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公众聚集场所应重点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责任,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一、依法经营
1、公众聚集场所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经消防大队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凡公众聚集场所未办理消防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手续擅自开业的,依法责令停业,并处罚款15万元以下。
2、场所重新装修、搬迁、扩大营业面积、改变使用功能、转让经营承包等,应重新申报消防行政许可。未重新申报的将撤消原消防行政许可手续,并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保障安全
3、场所内不得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布艺软包、木作等可燃材料进行装修,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装设容易误导疏散的玻璃、镜子等。凡公众聚集场所采用不符要求的可燃材料进行装修的,一律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不能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并处罚款20万元以下。
4、场所疏散条件(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应满足规范
要求,并设置符合标准的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设施,未按要求设置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业,并处罚款5万元以下。
5、营业期间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严禁锁闭、阻塞。凡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的,每发现一次,对单位处罚款1000元。
6、公众聚集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119温馨提示”, 提示内容包括:公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公众所在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装置,火灾发生时应能及时将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需要实施出入控制的安全出口应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7、公众聚集场所应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不得埋压、圈占、堵塞消火栓,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公众聚集场所应确保场所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随时处于完整好用状态,每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保单位出具系统检测报告,并报市消防大队备案。凡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其他消防设施损坏的,能当场整改的要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情况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可采取紧急措施责令停业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并处罚款5万元以下。
8、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严禁留宿从业或消费人员。一经发现,一律依法责令暂时停业、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依法责令停业,并处罚款5万元以下。
三、规范管理
9、公众聚集场所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符合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10、公众聚集场所应加强防火巡查,营业期间至少每2个小时巡查一次。未落实防火巡查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并处罚款5万元以下。
11、营业期间严禁燃放烟花、动用明火,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凡公众聚集场所内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烟花或使用明火的,一律责令停业整顿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拘留或处罚款5万元以下。
12、依照审批核定人数守法经营。凡公众聚集场所消费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坚决予以清理,并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晋江市公安消防大队 印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公众聚集场所应重点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责任,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一、依法经营
1、公众聚集场所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经消防大队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凡公众聚集场所未办理消防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手续擅自开业的,依法责令停业,并处罚款15万元以下。
2、场所重新装修、搬迁、扩大营业面积、改变使用功能、转让经营承包等,应重新申报消防行政许可。未重新申报的将撤消原消防行政许可手续,并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保障安全
3、场所内不得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布艺软包、木作等可燃材料进行装修,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装设容易误导疏散的玻璃、镜子等。凡公众聚集场所采用不符要求的可燃材料进行装修的,一律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不能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并处罚款20万元以下。
4、场所疏散条件(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应满足规范
要求,并设置符合标准的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设施,未按要求设置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业,并处罚款5万元以下。
5、营业期间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严禁锁闭、阻塞。凡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的,每发现一次,对单位处罚款1000元。
6、公众聚集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119温馨提示”, 提示内容包括:公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公众所在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装置,火灾发生时应能及时将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需要实施出入控制的安全出口应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7、公众聚集场所应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不得埋压、圈占、堵塞消火栓,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公众聚集场所应确保场所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随时处于完整好用状态,每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保单位出具系统检测报告,并报市消防大队备案。凡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其他消防设施损坏的,能当场整改的要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情况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可采取紧急措施责令停业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并处罚款5万元以下。
8、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严禁留宿从业或消费人员。一经发现,一律依法责令暂时停业、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依法责令停业,并处罚款5万元以下。
三、规范管理
9、公众聚集场所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符合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10、公众聚集场所应加强防火巡查,营业期间至少每2个小时巡查一次。未落实防火巡查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并处罚款5万元以下。
11、营业期间严禁燃放烟花、动用明火,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凡公众聚集场所内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烟花或使用明火的,一律责令停业整顿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拘留或处罚款5万元以下。
12、依照审批核定人数守法经营。凡公众聚集场所消费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坚决予以清理,并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晋江市公安消防大队 印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