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一、填空题

1、黄老学派的基本特点是 。

2、独尊儒术始于 时期。

3、春秋决狱由 开创,是指 。

4、《九章律》的篇目分别是 。

5、汉律六十篇指的是 。

6、汉代的法律形式包括 。

7、决事比指 。

8、巫蛊罪指 。

9、汉文帝刑制改革的内容: 。

10、亲亲得相首匿指的是 。

11、先请之制创于 时期。

12、西汉诉讼制度中,告劾指的是 。

13、乞鞫是指 。

14、秋冬行刑是指 。

15、录囚是指 。

16、汉武帝时设 ,负责监察京师及临近各郡。

17、刺史依据 对所属郡国进行监督。

二、名词解释

1.约法三章

秦末农民战争时期,汉高祖刘邦进入关中地区后,为笼络人心,宣布废除秦

代苛法,与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三章之法是刘邦为了战争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立法。

2.九章律

刘邦统一全国建立汉朝后,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命令相国萧

何根据秦律制订了九章律。九章律是汉朝的基本法典,共九篇。前六篇沿袭《法经》的体例,篇目为盗、贼、囚、捕、杂、具,内容以刑为主,兼有审判、囚禁等规定;后三篇篇目为户、厩、兴,是有关徭役、户籍、赋税、畜牧等方面的法规,亦称为事律。可见,九章律已经将刑、事两类法律统一于一部法典之中,成为“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的雏形,从而反映了汉律在立法体例上的重大变化。

3.傍章18篇

汉高祖时,叔孙通为补九章律之不足,制定了有关朝廷制度和宗庙礼仪的法

规,共18篇,是为傍章18篇。

4.越宫律

汉武帝时由张汤制定的有关宫廷警卫、关津要塞制度的法律,共27篇。

5.朝律

有关诸侯朝贺制度的法律,汉武帝时赵禹制定,共六篇。

6.令

即国王或皇帝发布的诏令,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汉朝的法律形

式,除律之外还有令,“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令是皇帝的个人意志,其效力高于律。

7.科

原意指依律定罪,即科刑。法律中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条文称为科条,汉朝为了扩大某些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常在一条文下增加若干科条,从而使科成为了汉朝法律的一种形式。

8.比

也称决事比,即经朝廷认可、具有法律效力的断事成例或断案叛例。汉比起源于秦的廷行事,是汉朝法律形式之一。

9.亲亲得相首匿

是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了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汉朝儒家思想定为一尊后,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一项定罪量刑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了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该原则的推行,其目的就是在于维护封建伦常和家庭制度,从而巩固君主专制统治。其后的封建王朝均对其加以承袭并予以发展。

10.上请

贵族官僚犯罪之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断,黄顶可以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如和皇室的亲疏关系、现任官职的大小以及功劳大小等,来决定如何减免刑罚。这一原则来自于儒家提倡的礼之等级名分制度,是尊尊、亲亲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封建特权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

11. 乞鞫

被判二年徒刑以上的罪犯,在判决公布后三个月之内可以要求重审或上诉的制度。超过三个月则不可以再要求重审。

12. 录囚

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

录囚是古代皇帝监督审判的一个有效途径,被后世长期沿用,直到明清时期才由秋审、朝审等制度代替。

13. 春秋决狱

又叫引经决狱,它是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

贯彻的原则是原心定罪。“春秋之听狱,必本其事原其志。”“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过分强调犯罪的主观动机,无疑扩大和纵容了司法审判的任意性。

14.诸儒章句

由于西汉盛行春秋决狱,一些著名儒家学者如许慎、叔孙宣、马融、郑玄等竞相以儒家经典来解释法律,以《春秋》的精神来阐述决狱的原则。诸儒的章句只要得到皇帝的认可便具有法律效力,从而对汉朝的司法审判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三、简答

1.两汉有哪些立法活动?

(1)两汉的法律渊源有律令科比。律是比较稳定的基本法律规范;令是对律的补充或修改手段;科是律以外的关于定罪科刑的法条,又叫科比,即有效的判案成例。

(2)刘邦初入关中时,与民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但它仅仅是争取民心的策略手段,而非正式的立法。

(3)西汉前期的立法活动

高祖时,相国萧何奉命从实际出发,制成九章律,即盗、贼、囚、捕、杂、具、户、厩、兴律九章,前6章称为刑律,后3章称为事律,开创了基本法典诸法合体的先例。

叔孙通制傍章18篇。

汉武帝时,张汤制越宫律27篇,赵禹制朝律6篇。

为加强中央集权,严密控制、督促官吏,曾制酬金律、左官律、上计律等,汉武帝还制订了沈命法和见知故纵法。

(4)东汉初,光武帝为缓和阶级矛盾,标榜“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采取的措施中,较为突出的是颁布了一系列关于“释奴”及“弛刑”的法令。

2.汉朝的立法思想有何重大调整?对法制有何明显影响?

(1)汉初,刘邦迷信武力,漠视礼义,虽然陆贾力主采用“文武兼用”的策略,但未受重视。文帝本好刑名之言,景帝任儒者,萧何、曹参于法治下“填以无为”,然窦太后崇尚黄老之术。所以,汉初的立法思想是以法家为主,以道家纠偏,体现了道、法合流的倾向。

(2)随着封建经济的恢复,发展和巩固封建政权,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统治思想有了较大调整,以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为中心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开始形成。与此相适应,法制上的变化主要有:

汉宣帝曾发布亲亲得相首匿的法令、矜老恤幼的法令等。

汉武帝时,儒家大师董仲舒倡导春秋决狱,得到武帝大力支持,西汉盛行不衰。春秋决狱又叫引经决狱,它是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贯彻的原则是原心定罪。“春秋之听狱,必本其事原其志。”“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过分强调犯罪的主观动机,无疑扩大和纵容了司法审判的任意性。这是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从而在司法方面影响汉代法制的主要表现。

以后,许多儒家学者纷纷以儒家理论为指导来注解汉律,这些注解得到皇帝认可,成为法律的有效渊源,这就是引经注律,有关解释称为诸儒章句。这是儒家学者改造汉律的重要手段。

3.西汉刑制改革。

(1)刑制改革的背景

西汉初年所采用的刑罚制度基本上都是秦朝的刑罚制度,那些严酷的肉刑都被保留并继续使用。在当时,由于是建立在秦帝国的废墟之上,在开国之初面临重重社会矛盾,因此,统治者无暇顾及变动刑罚,再者,这种严酷的刑罚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一定的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经过几十年的休养生息,汉朝社会经济有了极大的恢复与发展,严刑峻罚的做法开始招致众多的批评。特别是肉刑,不仅是对社会生产力的一种极大破坏,同时也阻塞了犯罪人的自新。

(2)刑制改革的直接原因

汉文帝13年,“缇萦上书”深深地感动了汉文帝,立刻下令御史提出废除肉

刑的办法。

(3)刑制改革的内容

汉朝刑制改革进行了两次:

①汉文帝时

“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者,弃市。”

这实际上就是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代替黥、劓、斩左右止三种肉刑。

这次改革的本意是要废除肉刑,宽缓刑罚,但是实行起来却有明显的缺陷:一是把原来的斩右止的刑罚上升为死刑,这是从轻改重;而是斩左止及劓刑分别改处笞五百和三百,笞数太多,往往是还没打完人就死了。因此,班固评论说: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因此又有了第二次改革。

②汉景帝时

将斩左止的笞五百改为笞三百,后来又改为笞二百;将劓刑的笞三百改为笞二百,后来又改为笞一百。

至此,中国刑法史上存在了两千年的肉刑在法律上基本为其他刑罚所取代。 ③棰令

汉景帝时制定:棰长五尺,根头一寸,末梢半寸,材料用竹制,皆削平竹节;打的部位是臀部,行刑过程中不得换人。

(4)刑制改革的意义

汉文帝和景帝的改革,基本上废除了伤害犯人肢体的肉刑,进一步消除了奴隶制法制的残余,为中国古代旧五刑向新五刑的过度奠定了基础,在中国法制史学上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4. 两汉司法监察制度有何特点?

(1)皇帝握有最高的立法、司法和监察权,经常出现亲自听讼的事例。

(2)中央司法官仍称廷尉。下设正、监等,地方为郡县两级,东汉末年设州、郡、县三级。

(3)监察机关中央有御史台,先由御史大主管,后由御史中丞负责。掌管

中央百官及京师监察的官员为司隶校尉。东汉时,朝会时唯尚书令、御史中丞令及司隶校尉有专席而坐,号称三独坐,可见其地位之隆。汉武帝时划全国为13部州,为监察区域,每州委派刺史一人掌管监察,刺史以六条问事。

(4)在司法审判上,有读鞠、乞鞠、录囚等制度。

自主练习

1. 何为阿党附益?何为酬金律?何为左官律?何为见知故纵?何为《沈命法》?

2. 汉代定罪量刑的原则?

3. 汉代的法律形式?

4. 汉代刑制改革述评。

5. 春秋决狱述评。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一、填空题

1、黄老学派的基本特点是 。

2、独尊儒术始于 时期。

3、春秋决狱由 开创,是指 。

4、《九章律》的篇目分别是 。

5、汉律六十篇指的是 。

6、汉代的法律形式包括 。

7、决事比指 。

8、巫蛊罪指 。

9、汉文帝刑制改革的内容: 。

10、亲亲得相首匿指的是 。

11、先请之制创于 时期。

12、西汉诉讼制度中,告劾指的是 。

13、乞鞫是指 。

14、秋冬行刑是指 。

15、录囚是指 。

16、汉武帝时设 ,负责监察京师及临近各郡。

17、刺史依据 对所属郡国进行监督。

二、名词解释

1.约法三章

秦末农民战争时期,汉高祖刘邦进入关中地区后,为笼络人心,宣布废除秦

代苛法,与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三章之法是刘邦为了战争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立法。

2.九章律

刘邦统一全国建立汉朝后,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命令相国萧

何根据秦律制订了九章律。九章律是汉朝的基本法典,共九篇。前六篇沿袭《法经》的体例,篇目为盗、贼、囚、捕、杂、具,内容以刑为主,兼有审判、囚禁等规定;后三篇篇目为户、厩、兴,是有关徭役、户籍、赋税、畜牧等方面的法规,亦称为事律。可见,九章律已经将刑、事两类法律统一于一部法典之中,成为“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的雏形,从而反映了汉律在立法体例上的重大变化。

3.傍章18篇

汉高祖时,叔孙通为补九章律之不足,制定了有关朝廷制度和宗庙礼仪的法

规,共18篇,是为傍章18篇。

4.越宫律

汉武帝时由张汤制定的有关宫廷警卫、关津要塞制度的法律,共27篇。

5.朝律

有关诸侯朝贺制度的法律,汉武帝时赵禹制定,共六篇。

6.令

即国王或皇帝发布的诏令,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汉朝的法律形

式,除律之外还有令,“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令是皇帝的个人意志,其效力高于律。

7.科

原意指依律定罪,即科刑。法律中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条文称为科条,汉朝为了扩大某些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常在一条文下增加若干科条,从而使科成为了汉朝法律的一种形式。

8.比

也称决事比,即经朝廷认可、具有法律效力的断事成例或断案叛例。汉比起源于秦的廷行事,是汉朝法律形式之一。

9.亲亲得相首匿

是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了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汉朝儒家思想定为一尊后,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一项定罪量刑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了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该原则的推行,其目的就是在于维护封建伦常和家庭制度,从而巩固君主专制统治。其后的封建王朝均对其加以承袭并予以发展。

10.上请

贵族官僚犯罪之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断,黄顶可以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如和皇室的亲疏关系、现任官职的大小以及功劳大小等,来决定如何减免刑罚。这一原则来自于儒家提倡的礼之等级名分制度,是尊尊、亲亲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封建特权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

11. 乞鞫

被判二年徒刑以上的罪犯,在判决公布后三个月之内可以要求重审或上诉的制度。超过三个月则不可以再要求重审。

12. 录囚

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

录囚是古代皇帝监督审判的一个有效途径,被后世长期沿用,直到明清时期才由秋审、朝审等制度代替。

13. 春秋决狱

又叫引经决狱,它是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

贯彻的原则是原心定罪。“春秋之听狱,必本其事原其志。”“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过分强调犯罪的主观动机,无疑扩大和纵容了司法审判的任意性。

14.诸儒章句

由于西汉盛行春秋决狱,一些著名儒家学者如许慎、叔孙宣、马融、郑玄等竞相以儒家经典来解释法律,以《春秋》的精神来阐述决狱的原则。诸儒的章句只要得到皇帝的认可便具有法律效力,从而对汉朝的司法审判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三、简答

1.两汉有哪些立法活动?

(1)两汉的法律渊源有律令科比。律是比较稳定的基本法律规范;令是对律的补充或修改手段;科是律以外的关于定罪科刑的法条,又叫科比,即有效的判案成例。

(2)刘邦初入关中时,与民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但它仅仅是争取民心的策略手段,而非正式的立法。

(3)西汉前期的立法活动

高祖时,相国萧何奉命从实际出发,制成九章律,即盗、贼、囚、捕、杂、具、户、厩、兴律九章,前6章称为刑律,后3章称为事律,开创了基本法典诸法合体的先例。

叔孙通制傍章18篇。

汉武帝时,张汤制越宫律27篇,赵禹制朝律6篇。

为加强中央集权,严密控制、督促官吏,曾制酬金律、左官律、上计律等,汉武帝还制订了沈命法和见知故纵法。

(4)东汉初,光武帝为缓和阶级矛盾,标榜“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采取的措施中,较为突出的是颁布了一系列关于“释奴”及“弛刑”的法令。

2.汉朝的立法思想有何重大调整?对法制有何明显影响?

(1)汉初,刘邦迷信武力,漠视礼义,虽然陆贾力主采用“文武兼用”的策略,但未受重视。文帝本好刑名之言,景帝任儒者,萧何、曹参于法治下“填以无为”,然窦太后崇尚黄老之术。所以,汉初的立法思想是以法家为主,以道家纠偏,体现了道、法合流的倾向。

(2)随着封建经济的恢复,发展和巩固封建政权,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统治思想有了较大调整,以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为中心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开始形成。与此相适应,法制上的变化主要有:

汉宣帝曾发布亲亲得相首匿的法令、矜老恤幼的法令等。

汉武帝时,儒家大师董仲舒倡导春秋决狱,得到武帝大力支持,西汉盛行不衰。春秋决狱又叫引经决狱,它是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贯彻的原则是原心定罪。“春秋之听狱,必本其事原其志。”“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过分强调犯罪的主观动机,无疑扩大和纵容了司法审判的任意性。这是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从而在司法方面影响汉代法制的主要表现。

以后,许多儒家学者纷纷以儒家理论为指导来注解汉律,这些注解得到皇帝认可,成为法律的有效渊源,这就是引经注律,有关解释称为诸儒章句。这是儒家学者改造汉律的重要手段。

3.西汉刑制改革。

(1)刑制改革的背景

西汉初年所采用的刑罚制度基本上都是秦朝的刑罚制度,那些严酷的肉刑都被保留并继续使用。在当时,由于是建立在秦帝国的废墟之上,在开国之初面临重重社会矛盾,因此,统治者无暇顾及变动刑罚,再者,这种严酷的刑罚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一定的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经过几十年的休养生息,汉朝社会经济有了极大的恢复与发展,严刑峻罚的做法开始招致众多的批评。特别是肉刑,不仅是对社会生产力的一种极大破坏,同时也阻塞了犯罪人的自新。

(2)刑制改革的直接原因

汉文帝13年,“缇萦上书”深深地感动了汉文帝,立刻下令御史提出废除肉

刑的办法。

(3)刑制改革的内容

汉朝刑制改革进行了两次:

①汉文帝时

“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者,弃市。”

这实际上就是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代替黥、劓、斩左右止三种肉刑。

这次改革的本意是要废除肉刑,宽缓刑罚,但是实行起来却有明显的缺陷:一是把原来的斩右止的刑罚上升为死刑,这是从轻改重;而是斩左止及劓刑分别改处笞五百和三百,笞数太多,往往是还没打完人就死了。因此,班固评论说: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因此又有了第二次改革。

②汉景帝时

将斩左止的笞五百改为笞三百,后来又改为笞二百;将劓刑的笞三百改为笞二百,后来又改为笞一百。

至此,中国刑法史上存在了两千年的肉刑在法律上基本为其他刑罚所取代。 ③棰令

汉景帝时制定:棰长五尺,根头一寸,末梢半寸,材料用竹制,皆削平竹节;打的部位是臀部,行刑过程中不得换人。

(4)刑制改革的意义

汉文帝和景帝的改革,基本上废除了伤害犯人肢体的肉刑,进一步消除了奴隶制法制的残余,为中国古代旧五刑向新五刑的过度奠定了基础,在中国法制史学上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4. 两汉司法监察制度有何特点?

(1)皇帝握有最高的立法、司法和监察权,经常出现亲自听讼的事例。

(2)中央司法官仍称廷尉。下设正、监等,地方为郡县两级,东汉末年设州、郡、县三级。

(3)监察机关中央有御史台,先由御史大主管,后由御史中丞负责。掌管

中央百官及京师监察的官员为司隶校尉。东汉时,朝会时唯尚书令、御史中丞令及司隶校尉有专席而坐,号称三独坐,可见其地位之隆。汉武帝时划全国为13部州,为监察区域,每州委派刺史一人掌管监察,刺史以六条问事。

(4)在司法审判上,有读鞠、乞鞠、录囚等制度。

自主练习

1. 何为阿党附益?何为酬金律?何为左官律?何为见知故纵?何为《沈命法》?

2. 汉代定罪量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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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汉代刑制改革述评。

5. 春秋决狱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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