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追究
一、违约行为的类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违约行为有:
1、拒绝履行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我们将前述行为称之为拒绝履行的行为,该拒绝履行的行为又可细分为明确毁约与默认毁约,前者指的是违约方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后者指的是自己的行为表示将不再履行合同。
2、不适当履行
不适当履行指的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履行具有瑕疵。我们又可以将其称为瑕疵履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换句话说,在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若没有约定,可以选择多种救济措施,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等。
3、延迟履行
延迟履行指的是延迟履行合同义务。首先合同中应当约定合同履行期限,若无约定,则可以随时通知对方履行。当应当给对方一定的准备时间。若对方不履行,则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在延迟履行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依照约定主张违约金,若没有约定,则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4、部分履行
部分履行指的是履行了一部分,但履行不完全的情况。此种情况下,除非守约方能够证明部分履行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般不能解除合同,但可以依照约定主张违约金,若没有约定,则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二)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常见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是金钱债务,则可以直接适用继续履行,如果是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为请求履行。
2、损失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赔偿的范围由双方当事人商定。如果没有达成协议,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赔偿范围一般应包括:对方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因相信合同能适当履行而做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损失;因不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可得利益的损失,但不能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支付违约金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4、承担定金责任
定金是合同担保形式之一,也是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合同履行过程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是指通过违约方的弥补,使得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措施,例如钻买卖合同中,若产品质量不合格,补救措施可以包括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等。
违约责任的追究
一、违约行为的类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违约行为有:
1、拒绝履行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我们将前述行为称之为拒绝履行的行为,该拒绝履行的行为又可细分为明确毁约与默认毁约,前者指的是违约方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后者指的是自己的行为表示将不再履行合同。
2、不适当履行
不适当履行指的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履行具有瑕疵。我们又可以将其称为瑕疵履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换句话说,在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若没有约定,可以选择多种救济措施,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等。
3、延迟履行
延迟履行指的是延迟履行合同义务。首先合同中应当约定合同履行期限,若无约定,则可以随时通知对方履行。当应当给对方一定的准备时间。若对方不履行,则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在延迟履行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依照约定主张违约金,若没有约定,则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4、部分履行
部分履行指的是履行了一部分,但履行不完全的情况。此种情况下,除非守约方能够证明部分履行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般不能解除合同,但可以依照约定主张违约金,若没有约定,则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二)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常见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是金钱债务,则可以直接适用继续履行,如果是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为请求履行。
2、损失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赔偿的范围由双方当事人商定。如果没有达成协议,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赔偿范围一般应包括:对方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因相信合同能适当履行而做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损失;因不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可得利益的损失,但不能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支付违约金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4、承担定金责任
定金是合同担保形式之一,也是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合同履行过程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是指通过违约方的弥补,使得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措施,例如钻买卖合同中,若产品质量不合格,补救措施可以包括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