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律师:交通肇事辩护词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交通肇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接受杨X家属杨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杨X交通肇事案的辩护人。庭审前本律师会见了被告人杨X,并查阅本案的案卷。现结合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的材料和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杨X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X在交通肇事案发后,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人民法院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本案相关情况的调查处理,多次表示其悔罪服法,应认定为被告人杨X具有坦白情节,属于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罪名定性不准确,而且被告人主观恶意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1.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被告人杨X虽系本案交通事故的肇事人,但由于本案发生在凌晨二时许,被告人与受害人及另外两个证人都喝了不少的酒,案发路段没有路灯,当时光线很暗,受害人受的伤又是内伤,无明显外伤痕迹,被告人及证人在询问他时,受害人未说有伤,只是摇头,所以被告人及两位证人都认为受害人是喝醉了,受此惊吓,有此反应也属正常,被告人有让证人报120,只因时间太晚,又觉得受害人并未大碍,所以才一起回了工厂,完全没有意识到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正是因为不知道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被告人杨X主观上并没有任何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的想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知道交通事故发生,客观上实施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杨X在主观上并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以为只是一个小小的意外而已;在客观上被告人杨X实施离开现场的行为,但并非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案发后,被告人杨X积极配合对受害人的抢救,通知受害人家属,并在当天晚上与受害人家属一起到当地派出所报案,都说明被告人杨X并没有想逃避法律追究。所以我们认为,被告人杨X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构成肇事逃逸。即使被告人杨X是在主观上错误认识导致其有离开现场,但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人杨X的行为,与通常的交通肇事逃逸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也与一般的交通肇事逃逸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有明显的不同。

2. 被告人之所以跑回老家,只是因为面对受害人高昂的医药费,无力支付,心里害怕所致,也没有想逃避法律追究。

所以,被告人杨X的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法院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对被告人杨X予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受害人在此次事故中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交警的事故认定书虽然确定被告人杨X承担全部责任,但受害人在此次事故中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公诉方提交的证人证言,我们可以确定肇事车主为受害人,受害人作为成年人,在明知自己与被告人已经大量饮酒,而提供自己制动有问题的摩托车给被告人驾驶,也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与事故的结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另外此次事故造成受害人重伤的地方是头部,假如当时受害人佩戴头盔,就完全可以避免重伤的发生,受害人作为车主,却未提供头盔等安全装置,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所以受害人在此次事故中也有很大的过错,被告人杨X的行为并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所以恳求法院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对被告人杨X的处罚。

四、本案被告系初犯、其一贯表现良好且本案系是过失犯罪,符合适用缓刑要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X从未受到刑事处罚,在工厂担任组长期间表现良好。被告人此次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并且系初犯,所以本案被告人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联系本案的具体情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且被告人家境贫寒,弟弟还在读书,现又添一个刚出生的小孩,全部都压在被告人父亲和丈夫身上,被告人如能早日出来,即有利于改善家庭困境,也有利用尽快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最大程度地消弱此事故的社会影响。联系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方针,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杨X予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敬老爱幼、补偿受害人及回报社会的机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采纳!

此致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年10月20日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交通肇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接受杨X家属杨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杨X交通肇事案的辩护人。庭审前本律师会见了被告人杨X,并查阅本案的案卷。现结合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的材料和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杨X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X在交通肇事案发后,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人民法院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本案相关情况的调查处理,多次表示其悔罪服法,应认定为被告人杨X具有坦白情节,属于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罪名定性不准确,而且被告人主观恶意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1.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被告人杨X虽系本案交通事故的肇事人,但由于本案发生在凌晨二时许,被告人与受害人及另外两个证人都喝了不少的酒,案发路段没有路灯,当时光线很暗,受害人受的伤又是内伤,无明显外伤痕迹,被告人及证人在询问他时,受害人未说有伤,只是摇头,所以被告人及两位证人都认为受害人是喝醉了,受此惊吓,有此反应也属正常,被告人有让证人报120,只因时间太晚,又觉得受害人并未大碍,所以才一起回了工厂,完全没有意识到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正是因为不知道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被告人杨X主观上并没有任何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的想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知道交通事故发生,客观上实施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杨X在主观上并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以为只是一个小小的意外而已;在客观上被告人杨X实施离开现场的行为,但并非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案发后,被告人杨X积极配合对受害人的抢救,通知受害人家属,并在当天晚上与受害人家属一起到当地派出所报案,都说明被告人杨X并没有想逃避法律追究。所以我们认为,被告人杨X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构成肇事逃逸。即使被告人杨X是在主观上错误认识导致其有离开现场,但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人杨X的行为,与通常的交通肇事逃逸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也与一般的交通肇事逃逸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有明显的不同。

2. 被告人之所以跑回老家,只是因为面对受害人高昂的医药费,无力支付,心里害怕所致,也没有想逃避法律追究。

所以,被告人杨X的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法院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对被告人杨X予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受害人在此次事故中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交警的事故认定书虽然确定被告人杨X承担全部责任,但受害人在此次事故中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公诉方提交的证人证言,我们可以确定肇事车主为受害人,受害人作为成年人,在明知自己与被告人已经大量饮酒,而提供自己制动有问题的摩托车给被告人驾驶,也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与事故的结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另外此次事故造成受害人重伤的地方是头部,假如当时受害人佩戴头盔,就完全可以避免重伤的发生,受害人作为车主,却未提供头盔等安全装置,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所以受害人在此次事故中也有很大的过错,被告人杨X的行为并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所以恳求法院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对被告人杨X的处罚。

四、本案被告系初犯、其一贯表现良好且本案系是过失犯罪,符合适用缓刑要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X从未受到刑事处罚,在工厂担任组长期间表现良好。被告人此次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并且系初犯,所以本案被告人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联系本案的具体情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且被告人家境贫寒,弟弟还在读书,现又添一个刚出生的小孩,全部都压在被告人父亲和丈夫身上,被告人如能早日出来,即有利于改善家庭困境,也有利用尽快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最大程度地消弱此事故的社会影响。联系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方针,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杨X予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敬老爱幼、补偿受害人及回报社会的机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采纳!

此致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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