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依法行政要做到七个"必须"

统计依法行政要做到七个“必须”

推进统计工作依法行政必须强化统计法制观念

国务院制定实施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经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制政府的目标。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统计部门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承担着参与建设法制政府的重要职责。统计部门依法行政既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工作依法行政的水平将直接影响政府依法行政的进程。统计工作者只有自觉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依法办事,才能承担起依法立统的责任。 目前,统计部门作为政府的重要业务部门已被社会所公认,但是统计部门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的主体部门,还没有被广大公众所熟知,就是在统计部门内部也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就统计论统计,仅仅把统计当作一项业务工作去对待,而没有自觉地把统计与法制联系起来,或者只是把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看作是统计执法行为,而忽略了其他统计行政行为也要依法办事的问题。因此,在日常工作中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还经常发生。这些都与履行政府统计的职能作用和执法职责不到位有很大的关系。要纠正这些问题,首先必须明确各级统计机关及工作人员实际上都承担着依法行政的责任和义务,统计部门的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其次,要纠正对统计执法的片面或模糊认识,要全面正确地理解统计工作依法行政的内涵与外延,真正把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审核公布、监督考核、行政许可、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都作为统计执法行为来认识和实施,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

推进统计工作依法行政必须完善统计执法依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现行的一些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需要,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滞后性。一些与统计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有关统计制度和统计规章也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一些新的统计领域由于没有统计法律法规可依,而急需新的统计立法。因此,进一步健全统计法律体系,完善执法依据是搞好统计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我认为,根据目前统计执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应将完善统计执法依据的工作重点放在四个方面:一是要适应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完善立法。如:我国省以下调查总队成立后,结合实际落实国家统计局提出的三种运行模式的问题;部分省实行省以下政府统计垂直管理的问题;部门统计实行行业管理的问题等。类似这样的问题,都应在地方法规或规章中给予明确。二是要适应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需要规范立法。近年来我国的普查制度、抽样调查制度、多种调查方法进行了多项改革,我们应根据这些新的变化,合理地在

国家统计、地方统计和基层调查单位进行分工,在法律法规的条款上提出新的要求。三是要适应加强基层建设的需要夯实统计基础。对于基层基础建设工作,过去在《统计法》中已有一些规定,但各地情况不同,应在地方法规和规章中结合本地实际予以强化。四是要适应加大统计执法力度的需要细化处罚措施。要特别进一步健全对各级领导干部违反《统计法》的责任追究及处罚制度。如:对于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应明确除了追究领导者个人的领导责任外,还应该追究他们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从根本上解决人为干扰统计数据的问题。

推进统计工作依法行政必须加大统计执法力度

严格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对违法者的惩处就是对守法者的肯定和保护。反之,有法不依实际上等于无法,甚至比无法的影响还要坏,因为它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人民群众对法制的信心。

统计部门应进一步推进全员执法,要把统计执法检查贯穿于整个统计活动之中,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使统计执法检查经常化、制度化。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在贯彻实施全员执法责任制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执法活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办案质量。凡是涉及统计执法检查和处罚的活动,都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其他各专业法的规定,在执法的主体、依据、期限和程序上严

格把关,防止出现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现象。在对待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的问题上,要依法定程序、时限要求,及时受理和组织听证、复议工作,提出听证、复议意见,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推进统计工作依法行政必须落实执法责任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7月9日发布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这是我国行政执法体制的重大发展,是将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的新体制。文件明确规定,“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对象是行政执法机关,不是其他机关,更不是管理相对人,功能和作用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各级统计机构都必须切实明确统计执法主体、梳理执法依据、界定执法权限、确立执法岗位、明晰执法程序和标准,落实执法责任。

推进统计工作依法行政必须强化监督和协调配合

各级政府统计机关就是统计执法的主体部门,一方面要履行好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的整体功能,另一方面还要自觉接受来自各有关部门的监督,包括来自人大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在加强层级监督中,要充分发挥统计部门中法制机构的监督作用,应充实和强化统计部门内部法制机构的力量。同时还要充分重视来自社会的监督。

要使统计法律法规真正得以贯彻落实,只靠统计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加强同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调,积极与之建立起通力合作、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特别是在统计执法大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过程中,更需要各级纪检、监察、政府法制办以及司法机关的帮助与支持。

推进统计工作依法行政必须搞好统计法制宣传

搞好统计法制宣传,需要进一步加强统计普法的组织工作,建立一支具有较高水平的普法骨干队伍,为完成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创造有利的条件。在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中,要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思路,拓展新的宣传形式,加强针对性,开展多层次、多侧面、多角度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统计法制宣传的社会效果。特别对各级党政部门和社会公众要加强重要统计标准知识的普及和宣传,要注意配合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出台,切实加强与之相关的统计知识和统计执法依据的宣传力度。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制宣传要注意与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教育和党风党纪、反腐倡廉教育结合起来。对广大统计调查对象要重点宣传统计行政执法的意义,使其掌握统计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明确自身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推进统计工作依法行政必须全面提高统计干部队伍素质

要通过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提高统计干部队伍政治业务

素质。首先要加强统计法制机构干部队伍建设。长期以来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印象,那些违反《统计法》需要执法纠正的对象似乎都是企业、基层组织或基层统计部门,其实有些统计执法部门也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同样需要监管。从这个意义上讲,统计执法部门更应该首先做到依法执法、执法守法。各级统计局有条件的都要单独设立法制机构,没有条件的也应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法制工作,并配强配齐专门的法制工作人员,夯实统计执法工作的组织基础。其次,要下大气力练好内功,切实提高统计人员从业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这是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发展统计事业,促进统计依法行政的最重要的前提。

总之,统计依法行政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周密部署、科学运作、大力推进,确保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有效实施,实现统计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运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全面提高统计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在全社会建立起一种良性的、持久的统计工作秩序,创造和谐的统计工作环境。

统计依法行政要做到七个“必须”

推进统计工作依法行政必须强化统计法制观念

国务院制定实施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经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制政府的目标。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统计部门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承担着参与建设法制政府的重要职责。统计部门依法行政既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工作依法行政的水平将直接影响政府依法行政的进程。统计工作者只有自觉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依法办事,才能承担起依法立统的责任。 目前,统计部门作为政府的重要业务部门已被社会所公认,但是统计部门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的主体部门,还没有被广大公众所熟知,就是在统计部门内部也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就统计论统计,仅仅把统计当作一项业务工作去对待,而没有自觉地把统计与法制联系起来,或者只是把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看作是统计执法行为,而忽略了其他统计行政行为也要依法办事的问题。因此,在日常工作中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还经常发生。这些都与履行政府统计的职能作用和执法职责不到位有很大的关系。要纠正这些问题,首先必须明确各级统计机关及工作人员实际上都承担着依法行政的责任和义务,统计部门的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其次,要纠正对统计执法的片面或模糊认识,要全面正确地理解统计工作依法行政的内涵与外延,真正把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审核公布、监督考核、行政许可、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都作为统计执法行为来认识和实施,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

推进统计工作依法行政必须完善统计执法依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现行的一些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需要,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滞后性。一些与统计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有关统计制度和统计规章也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一些新的统计领域由于没有统计法律法规可依,而急需新的统计立法。因此,进一步健全统计法律体系,完善执法依据是搞好统计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我认为,根据目前统计执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应将完善统计执法依据的工作重点放在四个方面:一是要适应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完善立法。如:我国省以下调查总队成立后,结合实际落实国家统计局提出的三种运行模式的问题;部分省实行省以下政府统计垂直管理的问题;部门统计实行行业管理的问题等。类似这样的问题,都应在地方法规或规章中给予明确。二是要适应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需要规范立法。近年来我国的普查制度、抽样调查制度、多种调查方法进行了多项改革,我们应根据这些新的变化,合理地在

国家统计、地方统计和基层调查单位进行分工,在法律法规的条款上提出新的要求。三是要适应加强基层建设的需要夯实统计基础。对于基层基础建设工作,过去在《统计法》中已有一些规定,但各地情况不同,应在地方法规和规章中结合本地实际予以强化。四是要适应加大统计执法力度的需要细化处罚措施。要特别进一步健全对各级领导干部违反《统计法》的责任追究及处罚制度。如:对于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应明确除了追究领导者个人的领导责任外,还应该追究他们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从根本上解决人为干扰统计数据的问题。

推进统计工作依法行政必须加大统计执法力度

严格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对违法者的惩处就是对守法者的肯定和保护。反之,有法不依实际上等于无法,甚至比无法的影响还要坏,因为它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人民群众对法制的信心。

统计部门应进一步推进全员执法,要把统计执法检查贯穿于整个统计活动之中,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使统计执法检查经常化、制度化。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在贯彻实施全员执法责任制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执法活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办案质量。凡是涉及统计执法检查和处罚的活动,都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其他各专业法的规定,在执法的主体、依据、期限和程序上严

格把关,防止出现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现象。在对待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的问题上,要依法定程序、时限要求,及时受理和组织听证、复议工作,提出听证、复议意见,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推进统计工作依法行政必须落实执法责任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7月9日发布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这是我国行政执法体制的重大发展,是将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的新体制。文件明确规定,“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对象是行政执法机关,不是其他机关,更不是管理相对人,功能和作用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各级统计机构都必须切实明确统计执法主体、梳理执法依据、界定执法权限、确立执法岗位、明晰执法程序和标准,落实执法责任。

推进统计工作依法行政必须强化监督和协调配合

各级政府统计机关就是统计执法的主体部门,一方面要履行好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的整体功能,另一方面还要自觉接受来自各有关部门的监督,包括来自人大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在加强层级监督中,要充分发挥统计部门中法制机构的监督作用,应充实和强化统计部门内部法制机构的力量。同时还要充分重视来自社会的监督。

要使统计法律法规真正得以贯彻落实,只靠统计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加强同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调,积极与之建立起通力合作、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特别是在统计执法大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过程中,更需要各级纪检、监察、政府法制办以及司法机关的帮助与支持。

推进统计工作依法行政必须搞好统计法制宣传

搞好统计法制宣传,需要进一步加强统计普法的组织工作,建立一支具有较高水平的普法骨干队伍,为完成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创造有利的条件。在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中,要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思路,拓展新的宣传形式,加强针对性,开展多层次、多侧面、多角度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统计法制宣传的社会效果。特别对各级党政部门和社会公众要加强重要统计标准知识的普及和宣传,要注意配合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出台,切实加强与之相关的统计知识和统计执法依据的宣传力度。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制宣传要注意与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教育和党风党纪、反腐倡廉教育结合起来。对广大统计调查对象要重点宣传统计行政执法的意义,使其掌握统计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明确自身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推进统计工作依法行政必须全面提高统计干部队伍素质

要通过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提高统计干部队伍政治业务

素质。首先要加强统计法制机构干部队伍建设。长期以来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印象,那些违反《统计法》需要执法纠正的对象似乎都是企业、基层组织或基层统计部门,其实有些统计执法部门也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同样需要监管。从这个意义上讲,统计执法部门更应该首先做到依法执法、执法守法。各级统计局有条件的都要单独设立法制机构,没有条件的也应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法制工作,并配强配齐专门的法制工作人员,夯实统计执法工作的组织基础。其次,要下大气力练好内功,切实提高统计人员从业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这是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发展统计事业,促进统计依法行政的最重要的前提。

总之,统计依法行政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周密部署、科学运作、大力推进,确保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有效实施,实现统计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运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全面提高统计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在全社会建立起一种良性的、持久的统计工作秩序,创造和谐的统计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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