),委托人可在T+2个工作日之后向原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网点或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查询退出申请的成交情况。 2、退出款项划付:委托人退出申请成交后,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从本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
至中登公司指定账户,并通过推广机构将委托人退出金额划至委托人指定的资金账户,委托人退出金
额的划拨自受理该委托人有效退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退出费 持有期限
3年≤持有期限
2年≤持有期限<3年
1年≤持有期限<2年 退出费率 0 0.1% 0.3%
单个委托人
大额退出及预
约申请
巨额退出(认
定标准、退出持有期限<1年 0.5% 当委托人一次申请退出份额超过500万份(含)时,需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书面预约。如构成巨额退出,应按巨额退出程序办理。 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净申请退出的金额超过集合计划净资产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 当出现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
顺序、退出价
格确定、退出
款项支付、告
知委托人的方
式) 出、部分顺延退出或暂停退出。 1) 全额退出: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退出: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
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委托人未能退出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
退出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工作日退出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退出处理,退出
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退出为止。如顺延后仍发生巨额退出,且管理人未宣布暂停退出,仍继续按比例受理退出份
额。
管理人可以对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
连续巨额退出
(认定标准、
退出顺序、退
出价格确定、
退出款项支
付、告知委托
人的方式) 如果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退出顺序、价格、款项支付、告知委托人的方式等事项,同巨额推出。 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在推广机构网点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退出的时间为一天,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推广机构网点对重新开放退出进行公告,并通告最新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退出时,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推广机构网点对重新开放退出进行公告,并在重新开放退出日通告最
新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重新开放退出时,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推广机构网点连续对重新开放退出进行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退出日公告最新的计划份额净值。
时间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集合计划推广期终止时,计划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若满足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本集合计划即可宣告成立。
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为计划的参与规模不低于1亿元且计划的委托人人数不低于2人。
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时间以计划成立公告为准。
(本
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终止时,若计划达不到成立条件,则管理人可以宣布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并且承担本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参与资金加计银行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
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计划管理人、推广机构、注册登记机构不得为委托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事
宜。
费
用
、
报
酬
费用种类(计提标准、方法、支付方式) 集合计划费用支出包括:在存续期间投资运作所发生的国家规定的交易税费、管理人的管理费、托管人的托管费、申(认)购及赎回开放式基金的费用等。 1、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G = E ×0.8% ÷ 当年天数
G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一次性支付给集合计划管
理人。
2、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P 0
P 0*为上一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资产累计净值; 为上一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资产净值;
D 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年限(1 年按365 天计算);
R 为年化收益率。
业绩报酬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年化收益率(R)
R≤6%
6%<R
注:Y为应提的业绩报酬
A=持有份额×参与日单位资产净值
3、业绩报酬支付
托管人依据管理人指令办理业绩报酬的支付。管理人在计提当日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计提金额,托
管人据此计提应付管理人业绩报酬,并在收到指令后的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集合计划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收
益
分
配 分配原则 收益构成 集合计划收益包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和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净收益为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集合计划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不进行收益分配;
3、集合计划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至少分配1次,每次分配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70%;
5、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集合计划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
作日;
7、在红利发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现金红利划转到委托人的资金账户;
8、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采用两种方式,委托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份额净值自动转
分配方式 为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委托人未作选择的,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红利方式。
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载明收益的范围、净收益、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金额及比例、分
配方式等内容。
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经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以至少一
种指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集合
计划
展 期 是否可以展期 可以展期。 展期条件 1、在存续期间,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2、展期没有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管理人认为集合计划符合市场要求,有必要进行展期;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取比例 0 15% 业绩报酬(Y) 0 Y=A× (R﹣6%)×15%×D
展期安排 1、展期通知公告
管理人确定对本集合计划进行展期时,管理人将提前30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并将按照集合
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通知委托人。
2、委托人参与展期
集合计划展期,管理人在网站公告,并将通过管理人网站或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在集合计划届满前,
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正常开展。若委托人不同意展期,委托人有权在存续期届满日前(不含届满
日)到推广机构办理退出手续;若委托人同意展期,应在存续期届满日前(不含届满日)到推广机构
重新签署集合计划管理合同。截止存续期届满日,委托人未重新签署合同的,视为不同意展期,推广
机构将按合同规定在存续期届满日,为委托人办理退出手续。
3、展期的成立
存续期届满,且符合展期条件和成立条件,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本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在存续期届满后十个工作日之内公告本集合计划展期成立。
并在计划展期成立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展期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
4、展期的失败
若集合计划的展期不符合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则本集合计划将进入清算终止程序。
展期实现 1、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的人数不少于2人;
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
2、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3、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4、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在30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
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5、管理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6、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时,管理人未在30 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人
签订托管协议的;
7、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
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
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
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
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
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
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6、证券公司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
特别说明 z 本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