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优先给予高新技术企业资金、项目等扶持
9.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安排科技项目资金。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各类科技项目,优先予以扶持;积极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将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列入资金申报计划,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积极申报。(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中小企业局负责)
10.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组建科技协同创新体。在对省科技协同创新体投资引导资金计划进行顶层设计时,将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列为牵头单位,并给予资金支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11.优先在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省级科技创新研发平台。积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科技创新研发平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中小企业局负责)
12.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优先参加企业高层培训、专业展会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参与管理咨询和管理诊断;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全省科技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MBA 高级研修班培训辅导,提升管理水平;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参加高交会、中博会、技展会等专业展会,帮助开拓市场。(省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负责)
13.向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开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免费或低收费提供技术研发、人才培训、信息化等多种服务,帮助企业加快转型升级。(省中小企业局负责)
14.对高新技术企业优先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符合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获得认定并享受有关政策支持,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中小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和应用新技术、新成果,实现产业化。(省中小企业局负责)
三、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研发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
15.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认真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办法,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其成本的150%摊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16.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其固定资产可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单位从事技术转让取得的收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17.高新技术企业优先享受知识产权资助政策。将高新技术企业纳入重点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绿色通道,提供申请加快、维权援助、人才培养和费用减免等服务。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专门联系机制,明确专人负责联系。(省科技厅负责)
四、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环境
18.积极帮扶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每年从全省高新技术企业中
筛选20-30家作为上市重点培育对象,帮助其完成上市申报材料的编制工作,做好上市有关服务工作;对已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应用具有行业引导意义的核心发明和重大新技术、新产品,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支持。所需资金在协同创新计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省科技厅负责)
19.帮助高新技术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增加信贷投放,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加大债券融资力度,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上市,稳步扩大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省科技厅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20.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和创业的支持。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二、优先给予高新技术企业资金、项目等扶持
9.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安排科技项目资金。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各类科技项目,优先予以扶持;积极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将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列入资金申报计划,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积极申报。(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中小企业局负责)
10.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组建科技协同创新体。在对省科技协同创新体投资引导资金计划进行顶层设计时,将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列为牵头单位,并给予资金支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11.优先在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省级科技创新研发平台。积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科技创新研发平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中小企业局负责)
12.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优先参加企业高层培训、专业展会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参与管理咨询和管理诊断;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全省科技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MBA 高级研修班培训辅导,提升管理水平;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参加高交会、中博会、技展会等专业展会,帮助开拓市场。(省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负责)
13.向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开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免费或低收费提供技术研发、人才培训、信息化等多种服务,帮助企业加快转型升级。(省中小企业局负责)
14.对高新技术企业优先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符合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获得认定并享受有关政策支持,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中小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和应用新技术、新成果,实现产业化。(省中小企业局负责)
三、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研发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
15.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认真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办法,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其成本的150%摊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16.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其固定资产可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单位从事技术转让取得的收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17.高新技术企业优先享受知识产权资助政策。将高新技术企业纳入重点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绿色通道,提供申请加快、维权援助、人才培养和费用减免等服务。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专门联系机制,明确专人负责联系。(省科技厅负责)
四、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环境
18.积极帮扶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每年从全省高新技术企业中
筛选20-30家作为上市重点培育对象,帮助其完成上市申报材料的编制工作,做好上市有关服务工作;对已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应用具有行业引导意义的核心发明和重大新技术、新产品,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支持。所需资金在协同创新计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省科技厅负责)
19.帮助高新技术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增加信贷投放,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加大债券融资力度,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上市,稳步扩大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省科技厅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20.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和创业的支持。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