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性垄断

  摘 要 哈尔滨市政府为了“创建节约型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哈市各级相关部门的执法用车,一律购买哈飞汽车;对购置哈飞赛豹轿车以外的车型一律不予安排资金,不予办理定编控购手续,不予办理车辆落户手续。本文结合这一案例,分析行政性垄断的概念、危害,最后提出解决办法。

  关键词 行政性垄断 限制竞争

  中图分类号:D035 . 文献标识码:A

  2000年,哈尔滨市长的公务用车为哈飞赛豹,一度成为热门话题:作为哈尔滨市的市长,副省级的领导干部,所用的车辆竟然不到十万元。这无疑是值得每位哈尔滨市民骄傲的,他们有个如此清廉且热爱家乡企业的领导。一个城市的工业品牌往往是这个城市的象征,每个市民都会引以为傲,哪怕远在他乡,一旦看到了这个品牌的产品,也会有种家的感觉,而且还会自豪的和身边的人说,那是我家乡生产的。所以若是一个普通的市民做出这种决定往往是可以理解,并赞同的。但作为政府机构做出这种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是很不明智的。

  一、行政性垄断与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及排除竞争

  在此可以引出行政性垄断和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这两个概念:

  1、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概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定交易、地区封锁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学者剁成此为“行政性垄断”或者“行政垄断”。其阻碍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削弱企业竞争力,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容易滋生腐败,因此有必要对行政性垄断进行规制。

  2、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的样态

  限定交易:限定交易也称指定交易、行政强制交易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享有自主经营权,消费者也享有对商品的自主选择权。如果行政机关及公共组织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则是对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自主选择权的侵害。限定交易行为限制了与被指定商品相竞争的商品进入市场的机会,排除了被指定商品市场上的竞争,是一种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应予以禁止《反垄断法》第五章 中也规定了相关内容: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二、行政性垄断的危害及解决方法

  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行政性垄断的概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将就行政性垄断的危害和解决方法提出两点看法。

  首先,实行招标制度,用公平竞争的手段,不仅可以使本地汽车工业得到销量上的发展,而且可以促进其提升技术,从最根本上提高品牌竞争力,而不是靠地方保护主义,让其成为温室中的花朵,受不了真正的挫折,也不可能得到质的飞跃。税收的压力往往是迫使政府做出如此下策的原因,可是如果政府如此短视,以为只要是所有的公务车辆就能提高一个大型汽车生产厂商的汽车销量,可能过于天真。在当代的中国,汽车销量位居世界第一,如果能通过竞标的制度增强其自身实力和品牌竞争力,依靠全国流通的市场和我国其他汽车生产厂商一较高下,才是生存发展之道。希望政府能过权衡其自身的业绩与百姓的利益孰重孰轻。政府采购的花费大多数来自于税收,如何能够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更多地为人民服务,如何利用政府这个看不得见的手,使厂商获利,使消费者受益,是政府应该首要思考的问题。

  其次,谁来监督地方政府的行政性垄断的行为,或者中央政府机构是否也存在这些问题,《反垄断法》的实施到如今,是否达到了它颁布时的预期。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仔细去思考。地方政府的行政性垄断行为,是应该由地方检察院提起诉讼,还是由民事主体提起诉讼。如果是普通民事主体告政府的话,我们可想而知其中将会遇到多少的曲折。要是地方检察院,可能在现在的中国,行政权与司法权并不相互独立。如果由地方的工商局管,那同样是政府机构,怎么可能给自己人找麻烦。如果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贡)它也没有规制地方政府行政垄断的职责。

  在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如何能让《反垄断法》协调好各方关系,使经济得到稳定的发展。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应有之权利,让《产品质量法》更好的为人民提供便利安全的生活,等等。经济法怎样才能更加被人民所熟知并真正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我们要不断钻研的问题。□

  (作者: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09级本科生)

  

  参考文献:

  [1]徐孟洲.经济法.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版,265页.

  摘 要 哈尔滨市政府为了“创建节约型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哈市各级相关部门的执法用车,一律购买哈飞汽车;对购置哈飞赛豹轿车以外的车型一律不予安排资金,不予办理定编控购手续,不予办理车辆落户手续。本文结合这一案例,分析行政性垄断的概念、危害,最后提出解决办法。

  关键词 行政性垄断 限制竞争

  中图分类号:D035 . 文献标识码:A

  2000年,哈尔滨市长的公务用车为哈飞赛豹,一度成为热门话题:作为哈尔滨市的市长,副省级的领导干部,所用的车辆竟然不到十万元。这无疑是值得每位哈尔滨市民骄傲的,他们有个如此清廉且热爱家乡企业的领导。一个城市的工业品牌往往是这个城市的象征,每个市民都会引以为傲,哪怕远在他乡,一旦看到了这个品牌的产品,也会有种家的感觉,而且还会自豪的和身边的人说,那是我家乡生产的。所以若是一个普通的市民做出这种决定往往是可以理解,并赞同的。但作为政府机构做出这种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是很不明智的。

  一、行政性垄断与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及排除竞争

  在此可以引出行政性垄断和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这两个概念:

  1、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概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定交易、地区封锁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学者剁成此为“行政性垄断”或者“行政垄断”。其阻碍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削弱企业竞争力,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容易滋生腐败,因此有必要对行政性垄断进行规制。

  2、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的样态

  限定交易:限定交易也称指定交易、行政强制交易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享有自主经营权,消费者也享有对商品的自主选择权。如果行政机关及公共组织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则是对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自主选择权的侵害。限定交易行为限制了与被指定商品相竞争的商品进入市场的机会,排除了被指定商品市场上的竞争,是一种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应予以禁止《反垄断法》第五章 中也规定了相关内容: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二、行政性垄断的危害及解决方法

  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行政性垄断的概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将就行政性垄断的危害和解决方法提出两点看法。

  首先,实行招标制度,用公平竞争的手段,不仅可以使本地汽车工业得到销量上的发展,而且可以促进其提升技术,从最根本上提高品牌竞争力,而不是靠地方保护主义,让其成为温室中的花朵,受不了真正的挫折,也不可能得到质的飞跃。税收的压力往往是迫使政府做出如此下策的原因,可是如果政府如此短视,以为只要是所有的公务车辆就能提高一个大型汽车生产厂商的汽车销量,可能过于天真。在当代的中国,汽车销量位居世界第一,如果能通过竞标的制度增强其自身实力和品牌竞争力,依靠全国流通的市场和我国其他汽车生产厂商一较高下,才是生存发展之道。希望政府能过权衡其自身的业绩与百姓的利益孰重孰轻。政府采购的花费大多数来自于税收,如何能够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更多地为人民服务,如何利用政府这个看不得见的手,使厂商获利,使消费者受益,是政府应该首要思考的问题。

  其次,谁来监督地方政府的行政性垄断的行为,或者中央政府机构是否也存在这些问题,《反垄断法》的实施到如今,是否达到了它颁布时的预期。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仔细去思考。地方政府的行政性垄断行为,是应该由地方检察院提起诉讼,还是由民事主体提起诉讼。如果是普通民事主体告政府的话,我们可想而知其中将会遇到多少的曲折。要是地方检察院,可能在现在的中国,行政权与司法权并不相互独立。如果由地方的工商局管,那同样是政府机构,怎么可能给自己人找麻烦。如果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贡)它也没有规制地方政府行政垄断的职责。

  在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如何能让《反垄断法》协调好各方关系,使经济得到稳定的发展。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应有之权利,让《产品质量法》更好的为人民提供便利安全的生活,等等。经济法怎样才能更加被人民所熟知并真正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我们要不断钻研的问题。□

  (作者: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09级本科生)

  

  参考文献:

  [1]徐孟洲.经济法.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版,2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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