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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刑制度的理性思考
作者:谭思佳
来源:《大观》2014年第10期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刑法》条文中有许多罪名都冠有判处死刑的“帽子”。死刑对公共政策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所以死刑的废除是一个时期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问题也不是是否的问题。
关键词:死刑;存废;公共政策;死刑政策
死刑一直存在于历史的长河中,从最开始的奴隶社会的祭祀神灵到罗马时期的火刑、石刑、撕裂,再从封建社会的活煮、轮转、绞刑到封建社会的国王被推上了断头台的历史过程中死刑的种类五花八门、玲琅满目,在血肉模糊的环境中迎来了民主、平等、自由、博爱、人权的资本主义社会,同时也迎来了思想家、法学家对死刑的考量,使促使刑罚制度逐渐走向轻刑化与文明化。从意大利的思想家贝卡利亚提出了废除死刑的主张,死刑的存废就成为法学界争论不休的话。贝卡利亚认为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
这当然不是造就君权和法律的那种权利。然而,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予夺大权奉与别人操纵呢?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个人对自己的自然权利的转让,生命是个人不可转让的权利,因此国家无权剥夺个人的生命。这就是绝对的生命不可转让理论,其奠基在生命的自然属性之上。
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不可否认我国关于死刑适用法律规定确实比较粗疏只有一句话,因为我们有中国独创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至于何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总则和分则再无半句解释这在客观上增加了统一死刑适用的难度。 法律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死刑也有着不断演化的历史。我们不应将死刑从具体的历史背景中抽象出来,而应将其放到具体的历史情境中去考察其存在的原因和价值。法律意义上的死刑与国家的建立密不可分。首先,不是国家规定的谋杀均是非法的谋杀,即死刑的执行者必须代表国家。其次,国家有权决定什么人该杀,什么人不该杀,不论是公罪还是私罪,国家都有做出死刑判决的权力。第三,死刑是国家的主权,任何其他国家、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干预。死刑的本质所在,即死刑是国家权力的表现和象征。死刑必须由国家权力所控制,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严格执行死刑制度。
刑法条文中规定死刑的法条处处可见,无论是财产性犯罪还是人身权利义务性犯罪中均有死刑的规定。当一个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时,国家有权规定死刑,即对施害人剥夺其生命,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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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刑制度的理性思考
作者:谭思佳
来源:《大观》2014年第10期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刑法》条文中有许多罪名都冠有判处死刑的“帽子”。死刑对公共政策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所以死刑的废除是一个时期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问题也不是是否的问题。
关键词:死刑;存废;公共政策;死刑政策
死刑一直存在于历史的长河中,从最开始的奴隶社会的祭祀神灵到罗马时期的火刑、石刑、撕裂,再从封建社会的活煮、轮转、绞刑到封建社会的国王被推上了断头台的历史过程中死刑的种类五花八门、玲琅满目,在血肉模糊的环境中迎来了民主、平等、自由、博爱、人权的资本主义社会,同时也迎来了思想家、法学家对死刑的考量,使促使刑罚制度逐渐走向轻刑化与文明化。从意大利的思想家贝卡利亚提出了废除死刑的主张,死刑的存废就成为法学界争论不休的话。贝卡利亚认为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
这当然不是造就君权和法律的那种权利。然而,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予夺大权奉与别人操纵呢?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个人对自己的自然权利的转让,生命是个人不可转让的权利,因此国家无权剥夺个人的生命。这就是绝对的生命不可转让理论,其奠基在生命的自然属性之上。
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不可否认我国关于死刑适用法律规定确实比较粗疏只有一句话,因为我们有中国独创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至于何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总则和分则再无半句解释这在客观上增加了统一死刑适用的难度。 法律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死刑也有着不断演化的历史。我们不应将死刑从具体的历史背景中抽象出来,而应将其放到具体的历史情境中去考察其存在的原因和价值。法律意义上的死刑与国家的建立密不可分。首先,不是国家规定的谋杀均是非法的谋杀,即死刑的执行者必须代表国家。其次,国家有权决定什么人该杀,什么人不该杀,不论是公罪还是私罪,国家都有做出死刑判决的权力。第三,死刑是国家的主权,任何其他国家、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干预。死刑的本质所在,即死刑是国家权力的表现和象征。死刑必须由国家权力所控制,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严格执行死刑制度。
刑法条文中规定死刑的法条处处可见,无论是财产性犯罪还是人身权利义务性犯罪中均有死刑的规定。当一个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时,国家有权规定死刑,即对施害人剥夺其生命,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