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2)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3)承兑。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4)参加承兑。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
(5)保证。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6)保付。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支票一旦经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样,并经签名后,付款人便负绝对付款责任,不论发票人在付款人处是否有资金,也不论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间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发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须按规定付款。
票据行为的具体操作
在具体操作时,票据行为表现为票据当事人把行为的意思按照法定的方式记载在票据上,并由行为人签章后将票据交付。它包括三方面内容,即记载、签章和交付。
所谓记载,通俗地讲就是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写明所要记载的内容,如签发票据时应写明票据的种类、金额、无条件支付命令、签发票据日期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承兑汇票时写上“承兑”字样,保证时应写上“保证”或„担保“字样。
所谓签章,即是指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它表明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自然人签章是指在票据上亲自书写其姓名或加盖其私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按照《票据法》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而不能用笔名、艺名等来代替。
所谓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应将票据交付给执票人。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记载,并进行签章后,票据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票据被交付给了对方,票据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存入支票的方法和步骤
卖方收到买方交来的支票后,首先应对支票进行审查,支票的具体审查内容如下:
(1)支票是否用碳素墨水填写清晰。
(2)支票的各项内容是否填写齐全。
①是否有签发单位的印鉴;
②大小写金额有无涂改;
③收款人是否是自己单位;
④支票大小写金额填写是否正确,两者是否相符。
(3)查看支票的出票日期,看看截止存款日是否在支票的付款期内。
(4)如果是背书转让的支票,其背书是否正确,是否连续。
(5)填写进账单前,看是否加盖了自己单位预留银行印鉴。
对受理的转账支票审查无误后,即可填制进账单,进账单一式三联,在其中一联上留银行印鉴(具体操作可以询问银行业务员),填写好进账单后连同支票一并送交开户银行。 开户行审核无误后,会返回一联收账通知单,真实的划款单,过几天去银行取回(具体时间可咨询银行给你办理业务的人员)。
有些企业怕对方签发的是空头支票,那么可以用“反存”的方式(也有人称此方法为“倒进账”)。就是在收到支票后,直接去付款单位(买方)的开户银行存支票,填写一张进账单交到对方的开户行,具体操作直接询问办理业务的银行人员。过几天,去公司开户行取本次的进账单即可。
电汇结算程序
1.汇款人填写汇兑凭证
2.汇出银行受理汇兑凭证
3.收款人办理进账或取款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收到汇入银行转来的电汇贷方补充报单第三联(汇入行加盖转讫章代收账通知)后,按汇入行的通知办理转账。
4.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2)汇兑的退汇。
退汇是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汇款的行为。
①对已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
②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向汇出银行出具正式函件,如写明原因的退汇申请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退回汇出银行后,方可办理退汇。
③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汇入银行会立即办理退汇。
④汇入银行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后,经过两个月仍无法交付,汇入银行会主动办理退汇。
现金收入的处理程序
现金收入的处理程序是指办理现金收入时,从复核现金收入的来源到登记现金日记账的处理步骤和规则。办理现金收入业务的程序一般为:
(1)复核现金收款凭证,即复核现金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2)当面清点现金。
(3)开出现金收据,并加盖“现金收讫”印章和出纳人员名章,
(4)根据收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如果销售发货票上印有“代记账凭证”字样,可据以登记现金日记账。
出纳交接手续
《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出纳人员的交接也要按会计法规定进行,出纳人员在调动工作或者是离职时,要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这是出纳人员对工作应尽的职责,也是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责任的重要措施。办好交接工作,可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也可以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
会计工作的交接强调两点:一是会计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二是在交接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监交。出纳的交接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交接准备。
交接准备分六个方面:
①将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处理完毕;
②将尚未登记账目的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出纳人员名章; ③整理应该移交的各种资科,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④编制移交清册,将要办理移交的账簿、印鉴、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物品等内容列清;实行电算化的单位,移交人员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⑤出纳账与现金和银行存款总账核对相符,现金日记账余额要与库存现金一致,银行存款日记账金额要与银行对账单一致;
⑥在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扉页的启用表上填写移交日期,并加盖名章。
第二个阶段,移交过程。
出纳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替人员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①库存现金要根据日记账余额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查清;
②有价证券要根据备查簿余额进行点收,若出现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要按账面金额交接;
③出纳账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④银行存款账户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出纳人员在办理交接前,须向银行申请打印对账单,如存在有未达账项,还需编制银行存放余额调节表,调整相符;
⑤接交人员按移交清册点收应由出纳人员保管的其他财产物资,如财务章、人名章、收据、空白支票、科目印章、支票专用章等;
⑥实行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无误后,方可交接。
第三阶段,交接后有关事宜。
①出纳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要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②接交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③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审核、制单岗位的职责
1、熟悉与执行国家有关的财经制度及学校内部的各项规定,严格掌握各种开支范围及标准,既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讲究工作效率,又要做到耐心细致,礼貌待人。
2、按照《会计法》规定,严格审核各种收支凭证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数字是否正确,按时填制收付款记帐凭单,并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收付。做好财务制度的宣传解释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应拒绝支付,并耐心解释有关规定。
3、熟悉并正确使用国家规定的会计科目及本单位设立的明细科目、项目,编制记帐凭单时要准确反映原始凭证的内容,摘要简明,要素完备,金额准确。
4、熟悉学院年度预算计划,掌握各部门预算指标,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不办理无收入来源的支出,对无计划、超计划的开支,应停止办理报销业务。
5、对各种性质的暂付款、借出款要严格审核,杜绝私人借款或长期拖欠公款的现象。定期清理往来款,对长期借款负责催交,往来款核销要准确无误。
6、严格遵守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熟悉核算软件的操作,作好计算机的卫生保养工作。
怎样能合法的有效处理损伤、残缺人民币
残缺人民币是指有的人民币由于某种原因明显缺少了一部分的票币,称之为残缺人民币。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的规定,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持币向银行营业部门全额兑换:
(1)票面残缺部分不超过五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票面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者,可半额兑换:票面残缺五分之—以上至二分之—,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应持币向银行营业部门照原面额的半数兑换。但不得流通使用。
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者,不予兑换:
(1)票面残缺二分之一以上者;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变色不能辨别真假者;
(3)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
不予兑换的残缺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回销毁,不得流通使用。
及时回收市场流通中的损伤、残缺人民币,保持人民币的整洁,维护国家货币的信誉,需要企事业单位、广大群众、银行等各方面的配合。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如果留有不宜流通的损伤、残缺人民币,不要再次使用或对外找付,应挑拣、粘补整理好,随时送存银行或办理兑换。
什么是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2)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3)承兑。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4)参加承兑。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
(5)保证。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6)保付。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支票一旦经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样,并经签名后,付款人便负绝对付款责任,不论发票人在付款人处是否有资金,也不论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间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发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须按规定付款。
票据行为的具体操作
在具体操作时,票据行为表现为票据当事人把行为的意思按照法定的方式记载在票据上,并由行为人签章后将票据交付。它包括三方面内容,即记载、签章和交付。
所谓记载,通俗地讲就是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写明所要记载的内容,如签发票据时应写明票据的种类、金额、无条件支付命令、签发票据日期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承兑汇票时写上“承兑”字样,保证时应写上“保证”或„担保“字样。
所谓签章,即是指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它表明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自然人签章是指在票据上亲自书写其姓名或加盖其私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按照《票据法》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而不能用笔名、艺名等来代替。
所谓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应将票据交付给执票人。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记载,并进行签章后,票据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票据被交付给了对方,票据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存入支票的方法和步骤
卖方收到买方交来的支票后,首先应对支票进行审查,支票的具体审查内容如下:
(1)支票是否用碳素墨水填写清晰。
(2)支票的各项内容是否填写齐全。
①是否有签发单位的印鉴;
②大小写金额有无涂改;
③收款人是否是自己单位;
④支票大小写金额填写是否正确,两者是否相符。
(3)查看支票的出票日期,看看截止存款日是否在支票的付款期内。
(4)如果是背书转让的支票,其背书是否正确,是否连续。
(5)填写进账单前,看是否加盖了自己单位预留银行印鉴。
对受理的转账支票审查无误后,即可填制进账单,进账单一式三联,在其中一联上留银行印鉴(具体操作可以询问银行业务员),填写好进账单后连同支票一并送交开户银行。 开户行审核无误后,会返回一联收账通知单,真实的划款单,过几天去银行取回(具体时间可咨询银行给你办理业务的人员)。
有些企业怕对方签发的是空头支票,那么可以用“反存”的方式(也有人称此方法为“倒进账”)。就是在收到支票后,直接去付款单位(买方)的开户银行存支票,填写一张进账单交到对方的开户行,具体操作直接询问办理业务的银行人员。过几天,去公司开户行取本次的进账单即可。
电汇结算程序
1.汇款人填写汇兑凭证
2.汇出银行受理汇兑凭证
3.收款人办理进账或取款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收到汇入银行转来的电汇贷方补充报单第三联(汇入行加盖转讫章代收账通知)后,按汇入行的通知办理转账。
4.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2)汇兑的退汇。
退汇是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汇款的行为。
①对已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
②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向汇出银行出具正式函件,如写明原因的退汇申请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退回汇出银行后,方可办理退汇。
③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汇入银行会立即办理退汇。
④汇入银行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后,经过两个月仍无法交付,汇入银行会主动办理退汇。
现金收入的处理程序
现金收入的处理程序是指办理现金收入时,从复核现金收入的来源到登记现金日记账的处理步骤和规则。办理现金收入业务的程序一般为:
(1)复核现金收款凭证,即复核现金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2)当面清点现金。
(3)开出现金收据,并加盖“现金收讫”印章和出纳人员名章,
(4)根据收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如果销售发货票上印有“代记账凭证”字样,可据以登记现金日记账。
出纳交接手续
《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出纳人员的交接也要按会计法规定进行,出纳人员在调动工作或者是离职时,要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这是出纳人员对工作应尽的职责,也是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责任的重要措施。办好交接工作,可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也可以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
会计工作的交接强调两点:一是会计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二是在交接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监交。出纳的交接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交接准备。
交接准备分六个方面:
①将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处理完毕;
②将尚未登记账目的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出纳人员名章; ③整理应该移交的各种资科,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④编制移交清册,将要办理移交的账簿、印鉴、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物品等内容列清;实行电算化的单位,移交人员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⑤出纳账与现金和银行存款总账核对相符,现金日记账余额要与库存现金一致,银行存款日记账金额要与银行对账单一致;
⑥在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扉页的启用表上填写移交日期,并加盖名章。
第二个阶段,移交过程。
出纳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替人员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①库存现金要根据日记账余额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查清;
②有价证券要根据备查簿余额进行点收,若出现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要按账面金额交接;
③出纳账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④银行存款账户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出纳人员在办理交接前,须向银行申请打印对账单,如存在有未达账项,还需编制银行存放余额调节表,调整相符;
⑤接交人员按移交清册点收应由出纳人员保管的其他财产物资,如财务章、人名章、收据、空白支票、科目印章、支票专用章等;
⑥实行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无误后,方可交接。
第三阶段,交接后有关事宜。
①出纳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要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②接交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③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审核、制单岗位的职责
1、熟悉与执行国家有关的财经制度及学校内部的各项规定,严格掌握各种开支范围及标准,既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讲究工作效率,又要做到耐心细致,礼貌待人。
2、按照《会计法》规定,严格审核各种收支凭证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数字是否正确,按时填制收付款记帐凭单,并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收付。做好财务制度的宣传解释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应拒绝支付,并耐心解释有关规定。
3、熟悉并正确使用国家规定的会计科目及本单位设立的明细科目、项目,编制记帐凭单时要准确反映原始凭证的内容,摘要简明,要素完备,金额准确。
4、熟悉学院年度预算计划,掌握各部门预算指标,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不办理无收入来源的支出,对无计划、超计划的开支,应停止办理报销业务。
5、对各种性质的暂付款、借出款要严格审核,杜绝私人借款或长期拖欠公款的现象。定期清理往来款,对长期借款负责催交,往来款核销要准确无误。
6、严格遵守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熟悉核算软件的操作,作好计算机的卫生保养工作。
怎样能合法的有效处理损伤、残缺人民币
残缺人民币是指有的人民币由于某种原因明显缺少了一部分的票币,称之为残缺人民币。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的规定,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持币向银行营业部门全额兑换:
(1)票面残缺部分不超过五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票面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者,可半额兑换:票面残缺五分之—以上至二分之—,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应持币向银行营业部门照原面额的半数兑换。但不得流通使用。
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者,不予兑换:
(1)票面残缺二分之一以上者;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变色不能辨别真假者;
(3)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
不予兑换的残缺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回销毁,不得流通使用。
及时回收市场流通中的损伤、残缺人民币,保持人民币的整洁,维护国家货币的信誉,需要企事业单位、广大群众、银行等各方面的配合。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如果留有不宜流通的损伤、残缺人民币,不要再次使用或对外找付,应挑拣、粘补整理好,随时送存银行或办理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