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根据《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中府„2013‟97号),结合我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工作,开发和维护“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制管理模块,组织协调指导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开展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工作,受理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委托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材料传递等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在镇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以及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做好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设立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申请窗口,负责受理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申请。
各镇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核查申请积分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情况,确定加减分,开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第四条 流动人员向产权房屋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纳入积分制管理,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提供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开具的在我市工作满1年以上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时间1年以上的营业执照),并按《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设定的各项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文化程度。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大专以上学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中国教育考试网无法验证的,须同时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
(二)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
职业资格(含初级技工、中级技工、高级技工、技师),应提供经国家或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验证通过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职业资格证书由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在国家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无法验证的,由中山市人力资源考试院出具相关证明。
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级别,应提供《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鉴证证明。
企业评定的相当岗位等级技术技能,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
(三)社会保险。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情况证明。
(四)房产情况。应提供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居住年限。应提供《广东省居住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婚姻状况。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七)计划生育。应提供中山市镇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八)急需人才。符合我市有关引进紧缺适用人才规定的流动人员,应提供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属于镇区急需人才的需提供镇政府(区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九)专利创新。应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表彰奖励。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广东省外市颁发的荣誉证书须同时提供表彰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社会贡献。应提供志愿者组织出具的证明、接受捐赠机构出具的捐赠证明、献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市消防局出具的举报火灾隐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镇区公安分局出具的举报违法犯罪线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兼职联络员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市两新组织党工委出具的在两新组织党员积分服务网取得相应积分情况证明。
(十二)投资纳税。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和中山市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 (十三)卫生防疫。应提供资料包括:
1.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儿童免疫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中山市各医院或防保所出具的自觉接受国家规定产前检查及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检查的有关证明;
3.有婚检资质医院出具的已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4.中山市医疗机构发出的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有毒有害工种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儿童随行卡办理。应提供子女有效的《十六周岁以下儿童随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十五)住房公积金缴交。应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有效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
(十六)社会教育。应提供中山市青年社区学院颁发的结业证书或政府职能部门、镇区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认可的社会教育结业证书。
(十七)基础教育。根据教育部门学籍档案情况直接计分。
第五条 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收到申请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审核,根据有效资料及时统计相应积分,并将积分情况录入“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制管理模块。
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在审核资料过程中对资料真伪不能确定的,应提交镇区相关机构或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审。
参与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员,可通过中山市流动人口信息网查询积分情况;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可通过“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有关情况。
第六条 流动人员积分情况,根据流动人员有关指标内容的变化,在“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应作动态调整。参与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员有关指标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纳入个人积分档案,调整累计积分。
各镇区公安分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发现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员存在扣减分指标中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所在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的积分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条 流动人员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制管理;已取得入户、入学资格的,取消其资格,所得积分清零。该流动人员不得再申请参加积分制管理。
第八条 流动人员户籍迁入中山市后,其积分制管理自动终止。
第九条 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其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可申请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入读中山市公办学位待遇(只限于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市政府根据各镇区教育资源分布情况和外来常住人口规模,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办学位(下称“入学指标数”),用于安排积分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子女入读镇区公办学位。市教育局应在每年初拟定当年入学指标数,经积分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需要为子女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待遇的流动人员,可于上一年9月至次年4月底前持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其产权房或工作地所在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未能提供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的流动人员,其子女按政策外生育子女对待。
(三)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于每年5月底前分镇区按父母积分高低先对政策内出生儿童进行排名,在入学指标数有空余的情况下,再按父母积分高低对政策外出生儿童进行排名。排名结果在中山市流动人口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将排名情况提交市教育局。各镇区根据公布的入学指标数和排名情况,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流动人员子女入读;不服从安排者,原则上视为放弃此项待遇。
(四)流动人员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位待遇,只取夫妻一方的积分。
流动儿童父母双亡或其他原因造成父母丧失监护权的,流动儿童可通过其他合法监护人的名义申请积分入学。
第十条 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符合申请属政府所有(或可由政府支配的,下同)公租房的条件,本人可申请承租,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市政府根据各镇区政府公租房建设、使用情况和外来常住人口规模,每年安排一定数量属政府所有公租房提供积分达到30分以上的流动人员租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每年初拟定当年流动人员租赁属政府所有公租房指标数,经积分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符合《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流动人员,需承租属政府所有公租房的,可于上一年9月至次年4月底前,持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向其工作地所在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按照《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三)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申请承租属政府所有公租房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转送镇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四)镇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依照《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初审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镇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提交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五)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审核,于8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员名单提交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进行积分排名,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于9月底前将排名结果提交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六)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审核、排名结果在中山市流动人口信息网、中山市住房保障网及流动人员常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可供流动人员租赁的属政府所有公租房指标数和积分排名情况,批准流动人员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布。
(七)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发出安置通知。
第十一条 积分累计达到60分的流动人员,本人可申请享受将户籍迁入中山市的待遇,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市政府根据各镇区公共资源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流动人员迁入中山市户籍(下称“入户指标数”)。每年年初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根据省下达指标数拟定各镇区当年入户指标数,经积分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原则上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已纳入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符合《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流动人员,在法定工作年龄内,需申请将户籍迁入中山市的,可于上一年9月至次年4月底前,持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其产权房或工作地所在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三)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于5月底前分镇区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首次排名,经首次排名后,仍有剩余指标的,将首次排位未成功取得入户资格的流动人员按照剩余的指标数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二次排位,并将排位结果在本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
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将排名情况提交市公安局,并向积分排名在入户指标数内的流动人员发出积分入户通知书。
(四)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的流动人员,携带积分入户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在3年内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相关手续。具体入户程序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流动人员将户籍迁入中山市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籍可以随迁,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连续购买社会保险和办理居住(暂住)登记时间的计算方式为:从受理之日起向前追溯,不超过3个月的间断视为连续期。
第十四条 流动人员申请相关待遇的积分排名,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流动人员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居住情况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
第十五条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在对申请入户及租赁属政府所有公租房的流动人员积分进行排名过程中,由申请地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交所在地公安分局对申请人是否存在扣减分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镇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流动人员近3年有否被行政拘留情况,近5年有否被劳动教养、刑事处罚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公示期间,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接到对流动人员所得分值提出意见或投诉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按照职能分工转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核查职责分工如下:
市公安局:负责居民身份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证明的核查。
市教育局:负责学历证书、流动人员子女学籍档案情况的核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社会保险情况证明、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证明文件和企业评定的相当岗位等级技术技能备案文件的核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核查。
市卫生局:负责子女出生证、儿童免疫接种证、妇幼保健证明、健康证、婚检证明、献血证书、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核查。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文件的核查。
市民政局:负责婚姻状况证明的核查。
市科技局:负责专利证书的核查。
市工商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的核查。
市国税局:负责为个人纳税者提供国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市地税局:负责为个人纳税者提供地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举报火灾隐患证明的核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的核查。
团市委:负责中山青年社区学院颁发的结业证书的核查。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居住证(暂住证)、十六周岁以下儿童随行卡、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兼职联络员聘书的核查。
市志愿者组织:负责审核本系统内机构为个人出具参加活动情况的证明核查。
接收捐赠机构:负责对自身出具捐赠证明的核查。
镇政府(区办事处):负责对镇区急需人才证明的核查。
个人提供的获奖证明或荣誉证书,由市相关职能部门向颁发机构核查。
政府职能部门、镇区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认可的社会教育结业证书由认可机构核查。
第十七条 流动人员在申请积分制管理过程中,对相关职能部门、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或其他机构执行积分制管理相关规定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提出,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提请市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流动人员符合中山市其他入户政策的,仍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国家和省对流动人员管理另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府办„2012‟71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根据《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中府„2013‟97号),结合我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工作,开发和维护“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制管理模块,组织协调指导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开展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工作,受理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委托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材料传递等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在镇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以及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做好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设立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申请窗口,负责受理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申请。
各镇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核查申请积分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情况,确定加减分,开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第四条 流动人员向产权房屋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纳入积分制管理,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提供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开具的在我市工作满1年以上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时间1年以上的营业执照),并按《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设定的各项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文化程度。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大专以上学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中国教育考试网无法验证的,须同时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
(二)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
职业资格(含初级技工、中级技工、高级技工、技师),应提供经国家或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验证通过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职业资格证书由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在国家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无法验证的,由中山市人力资源考试院出具相关证明。
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级别,应提供《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鉴证证明。
企业评定的相当岗位等级技术技能,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
(三)社会保险。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情况证明。
(四)房产情况。应提供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居住年限。应提供《广东省居住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婚姻状况。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七)计划生育。应提供中山市镇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八)急需人才。符合我市有关引进紧缺适用人才规定的流动人员,应提供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属于镇区急需人才的需提供镇政府(区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九)专利创新。应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表彰奖励。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广东省外市颁发的荣誉证书须同时提供表彰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社会贡献。应提供志愿者组织出具的证明、接受捐赠机构出具的捐赠证明、献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市消防局出具的举报火灾隐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镇区公安分局出具的举报违法犯罪线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兼职联络员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市两新组织党工委出具的在两新组织党员积分服务网取得相应积分情况证明。
(十二)投资纳税。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和中山市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 (十三)卫生防疫。应提供资料包括:
1.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儿童免疫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中山市各医院或防保所出具的自觉接受国家规定产前检查及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检查的有关证明;
3.有婚检资质医院出具的已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4.中山市医疗机构发出的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有毒有害工种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儿童随行卡办理。应提供子女有效的《十六周岁以下儿童随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十五)住房公积金缴交。应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有效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
(十六)社会教育。应提供中山市青年社区学院颁发的结业证书或政府职能部门、镇区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认可的社会教育结业证书。
(十七)基础教育。根据教育部门学籍档案情况直接计分。
第五条 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收到申请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审核,根据有效资料及时统计相应积分,并将积分情况录入“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制管理模块。
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在审核资料过程中对资料真伪不能确定的,应提交镇区相关机构或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审。
参与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员,可通过中山市流动人口信息网查询积分情况;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可通过“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有关情况。
第六条 流动人员积分情况,根据流动人员有关指标内容的变化,在“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应作动态调整。参与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员有关指标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纳入个人积分档案,调整累计积分。
各镇区公安分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发现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员存在扣减分指标中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所在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的积分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条 流动人员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制管理;已取得入户、入学资格的,取消其资格,所得积分清零。该流动人员不得再申请参加积分制管理。
第八条 流动人员户籍迁入中山市后,其积分制管理自动终止。
第九条 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其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可申请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入读中山市公办学位待遇(只限于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市政府根据各镇区教育资源分布情况和外来常住人口规模,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办学位(下称“入学指标数”),用于安排积分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子女入读镇区公办学位。市教育局应在每年初拟定当年入学指标数,经积分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需要为子女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待遇的流动人员,可于上一年9月至次年4月底前持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其产权房或工作地所在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未能提供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的流动人员,其子女按政策外生育子女对待。
(三)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于每年5月底前分镇区按父母积分高低先对政策内出生儿童进行排名,在入学指标数有空余的情况下,再按父母积分高低对政策外出生儿童进行排名。排名结果在中山市流动人口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将排名情况提交市教育局。各镇区根据公布的入学指标数和排名情况,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流动人员子女入读;不服从安排者,原则上视为放弃此项待遇。
(四)流动人员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位待遇,只取夫妻一方的积分。
流动儿童父母双亡或其他原因造成父母丧失监护权的,流动儿童可通过其他合法监护人的名义申请积分入学。
第十条 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符合申请属政府所有(或可由政府支配的,下同)公租房的条件,本人可申请承租,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市政府根据各镇区政府公租房建设、使用情况和外来常住人口规模,每年安排一定数量属政府所有公租房提供积分达到30分以上的流动人员租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每年初拟定当年流动人员租赁属政府所有公租房指标数,经积分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符合《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流动人员,需承租属政府所有公租房的,可于上一年9月至次年4月底前,持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向其工作地所在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按照《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三)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申请承租属政府所有公租房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转送镇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四)镇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依照《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初审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镇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提交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五)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审核,于8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员名单提交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进行积分排名,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于9月底前将排名结果提交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六)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审核、排名结果在中山市流动人口信息网、中山市住房保障网及流动人员常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可供流动人员租赁的属政府所有公租房指标数和积分排名情况,批准流动人员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布。
(七)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发出安置通知。
第十一条 积分累计达到60分的流动人员,本人可申请享受将户籍迁入中山市的待遇,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市政府根据各镇区公共资源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流动人员迁入中山市户籍(下称“入户指标数”)。每年年初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根据省下达指标数拟定各镇区当年入户指标数,经积分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原则上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已纳入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符合《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流动人员,在法定工作年龄内,需申请将户籍迁入中山市的,可于上一年9月至次年4月底前,持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其产权房或工作地所在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三)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于5月底前分镇区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首次排名,经首次排名后,仍有剩余指标的,将首次排位未成功取得入户资格的流动人员按照剩余的指标数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二次排位,并将排位结果在本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
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将排名情况提交市公安局,并向积分排名在入户指标数内的流动人员发出积分入户通知书。
(四)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的流动人员,携带积分入户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在3年内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相关手续。具体入户程序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流动人员将户籍迁入中山市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籍可以随迁,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连续购买社会保险和办理居住(暂住)登记时间的计算方式为:从受理之日起向前追溯,不超过3个月的间断视为连续期。
第十四条 流动人员申请相关待遇的积分排名,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流动人员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居住情况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
第十五条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在对申请入户及租赁属政府所有公租房的流动人员积分进行排名过程中,由申请地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交所在地公安分局对申请人是否存在扣减分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镇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流动人员近3年有否被行政拘留情况,近5年有否被劳动教养、刑事处罚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公示期间,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接到对流动人员所得分值提出意见或投诉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按照职能分工转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核查职责分工如下:
市公安局:负责居民身份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证明的核查。
市教育局:负责学历证书、流动人员子女学籍档案情况的核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社会保险情况证明、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证明文件和企业评定的相当岗位等级技术技能备案文件的核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核查。
市卫生局:负责子女出生证、儿童免疫接种证、妇幼保健证明、健康证、婚检证明、献血证书、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核查。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文件的核查。
市民政局:负责婚姻状况证明的核查。
市科技局:负责专利证书的核查。
市工商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的核查。
市国税局:负责为个人纳税者提供国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市地税局:负责为个人纳税者提供地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举报火灾隐患证明的核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的核查。
团市委:负责中山青年社区学院颁发的结业证书的核查。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居住证(暂住证)、十六周岁以下儿童随行卡、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兼职联络员聘书的核查。
市志愿者组织:负责审核本系统内机构为个人出具参加活动情况的证明核查。
接收捐赠机构:负责对自身出具捐赠证明的核查。
镇政府(区办事处):负责对镇区急需人才证明的核查。
个人提供的获奖证明或荣誉证书,由市相关职能部门向颁发机构核查。
政府职能部门、镇区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认可的社会教育结业证书由认可机构核查。
第十七条 流动人员在申请积分制管理过程中,对相关职能部门、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或其他机构执行积分制管理相关规定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提出,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提请市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流动人员符合中山市其他入户政策的,仍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国家和省对流动人员管理另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府办„2012‟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