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死亡 安全员等三人被判刑
2015年9月26日下午,冀州市某小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指挥员张某往塔吊所吊灰罐内装好灰后,将灰罐挂好,然后通知塔吊司机魏某吊起向11号楼运送。当塔吊由南向北转动至地下车库施工现场上方时,灰罐突然坠落,砸在正在给地下车库拧钢筋的被害人刘某身上,刘某当场死亡。
日前,工地安全员康某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事故发生 竟是因为这个小东西】
据了解,该起事故是由于事发塔吊的吊钩防脱钩装置被损坏,未能及时更换,以至于起吊时晃动脱钩发生事故。
实际上,日常生产过程中,吊钩防脱钩装置损坏的情况比比皆是(就像上图这样)。更为可怕的是,这些防脱钩装置的损坏有不少是人为的。 通常,一些一线操作工、维修人员甚至部分管理人员都这样认为:把防脱钩装置拆除后,挂起重物时更为方便,于是就把防脱钩装置拆掉,殊不知,很多人正是丧命于此!!
因此,安全员朋友们在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的时候,切莫忽略了这个小细节啊!!
【吊钩脱落如何整改】
【安全员等三人为什么会被判刑】
前面谈到,工地安全员康某、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等三人均被判刑,但实际上,三人被判刑的原因是不相同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安全员有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具体到本案中,安全员康某之所以被判刑,是因为他未能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及时消除吊钩防脱钩装置损坏这一隐患,且因此导致事故发生。按照我公司安全分权管理原则,该项工作由特种设备部分管,车间设备员落实,安全员负责日常的综合监管,发现问题督促设备员整改落实,解决不了的及时向车间主任汇报并上报特种设备部这样一种闭环的管理流程。
而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之所以被判刑,则是因为二人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起吊作业。大家都很清楚,“起吊作业十不吊”中有一条便是“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不准吊”,具体到该案例中,安全装置指的就是吊钩的防脱钩装置。
【三人罪名为何不同】
该案中有两个罪名,安全员犯的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犯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两个罪名有何不同呢?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
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个罪名有以下区别:】
1、犯罪行为不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因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消除事故隐患;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因为违章作业。
2、适用对象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更多地适用于安全管理等管理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更多地适用于受管理的一线操作工等人员。
会有部分安全员朋友提出质疑,说“死亡一人怎么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法官不会是在乱判案吧?他懂不懂安全生产法?”
【什么是重大伤亡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是《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概念,主要用于对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的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并因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满足哪些条件才算重大伤亡事故,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中的重大伤亡事故。
【什么是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大家都很熟悉了,它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的概念。《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是重大事故。
【为什么重大伤亡事故和重大事故不统一?】
重大伤亡事故和重大事故之所以不统一,有一个原因是二者的用途不同。
重大伤亡事故用于定罪量刑,其出发点是惩戒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行为,任何一个人的生命都是不容侵犯的,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只要犯罪行为导致他人死亡,那就是很恶劣的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因此,造成一人以上死亡,就足够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了。
重大事故则用于对事故进行分级,目前来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大家发现没有,其实这样的分级方式已经是最佳的安排了,总不能在“一般事故”之下加个“较一般事故”吧?也不能在“特别重大事故”之上加个“特特别重大事故”吧?
因此,为了表述足够清楚,只能将事故分为前述四个等级。但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数跨度是较大的,少则几人,多则上百人甚至几百人,要用四个等级去概括这么大的跨度,重大事故的伤亡情况自然会严重得多。
之所以引用这篇文章,
并非骇人耸听,紧张安全生
产管理的气氛,而是让我们所有人明白一个道理:国家地方部门
只要我们还
就要为自己所
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
一岗双责”、“安排工作必须安排安全生、落实工作必须落实安全”,否则“失职追责” 的工作机制必将让你自己重蹈他人覆辙,感受牢狱之灾的教训,不是吗? “愚者用鲜血换来教训,智者用教训避免流血”,我们要做智者!
安全环保部HSE 小组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一人死亡 安全员等三人被判刑
2015年9月26日下午,冀州市某小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指挥员张某往塔吊所吊灰罐内装好灰后,将灰罐挂好,然后通知塔吊司机魏某吊起向11号楼运送。当塔吊由南向北转动至地下车库施工现场上方时,灰罐突然坠落,砸在正在给地下车库拧钢筋的被害人刘某身上,刘某当场死亡。
日前,工地安全员康某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事故发生 竟是因为这个小东西】
据了解,该起事故是由于事发塔吊的吊钩防脱钩装置被损坏,未能及时更换,以至于起吊时晃动脱钩发生事故。
实际上,日常生产过程中,吊钩防脱钩装置损坏的情况比比皆是(就像上图这样)。更为可怕的是,这些防脱钩装置的损坏有不少是人为的。 通常,一些一线操作工、维修人员甚至部分管理人员都这样认为:把防脱钩装置拆除后,挂起重物时更为方便,于是就把防脱钩装置拆掉,殊不知,很多人正是丧命于此!!
因此,安全员朋友们在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的时候,切莫忽略了这个小细节啊!!
【吊钩脱落如何整改】
【安全员等三人为什么会被判刑】
前面谈到,工地安全员康某、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等三人均被判刑,但实际上,三人被判刑的原因是不相同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安全员有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具体到本案中,安全员康某之所以被判刑,是因为他未能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及时消除吊钩防脱钩装置损坏这一隐患,且因此导致事故发生。按照我公司安全分权管理原则,该项工作由特种设备部分管,车间设备员落实,安全员负责日常的综合监管,发现问题督促设备员整改落实,解决不了的及时向车间主任汇报并上报特种设备部这样一种闭环的管理流程。
而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之所以被判刑,则是因为二人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起吊作业。大家都很清楚,“起吊作业十不吊”中有一条便是“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不准吊”,具体到该案例中,安全装置指的就是吊钩的防脱钩装置。
【三人罪名为何不同】
该案中有两个罪名,安全员犯的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犯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两个罪名有何不同呢?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
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个罪名有以下区别:】
1、犯罪行为不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因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消除事故隐患;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因为违章作业。
2、适用对象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更多地适用于安全管理等管理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更多地适用于受管理的一线操作工等人员。
会有部分安全员朋友提出质疑,说“死亡一人怎么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法官不会是在乱判案吧?他懂不懂安全生产法?”
【什么是重大伤亡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是《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概念,主要用于对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的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并因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满足哪些条件才算重大伤亡事故,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中的重大伤亡事故。
【什么是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大家都很熟悉了,它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的概念。《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是重大事故。
【为什么重大伤亡事故和重大事故不统一?】
重大伤亡事故和重大事故之所以不统一,有一个原因是二者的用途不同。
重大伤亡事故用于定罪量刑,其出发点是惩戒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行为,任何一个人的生命都是不容侵犯的,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只要犯罪行为导致他人死亡,那就是很恶劣的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因此,造成一人以上死亡,就足够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了。
重大事故则用于对事故进行分级,目前来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大家发现没有,其实这样的分级方式已经是最佳的安排了,总不能在“一般事故”之下加个“较一般事故”吧?也不能在“特别重大事故”之上加个“特特别重大事故”吧?
因此,为了表述足够清楚,只能将事故分为前述四个等级。但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数跨度是较大的,少则几人,多则上百人甚至几百人,要用四个等级去概括这么大的跨度,重大事故的伤亡情况自然会严重得多。
之所以引用这篇文章,
并非骇人耸听,紧张安全生
产管理的气氛,而是让我们所有人明白一个道理:国家地方部门
只要我们还
就要为自己所
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
一岗双责”、“安排工作必须安排安全生、落实工作必须落实安全”,否则“失职追责” 的工作机制必将让你自己重蹈他人覆辙,感受牢狱之灾的教训,不是吗? “愚者用鲜血换来教训,智者用教训避免流血”,我们要做智者!
安全环保部HSE 小组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