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采购及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设备采购及建设工程的招标工作,切实做到项目招标工作高效、安全、透明,招标活动科学、规范、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北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设备采购及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各有关组织机构以及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了发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全过程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招标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招标范围
凡列入公司经营计划(本办法中指公司专项技术改造计划、更新改造计划、固定资产大修计划及节能减排计划等)需要实施,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设备采购和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采购。
1.建设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本办法中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
第五条 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一般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二种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条 招标组织方式
招标组织方式一般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是指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的招标活动;
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依法自行组织办理的招标活动,通常招标人要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规定需要上级部门或中国北车进行招标审核的项目,应该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将项目招标范围和方式等有关招标的内容一并报送核准,并按照批复的招标实施方案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进行招标活动。
对经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方式等做出改变的,应当请示上级部门或集团公司同意才可进行。
第八条 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中国北车有关要求,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应该委托有资质的招标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1.建设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或10万美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三章 部门职责与组织机构
第九条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资产管理部
1.资产管理部是公司设备采购及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公司经营计划、规划发展部下达的项目实施通知和技术中心提供的技术规格书、技术(工艺)方案及要求,组织开展设备采购及建设工程的前期调研工作。
2.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进行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包括报批、报建程序以及勘察、咨询、设计等工作。
3.负责组织进行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工作。
4.负责组织制定建设工程的标底。
5.负责组织进行设备采购及建设工程的招标工作。
6.负责组织与中标方签订技术协议、商务合同。
(二)技术中心
1.根据使用单位和生产实际的需要,负责提出设备的技术规格书和建设工程的技术(工艺)方案及要求。
2.参与招标文件的制订和评标工作。
3.根据拟采购设备的加工对象,与供方进行技术交流、协商,确定技术协议。
(三)规划发展部
1.参与建设工程标底的制定工作。
2.参与招标文件的制订和评标工作。
3.负责合同条款的审定及法律适用性的审核工作。
(四)技术改造办公室
1.参与技术改造项目中建设工程标底的制定工作。
2.参与技术改造项目中招标文件的制订和评标工作。
(五)审计监察部
1.参与基建工程标底的制定工作。
2.参与评标工作。
3.负责对合同进行审计,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六)财务部
负责招标采购所需资金的调剂、保证资金需求。
第十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招标领导小组
组长: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主管基建设备副总经理、公司主管经营副总经理、纪委书记、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成员:规划发展部、技术改造办公室、审计部、技术中心、财务部、资产管理部等部门第一管理者。
职责:负责招标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招标工作组
组长:公司主管基建设备的副总经理
副组长:资产管理部第一管理者
成员:规划发展部、技术改造办公室、审计部、技术中心、财务部、使用单位以及资产管理部等相关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
职责:负责制定招标方案,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组织建立评标委员会,组织召集开标、评标会议等。
(三)评标委员会
职责:按照评标办法,组织进行专业评议,并形成评标报告和中标单位推荐意见。
评标委员会的建立:
对于委托招标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在网上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招标人选派不超过专家评委1/3的技术专家作为代表参加评标。招标人代表应由使用单位或工艺部门、设备管理部门按多于所需人数2倍推荐人选,报请主管招标工作的副总师以上领导审核批准,并在开标前确定。
对于自行招标项目,由招标工作组负责,推荐资产管理部、规划发展部、技术改造办公室、审计部、财务部、技术中心、使用单位等部门领导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单数组成。其中,规划发展部、审计部、财务部等部门推荐的评委
一般侧重于商务部分评标。资产管理部、技术中心、技术改造办公室、使用单位等部门推荐的评委一般侧重于技术部分评标。
第四章 设备采购招标程序
第十一条 委托招标项目的发标、开标、评标
对于委托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工作组负责配合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进行招标工作。
发标、开标、评标等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进行。
第十二条 自行招标项目的发标、开标、评标
对于自行招标项目,由招标工作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工作。
(一)编写技术规格书
技术中心应组织使用单位,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和产品的技术、质量要求,明确拟采购设备的技术参数、规格等基本要求,编制技术规格书,经技术中心主管领导、主管副总工程师审核,报总工程师批准后,下发规划发展部、资产管理部作为开展下一步招标工作的基础。
(二)编写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由招标工作组负责编写,经招标工作组组长审核同意后发出。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人须知:包括评标方法和标准、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和投标有效期。
2.合同主要条款及协议书格式。
3.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投标函及附件、履约担保证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说明。
4.投标价格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5.技术条款:包括招标项目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交货或者提供服务时间。
6.图纸或者其它应当提供的资料。
7.其它应当说明的问题。
国际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可以规定投标文件使用多种语言文字,投标文件不同文本之间有歧义的,应当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发出招标文件
招标工作组负责以书面的形式,提前向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合格的供应方发出招标邀请函和招标文件。
(四)收回投标文件和开标
招标工作组负责收回投标文件并组织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招标工作组成员及各投标单位代表参加开标会,开标过程应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
(五)评标
1.招标工作组将开标结果分类上报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组织评标。
2.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
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3.评标委员会将评标过程指派专人做好记录,形成评标意见,并提出推荐中标单位建议,经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形成评标报告。
第十三条 定标
(一)评标报告由公司主管基建设备的副总经理审核批准,确定中标单位。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公司主管基建设备的副总经理审核批准后,需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确定中标单位。
(二)评标报告由资产管理部负责保存并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发布中标结果
(一)对于委托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程序公示后,向中标单位发布中标通知书。
(二)对于自行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工作组负责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
(三)中标通知书内容应包括中标单位、中标项目、中标价格。
(四)资产管理部负责将中标通知书收集备案并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
资产管理部负责组织技术中心、使用单位以及公司其它有关部门与中标方签订技术协议、设备采购合同。技术协议与合同的签订一般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完成。
第五章 建设工程招标程序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的条件
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建设工程公开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且已获得批准。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建设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的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要求,需要履行审批、审核程序的建设工程,由资产管理部负责办理前期手续。
一般建设工程招标内容主要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1.勘察、设计单位招标。在项目取得《规划意见书》和项目计划后组织进行。
2.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招标。在取得项目《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文件后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程序
(一)对于委托招标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招标活动,公司招标工作组负责配合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进行招标工作。
发标、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进行。
(二)对于自行招标项目,发标、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由招标
工作组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组织进行。
1.编写技术(工艺)方案
技术中心应组织各有关部门,根据生产实际情况,明确拟建设工程的主要内容及要求,编写技术(工艺)方案,经技术中心主管领导、主管副总工程师审核,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后,下发规划发展部、资产管理部作为开展下一步招标工作的基础。
2.编写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由招标工作组负责编写,经招标工作组组长审核同意后发出。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人须知:包括评标方法和标准、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和投标有效期。
(2)合同主要条款及协议书格式。
(3)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投标函及附件、履约担保证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说明。
(4)投标价格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5)技术条款:包括招标项目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交货或者提供服务时间。
(6)图纸或者其它应当提供的资料。
(7)其它应当说明的问题。
3.制定标底
建设工程的标底采用定额或工作量清单方式制订。招标工作组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和具体要求,组织公司内部有关单位或委托有资质
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制定。
4.发出招标文件
招标工作组负责以书面的形式,提前向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合格的承包方发出招标邀请函和招标文件。
5.收回投标文件和开标
招标工作组负责收回投标文件并组织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招标工作组成员及各投标单位代表参加开标会,开标过程应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
6.自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定标
(1)招标工作组将开标结果分类上报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办法,负责组织评标、定标。
(2)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3)评标委员会负责确定推荐中标单位,并将评标过程指派专人做好记录,形成评标意见,经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形成评标报告。
(4)评标报告经主管基建设备副总经理审核同意后,确定中标单位。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主管基建设备副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确定中标单位。
(5)评标报告由资产管理部负责保存并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发布中标结果
(一)对于委托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程序公示后,向中标单位发布中标通知书。
(二)对于自行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工作组负责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
(三)中标通知书内容应包括中标单位、中标项目、中标价格。 (四)资产管理部负责将中标通知书收集备案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
由资产管理部负责与中标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完成,并及时按要求在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其它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估算金额低于本办法第四条之范围的项目,应当进行比价比选。具体实施时由资产管理部填写《采购比选单》,由审计监察部审核后,报主管基建设备副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时间紧急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直接采购(发包)而无法招标的项目,由资产管理部填写《直接采购(发包)申请表》(见附表),经审计监察部、技术中心、规划发展部会签后,报公司领导审批后进行。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直接采购(发包)申请表》由主管基建设备副总经理审核批准;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直接采购(发包)申请表》,由主管基建设备副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
在具体采购(发包)时由资产管理部牵头,组织规划发展部、审计部、技术中心与供货商或承包商一起洽谈各项商务及技术条款,并由资产管理部负责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 列入中国北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应按中国北车要求在《中国北车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及时上报招标采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招标活动。单项合同估算金额超过100万人民币的项目,需要比选、直采,或招标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集团公司请示,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发售招标文件时,可收取一定的费用,并由公司财务部开具正式发票。该费用主要用于为标书制作工本费和评标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招标工作的正常进行,可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时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妥善保管,开具相应收据,招投标活动结束时,按要求及时返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工装、工具和信息化等项目的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采购单位在主管副总经理领导下,负责组建招标工作组、评标委员会,并按此程序和要求组织完成招标采购工作。
第七章 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选派代表作为招标活动的监标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
规违纪现象进行及时制止,有权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招标工作要从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出发,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条 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要遵守纪律,做到“不收礼、不受贿、不索贿、不接受宴请”。
第三十一条 开标前标底应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干预标底的确定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如与国家或中国北车相关规定不符,以国家或中国北车下发的文件为准。如与公司其它文件不符,以本文件为准。
附表:1、采购比选单
2、直接采购(发包)申请表
附表1 : 采 购 比 选 单
报审单位:资产管理部
注:此单一式两份,批转一份,审计监察部留存一份。项目多可另立明细。
附表2: 直接采购(发包)申请表
采购(发包)单位: 日期:
设备采购及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设备采购及建设工程的招标工作,切实做到项目招标工作高效、安全、透明,招标活动科学、规范、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北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设备采购及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各有关组织机构以及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了发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全过程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招标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招标范围
凡列入公司经营计划(本办法中指公司专项技术改造计划、更新改造计划、固定资产大修计划及节能减排计划等)需要实施,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设备采购和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采购。
1.建设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本办法中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
第五条 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一般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二种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条 招标组织方式
招标组织方式一般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是指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的招标活动;
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依法自行组织办理的招标活动,通常招标人要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规定需要上级部门或中国北车进行招标审核的项目,应该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将项目招标范围和方式等有关招标的内容一并报送核准,并按照批复的招标实施方案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进行招标活动。
对经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方式等做出改变的,应当请示上级部门或集团公司同意才可进行。
第八条 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中国北车有关要求,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应该委托有资质的招标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1.建设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或10万美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三章 部门职责与组织机构
第九条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资产管理部
1.资产管理部是公司设备采购及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公司经营计划、规划发展部下达的项目实施通知和技术中心提供的技术规格书、技术(工艺)方案及要求,组织开展设备采购及建设工程的前期调研工作。
2.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进行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包括报批、报建程序以及勘察、咨询、设计等工作。
3.负责组织进行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工作。
4.负责组织制定建设工程的标底。
5.负责组织进行设备采购及建设工程的招标工作。
6.负责组织与中标方签订技术协议、商务合同。
(二)技术中心
1.根据使用单位和生产实际的需要,负责提出设备的技术规格书和建设工程的技术(工艺)方案及要求。
2.参与招标文件的制订和评标工作。
3.根据拟采购设备的加工对象,与供方进行技术交流、协商,确定技术协议。
(三)规划发展部
1.参与建设工程标底的制定工作。
2.参与招标文件的制订和评标工作。
3.负责合同条款的审定及法律适用性的审核工作。
(四)技术改造办公室
1.参与技术改造项目中建设工程标底的制定工作。
2.参与技术改造项目中招标文件的制订和评标工作。
(五)审计监察部
1.参与基建工程标底的制定工作。
2.参与评标工作。
3.负责对合同进行审计,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六)财务部
负责招标采购所需资金的调剂、保证资金需求。
第十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招标领导小组
组长: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主管基建设备副总经理、公司主管经营副总经理、纪委书记、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成员:规划发展部、技术改造办公室、审计部、技术中心、财务部、资产管理部等部门第一管理者。
职责:负责招标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招标工作组
组长:公司主管基建设备的副总经理
副组长:资产管理部第一管理者
成员:规划发展部、技术改造办公室、审计部、技术中心、财务部、使用单位以及资产管理部等相关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
职责:负责制定招标方案,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组织建立评标委员会,组织召集开标、评标会议等。
(三)评标委员会
职责:按照评标办法,组织进行专业评议,并形成评标报告和中标单位推荐意见。
评标委员会的建立:
对于委托招标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在网上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招标人选派不超过专家评委1/3的技术专家作为代表参加评标。招标人代表应由使用单位或工艺部门、设备管理部门按多于所需人数2倍推荐人选,报请主管招标工作的副总师以上领导审核批准,并在开标前确定。
对于自行招标项目,由招标工作组负责,推荐资产管理部、规划发展部、技术改造办公室、审计部、财务部、技术中心、使用单位等部门领导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单数组成。其中,规划发展部、审计部、财务部等部门推荐的评委
一般侧重于商务部分评标。资产管理部、技术中心、技术改造办公室、使用单位等部门推荐的评委一般侧重于技术部分评标。
第四章 设备采购招标程序
第十一条 委托招标项目的发标、开标、评标
对于委托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工作组负责配合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进行招标工作。
发标、开标、评标等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进行。
第十二条 自行招标项目的发标、开标、评标
对于自行招标项目,由招标工作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工作。
(一)编写技术规格书
技术中心应组织使用单位,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和产品的技术、质量要求,明确拟采购设备的技术参数、规格等基本要求,编制技术规格书,经技术中心主管领导、主管副总工程师审核,报总工程师批准后,下发规划发展部、资产管理部作为开展下一步招标工作的基础。
(二)编写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由招标工作组负责编写,经招标工作组组长审核同意后发出。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人须知:包括评标方法和标准、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和投标有效期。
2.合同主要条款及协议书格式。
3.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投标函及附件、履约担保证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说明。
4.投标价格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5.技术条款:包括招标项目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交货或者提供服务时间。
6.图纸或者其它应当提供的资料。
7.其它应当说明的问题。
国际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可以规定投标文件使用多种语言文字,投标文件不同文本之间有歧义的,应当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发出招标文件
招标工作组负责以书面的形式,提前向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合格的供应方发出招标邀请函和招标文件。
(四)收回投标文件和开标
招标工作组负责收回投标文件并组织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招标工作组成员及各投标单位代表参加开标会,开标过程应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
(五)评标
1.招标工作组将开标结果分类上报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组织评标。
2.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
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3.评标委员会将评标过程指派专人做好记录,形成评标意见,并提出推荐中标单位建议,经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形成评标报告。
第十三条 定标
(一)评标报告由公司主管基建设备的副总经理审核批准,确定中标单位。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公司主管基建设备的副总经理审核批准后,需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确定中标单位。
(二)评标报告由资产管理部负责保存并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发布中标结果
(一)对于委托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程序公示后,向中标单位发布中标通知书。
(二)对于自行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工作组负责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
(三)中标通知书内容应包括中标单位、中标项目、中标价格。
(四)资产管理部负责将中标通知书收集备案并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
资产管理部负责组织技术中心、使用单位以及公司其它有关部门与中标方签订技术协议、设备采购合同。技术协议与合同的签订一般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完成。
第五章 建设工程招标程序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的条件
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建设工程公开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且已获得批准。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建设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的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要求,需要履行审批、审核程序的建设工程,由资产管理部负责办理前期手续。
一般建设工程招标内容主要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1.勘察、设计单位招标。在项目取得《规划意见书》和项目计划后组织进行。
2.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招标。在取得项目《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文件后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程序
(一)对于委托招标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招标活动,公司招标工作组负责配合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进行招标工作。
发标、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进行。
(二)对于自行招标项目,发标、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由招标
工作组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组织进行。
1.编写技术(工艺)方案
技术中心应组织各有关部门,根据生产实际情况,明确拟建设工程的主要内容及要求,编写技术(工艺)方案,经技术中心主管领导、主管副总工程师审核,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后,下发规划发展部、资产管理部作为开展下一步招标工作的基础。
2.编写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由招标工作组负责编写,经招标工作组组长审核同意后发出。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人须知:包括评标方法和标准、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和投标有效期。
(2)合同主要条款及协议书格式。
(3)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投标函及附件、履约担保证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说明。
(4)投标价格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5)技术条款:包括招标项目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交货或者提供服务时间。
(6)图纸或者其它应当提供的资料。
(7)其它应当说明的问题。
3.制定标底
建设工程的标底采用定额或工作量清单方式制订。招标工作组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和具体要求,组织公司内部有关单位或委托有资质
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制定。
4.发出招标文件
招标工作组负责以书面的形式,提前向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合格的承包方发出招标邀请函和招标文件。
5.收回投标文件和开标
招标工作组负责收回投标文件并组织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招标工作组成员及各投标单位代表参加开标会,开标过程应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
6.自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定标
(1)招标工作组将开标结果分类上报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办法,负责组织评标、定标。
(2)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3)评标委员会负责确定推荐中标单位,并将评标过程指派专人做好记录,形成评标意见,经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形成评标报告。
(4)评标报告经主管基建设备副总经理审核同意后,确定中标单位。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主管基建设备副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确定中标单位。
(5)评标报告由资产管理部负责保存并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发布中标结果
(一)对于委托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程序公示后,向中标单位发布中标通知书。
(二)对于自行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工作组负责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
(三)中标通知书内容应包括中标单位、中标项目、中标价格。 (四)资产管理部负责将中标通知书收集备案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
由资产管理部负责与中标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完成,并及时按要求在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其它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估算金额低于本办法第四条之范围的项目,应当进行比价比选。具体实施时由资产管理部填写《采购比选单》,由审计监察部审核后,报主管基建设备副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时间紧急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直接采购(发包)而无法招标的项目,由资产管理部填写《直接采购(发包)申请表》(见附表),经审计监察部、技术中心、规划发展部会签后,报公司领导审批后进行。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直接采购(发包)申请表》由主管基建设备副总经理审核批准;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直接采购(发包)申请表》,由主管基建设备副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
在具体采购(发包)时由资产管理部牵头,组织规划发展部、审计部、技术中心与供货商或承包商一起洽谈各项商务及技术条款,并由资产管理部负责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 列入中国北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应按中国北车要求在《中国北车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及时上报招标采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招标活动。单项合同估算金额超过100万人民币的项目,需要比选、直采,或招标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集团公司请示,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发售招标文件时,可收取一定的费用,并由公司财务部开具正式发票。该费用主要用于为标书制作工本费和评标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招标工作的正常进行,可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时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妥善保管,开具相应收据,招投标活动结束时,按要求及时返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工装、工具和信息化等项目的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采购单位在主管副总经理领导下,负责组建招标工作组、评标委员会,并按此程序和要求组织完成招标采购工作。
第七章 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选派代表作为招标活动的监标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
规违纪现象进行及时制止,有权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招标工作要从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出发,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条 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要遵守纪律,做到“不收礼、不受贿、不索贿、不接受宴请”。
第三十一条 开标前标底应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干预标底的确定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如与国家或中国北车相关规定不符,以国家或中国北车下发的文件为准。如与公司其它文件不符,以本文件为准。
附表:1、采购比选单
2、直接采购(发包)申请表
附表1 : 采 购 比 选 单
报审单位:资产管理部
注:此单一式两份,批转一份,审计监察部留存一份。项目多可另立明细。
附表2: 直接采购(发包)申请表
采购(发包)单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