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孙中界因为路人搭便车而被“钓鱼执法”,因为苦无诉处断指以示清白的案例在当时是备受瞩目的,这不禁让人思索:为什么好心助人却“被违法”?为什么一直“合法的”存在着这种“钓鱼式”执法?在庆幸孙中界洗刷了冤屈之后的同时意识到如果行政执法得不到有效规制,类似情况仍然会出现。因此本文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对钓鱼执法进行分析,以期能寻求一种路径解决这个问题。 关键词 行政执法 钓鱼执法 公权力 中图分类号:DF31 文献标识码:A 这起“钓鱼执法”案件之所以能成为全社会舆论的焦点,并能引发社会各界人士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广泛关注,不仅因为它反映了行政违法的典型,更因为这一行为背后暗含了我国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等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孙中界事件”的争议焦点 从这起案件发生、处理过程,以及当事人各方的反映和社会舆论的普遍评价中可以看出,这起案件中值得关注的法律争议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该案中行政执法人员是否违反法律正当程序;(2)行政执法中存在钓鱼式取证的原因;(3)公权力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何实现合法性控制。 二、“钓鱼执法”现象的原因分析 (一)根本原因――“执法经济”的利益驱动。 在“钓鱼执法”可以带来巨大利益的诱惑之下,个别执法部门与执法人员变相的向社会扩充相应的群众执法力量,引诱守法公民产生违法意图,然后执法部门把所设圈套作为当事人违法犯罪的证据,从而看似合法的获取利益,案件中的孙中界有苦说不出,不知如何申诉。 (二)制度原因――行政执法行为缺乏法律规制、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位。 就像孙中界事件中,执法人员为了追求执法效率,采取引诱手段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的基本要求。 (三)社会原因――非法营运取证难。 现实生活中的非法营运,交易手段隐蔽多样、乘客与非法营运人进行串通、并且在缺乏第三方佐证等复杂情况下进行调查取证,加之执法能力的有限性使得执法人员单凭乘客证言,难以对非法营运人做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擅自从事非法营运的违法认定。 三、由孙中界事件引发的思考 (一)打击“执法经济”, 斩断利益链条。 行政执法的本质目的是进行社会管理服务人民而并不是获取利益,它不应演变为政府创收的一种新模式。故此,笔者认为执法利益数额大、获取的方式还比较容易是非常有可能产生非法行政的。所以以立法形式废除“行政罚款按比例返还制度”是必要的,从而有效终结政府与执法人员的“黑色利益链条”。并从根源上遏制这种“执法经济”,以杜绝“钓鱼执法”现象的出现。 (二)完善行政执法领域的相关法律制度。 博登海默说过“法律的进步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而不论这种权力是私人权力还是政府权力。”也就是说,任何国家权力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权限内行事,不得有逾越法律的特权。行政权的主动性和广泛性的特点,使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再“无所不能”的权利,却会更容易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钓鱼执法”的大面积出现就凸显了这方面的缺陷。 (三)建立健全有效的行政权力监督机制。 要彻底整治"钓鱼执法"就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并且对执法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具体而言:首先要强化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的法定监督职能,更多地以法制监督建议书的方式,指导督促行政法部门改进工作;然后是加强司法监督,尊重司法机关的权威,行政机关要认真应对行政诉讼并履行生效判决;此外还要重视舆论媒体监督的作用,营造一个畅通、高效的反映渠道,从而社会整体的监督与行政权联系起来。 (四)建立特殊行政执法行为的“秘密调查”机制。 1、明确“秘密调查”在行政执法中的合法地位、要件与程序。 在法律上对行政领域“秘密调查”进行规定,明确“秘密调查”合法地位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具有行使此种公权力的资格。所以,为防止公权力被滥用以致造成公民权益的损害,立法过程中尽量考虑到能否对“秘密调查”的适合范围、要件、程序等重要因素进行法律规制。 2、明确非法秘密调查在行政执法中的法律后果。 “秘密调查”是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外部行政行为,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外,还应当对其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据的证明能力等问题加以明确规定。行政主体不但要对其使用“秘密调查”手段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还要证明其执法程序是正当程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总之,笔者相信只要从法律方面对行政主体的执法手段、执法方式和程序进行科学缜密规范,对公权力运行过程进行有效全面的监督,行政执法过程中就很难出现权力异化,类似孙中界事件的“钓鱼执法”行为就会越来越少,公共行政行为就能够在既定轨道上稳健运行。但法治进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法治的实现还需要公众法治意识的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等等要素的合力。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罗豪才.行政法学( 第三版).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张妍.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调控. 长春理工大学.2012. [3]李爽.谈公正司法的保障措施.当代法学,2010(4).
摘 要 孙中界因为路人搭便车而被“钓鱼执法”,因为苦无诉处断指以示清白的案例在当时是备受瞩目的,这不禁让人思索:为什么好心助人却“被违法”?为什么一直“合法的”存在着这种“钓鱼式”执法?在庆幸孙中界洗刷了冤屈之后的同时意识到如果行政执法得不到有效规制,类似情况仍然会出现。因此本文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对钓鱼执法进行分析,以期能寻求一种路径解决这个问题。 关键词 行政执法 钓鱼执法 公权力 中图分类号:DF31 文献标识码:A 这起“钓鱼执法”案件之所以能成为全社会舆论的焦点,并能引发社会各界人士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广泛关注,不仅因为它反映了行政违法的典型,更因为这一行为背后暗含了我国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等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孙中界事件”的争议焦点 从这起案件发生、处理过程,以及当事人各方的反映和社会舆论的普遍评价中可以看出,这起案件中值得关注的法律争议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该案中行政执法人员是否违反法律正当程序;(2)行政执法中存在钓鱼式取证的原因;(3)公权力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何实现合法性控制。 二、“钓鱼执法”现象的原因分析 (一)根本原因――“执法经济”的利益驱动。 在“钓鱼执法”可以带来巨大利益的诱惑之下,个别执法部门与执法人员变相的向社会扩充相应的群众执法力量,引诱守法公民产生违法意图,然后执法部门把所设圈套作为当事人违法犯罪的证据,从而看似合法的获取利益,案件中的孙中界有苦说不出,不知如何申诉。 (二)制度原因――行政执法行为缺乏法律规制、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位。 就像孙中界事件中,执法人员为了追求执法效率,采取引诱手段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的基本要求。 (三)社会原因――非法营运取证难。 现实生活中的非法营运,交易手段隐蔽多样、乘客与非法营运人进行串通、并且在缺乏第三方佐证等复杂情况下进行调查取证,加之执法能力的有限性使得执法人员单凭乘客证言,难以对非法营运人做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擅自从事非法营运的违法认定。 三、由孙中界事件引发的思考 (一)打击“执法经济”, 斩断利益链条。 行政执法的本质目的是进行社会管理服务人民而并不是获取利益,它不应演变为政府创收的一种新模式。故此,笔者认为执法利益数额大、获取的方式还比较容易是非常有可能产生非法行政的。所以以立法形式废除“行政罚款按比例返还制度”是必要的,从而有效终结政府与执法人员的“黑色利益链条”。并从根源上遏制这种“执法经济”,以杜绝“钓鱼执法”现象的出现。 (二)完善行政执法领域的相关法律制度。 博登海默说过“法律的进步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而不论这种权力是私人权力还是政府权力。”也就是说,任何国家权力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权限内行事,不得有逾越法律的特权。行政权的主动性和广泛性的特点,使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再“无所不能”的权利,却会更容易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钓鱼执法”的大面积出现就凸显了这方面的缺陷。 (三)建立健全有效的行政权力监督机制。 要彻底整治"钓鱼执法"就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并且对执法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具体而言:首先要强化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的法定监督职能,更多地以法制监督建议书的方式,指导督促行政法部门改进工作;然后是加强司法监督,尊重司法机关的权威,行政机关要认真应对行政诉讼并履行生效判决;此外还要重视舆论媒体监督的作用,营造一个畅通、高效的反映渠道,从而社会整体的监督与行政权联系起来。 (四)建立特殊行政执法行为的“秘密调查”机制。 1、明确“秘密调查”在行政执法中的合法地位、要件与程序。 在法律上对行政领域“秘密调查”进行规定,明确“秘密调查”合法地位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具有行使此种公权力的资格。所以,为防止公权力被滥用以致造成公民权益的损害,立法过程中尽量考虑到能否对“秘密调查”的适合范围、要件、程序等重要因素进行法律规制。 2、明确非法秘密调查在行政执法中的法律后果。 “秘密调查”是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外部行政行为,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外,还应当对其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据的证明能力等问题加以明确规定。行政主体不但要对其使用“秘密调查”手段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还要证明其执法程序是正当程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总之,笔者相信只要从法律方面对行政主体的执法手段、执法方式和程序进行科学缜密规范,对公权力运行过程进行有效全面的监督,行政执法过程中就很难出现权力异化,类似孙中界事件的“钓鱼执法”行为就会越来越少,公共行政行为就能够在既定轨道上稳健运行。但法治进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法治的实现还需要公众法治意识的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等等要素的合力。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罗豪才.行政法学( 第三版).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张妍.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调控. 长春理工大学.2012. [3]李爽.谈公正司法的保障措施.当代法学,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