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医疗费报销流程
一、2008年及以前入学、参加学平险(非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的学生医疗费报销
(一)门诊意外伤害报账需准备以下材料:
1. 门诊医疗费收据原件。药费收据,需附药品处方;检查、治疗费
等收据需附相关检查报告或治疗明细单。
2. 病情诊断证明书一份。
3. 意外伤害经过证明书一份(自写),需院系签署“情况属实”意见
并盖章。
4. 患者本人学生证、身份证、保险单的复印件各一份。
(二)住院报账需准备以下材料:
1. 住院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非计划内但参保的学生只需要原
件)。
2. 出院证、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各一份。
3. 住院病历(病历首页、主页等)复印件一份。
4. 若属意外伤害住院,需提供意外伤害经过证明书一份,经院系签署
“情况属实”意见并盖章。
5. 患者本人学生证、身份证、保险单复印件各一份。
6. 校医院所发的门诊医疗本(证)及校医院转院证明原件。
(三)报销时间及地点:
九里校区:每周二上午校医院二楼财务室
犀浦校区:每周二下午犀浦校医院三楼办公室
二、2009年以后入学,且参加了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
生医疗费报销
(一)门诊费用
1.普通门诊
参保学生就医的首诊医院(急诊抢救除外)在校医院。经校医院
医生诊断,确需转院治疗的学生,需由首诊医生开具转诊单到定点医
院就诊。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个人先全额垫付,3个月内凭校医院
转诊单、定点医院的有效收费票据、处方单、治疗单、检查报告、医
保卡、学生证等到校医院报帐。
学生校外实习因急性病在实习地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按“校外转诊”方式报销,
因慢性病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寒暑假及平时休假离开学校所产生的门诊医药费不予报销。
2.意外伤害门诊
医疗结束后3个月内,学生凭加有所在学院公章的意外受伤经过、
校医院转诊单、定点医院的有效收费票据、处方单、治疗单、检查报
告、医保卡、学生证等到校医院报销。
3.门诊特殊疾病
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和费用结算,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
殊疾病管理办法》执行。
4.报销时间及地点
九里校区:每周二上午校医院二楼财务室
犀浦校区:每周二下午犀浦校医院三楼办公室
学生所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应按上述时间在当年报销,
跨年度的医疗费用不超过次年2月底。
5. 我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统筹管理报销定点医疗机构
(1)四川大学华西附一医院
(2)四川大学华西附二医院
(3)四川省人民医院
(4)成都市传染病医院
(5)成都市结核病医院
(6)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
(7)成都市铁路中心医院(成都大学附属医院)
(8)中铁二局集团中心医院
(9)郫县中西医结合医院(犀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0)省交通厅公路局医院
(11)经医保办同意转诊的专科医院
(二)住院费用结算
1.学生患病需住院治疗时,凭医疗卡(未拿到医疗卡前凭本人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由社保局与该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个人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2.异地住院:大学生寒暑假、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因病休学等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以下材料自已到金牛区社保局(地址:茶店子西街36号金璐天下2楼;电话:62011918,62011917)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费用结算。
(1)寒暑假开始和结束时间或实习证明(加盖院系公章);
(2) 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原件);
(3)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原件)、中药复式处方以及相关检查报告;
(4)出院证明(原件);
(5)住院期间的病例首页、入院记录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6)参保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患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患者本人建设银行或农业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9)户口复印件(寒暑假在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10)当地社保局出具的就诊医院是否为社保定点医院和医院等级证明。
校医院 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二
学生医疗费报销流程
一、2008年及以前入学、参加学平险(非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的学生医疗费报销
(一)门诊意外伤害报账需准备以下材料:
1. 门诊医疗费收据原件。药费收据,需附药品处方;检查、治疗费
等收据需附相关检查报告或治疗明细单。
2. 病情诊断证明书一份。
3. 意外伤害经过证明书一份(自写),需院系签署“情况属实”意见
并盖章。
4. 患者本人学生证、身份证、保险单的复印件各一份。
(二)住院报账需准备以下材料:
1. 住院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非计划内但参保的学生只需要原
件)。
2. 出院证、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各一份。
3. 住院病历(病历首页、主页等)复印件一份。
4. 若属意外伤害住院,需提供意外伤害经过证明书一份,经院系签署
“情况属实”意见并盖章。
5. 患者本人学生证、身份证、保险单复印件各一份。
6. 校医院所发的门诊医疗本(证)及校医院转院证明原件。
(三)报销时间及地点:
九里校区:每周二上午校医院二楼财务室
犀浦校区:每周二下午犀浦校医院三楼办公室
二、2009年以后入学,且参加了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
生医疗费报销
(一)门诊费用
1.普通门诊
参保学生就医的首诊医院(急诊抢救除外)在校医院。经校医院
医生诊断,确需转院治疗的学生,需由首诊医生开具转诊单到定点医
院就诊。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个人先全额垫付,3个月内凭校医院
转诊单、定点医院的有效收费票据、处方单、治疗单、检查报告、医
保卡、学生证等到校医院报帐。
学生校外实习因急性病在实习地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按“校外转诊”方式报销,
因慢性病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寒暑假及平时休假离开学校所产生的门诊医药费不予报销。
2.意外伤害门诊
医疗结束后3个月内,学生凭加有所在学院公章的意外受伤经过、
校医院转诊单、定点医院的有效收费票据、处方单、治疗单、检查报
告、医保卡、学生证等到校医院报销。
3.门诊特殊疾病
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和费用结算,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
殊疾病管理办法》执行。
4.报销时间及地点
九里校区:每周二上午校医院二楼财务室
犀浦校区:每周二下午犀浦校医院三楼办公室
学生所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应按上述时间在当年报销,
跨年度的医疗费用不超过次年2月底。
5. 我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统筹管理报销定点医疗机构
(1)四川大学华西附一医院
(2)四川大学华西附二医院
(3)四川省人民医院
(4)成都市传染病医院
(5)成都市结核病医院
(6)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
(7)成都市铁路中心医院(成都大学附属医院)
(8)中铁二局集团中心医院
(9)郫县中西医结合医院(犀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0)省交通厅公路局医院
(11)经医保办同意转诊的专科医院
(二)住院费用结算
1.学生患病需住院治疗时,凭医疗卡(未拿到医疗卡前凭本人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由社保局与该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个人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2.异地住院:大学生寒暑假、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因病休学等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以下材料自已到金牛区社保局(地址:茶店子西街36号金璐天下2楼;电话:62011918,62011917)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费用结算。
(1)寒暑假开始和结束时间或实习证明(加盖院系公章);
(2) 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原件);
(3)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原件)、中药复式处方以及相关检查报告;
(4)出院证明(原件);
(5)住院期间的病例首页、入院记录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6)参保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患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患者本人建设银行或农业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9)户口复印件(寒暑假在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10)当地社保局出具的就诊医院是否为社保定点医院和医院等级证明。
校医院 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