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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间借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作者:宋婧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1期
【摘要】民间借贷中常有夫妻共同债务的纠纷,在此本文结合2004年李某与徐某夫妻借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进行分析,对民间借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行了剖析。
【关键词】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案例:2004年,李某与徐某于广州结婚。婚后,夫妻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加之李某有赌博恶习,在徐某的再三规劝下仍无意悔改。在此情形下,徐某于2011年8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2011年10月20日,法院判决李某与徐某离婚,女儿归徐某抚养,房产及未偿还完的房贷、车辆、夫妻二人设立的公司的全部股权都归徐某所有,夫妻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
2011年11月28日,周某起诉徐某、李某,要求二人返还李某于2011年7月向周某的借款301万元。同时,周某出示了一份由李某签字的格式合同——《借款协议》,协议上载明:李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周某借款301万元,李某以其个人财产作为担保,保证到期还款。除此以外,协议上还写到李某已经收到了该笔款项,款项的支付方式为现金一次性支付。最后,法院判决认定该笔债务的性质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李某与徐某共同偿还。后徐某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根据这个案例,我们来探讨一下民间借贷中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法律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务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此可见,我国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判断的标准是以“债务发生的时间”为主,以“债务的性质”为辅,夫妻双方之间的特殊约定仅作为例外情形。
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本意是因婚姻生活的特殊性而产生夫妻双方财政的混合而非独立。因此,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的借款应当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借款的目的最终结果是为了维系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上,不仅要关注债务发生的时间,更应同时关注该笔债务的用途。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笔者认为,法律之所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的借款认定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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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间借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作者:宋婧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1期
【摘要】民间借贷中常有夫妻共同债务的纠纷,在此本文结合2004年李某与徐某夫妻借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进行分析,对民间借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行了剖析。
【关键词】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案例:2004年,李某与徐某于广州结婚。婚后,夫妻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加之李某有赌博恶习,在徐某的再三规劝下仍无意悔改。在此情形下,徐某于2011年8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2011年10月20日,法院判决李某与徐某离婚,女儿归徐某抚养,房产及未偿还完的房贷、车辆、夫妻二人设立的公司的全部股权都归徐某所有,夫妻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
2011年11月28日,周某起诉徐某、李某,要求二人返还李某于2011年7月向周某的借款301万元。同时,周某出示了一份由李某签字的格式合同——《借款协议》,协议上载明:李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周某借款301万元,李某以其个人财产作为担保,保证到期还款。除此以外,协议上还写到李某已经收到了该笔款项,款项的支付方式为现金一次性支付。最后,法院判决认定该笔债务的性质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李某与徐某共同偿还。后徐某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根据这个案例,我们来探讨一下民间借贷中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法律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务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此可见,我国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判断的标准是以“债务发生的时间”为主,以“债务的性质”为辅,夫妻双方之间的特殊约定仅作为例外情形。
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本意是因婚姻生活的特殊性而产生夫妻双方财政的混合而非独立。因此,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的借款应当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借款的目的最终结果是为了维系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上,不仅要关注债务发生的时间,更应同时关注该笔债务的用途。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笔者认为,法律之所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的借款认定为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