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参考样本)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行为,督促本企业切实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企业和全体职工就劳动安全卫生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本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凡所属各部门均须遵守本合同。

第二条 本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配备专兼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规章制度,编写各项作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 本企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包括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劳动防护用品和作业环境),每年安排不少于 万元的劳动安全卫生专项资金,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 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企业向职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并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本企业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减少工伤和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六条 本企业应根据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按时发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同时应教育、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佩带。高温和严寒天气时,应为一线职工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和保温取暖设施和用品。

第七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机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后,方可上岗。职工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本企业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

第八条 本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九条 本企业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应当进行上岗前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应每年进行 次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职工本人和工会,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给予治疗和休息,并调离有毒有害工

作岗位。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企业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应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每月定期向职工发放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对特殊岗位职工提供保健食品。具体是:

(一)岗位(工种) 津贴名称 标准 ;

(二)岗位(工种) 津贴名称 标准 ;

(三)岗位(工种) 津贴名称 标准 ;

(四)岗位(工种) 津贴名称 标准 。

—————————————————————————— —————————————————————————— 第十一条 本企业每年应定期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每年不少于 次。

第十二条 本企业应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本企业安排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 小时,应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 日。本企业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 小时。本企业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应安排职工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四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维护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职工如未严格遵守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规章制度,违章操作,本企业可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职工有权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本企业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与企业集体合同同时签订,其合同份数、生效日期、履行、续订、终止以及争议处理等与集体合同相同。 单位(盖章): 工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参考样本)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行为,督促本企业切实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企业和全体职工就劳动安全卫生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本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凡所属各部门均须遵守本合同。

第二条 本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配备专兼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规章制度,编写各项作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 本企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包括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劳动防护用品和作业环境),每年安排不少于 万元的劳动安全卫生专项资金,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 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企业向职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并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本企业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减少工伤和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六条 本企业应根据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按时发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同时应教育、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佩带。高温和严寒天气时,应为一线职工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和保温取暖设施和用品。

第七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机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后,方可上岗。职工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本企业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

第八条 本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九条 本企业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应当进行上岗前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应每年进行 次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职工本人和工会,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给予治疗和休息,并调离有毒有害工

作岗位。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企业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应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每月定期向职工发放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对特殊岗位职工提供保健食品。具体是:

(一)岗位(工种) 津贴名称 标准 ;

(二)岗位(工种) 津贴名称 标准 ;

(三)岗位(工种) 津贴名称 标准 ;

(四)岗位(工种) 津贴名称 标准 。

—————————————————————————— —————————————————————————— 第十一条 本企业每年应定期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每年不少于 次。

第十二条 本企业应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本企业安排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 小时,应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 日。本企业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 小时。本企业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应安排职工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四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维护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职工如未严格遵守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规章制度,违章操作,本企业可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职工有权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本企业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与企业集体合同同时签订,其合同份数、生效日期、履行、续订、终止以及争议处理等与集体合同相同。 单位(盖章): 工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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