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煤公司救护队有偿服务
协 议 书
扎煤公司通风救援指挥中心
年 月 日
矿 山 救 护 有 偿 服 务 协 议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山救护组织统一利用有偿服务试行办法》的规定,根据内安监管办字[2004]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通知》中有关要求和规定,扎煤公司区域救护大队负责扎赉诺尔矿区、满洲里市矿区、新巴尔虎左旗和新巴尔虎右旗境内各类矿山的应急救援工作,结合本救护区域服务矿井的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合理和谁交费谁受益的原则,经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共同商定,特制定此协议。
此协议的服务方为扎煤公司区域救护大队(以下称甲方) ,被服务方为救护服务区域内的矿山企业(以下称乙方) 。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每年年初,甲、乙双方在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签订此协议,协议签订的同时,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协议救护服务保险金,每年保险金必须一次性交齐,否则,此协议无效,救护队拒绝为乙方的一切服务。
2.此协议每年签订一次,签订协议时,乙方必须向甲方出示《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证件,并及时交纳保险金,没有合法有效证件或不签订救护协议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救护队不为其提供服务。
3.甲方的服务项目和范围:
⑴应急救援的突发性事故处理;
⑵技术指导服务等;
⑶服务范围:只限于协议矿山企业(不包括乙方挂靠其它类企业)。
4.甲方的义务:
⑴乙方需要救护服务时,及时向甲方发出召请电话,甲方接到
乙方召请电话后,必须按照《煤矿救护规程》中有关规定,根据乙方所需要服务的性质,带齐救护所需装备,及时赶赴现场实施救护服务。
⑵在开展救护服务过程中,甲、乙双方必须成立联合指挥部,双方负责人共同协商制定处理方案和技术安全措施,并由双方分别贯彻执行。
⑶在开展救护服务过程中,甲方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照《煤矿救护规程》的有关规定,尽最大的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但决不能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⑷签订协议,救护服务保险金一次性交齐后,进行本协议内规定的项目服务时,每发生一次救护行动,费用再单独计算(按有关规定计算) 。乙方不支付费用,甲方可终止该协议。
二、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乙方的权力:
乙方需要甲方服务时,乙方负责人或指派专人及时召请甲方前来服务,并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类别,监督保证甲方在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救护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安全可靠的救护服务。
2.乙方的义务:
⑴乙方必须按照要求及时与甲方签订救护服务协议,并按照自己的矿井设计能力,足额交齐救护服务保险金,否则甲方不保障救护服务。
⑵乙方召请甲方前来救护服务时,召请必须及时、准确,召请时,召请人必须说明事故的地点和位臵,事故的性质和类别,事故的难易程度以及事故的发生时间等,以便甲方按照召请情况准备充足的人力物力,更好的完成救护服务。
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可靠的矿井资料,在制定事故处理方案
时,不准隐瞒灾情,必须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同甲方共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处理方案,并为甲、乙双方的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提供安全、合理、合法、可靠的保证。
⑷甲方对乙方进行救护服务过程中,乙方应为甲方免费提供饮食及住宿等服务,并保证救护服务过程中所需的人力、物力等及时到位,数量充足,不影响救护服务。
⑸乙方不准向甲方提出违章或违法的救护服务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执行。
三、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此协议中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做到团结协作,紧密配合,保证协议的顺利实施和更加圆满地完成救护服务。
四、在协议执行或救护服务过程中,双方如果发生矛盾或纠纷,由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呼伦贝尔监察分局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仲裁。
五、不可抗力因素:如因战争、地震、火灾、雪灾、暴风雨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甲方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甲方对于不能履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不负责,但甲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由当地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出具的此类事件的证明文件。
六、在协议执行或救护服务过程中,双方如果发生矛盾或纠纷,由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呼伦贝尔监察分局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仲裁。
七、此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分别存档一份,并依法进行公证。
八、协议的签订:
1.甲方:扎煤公司通风救援指挥中心
法人代表:
日期:
值班电话:0470—6564113 6563393
驻通大中队值班电话:0470—8718057
2.乙方:
法人代表:
日期:
联系电话:
提取救护服务保险金:
3.仲载单位:
⑴ 地方煤炭行业主管部门:
日期: ⑵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
日期:
九、协议有效期:
此协议有效期为:自 年 月 日至 止,过期无效,需重新签订。 年 月 日
扎煤公司救护队有偿服务
协 议 书
扎煤公司通风救援指挥中心
年 月 日
矿 山 救 护 有 偿 服 务 协 议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山救护组织统一利用有偿服务试行办法》的规定,根据内安监管办字[2004]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通知》中有关要求和规定,扎煤公司区域救护大队负责扎赉诺尔矿区、满洲里市矿区、新巴尔虎左旗和新巴尔虎右旗境内各类矿山的应急救援工作,结合本救护区域服务矿井的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合理和谁交费谁受益的原则,经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共同商定,特制定此协议。
此协议的服务方为扎煤公司区域救护大队(以下称甲方) ,被服务方为救护服务区域内的矿山企业(以下称乙方) 。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每年年初,甲、乙双方在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签订此协议,协议签订的同时,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协议救护服务保险金,每年保险金必须一次性交齐,否则,此协议无效,救护队拒绝为乙方的一切服务。
2.此协议每年签订一次,签订协议时,乙方必须向甲方出示《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证件,并及时交纳保险金,没有合法有效证件或不签订救护协议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救护队不为其提供服务。
3.甲方的服务项目和范围:
⑴应急救援的突发性事故处理;
⑵技术指导服务等;
⑶服务范围:只限于协议矿山企业(不包括乙方挂靠其它类企业)。
4.甲方的义务:
⑴乙方需要救护服务时,及时向甲方发出召请电话,甲方接到
乙方召请电话后,必须按照《煤矿救护规程》中有关规定,根据乙方所需要服务的性质,带齐救护所需装备,及时赶赴现场实施救护服务。
⑵在开展救护服务过程中,甲、乙双方必须成立联合指挥部,双方负责人共同协商制定处理方案和技术安全措施,并由双方分别贯彻执行。
⑶在开展救护服务过程中,甲方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照《煤矿救护规程》的有关规定,尽最大的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但决不能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⑷签订协议,救护服务保险金一次性交齐后,进行本协议内规定的项目服务时,每发生一次救护行动,费用再单独计算(按有关规定计算) 。乙方不支付费用,甲方可终止该协议。
二、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乙方的权力:
乙方需要甲方服务时,乙方负责人或指派专人及时召请甲方前来服务,并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类别,监督保证甲方在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救护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安全可靠的救护服务。
2.乙方的义务:
⑴乙方必须按照要求及时与甲方签订救护服务协议,并按照自己的矿井设计能力,足额交齐救护服务保险金,否则甲方不保障救护服务。
⑵乙方召请甲方前来救护服务时,召请必须及时、准确,召请时,召请人必须说明事故的地点和位臵,事故的性质和类别,事故的难易程度以及事故的发生时间等,以便甲方按照召请情况准备充足的人力物力,更好的完成救护服务。
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可靠的矿井资料,在制定事故处理方案
时,不准隐瞒灾情,必须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同甲方共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处理方案,并为甲、乙双方的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提供安全、合理、合法、可靠的保证。
⑷甲方对乙方进行救护服务过程中,乙方应为甲方免费提供饮食及住宿等服务,并保证救护服务过程中所需的人力、物力等及时到位,数量充足,不影响救护服务。
⑸乙方不准向甲方提出违章或违法的救护服务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执行。
三、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此协议中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做到团结协作,紧密配合,保证协议的顺利实施和更加圆满地完成救护服务。
四、在协议执行或救护服务过程中,双方如果发生矛盾或纠纷,由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呼伦贝尔监察分局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仲裁。
五、不可抗力因素:如因战争、地震、火灾、雪灾、暴风雨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甲方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甲方对于不能履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不负责,但甲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由当地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出具的此类事件的证明文件。
六、在协议执行或救护服务过程中,双方如果发生矛盾或纠纷,由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呼伦贝尔监察分局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仲裁。
七、此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分别存档一份,并依法进行公证。
八、协议的签订:
1.甲方:扎煤公司通风救援指挥中心
法人代表:
日期:
值班电话:0470—6564113 6563393
驻通大中队值班电话:0470—8718057
2.乙方:
法人代表:
日期:
联系电话:
提取救护服务保险金:
3.仲载单位:
⑴ 地方煤炭行业主管部门:
日期: ⑵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
日期:
九、协议有效期:
此协议有效期为:自 年 月 日至 止,过期无效,需重新签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