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非上市公司制企业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青岛市非上市公司制企业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上市公司制企业的股权质押担保行为,拓展企业的融资渠道,推进和深化企业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包括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登记是公司的股东或其他权益人利用所持股权进行质押时,依法向指定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四条 根据青国资(2000)29号文的规定及青岛产权交易所的授权,青岛企业股权登记托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青岛非上市公司制企业的股权登记机构,受理已在中心办理股权托管的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

第二章 质押登记的前提条件

第五条 申办质押登记的股权所在的公司,其全部股权均已事先在中心办理托管登记手续,并遵守中心的相关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 申办质押登记的股权所在的公司,须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同意本次股权质押事项。(见附表一)

第七条 申办质押登记的股权所在的公司,必须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见附表二),明确股权托管、股权质押以及限制股权变动等事项。

第三章 质押登记的申请、受理

第八条 股权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十日内,质押当事人应到中心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第九条 办理质押登记须质押当事人双方共同到中心办理质押登记。

第十条 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应向中心交验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法人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对各自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

(二)《青岛市股权质押登记申请表》(见附表三);

(三)借款合同;

(四)质押合同;

(五)可以证明出质人有权设定质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同意股权质押的股东会决议;

(七)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修正案;

(八)股权登记证(或股权帐户卡);

(九)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中心收到质押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备的接收受理。申请材料不齐的,待其补齐后受理。

第四章 质押登记的审核鉴证

第十二条 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通过股权登记系统将出质股权予以冻结,并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中,同时将股东名册打印交付给公司。 第十三条 由公司或出质人将公司章程修正案和记载出质情况的股东名册报送工商登记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中心将出质的股权登记证封存保管,并向出质人、质权人核发《股权质押登

记证明书》(见附表四)和《质押权利凭证保管清单》(具体格式见附表五)。股权质押合同自质押双方在中心办理完成质押登记并取得《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后生效。

第十五条 在股权质押登记有效期间内,未接到质权人的书面通知,中心不办理已出质股权的撤押以及变动手续。

第四章 质押登记的变更、终止

第十五条 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质押当事人应首先征得质权人的同意,并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心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质押合同解除或终止,质权人应出具《解除质押登记申请书》(具体格式见附表六)。出质人自质押合同终止或接到质押解除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质权人共同持《解除质押登记申请书》、《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和《质押权利凭证保管清单》等文件到中心办理注销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中心接到质押登记解除申请并审核后,向出质人出具《质押登记解除通知书》(具体格式见附表六)并发还股权证,公司可依据《质押登记解除通知书》,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对记载本次股权质押的事项进行修改,并报工商登记机构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股权质押登记业务,并在此范围内承担相关工作责任。

第十九条 质押双方办理质押登记后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中心可做出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中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质押当事人的咨询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股权质押登记收费按上级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青岛市非上市公司制企业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上市公司制企业的股权质押担保行为,拓展企业的融资渠道,推进和深化企业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包括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登记是公司的股东或其他权益人利用所持股权进行质押时,依法向指定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四条 根据青国资(2000)29号文的规定及青岛产权交易所的授权,青岛企业股权登记托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青岛非上市公司制企业的股权登记机构,受理已在中心办理股权托管的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

第二章 质押登记的前提条件

第五条 申办质押登记的股权所在的公司,其全部股权均已事先在中心办理托管登记手续,并遵守中心的相关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 申办质押登记的股权所在的公司,须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同意本次股权质押事项。(见附表一)

第七条 申办质押登记的股权所在的公司,必须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见附表二),明确股权托管、股权质押以及限制股权变动等事项。

第三章 质押登记的申请、受理

第八条 股权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十日内,质押当事人应到中心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第九条 办理质押登记须质押当事人双方共同到中心办理质押登记。

第十条 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应向中心交验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法人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对各自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

(二)《青岛市股权质押登记申请表》(见附表三);

(三)借款合同;

(四)质押合同;

(五)可以证明出质人有权设定质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同意股权质押的股东会决议;

(七)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修正案;

(八)股权登记证(或股权帐户卡);

(九)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中心收到质押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备的接收受理。申请材料不齐的,待其补齐后受理。

第四章 质押登记的审核鉴证

第十二条 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通过股权登记系统将出质股权予以冻结,并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中,同时将股东名册打印交付给公司。 第十三条 由公司或出质人将公司章程修正案和记载出质情况的股东名册报送工商登记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中心将出质的股权登记证封存保管,并向出质人、质权人核发《股权质押登

记证明书》(见附表四)和《质押权利凭证保管清单》(具体格式见附表五)。股权质押合同自质押双方在中心办理完成质押登记并取得《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后生效。

第十五条 在股权质押登记有效期间内,未接到质权人的书面通知,中心不办理已出质股权的撤押以及变动手续。

第四章 质押登记的变更、终止

第十五条 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质押当事人应首先征得质权人的同意,并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心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质押合同解除或终止,质权人应出具《解除质押登记申请书》(具体格式见附表六)。出质人自质押合同终止或接到质押解除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质权人共同持《解除质押登记申请书》、《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和《质押权利凭证保管清单》等文件到中心办理注销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中心接到质押登记解除申请并审核后,向出质人出具《质押登记解除通知书》(具体格式见附表六)并发还股权证,公司可依据《质押登记解除通知书》,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对记载本次股权质押的事项进行修改,并报工商登记机构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股权质押登记业务,并在此范围内承担相关工作责任。

第十九条 质押双方办理质押登记后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中心可做出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中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质押当事人的咨询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股权质押登记收费按上级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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