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内部)协议书(与资方20150409)

合作(内部)协议书

合作方: 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重庆艾森蒂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共谋发展,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共同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作条款,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一:

1、项目名称:湘江半岛(暂定。以下简称本项目)。

2、项目地址:贵州遵义市上海 号,地块编号 。

3、项目用地面积:约262亩,174720㎡(以土地使用证为准)。

4、容积率:≤2.63

5、拟建总面积:约620315㎡,其中地上面积约459515㎡。

6、项目总投资:约246783万元。

(二)、项目二:

1、项目名称:二贸区项目(暂定。以下简称本项目)。

2、项目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万寿路 号,地块编号 。

3、项目用地面积:约19.35亩,12900㎡(以土地使用证为准)。

4、容积率:≤7.28

5、拟建总面积:约131900㎡,其中地上面积约93900㎡。

6、项目总投资:约74880万元。

二、合作的条件和方式:

1、乙方负责落实本项目用地,确保本项目用地的真实、合法性;负责以乙方的名义或甲方指定的公司与项目地政府相关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

2、甲方负责按上述协议和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款项和土地出让金,并确保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的及时投入。

3、甲方负责在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前期项目运作资金人民币 万元转入甲乙双方共管的账户。

3、本项目甲乙双方共同报建,甲方自主独立开发、经营、管理,自负盈亏;乙方协助,获得固定回报。

三、甲乙双方在本项目开发收益中的分配方案:

1、乙方在本项目中获得的固定回报,其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企业所得税后净得),甲方获得本项目除乙方固定回报外的其余全部收益。

2、乙方应获得的固定回报,甲方方分三次支付给乙方。第一次在开发项目用地出让使用权过户到开发公司名下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预支付乙方固定回报的20%;第二次在项目开始预售后三个月内,甲方支付乙方固定回报的50%;第三次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固定回报的30%。

四、甲乙双方的责、权、利:

(一)、甲方的责、权、利:

1、负责按项目开发公司与项目地政府相关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款项和土地出让金,并确保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的及时投入。

2、负责本项目的开发、经营、管理,自负盈亏。

3、负责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乙方应得的固定回报。

4、按本协议约定,享有本项目除乙方固定回报外的全部收益的权利。

(二)乙方的责、权、利:

1、乙方负责落实本项目用地,确保本项目用地的真实、合法性;负责以乙方的名义或甲方指定的公司与项目地政府相关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

2、协助甲方提出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乙方力所能及的其他工作。

3、按本协议约定,享有本项目固定回报的权利。

五、项目管理:

1、本项目甲乙双方共同报建,乙方自主独立开发、经营、管理,自负盈亏;甲方协助。

2、本项目设立甲乙双方共管的专用账户,实行独立核算。

六、特别约定:

若甲方未按本协议和项目开发公司与项目地政府相关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及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投入足额的资金用于项目的运营开发时,则乙方有权另寻投资人参与项目建设、开发,并且项目利润分配比例需另行协商调整(原则上,甲方和第三方投资人按出资比例分配除乙方应分配利润外的剩余项目利润)。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自觉按本协议约定执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

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甲方未按本协议和项目开发公司与项目地政府相关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及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投入足额的资金,造成违约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造成项目不能继续开发的,甲方无条件退出,已转让甲乙双方共管的前期运作资金作为违约金,乙方不退还,本协议终止,甲方无异议。

3、按项目地政府部门的要求,甲方所需投入的资金足额到位后,因乙方的原因造成项目开发公司未能与项目地政府相关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的,已支出的与项目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转入甲乙双方共管账户的前期运作资金无条件退回,本协议终止。

4、不可抗力或政府的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九、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 乙方:重庆艾森蒂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入: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5年 月 日

合作(内部)协议书

合作方: 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重庆艾森蒂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共谋发展,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共同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作条款,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一:

1、项目名称:湘江半岛(暂定。以下简称本项目)。

2、项目地址:贵州遵义市上海 号,地块编号 。

3、项目用地面积:约262亩,174720㎡(以土地使用证为准)。

4、容积率:≤2.63

5、拟建总面积:约620315㎡,其中地上面积约459515㎡。

6、项目总投资:约246783万元。

(二)、项目二:

1、项目名称:二贸区项目(暂定。以下简称本项目)。

2、项目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万寿路 号,地块编号 。

3、项目用地面积:约19.35亩,12900㎡(以土地使用证为准)。

4、容积率:≤7.28

5、拟建总面积:约131900㎡,其中地上面积约93900㎡。

6、项目总投资:约74880万元。

二、合作的条件和方式:

1、乙方负责落实本项目用地,确保本项目用地的真实、合法性;负责以乙方的名义或甲方指定的公司与项目地政府相关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

2、甲方负责按上述协议和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款项和土地出让金,并确保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的及时投入。

3、甲方负责在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前期项目运作资金人民币 万元转入甲乙双方共管的账户。

3、本项目甲乙双方共同报建,甲方自主独立开发、经营、管理,自负盈亏;乙方协助,获得固定回报。

三、甲乙双方在本项目开发收益中的分配方案:

1、乙方在本项目中获得的固定回报,其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企业所得税后净得),甲方获得本项目除乙方固定回报外的其余全部收益。

2、乙方应获得的固定回报,甲方方分三次支付给乙方。第一次在开发项目用地出让使用权过户到开发公司名下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预支付乙方固定回报的20%;第二次在项目开始预售后三个月内,甲方支付乙方固定回报的50%;第三次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固定回报的30%。

四、甲乙双方的责、权、利:

(一)、甲方的责、权、利:

1、负责按项目开发公司与项目地政府相关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款项和土地出让金,并确保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的及时投入。

2、负责本项目的开发、经营、管理,自负盈亏。

3、负责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乙方应得的固定回报。

4、按本协议约定,享有本项目除乙方固定回报外的全部收益的权利。

(二)乙方的责、权、利:

1、乙方负责落实本项目用地,确保本项目用地的真实、合法性;负责以乙方的名义或甲方指定的公司与项目地政府相关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

2、协助甲方提出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乙方力所能及的其他工作。

3、按本协议约定,享有本项目固定回报的权利。

五、项目管理:

1、本项目甲乙双方共同报建,乙方自主独立开发、经营、管理,自负盈亏;甲方协助。

2、本项目设立甲乙双方共管的专用账户,实行独立核算。

六、特别约定:

若甲方未按本协议和项目开发公司与项目地政府相关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及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投入足额的资金用于项目的运营开发时,则乙方有权另寻投资人参与项目建设、开发,并且项目利润分配比例需另行协商调整(原则上,甲方和第三方投资人按出资比例分配除乙方应分配利润外的剩余项目利润)。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自觉按本协议约定执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

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甲方未按本协议和项目开发公司与项目地政府相关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及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投入足额的资金,造成违约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造成项目不能继续开发的,甲方无条件退出,已转让甲乙双方共管的前期运作资金作为违约金,乙方不退还,本协议终止,甲方无异议。

3、按项目地政府部门的要求,甲方所需投入的资金足额到位后,因乙方的原因造成项目开发公司未能与项目地政府相关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的,已支出的与项目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转入甲乙双方共管账户的前期运作资金无条件退回,本协议终止。

4、不可抗力或政府的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九、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 乙方:重庆艾森蒂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入: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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