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检测

篇一: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rules of health monitoring for public places

(gb/t17220-1998)

1 主题容内与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测的要求监测工作。

2 名词、术语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包括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

发证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

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是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所进行的卫生监测,促使巩固提高。

3 空气质量监测

3.1 布点原则

3.1.1 布点应该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平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采样点应避开人流通风道和通风口,并距离墙壁一米远。

3.1.2 确定采样点时可用交叉布点,斜线布点或梅花样布点的方法。

3.1.3 采样时应准确记录采样现场的气温、气压、气温等微小气候采样流量以及采样时间。

3.2 采样 3.2.1旅店业

表1 旅店业客房采样

3.2.2 文化娱乐场所

表2 影剧院、音乐厅、录相厅(室)

表3 舞厅、游艺厅、茶座、酒吧、咖啡厅

3.2.3 公共浴室:

表4 更衣室

3.2.4 理发店、美发店:

表5 理发店、美发店

3.2.5 游泳馆、体育馆

表6 游泳馆、体育馆

表7 游泳池水样

游泳池水质项目分析按游泳池卫生标准规定进行。

3.2.6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商场、书店;医院候诊室;就餐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

表8 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商场、书店;

医院候诊室;就餐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

3.2.7 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内空气质量控制,按相应专业特点参照此规范要求进行采样。 4 卫生用品、用具的微生物监测

4.1 采样

4.1.1 采样必须在无菌操作下进行。

4.1.2 采样用具,如采样器、试管、广口瓶、剪子等,必须经灭菌。 4.1.3 采样方法

4.1.3.1 涂抹法:将无菌棉拭子蘸取灭菌生理盐水(管内10m1)后涂抹用品、用具,然后将拭子放入生理盐水管中,及时送检培养。操作时应避免人为污染。 4.1.3.2戳印法:将溶化

并冷至50-55℃的营养琼脂培养基倾注入已灭菌的特制戳印平皿内(使培养基平面比皿边缘高2-3mm),每皿约10m1,待凝固后盖上皿盖(皿盖与培养基之间有一定的空隙),翻转平皿在4℃下保存备用。将被检物(被罩、枕中等)放平,再将皿盖打开,放在被检物品表面上用手轻按压3-4秒钟,取下平皿,盖上皿盖,送37℃恒温箱内培养24小时计算菌落数。

4.1.3.3 无菌滤纸斑贴法: 4.2 采样数量:

采集公共卫生用品、用具样品的数量,以不超过各类物品投入使用总数的5%计算。对各类卫生用品、用具投入使用总数不超过10件的单位,各类物品的采样数量应在1件以上 4.3采样部位:

4.3.1饮(餐)具采样:应在饮(餐)具与口唇接触o.5cm)处的内外缘各一周采样。

4.3.2毛巾、枕中(套)采样:应在毛巾、枕中(套)对折平面中央5cm×5cm面积上均匀涂抹5次。

4.3.3床单、被罩采样:应分别在床单、被罩的两端中间5cm×5cm处以及床单、被罩的中央部位5cm×5cm面积上均匀涂抹5次。

4.3.4脸(脚)盆、浴盆采样:应在盆内缘1/2高度处涂抹一周。 4.3.5拖鞋采样:应在鞋面与脚趾接触处采样。一双拖鞋为一份样品。 4.3.6恭桶座垫采样:应在座垫圈前边1/3部位采样。

4.3.7理发推子采样:应在推子前部上下均匀各涂抹三次。一个推子为一份样品。 4.3.8理发刀、剪和修脚工具的采样:应在使用的刀、剪刃的两侧面各涂抹一次采样。两个刀(或两个剪)为一份样品。

4.3.9胡刷采样:胡刷应浸泡在50ml无菌生理盐水中充分漂洗(或用棉拭子在胡刷内外面均匀地各涂抹2次)。使用一次性胡刷不采样。

5 送检

篇二:公共卫生检测标准

一、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二、旅 店 业 卫 生 标 准旅店客房卫生标准值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判定标准

三、 文 化 娱

乐 场 所 卫 生 标 准

四、理发店、美容院(店)卫生标准值

五、游 泳 场 所 卫 生 标 准

六、体育馆卫生标准值

七、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值

八、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值

九、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值

十、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值

十一、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值

十二、食 (饮 )具消毒卫生标准

十三、饭馆(餐厅)卫生标准值

十四、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标准

十五、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

十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十七、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篇三:关于公共卫生检测的考察报告

关于公共卫生检测的考察报告

考察内容:公共卫生检测的可行性与工作流程

考察时间:2014年5月28日

考察地点:南京xxxx检测公司

考察单位:常州宏祥职业卫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80 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凡涉及到公共卫生的餐饮、宾馆等服务型企业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公共卫生检测。这项工作在南京市已经开展了三年,对此我公司对从事公共卫生检测的相关机构进行了专业技术考察,现将考察情况汇报如下:

一、考察地点:

南京市,从事公共卫生检测的专业技术机构。

二、检测范围:

南京市目前开展检测范围有四种对象:宾馆、餐饮、大型超市,中央空

调。

三、检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

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苏卫监督

〔2007〕50号)第四条、拟从事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六)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书;

四、检测机构资质:

取得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到当地卫生监督所备案,卫生监督所委托该

机构从事公共卫生检测工作,网上公示,并认可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检测工作流程:

由企业与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协议书 检测机构携带仪器设备上门

检测 检测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的检测报告被检测单位将检测报告送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备案。

检测技术依据和标准《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

1998)、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2—18204.8--200)

五、检测报告的法律效率:被检测单位在下列四种情况下,必须出具

当年有效的公共卫生检测报告:

1、卫生许可证领证、换证时;

2、公共卫生执法检查时;

3、每年一次例行检测报告必须到卫生监督部门备案;

4、检测报告必须在醒目位置公示。

六、收费标准:参照江苏省职业卫生检测收费标准——苏价费证

(1996)417号。

篇一: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rules of health monitoring for public places

(gb/t17220-1998)

1 主题容内与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测的要求监测工作。

2 名词、术语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包括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

发证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

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是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所进行的卫生监测,促使巩固提高。

3 空气质量监测

3.1 布点原则

3.1.1 布点应该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平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采样点应避开人流通风道和通风口,并距离墙壁一米远。

3.1.2 确定采样点时可用交叉布点,斜线布点或梅花样布点的方法。

3.1.3 采样时应准确记录采样现场的气温、气压、气温等微小气候采样流量以及采样时间。

3.2 采样 3.2.1旅店业

表1 旅店业客房采样

3.2.2 文化娱乐场所

表2 影剧院、音乐厅、录相厅(室)

表3 舞厅、游艺厅、茶座、酒吧、咖啡厅

3.2.3 公共浴室:

表4 更衣室

3.2.4 理发店、美发店:

表5 理发店、美发店

3.2.5 游泳馆、体育馆

表6 游泳馆、体育馆

表7 游泳池水样

游泳池水质项目分析按游泳池卫生标准规定进行。

3.2.6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商场、书店;医院候诊室;就餐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

表8 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商场、书店;

医院候诊室;就餐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

3.2.7 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内空气质量控制,按相应专业特点参照此规范要求进行采样。 4 卫生用品、用具的微生物监测

4.1 采样

4.1.1 采样必须在无菌操作下进行。

4.1.2 采样用具,如采样器、试管、广口瓶、剪子等,必须经灭菌。 4.1.3 采样方法

4.1.3.1 涂抹法:将无菌棉拭子蘸取灭菌生理盐水(管内10m1)后涂抹用品、用具,然后将拭子放入生理盐水管中,及时送检培养。操作时应避免人为污染。 4.1.3.2戳印法:将溶化

并冷至50-55℃的营养琼脂培养基倾注入已灭菌的特制戳印平皿内(使培养基平面比皿边缘高2-3mm),每皿约10m1,待凝固后盖上皿盖(皿盖与培养基之间有一定的空隙),翻转平皿在4℃下保存备用。将被检物(被罩、枕中等)放平,再将皿盖打开,放在被检物品表面上用手轻按压3-4秒钟,取下平皿,盖上皿盖,送37℃恒温箱内培养24小时计算菌落数。

4.1.3.3 无菌滤纸斑贴法: 4.2 采样数量:

采集公共卫生用品、用具样品的数量,以不超过各类物品投入使用总数的5%计算。对各类卫生用品、用具投入使用总数不超过10件的单位,各类物品的采样数量应在1件以上 4.3采样部位:

4.3.1饮(餐)具采样:应在饮(餐)具与口唇接触o.5cm)处的内外缘各一周采样。

4.3.2毛巾、枕中(套)采样:应在毛巾、枕中(套)对折平面中央5cm×5cm面积上均匀涂抹5次。

4.3.3床单、被罩采样:应分别在床单、被罩的两端中间5cm×5cm处以及床单、被罩的中央部位5cm×5cm面积上均匀涂抹5次。

4.3.4脸(脚)盆、浴盆采样:应在盆内缘1/2高度处涂抹一周。 4.3.5拖鞋采样:应在鞋面与脚趾接触处采样。一双拖鞋为一份样品。 4.3.6恭桶座垫采样:应在座垫圈前边1/3部位采样。

4.3.7理发推子采样:应在推子前部上下均匀各涂抹三次。一个推子为一份样品。 4.3.8理发刀、剪和修脚工具的采样:应在使用的刀、剪刃的两侧面各涂抹一次采样。两个刀(或两个剪)为一份样品。

4.3.9胡刷采样:胡刷应浸泡在50ml无菌生理盐水中充分漂洗(或用棉拭子在胡刷内外面均匀地各涂抹2次)。使用一次性胡刷不采样。

5 送检

篇二:公共卫生检测标准

一、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二、旅 店 业 卫 生 标 准旅店客房卫生标准值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判定标准

三、 文 化 娱

乐 场 所 卫 生 标 准

四、理发店、美容院(店)卫生标准值

五、游 泳 场 所 卫 生 标 准

六、体育馆卫生标准值

七、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值

八、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值

九、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值

十、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值

十一、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值

十二、食 (饮 )具消毒卫生标准

十三、饭馆(餐厅)卫生标准值

十四、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标准

十五、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

十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十七、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篇三:关于公共卫生检测的考察报告

关于公共卫生检测的考察报告

考察内容:公共卫生检测的可行性与工作流程

考察时间:2014年5月28日

考察地点:南京xxxx检测公司

考察单位:常州宏祥职业卫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80 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凡涉及到公共卫生的餐饮、宾馆等服务型企业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公共卫生检测。这项工作在南京市已经开展了三年,对此我公司对从事公共卫生检测的相关机构进行了专业技术考察,现将考察情况汇报如下:

一、考察地点:

南京市,从事公共卫生检测的专业技术机构。

二、检测范围:

南京市目前开展检测范围有四种对象:宾馆、餐饮、大型超市,中央空

调。

三、检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

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苏卫监督

〔2007〕50号)第四条、拟从事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六)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书;

四、检测机构资质:

取得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到当地卫生监督所备案,卫生监督所委托该

机构从事公共卫生检测工作,网上公示,并认可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检测工作流程:

由企业与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协议书 检测机构携带仪器设备上门

检测 检测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的检测报告被检测单位将检测报告送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备案。

检测技术依据和标准《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

1998)、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2—18204.8--200)

五、检测报告的法律效率:被检测单位在下列四种情况下,必须出具

当年有效的公共卫生检测报告:

1、卫生许可证领证、换证时;

2、公共卫生执法检查时;

3、每年一次例行检测报告必须到卫生监督部门备案;

4、检测报告必须在醒目位置公示。

六、收费标准:参照江苏省职业卫生检测收费标准——苏价费证

(1996)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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