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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的适用 作者:魏艳芳
来源:《商情》2013年第26期
【摘要】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近代商品经济日益发达,交易的形式和内容更加广泛,若因此而导致交易的无效,否定已形成的财产关系,就会使一切交易蒙上不安全的阴影,也不利于维护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因此受日耳曼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影响,近现代绝大多数国家民法都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也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本文将通过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立法理由,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和法律效果,善意取得制度的性质等方面来阐述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
善意取得;物权法;适用
引言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制度,近代以来各国民法普遍对该制度予以肯定。法律上设立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交换秩序的稳定。我国于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也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本文就善意取得制度沿革,立法理由,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以及性质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立法理由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沿革
罗马法时期,奉行绝对所有权原则,侧重于对所有权人的保护,结果在整个罗马法时代,都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日耳曼法与罗马法有所不同,至日耳曼法时期,出现了“以手护手”原则,任意与他人占有者,除得向相对人请求返还外,对于第三人不得追回,惟得对相对人请示损害赔偿,此为善意取得制度之由来。比较该两种原则,日耳曼法使受让人有受让财产时不须花费必要精力,对财产的来源进行调查,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使交易更加便捷,加快财产流转。目前,除中国善意取得制度可适用于不动产外,其他国家仅适用于动产范围。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理由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在日耳曼法中,由于崇尚占有为权利的外衣,即占有与权利合一的观念,而采取“以手护手”的原则。依该原则,任意将动产交付他人占有者,只能向其相对人要求返还,不得对第三人请求返还,如该相对人擅自将该动产让与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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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的适用 作者:魏艳芳
来源:《商情》2013年第26期
【摘要】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近代商品经济日益发达,交易的形式和内容更加广泛,若因此而导致交易的无效,否定已形成的财产关系,就会使一切交易蒙上不安全的阴影,也不利于维护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因此受日耳曼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影响,近现代绝大多数国家民法都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也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本文将通过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立法理由,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和法律效果,善意取得制度的性质等方面来阐述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
善意取得;物权法;适用
引言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制度,近代以来各国民法普遍对该制度予以肯定。法律上设立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交换秩序的稳定。我国于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也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本文就善意取得制度沿革,立法理由,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以及性质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立法理由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沿革
罗马法时期,奉行绝对所有权原则,侧重于对所有权人的保护,结果在整个罗马法时代,都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日耳曼法与罗马法有所不同,至日耳曼法时期,出现了“以手护手”原则,任意与他人占有者,除得向相对人请求返还外,对于第三人不得追回,惟得对相对人请示损害赔偿,此为善意取得制度之由来。比较该两种原则,日耳曼法使受让人有受让财产时不须花费必要精力,对财产的来源进行调查,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使交易更加便捷,加快财产流转。目前,除中国善意取得制度可适用于不动产外,其他国家仅适用于动产范围。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理由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在日耳曼法中,由于崇尚占有为权利的外衣,即占有与权利合一的观念,而采取“以手护手”的原则。依该原则,任意将动产交付他人占有者,只能向其相对人要求返还,不得对第三人请求返还,如该相对人擅自将该动产让与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