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震荡的司法医学鉴定

第27卷第5期第 三 军 医 大 学 学 报Vol.27,No.5

        

2005年3月ACTA ACADEMIAE MEDICINAE MILITARIS TERTIAEMar.2005

469

文章编号:100025404(2005)0520469201  

个案与短篇

脑震荡的司法医学鉴定

Forensicmedicalidentificationoncommotiocerebri

程华刚1,余 舰2,李 航3  (遵义医学院:1附属医院神经外科,2法医学教研室,3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办公室,遵义

563003)

  由于脑震荡在司法鉴定中属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

(以下简称)第8条行)》《标准》“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所规定的范围,同时也属于《刑法》第134条故意伤害罪第一款的范围。因此,脑震荡在司法医学鉴定中是否成立,不仅关系到伤者的赔偿,而且还关系到加害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自1998年4月至2003年12月笔者受理涉及脑震荡的司法医学重新鉴定委托56例,现报告如下。

1 资料

  56例中男性19例,女性37例,年龄18~73岁,平均3015岁,56例初次鉴定均以脑震荡为由鉴定为轻伤。  重新鉴定方法和标准:证人证言及活体检查结果,院、公安部、司法部1990。

的纠偏率。虽然活体损伤的检验鉴定通常应用临床理论、技术

和医学诊疗设备,但由于两者的目的和任务不同,在司法医学鉴定中,要以客观检查结果为主,运用医学科学原理探讨各种症候的客观性,而对被检者的陈述和自觉症状则要持审慎态度。由于法律已规定人身伤害医学鉴定的重新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承担鉴定工作的临床医师就必须更新观念,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2]3.3,这是首诊医师或鉴定人员可以客观检,,往往并不留下头部外伤的征象。  了解损伤机制有助于判断是否发生意识障碍。脑震荡时意识障碍的本质是外力的冲击波使脑干网状结构受损,而脑干贴近颅底的斜坡、蝶枕结构上,外力引起的骨性震荡波容易造成脑干的损伤。额面部的骨板形态及各种窦腔能吸收较多的震荡波,除了极大的外力之外,一般不会引起意识障碍;面部受外力作用致使头部发生强烈旋转时则易发生脑干损伤而出现意识障碍;面颅颏部遭受外力作用,外力通过下颌的二支髁状突经过颞骨下颌凹、岩部到达斜坡,是颅骨一个完整的受力环,也是脑干受损的因素。此外,外力大小也是能否导致意识障碍的主要因素,本组资料中有2例只是互相抓扯头发,其外力不足以导致意识障碍,从而纠正了初次鉴定发生的偏差。  了解伤者当时对外界的认识,如询问伤者昏迷多长时间?是谁送你去医院的?了解伤者能否确切地回答当时处于“昏迷”中的问题,如:怎么倒下的?你看到了什么?听到了什么?有谁叫你等。  了解受伤当时伤者能否维持自己的姿势,如能靠墙站立,或者靠壁角保持蹲位不倒下等就不能确证有意识障碍。  伤后有无近事遗忘,可通过询问当事人对事发的原因、经过以及对伤前的近事情景能否回忆进行间接判断,但目前尚无客观指标可供活体检查,在司法医学鉴定实际工作中这一标准较少采用。  关键词:脑震荡;法医学;司法鉴定  中图法分类号:R89   文献标识码:B

2 结果

  经重新鉴定56例中26例不能确证发生“脑震荡”,不构成

轻伤,纠偏率4614%。

3 讨论

3.1 脑震荡与《标准》的关系

  脑震荡是一种常见的原发性轻型脑损伤,无明确神经系统阳性体征,腰穿、头颅CT或MRI检查无异常发现。除了伤者主诉症状之外,目前尚无临床诊断或鉴定检验的客观指标,因此涉及脑震荡的司法医学鉴定也就显得较为复杂和难以把握。为此,在《标准》第8条中没有直接把“脑震荡”作为轻伤鉴定依据,而是特别强

[1]

调“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3.2 脑震荡的司法医学鉴定主要是书证审查过程

  脑震荡意识障碍持续时间多数在数分钟至十几分钟之间,最长不超过半小时。首诊医师、初次鉴定人员以及重新鉴定人员,一般不能在伤后半小时内接触伤者,也就不能亲自检验到伤者的意识障碍情况,有关意识障碍的资料主要来自于伤者就医时的主诉和现场证人的证言。前者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可能会夸大伤情,后者无专业医学知识,不能准确判断伤者“昏倒”是否真实。本组被纠正的26例轻伤,就是初次鉴定人员仅凭伤者就医时的主诉或简单依靠现场证人的证言作出鉴定结论,没有对资料的客观真实性进行审查,以至重新鉴定出现46.4%

  作者简介:程华刚(1961-),男,贵州省遵义市人,副主任医师,主要从事神经

外科和医疗管理方面的研究。电话:(0852)8608634

  收稿日期:2005201208;修回日期:2005202225

参考文献:

[1]朱广友.法医临床学鉴定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

社,2001.82-83.[2]何家弘.司法鉴定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42.

(编辑 张大春)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第27卷第5期第 三 军 医 大 学 学 报Vol.27,No.5

        

2005年3月ACTA ACADEMIAE MEDICINAE MILITARIS TERTIAEMar.2005

469

文章编号:100025404(2005)0520469201  

个案与短篇

脑震荡的司法医学鉴定

Forensicmedicalidentificationoncommotiocerebri

程华刚1,余 舰2,李 航3  (遵义医学院:1附属医院神经外科,2法医学教研室,3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办公室,遵义

563003)

  由于脑震荡在司法鉴定中属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

(以下简称)第8条行)》《标准》“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所规定的范围,同时也属于《刑法》第134条故意伤害罪第一款的范围。因此,脑震荡在司法医学鉴定中是否成立,不仅关系到伤者的赔偿,而且还关系到加害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自1998年4月至2003年12月笔者受理涉及脑震荡的司法医学重新鉴定委托56例,现报告如下。

1 资料

  56例中男性19例,女性37例,年龄18~73岁,平均3015岁,56例初次鉴定均以脑震荡为由鉴定为轻伤。  重新鉴定方法和标准:证人证言及活体检查结果,院、公安部、司法部1990。

的纠偏率。虽然活体损伤的检验鉴定通常应用临床理论、技术

和医学诊疗设备,但由于两者的目的和任务不同,在司法医学鉴定中,要以客观检查结果为主,运用医学科学原理探讨各种症候的客观性,而对被检者的陈述和自觉症状则要持审慎态度。由于法律已规定人身伤害医学鉴定的重新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承担鉴定工作的临床医师就必须更新观念,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2]3.3,这是首诊医师或鉴定人员可以客观检,,往往并不留下头部外伤的征象。  了解损伤机制有助于判断是否发生意识障碍。脑震荡时意识障碍的本质是外力的冲击波使脑干网状结构受损,而脑干贴近颅底的斜坡、蝶枕结构上,外力引起的骨性震荡波容易造成脑干的损伤。额面部的骨板形态及各种窦腔能吸收较多的震荡波,除了极大的外力之外,一般不会引起意识障碍;面部受外力作用致使头部发生强烈旋转时则易发生脑干损伤而出现意识障碍;面颅颏部遭受外力作用,外力通过下颌的二支髁状突经过颞骨下颌凹、岩部到达斜坡,是颅骨一个完整的受力环,也是脑干受损的因素。此外,外力大小也是能否导致意识障碍的主要因素,本组资料中有2例只是互相抓扯头发,其外力不足以导致意识障碍,从而纠正了初次鉴定发生的偏差。  了解伤者当时对外界的认识,如询问伤者昏迷多长时间?是谁送你去医院的?了解伤者能否确切地回答当时处于“昏迷”中的问题,如:怎么倒下的?你看到了什么?听到了什么?有谁叫你等。  了解受伤当时伤者能否维持自己的姿势,如能靠墙站立,或者靠壁角保持蹲位不倒下等就不能确证有意识障碍。  伤后有无近事遗忘,可通过询问当事人对事发的原因、经过以及对伤前的近事情景能否回忆进行间接判断,但目前尚无客观指标可供活体检查,在司法医学鉴定实际工作中这一标准较少采用。  关键词:脑震荡;法医学;司法鉴定  中图法分类号:R89   文献标识码:B

2 结果

  经重新鉴定56例中26例不能确证发生“脑震荡”,不构成

轻伤,纠偏率4614%。

3 讨论

3.1 脑震荡与《标准》的关系

  脑震荡是一种常见的原发性轻型脑损伤,无明确神经系统阳性体征,腰穿、头颅CT或MRI检查无异常发现。除了伤者主诉症状之外,目前尚无临床诊断或鉴定检验的客观指标,因此涉及脑震荡的司法医学鉴定也就显得较为复杂和难以把握。为此,在《标准》第8条中没有直接把“脑震荡”作为轻伤鉴定依据,而是特别强

[1]

调“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3.2 脑震荡的司法医学鉴定主要是书证审查过程

  脑震荡意识障碍持续时间多数在数分钟至十几分钟之间,最长不超过半小时。首诊医师、初次鉴定人员以及重新鉴定人员,一般不能在伤后半小时内接触伤者,也就不能亲自检验到伤者的意识障碍情况,有关意识障碍的资料主要来自于伤者就医时的主诉和现场证人的证言。前者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可能会夸大伤情,后者无专业医学知识,不能准确判断伤者“昏倒”是否真实。本组被纠正的26例轻伤,就是初次鉴定人员仅凭伤者就医时的主诉或简单依靠现场证人的证言作出鉴定结论,没有对资料的客观真实性进行审查,以至重新鉴定出现46.4%

  作者简介:程华刚(1961-),男,贵州省遵义市人,副主任医师,主要从事神经

外科和医疗管理方面的研究。电话:(0852)8608634

  收稿日期:2005201208;修回日期:2005202225

参考文献:

[1]朱广友.法医临床学鉴定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

社,2001.82-83.[2]何家弘.司法鉴定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42.

(编辑 张大春)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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