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产权转让委托合同
(适用于转让方委托转让经纪)
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
2013年10月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南昌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本合同供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交易中心)场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委托在交易中心执业的产权经纪会员代理产权交易时使用。
二、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构成委托合同文本要件,供委托、受托双方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三、合同涉及的当事人如为自然人的,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本合同所述“委托业务”一般包括产权经纪服务及其他服务。其他服务仅供双方参考,具体服务内容可根据双方商议自行约定。
五、产权交易服务费:指按照《南昌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交易中心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办理产权交易时应支付的费用。收费标准依照《南昌市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标的企业:(仅适用股权转让)是指转让方因其出资享有的股权所依存的载体,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非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等。
七、交易佣金:指受托人完成委托产权交易相关服务时,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的双方商定的相关服务报酬。
八、基本费用是指受托人代理委托项目的必要办公开支。成交后,此费用冲抵交易佣金;不成交,此费用不予退还。
九、权证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指在产权变更过程中向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支付的费用。
本合同于200 年月日由以下两方当事人在签订: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编: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编:
鉴于:
甲方为于年月日依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为所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机关或事业单位),注册证号:。
乙方为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的企业或机构法人(注册证号:),为交易中心经纪会员,依法和《南昌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和《南昌市产权交易中心执业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具备在交易中心场内受托代理产权经纪业务的资格和能力。
标的所涉及之标的企业(下称标的企业)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 %股权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证号:。(本条仅适用股权转让)
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产权,并委托乙方作为其产权经纪机构,代理产权转让的有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南昌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转让其拥有的相关事务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转让委托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条款:
第一条委托事项
1.1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在交易中心场内转让其持有的
的经纪机构,按照交易中心的场内交易规则为甲方提供经纪服务。委托转让价格按甲方决议及/或转让批准机关决定。
1.2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指定其经纪业务的经纪人负责办理甲方委托的产权交易事项。
第二条具体服务内容
2.1甲方委托乙方就以下经纪业务提供经纪服务:
①向甲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交易规则的咨询服务;
②代为填写《产权转让申请书》;
③协助转让方起草有关产权交易文件;
④代为向交易中心递交相关产权交易材料和转达交易中心的函件、通知等;
⑤协助甲方确定产权交易竞价方式以及办理特定交易方式下必要的转委托;
⑥代为办理产权转让相关手续;
⑦其他按照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乙方应提供的经纪服务。
2.2除上述第2.1条约定的经纪业务外,甲方委托乙方同时代为提供下列服务和/或代为办理下列事项(将未选定事项删除):
①参与转让方案的制订;
②协调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及律师机构的有关工作;
③寻找、推荐受让方,并参与相关谈判;
④协助甲方办理权证变更等手续;
⑤其他双方商定的经纪业务以外的服务事项。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3.1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及南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交易中心的监管。
3.2甲方应根据《南昌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向乙方及时、完整地提供交易中心及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所要求的所有相关文件材料。
3.3甲方应如实提供有关文件材料和陈述有关事实,乙方有权对有关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甲方应承担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法律后果。
3.4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监督乙方办理委托事项;乙方有义务勤勉尽责,提供场内经纪和其他服务并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报告相关情况。
3.5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乙方处理委托事务时基于甲方利益考虑,认为需要甲方变更指示的,应当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所引发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3.6双方均应就委托事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的义务。除非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主管机关明确要求,双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与交易无关的第三方披露或说明本合同项下对方所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文件。
第四条双方的承诺
4.1甲、乙双方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陈述的事实真实、完整、有效。
4.2甲方保证其对处分的标的享有完整的权利。甲方对处分的标的所享有的权利有瑕疵的,应明示该瑕疵并提供有关说明、处理方案。
4.3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处理本合同所述委托事项已获得甲方有权机构的批准或授权。
4.4除非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保证不再与第三方订立同一标的的转让委托合同;甲方保证在交易中心挂牌期间和撤牌后90日内不与任何一个意向受让方私下接触、洽谈成交。
4.5乙方保证其具备从事甲方委托事项的所有资格及资质,其受托办理上述事项均已获得乙方有权机构的批准或授权。
第五条产权交易佣金及其支付方式
5.1乙方提供产权交易的经纪服务,甲方应向其支付交易佣金。
佣金根据交易标的成交总额和规定的标准计算或为元
此费用于时由采用现金或转帐方式向乙方支付。
为便于乙方开展工作,于委托之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基本费用元,该费用系佣金的一部分。
5.2甲乙双方确定,本合同第2.2款约定的经纪服务之外的其他服务的佣金,其金额、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下:(此款内容应依据甲乙双方商定)
5.3需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清产核资、实地考察、审计、评估、权证变更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合同的期限
6.1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止。
6.2甲方不得终止本合同约定的经纪和/或其他服务,除非乙方违反甲方指示(但甲方指示违法除外)或本项目终止交易。
6.3委托期限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事项未成交的,甲方有权委托其他经纪机构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经纪和/或其他服务。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7.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本
合同条款。
7.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应承担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3任何一方按照第7.2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费用。具体费用应按照受托方已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或委托方因受托方解除合同导致委托事项成本加大的情况而确定。
第八条合同的违约责任
8.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交易中心有关产权交易规则,遵守本合同约定。若违反产权交易规则和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8.2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8.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4.4款规定,在交易中心挂牌期间和撤牌后90日内与意向受让方私下成交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委托转让产权总价2%的违约金。
第九条管辖与争议处理
9.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进行解释。
9.2合同双方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解决:
(1)向南昌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成立,并报交易中心备案后生效。
或生效。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1.1按交易规则要求,当挂牌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用第 种方式处理。
(1)、甲方授权乙方代为委托拍卖、招标机构依法组织交易;
(2)、由甲方委托拍卖、招标机构依法组织交易,并通知乙方,乙方将予协助。
11.2本合同委托期限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就同一标的委托其它经纪机构转让,亦不得进入交易中心之外的交易场所交易。
11.3甲方、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交易的实质性内容(除依法经过批准程序等外),亦不得不及时配合完成相关程序性义务。否则,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4乙方不得违反甲方委托指示内容,亦不得超越委托权限行事。
11.5本合同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任何合同相对方以及相关利益方造成损失,违约方负完全的赔偿责任。
11.6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修改、补充或解除,均应采取书面形式。有关书面的补充协议或文件等,亦应报交易中心备案,并自报交易中心备案时生效。
11.7
11.7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并存交易中心壹份备案。
(本页无正文)
委托人(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委托代表签字): 电话: 手机:
受托人(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委托代表签字): 电话:
手机:
签约地点:
合同编号:
产权转让委托合同
(适用于转让方委托转让经纪)
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
2013年10月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南昌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本合同供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交易中心)场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委托在交易中心执业的产权经纪会员代理产权交易时使用。
二、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构成委托合同文本要件,供委托、受托双方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三、合同涉及的当事人如为自然人的,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本合同所述“委托业务”一般包括产权经纪服务及其他服务。其他服务仅供双方参考,具体服务内容可根据双方商议自行约定。
五、产权交易服务费:指按照《南昌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交易中心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办理产权交易时应支付的费用。收费标准依照《南昌市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标的企业:(仅适用股权转让)是指转让方因其出资享有的股权所依存的载体,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非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等。
七、交易佣金:指受托人完成委托产权交易相关服务时,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的双方商定的相关服务报酬。
八、基本费用是指受托人代理委托项目的必要办公开支。成交后,此费用冲抵交易佣金;不成交,此费用不予退还。
九、权证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指在产权变更过程中向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支付的费用。
本合同于200 年月日由以下两方当事人在签订: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编: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编:
鉴于:
甲方为于年月日依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为所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机关或事业单位),注册证号:。
乙方为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的企业或机构法人(注册证号:),为交易中心经纪会员,依法和《南昌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和《南昌市产权交易中心执业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具备在交易中心场内受托代理产权经纪业务的资格和能力。
标的所涉及之标的企业(下称标的企业)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 %股权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证号:。(本条仅适用股权转让)
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产权,并委托乙方作为其产权经纪机构,代理产权转让的有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南昌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转让其拥有的相关事务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转让委托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条款:
第一条委托事项
1.1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在交易中心场内转让其持有的
的经纪机构,按照交易中心的场内交易规则为甲方提供经纪服务。委托转让价格按甲方决议及/或转让批准机关决定。
1.2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指定其经纪业务的经纪人负责办理甲方委托的产权交易事项。
第二条具体服务内容
2.1甲方委托乙方就以下经纪业务提供经纪服务:
①向甲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交易规则的咨询服务;
②代为填写《产权转让申请书》;
③协助转让方起草有关产权交易文件;
④代为向交易中心递交相关产权交易材料和转达交易中心的函件、通知等;
⑤协助甲方确定产权交易竞价方式以及办理特定交易方式下必要的转委托;
⑥代为办理产权转让相关手续;
⑦其他按照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乙方应提供的经纪服务。
2.2除上述第2.1条约定的经纪业务外,甲方委托乙方同时代为提供下列服务和/或代为办理下列事项(将未选定事项删除):
①参与转让方案的制订;
②协调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及律师机构的有关工作;
③寻找、推荐受让方,并参与相关谈判;
④协助甲方办理权证变更等手续;
⑤其他双方商定的经纪业务以外的服务事项。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3.1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及南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交易中心的监管。
3.2甲方应根据《南昌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向乙方及时、完整地提供交易中心及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所要求的所有相关文件材料。
3.3甲方应如实提供有关文件材料和陈述有关事实,乙方有权对有关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甲方应承担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法律后果。
3.4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监督乙方办理委托事项;乙方有义务勤勉尽责,提供场内经纪和其他服务并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报告相关情况。
3.5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乙方处理委托事务时基于甲方利益考虑,认为需要甲方变更指示的,应当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所引发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3.6双方均应就委托事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的义务。除非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主管机关明确要求,双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与交易无关的第三方披露或说明本合同项下对方所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文件。
第四条双方的承诺
4.1甲、乙双方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陈述的事实真实、完整、有效。
4.2甲方保证其对处分的标的享有完整的权利。甲方对处分的标的所享有的权利有瑕疵的,应明示该瑕疵并提供有关说明、处理方案。
4.3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处理本合同所述委托事项已获得甲方有权机构的批准或授权。
4.4除非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保证不再与第三方订立同一标的的转让委托合同;甲方保证在交易中心挂牌期间和撤牌后90日内不与任何一个意向受让方私下接触、洽谈成交。
4.5乙方保证其具备从事甲方委托事项的所有资格及资质,其受托办理上述事项均已获得乙方有权机构的批准或授权。
第五条产权交易佣金及其支付方式
5.1乙方提供产权交易的经纪服务,甲方应向其支付交易佣金。
佣金根据交易标的成交总额和规定的标准计算或为元
此费用于时由采用现金或转帐方式向乙方支付。
为便于乙方开展工作,于委托之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基本费用元,该费用系佣金的一部分。
5.2甲乙双方确定,本合同第2.2款约定的经纪服务之外的其他服务的佣金,其金额、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下:(此款内容应依据甲乙双方商定)
5.3需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清产核资、实地考察、审计、评估、权证变更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合同的期限
6.1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止。
6.2甲方不得终止本合同约定的经纪和/或其他服务,除非乙方违反甲方指示(但甲方指示违法除外)或本项目终止交易。
6.3委托期限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事项未成交的,甲方有权委托其他经纪机构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经纪和/或其他服务。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7.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本
合同条款。
7.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应承担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3任何一方按照第7.2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费用。具体费用应按照受托方已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或委托方因受托方解除合同导致委托事项成本加大的情况而确定。
第八条合同的违约责任
8.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交易中心有关产权交易规则,遵守本合同约定。若违反产权交易规则和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8.2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8.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4.4款规定,在交易中心挂牌期间和撤牌后90日内与意向受让方私下成交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委托转让产权总价2%的违约金。
第九条管辖与争议处理
9.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进行解释。
9.2合同双方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解决:
(1)向南昌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成立,并报交易中心备案后生效。
或生效。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1.1按交易规则要求,当挂牌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用第 种方式处理。
(1)、甲方授权乙方代为委托拍卖、招标机构依法组织交易;
(2)、由甲方委托拍卖、招标机构依法组织交易,并通知乙方,乙方将予协助。
11.2本合同委托期限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就同一标的委托其它经纪机构转让,亦不得进入交易中心之外的交易场所交易。
11.3甲方、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交易的实质性内容(除依法经过批准程序等外),亦不得不及时配合完成相关程序性义务。否则,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4乙方不得违反甲方委托指示内容,亦不得超越委托权限行事。
11.5本合同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任何合同相对方以及相关利益方造成损失,违约方负完全的赔偿责任。
11.6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修改、补充或解除,均应采取书面形式。有关书面的补充协议或文件等,亦应报交易中心备案,并自报交易中心备案时生效。
11.7
11.7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并存交易中心壹份备案。
(本页无正文)
委托人(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委托代表签字): 电话: 手机:
受托人(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委托代表签字): 电话:
手机: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