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业务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甲方:
乙方:
为充分发挥甲、乙双方的资源优势,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一致、协同发展的原则,就双方向国有大型电厂供应动力煤的业务合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一、合作标的:电煤
二、合作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三、合作方式:自2012年 月起,甲方负责提供煤炭采购资金,乙方负责采购煤炭并通过_______站台发运至秦皇岛港二公司或曹妃甸等环渤海港口,到港(站)后均应销售给甲方或甲方指定下游企业。甲方指定下游企业负责煤炭的销售工作。双方按约定比例分享业务利润。每票业务运做前,双方以“煤炭购销合同”形式确定具体事宜。
四、合作资金:
1、甲方暂定首次预付 万元人民币的资金给乙方作为预付煤款,并根据煤炭的发运进度(乙方下月车皮计划量)逐次提供后续合作资金。
2、遵循专款专用原则,设立资金共管账号由甲乙双方分别预留印签,保证购煤资金乙方用于本合同项内的业务。
五、信息公开:乙方应完全向甲方公开煤炭采购、运输等甲方需要的信息,及时向甲方提供对外签订的采购、输运合同、货款的支付单证等甲方认为需要的其他单据。
六、煤炭质量及价格:
1、煤炭质量要求:收到基全水分 Mt ≤ 15%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Qnet,ar ≥ 5000Kcal/kg
收到基挥发份 Var ≥ 25%
收到基全硫 St,ar ≤ 0.8%
收到基灰分 Aar ≤ 25%
2、煤炭价格:秦皇岛等环渤海港口平仓交货一票含税价,基价以“秦皇岛煤炭网”公布的“秦皇岛煤炭价格”同等规格发热量平仓价格的低位价格下浮 元/吨为准。(具体情况以“煤炭购销合同”为准)
3、质量调整价:低位发热量(Qnet,ar)大于等于5000Kcal/kg时,每升高1Kcal/kg增加结算单价 元/吨;发热量(Qnet,ar)小于5000Kcal/kg大于等于4800Kcal/kg时,每降低1Kcal/kg扣减结算单价 元/吨;发热量(Qnet,ar)小于4800Kcal/kg时,每降低1Kcal/kg扣减结算单价 元/吨,分段计扣。当收到基挥发份小于24.00%时,每降低1%扣减结算单价2元/吨。不足1%按比例计算。收到基全硫(St,ar)大于1.0%小于等于1.2%时,每升高0.01%扣减结算单价0.1元/吨;收到基全硫(St,ar)大于1.2%时,每升高0.01%扣减结算单价0.2元/吨,分段计扣。收到基灰分(Aar)大于25.00%小于等于28.00%时,每增加1%,扣减结算单价10元/吨,分段计扣。
七、货权交接:
1、场地交货:货到秦皇岛、曹妃甸等环渤海港口后,乙方在发运站台及港口的负责人应积极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下游企业完成货权交接手续并保证所提供的相关票据及印章真实、合法,数量以进港轨道衡计量结果为准。
2、平仓交货:货到秦皇岛、曹妃甸等环渤海港口后,乙方相关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下游企业完成平仓交易手续,数量以装货港港航交接清单及装船水尺表为准。
八、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筹措必要的采购资金。
2、乙方在收到甲方购煤资金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甲方要求的进度采购、发运煤炭,30天内未能发运相当于甲方购煤资金50%以上的煤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刻返还全额购煤资金,并要求乙方按月息 ‰追加赔偿甲方资金占用费。如遇煤炭市场大幅波动、煤矿价格大幅上涨等特殊情况造成乙方无法发运足量煤炭,应事先和甲方协商并经甲方确认,乙方除应按约定保证甲方应得利润外,发运量缺额应在下月补齐。
3、如因甲方购煤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导致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4、本合作协议项下的所有煤炭,均以甲方指定下游企业名义统一对外销售。
5、甲方按协议约定分享业务利润。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依据本协议,积极开展煤炭采购工作,并按双方商定的采购数量与质量,将煤炭发运至环渤海各港口。
2、如因乙方未能及时发运,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如因煤矿安全事故造成煤矿停产等重大因素影响,造成乙方无法发运时,乙方需提前15日通知甲方,并退回甲方的全
额购煤资金。
3、若甲方发现乙方有以合同形式套用甲方资金或有其他欺骗嫌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付清全部货款及相关费用,同时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自行承担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后果及损失,并承担赔偿责任。
4、如因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售、处理煤炭,造成甲方指定客户无法提货及其它损害甲方权益后果的,乙方除应立即向甲方支付该部分货款外,应向甲方支付擅自提货部分货值的20%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相关损失(如船舶滞期费等)及法律后果。
5、乙方应在甲方的监管配合下完成煤炭的采购、加工、汽车运输、铁路运输等环节,相应的费用支出应得到甲方的确认。
九、利润分配:甲方指定下游企业负责统一对外销售煤炭。甲方按照当月投入资金相对应的煤炭吨位数收取不低于 元/吨的利润。
十、争议解决方式:若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协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有权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十一、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为框架合作协议,每票业务运作前,双方以“煤炭购销合同”形式确定交货地点、交货方式、交货数量、交货质量、成交价格、结算方式等具体事宜。“煤炭购销合同”为本协议附属文件。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即自2012年 月 日至2013年 月 日 止,期满如双方协商一致应续签协议。
4、乙方须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5天内退还甲方剩余购煤资金。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煤炭业务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甲方:
乙方:
为充分发挥甲、乙双方的资源优势,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一致、协同发展的原则,就双方向国有大型电厂供应动力煤的业务合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一、合作标的:电煤
二、合作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三、合作方式:自2012年 月起,甲方负责提供煤炭采购资金,乙方负责采购煤炭并通过_______站台发运至秦皇岛港二公司或曹妃甸等环渤海港口,到港(站)后均应销售给甲方或甲方指定下游企业。甲方指定下游企业负责煤炭的销售工作。双方按约定比例分享业务利润。每票业务运做前,双方以“煤炭购销合同”形式确定具体事宜。
四、合作资金:
1、甲方暂定首次预付 万元人民币的资金给乙方作为预付煤款,并根据煤炭的发运进度(乙方下月车皮计划量)逐次提供后续合作资金。
2、遵循专款专用原则,设立资金共管账号由甲乙双方分别预留印签,保证购煤资金乙方用于本合同项内的业务。
五、信息公开:乙方应完全向甲方公开煤炭采购、运输等甲方需要的信息,及时向甲方提供对外签订的采购、输运合同、货款的支付单证等甲方认为需要的其他单据。
六、煤炭质量及价格:
1、煤炭质量要求:收到基全水分 Mt ≤ 15%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Qnet,ar ≥ 5000Kcal/kg
收到基挥发份 Var ≥ 25%
收到基全硫 St,ar ≤ 0.8%
收到基灰分 Aar ≤ 25%
2、煤炭价格:秦皇岛等环渤海港口平仓交货一票含税价,基价以“秦皇岛煤炭网”公布的“秦皇岛煤炭价格”同等规格发热量平仓价格的低位价格下浮 元/吨为准。(具体情况以“煤炭购销合同”为准)
3、质量调整价:低位发热量(Qnet,ar)大于等于5000Kcal/kg时,每升高1Kcal/kg增加结算单价 元/吨;发热量(Qnet,ar)小于5000Kcal/kg大于等于4800Kcal/kg时,每降低1Kcal/kg扣减结算单价 元/吨;发热量(Qnet,ar)小于4800Kcal/kg时,每降低1Kcal/kg扣减结算单价 元/吨,分段计扣。当收到基挥发份小于24.00%时,每降低1%扣减结算单价2元/吨。不足1%按比例计算。收到基全硫(St,ar)大于1.0%小于等于1.2%时,每升高0.01%扣减结算单价0.1元/吨;收到基全硫(St,ar)大于1.2%时,每升高0.01%扣减结算单价0.2元/吨,分段计扣。收到基灰分(Aar)大于25.00%小于等于28.00%时,每增加1%,扣减结算单价10元/吨,分段计扣。
七、货权交接:
1、场地交货:货到秦皇岛、曹妃甸等环渤海港口后,乙方在发运站台及港口的负责人应积极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下游企业完成货权交接手续并保证所提供的相关票据及印章真实、合法,数量以进港轨道衡计量结果为准。
2、平仓交货:货到秦皇岛、曹妃甸等环渤海港口后,乙方相关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下游企业完成平仓交易手续,数量以装货港港航交接清单及装船水尺表为准。
八、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筹措必要的采购资金。
2、乙方在收到甲方购煤资金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甲方要求的进度采购、发运煤炭,30天内未能发运相当于甲方购煤资金50%以上的煤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刻返还全额购煤资金,并要求乙方按月息 ‰追加赔偿甲方资金占用费。如遇煤炭市场大幅波动、煤矿价格大幅上涨等特殊情况造成乙方无法发运足量煤炭,应事先和甲方协商并经甲方确认,乙方除应按约定保证甲方应得利润外,发运量缺额应在下月补齐。
3、如因甲方购煤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导致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4、本合作协议项下的所有煤炭,均以甲方指定下游企业名义统一对外销售。
5、甲方按协议约定分享业务利润。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依据本协议,积极开展煤炭采购工作,并按双方商定的采购数量与质量,将煤炭发运至环渤海各港口。
2、如因乙方未能及时发运,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如因煤矿安全事故造成煤矿停产等重大因素影响,造成乙方无法发运时,乙方需提前15日通知甲方,并退回甲方的全
额购煤资金。
3、若甲方发现乙方有以合同形式套用甲方资金或有其他欺骗嫌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付清全部货款及相关费用,同时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自行承担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后果及损失,并承担赔偿责任。
4、如因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售、处理煤炭,造成甲方指定客户无法提货及其它损害甲方权益后果的,乙方除应立即向甲方支付该部分货款外,应向甲方支付擅自提货部分货值的20%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相关损失(如船舶滞期费等)及法律后果。
5、乙方应在甲方的监管配合下完成煤炭的采购、加工、汽车运输、铁路运输等环节,相应的费用支出应得到甲方的确认。
九、利润分配:甲方指定下游企业负责统一对外销售煤炭。甲方按照当月投入资金相对应的煤炭吨位数收取不低于 元/吨的利润。
十、争议解决方式:若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协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有权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十一、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为框架合作协议,每票业务运作前,双方以“煤炭购销合同”形式确定交货地点、交货方式、交货数量、交货质量、成交价格、结算方式等具体事宜。“煤炭购销合同”为本协议附属文件。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即自2012年 月 日至2013年 月 日 止,期满如双方协商一致应续签协议。
4、乙方须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5天内退还甲方剩余购煤资金。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