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不动产如何缴纳营业税

企业销售不动产如何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不动产,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纳税事项】:企业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缴税。 根据国税函发156号文的规定,借款者无力归还贷款,抵押的房屋被银行收走以抵作贷款本息,这表明房屋的所有权被借款者有偿转让给银行,应对借款者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样,银行如果将收归其所有的房屋销售,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334号规定,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税目】: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税率】:5%

【计税依据】: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的不动产计税依据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企业销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额核定】:如果企业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企业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期限】: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地点】:企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另外,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果企业自己新建(以下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企业除了按上述“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税之外,还应按“建筑业”纳税。

【纳税事项】:企业提供建筑劳务

【税目】:建筑业

【税率】:3%

【营业额确定】:企业自建行为的营业额,按下列顺序确定:

(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

【纳税期限】: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地点】: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企业销售不动产如何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不动产,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纳税事项】:企业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缴税。 根据国税函发156号文的规定,借款者无力归还贷款,抵押的房屋被银行收走以抵作贷款本息,这表明房屋的所有权被借款者有偿转让给银行,应对借款者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样,银行如果将收归其所有的房屋销售,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334号规定,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税目】: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税率】:5%

【计税依据】: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的不动产计税依据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企业销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额核定】:如果企业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企业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期限】: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地点】:企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另外,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果企业自己新建(以下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企业除了按上述“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税之外,还应按“建筑业”纳税。

【纳税事项】:企业提供建筑劳务

【税目】:建筑业

【税率】:3%

【营业额确定】:企业自建行为的营业额,按下列顺序确定:

(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

【纳税期限】: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地点】: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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